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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供應鏈整合分析

2016-11-16 13:02周艷麗
商業經濟研究 2016年18期
關鍵詞:農產品

周艷麗

內容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產品供應鏈整合一直在進行著不斷的實踐與探索,在此過程中,農民一直屬于弱勢群體,且面臨著很大的利益保障實現難度。在城鄉統籌不斷發展的背景下,農產品供應鏈整合的有效性開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農民在價值鏈分工中獲取利益的大小。本文以農民利益為視角,借助于理論與博弈模型對農產品供應鏈的整合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農產品 供應鏈整合 農民利益

中圖分類號:F323 文獻標識碼:A

引言

以農民利益為視角進行分析可知,農產品供應鏈整合優勢的發揮會受到供應鏈上農民與其他主體之間利益關系的很大影響。目前,國內外部分學者對農產品供應鏈整合進行了一系列研究,實現了寬度與廣度的擴展。趙臨風(2010)以農產品供應鏈整合動因與主要模式為基礎,提出具體的整合策略;Maertens(2011)認為,借助于垂直整合,農戶可以成為供應鏈中下游環節中的參與方,這不僅有利于生產風險與市場風險的降低,還能夠增加農民收入;潘丹丹(2015)根據農產品的特點以及主體間的緊密程度提出不同整合方案。雖然絕大多數的學者都認可農產品供應鏈可以對農民利益保障發揮出積極的作用,并從理論層面對模式的優化進行了驗證,但是,目前從農民利益視角對供應鏈整合進行的研究還較為欠缺?;诖?,本文從農民利益視角出發,在研究了農產品供應鏈整合動因、現狀、整合過程中的幾種模式及其成員之間相互關系的基礎之上,對供應鏈上的利益博弈進行分析,以期尋找出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的農產品供應鏈整合新模式。

農產品供應鏈整合的動因及現狀

(一)農產品供應鏈整合的主要動因

1.節約交易成本。農產品的鮮活易腐特點決定了其流通的嚴格性,在進入消費領域之前一定要達到農產品的質量要求。舉例來說,在流通過程中,需對農產品進行分類、加工與整理等工作;在儲存與運輸過程中,一些品種的農產品還需要用到特定的容器或設備。交易成本理論指出,當市場機制出現有效運作困難的狀況或者具有很高的資產專屬性之時,其市場的交易成本會更高,整合可以明顯地使交易成本降低,這便是農產品供應鏈整合的動因之一。

2.整合要素市場。在一條產業鏈上,若下游廠商擁有市場力量,而上游廠商沒有市場力量,那么不管是對于固定比例還是變動比例的投入要素來說,下游廠商都會有沖動進行要素市場的后向整合(JS Mcgee et al.,1976)。我國農業生產的分散性以及農民市場力量的單薄性使得單個農民在進入市場時需要支付很高的交易費用,考慮到這一點,位于農業產業鏈下游的龍頭制造業或者銷售企業就會面向產業鏈上游的農民生產,對農產品的供給資源進行整合。

3.降低風險。農產品的生產、消費以及市場信息都比較分散,這給經營者壟斷地位的獲取制造了困難,同時使人們很難掌握市場的供求信息以及競爭者、合作者的信息。此外,農產品的生產具有明顯的季節性,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加之其鮮活易腐的特性對跨區域與跨季節的調節制造了阻礙,使得農產品供應鏈面臨著很多的風險。市場的不確定性不僅帶來了交易成本的增加,還為供應鏈的整合帶來了機會主義傾向。需求的不確定以及信息的不充分使得供應鏈上游的要素市場就算處于完全競爭的條件下也會影響到下游廠商,使他們為了降低風險而進行后向整合。

4.促進內外部交易成本實現均衡。內部交易成本作為一種內在阻礙因素,影響著農產品供應鏈的整合。對于農產品供應鏈的整合過程來說,外部交易費用的減少伴隨著內部交易費用的增加。市場交易有明顯的優勢實現內部交易費用的較低,這決定供應鏈的整合過程作為鏈上各合作伙伴之間的利益機制問題,實際上是內外部交易成本實現均衡的過程。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們為了在交易中獲得分工的好處,會產生機會主義行為,這不會對供應鏈整合的生命力造成影響。作為一種新型的管理思想,供應鏈整合的關鍵在于各合作主體之間應該怎樣做才能找到內外部交易成本的均衡點(趙臨風,2010)。

(二)我國農產品供應鏈整合現狀

雖然現階段我國農產品供應鏈逐漸形成并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其發展形式較之美國、日本、荷蘭等發達國家來說還十分落后。目前我國農產品供應鏈的發展尚處于初始階段,整體狀態表現為供應商、銷售商及加工商各行其事、不相為謀,物流與資金流發生斷裂,效率明顯不高(林德萍,2016)。此外,我國農產品供應鏈尚不能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進行分散式發展,這亦阻礙了農業合作組織網絡化以及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的進程。

隨著農產品的生產、流通以及需求等各項基本條件的不斷變化,我國農產品供應鏈整合也發生了一系列改變,但是整合的水平依舊不高,并且存在著一些實踐與發展問題:整合節點主體不具備較高的組織化程度,長期合作關系的發展難度大;整合過程需要支付很高的運行費用,整合優勢的體現難度大;物流建設的程度低、成本高,整合發展的前進難度大。

農產品供應鏈整合模式及其成員之間的關系

(一)專業運銷戶連接型供應鏈整合模式及其成員關系

在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我國農業的生產力水平低下,農產品供應緊缺。為了獲取利益,農民選擇增加農產品產量,擴大經營規模,這對銷售范圍的擴大提出了要求。由于單個農民在銷售范圍的擴大過程中需要支付很高的交易費用,這就推動了專業運銷戶的出現。專業運銷戶對附近地區的農產品進行收購,并將其銷售至距離相對較遠的農貿市場。農民與零售市場通過專業運銷戶連接起來,形成了專業運銷戶連接型的供應鏈整合模式。此模式中以農民與運銷戶之間的關系為主,農產品較少的供應量、農民較小的經營規模以及有限的權利使得農民與運銷戶互相依賴,雙方均擁有較為均衡的權利,而且利益分配也相對合理,不易發生沖突(劉兵,2013)。

(二)批發市場帶動型供應鏈整合模式及其成員關系

20世紀90年代以來,農產品市場逐漸由“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涌現出了大量的農產品批發商及有型市場,批發市場帶動型供應鏈整合模式得以出現。農民生產農產品,并將其送至產地批發市場,產地批發市場中的批發商將收購來的農產品統一銷售至銷地批發市場,最終經商販之手賣給各個消費者。在這類整合模式中,農民需同時調整好自己與經紀人以及批發商之間的關系。其中,農民與經紀人之間是委托與代理的關系,作為代理方,經紀人對農民(委托方)提供農產品銷售方面的幫助,農民向其支付一定的報酬,此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十分明顯,因此對經紀人進行有效的激勵與約束顯得異常重要。農民與批發商所進行的交易與古典的契約形式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整個交易過程中,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農民與批發商往往忽略了長期交易關系的建設。在買方市場的條件下,農民數量遠遠大于批發商的數量,為了讓批發商購買自己的農產品,很多農民競相壓低價格,給了批發商充分的主動權。借助于信息的不對稱特征,批發商對價格進行炒作,剝奪了農民的利益,并讓其承擔大部分的市場風險,從根源上造成了農民“賣難”現象的發生。

(三)龍頭企業帶動型供應鏈整合模式及其成員關系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一些位于農產品供應鏈下游的企業為了獲得有效應對市場不確定性的能力,同時實現市場交易費用與風險的降低,紛紛選擇向供應鏈上游進軍,以簽訂契約的形式與農民建立起了密切的聯系,龍頭企業帶動型供應鏈整合新模式應運而生。農民按照契約進行指定數量與品種的農產品生產,企業則從技術與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并對農民的生產進行收購。在這種供應鏈關系中,農民過于依賴龍頭企業,這使企業獲得了很多權力,因而會制定出更加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條款。外部環境造成的不確定性增加了違約現象發生的可能。若很多農民選擇違約,企業為了獲取訴訟收益,將會支付高昂的費用,往往得不償失,因此企業不會有明顯的訴訟傾向;若企業選擇違約,由于力量的懸殊,農民也很難得到應有的賠償。這兩種情形使得該供應鏈整合模式難以長期進行下去,農民很難獲取平均利潤。

(四)農超對接型供應鏈整合模式及其成員關系

進入21世紀后,零售終端在農產品供應鏈整合中發揮出了日益突出的作用,大型連鎖超市被視作整合過程中的驅動力量(David Neven et al.,2008)。2007年,出現了“農超對接”型農產品供應鏈整合模式。大型連鎖零售企業直接通過農民合作組織·購農產品,或者農戶直接向超市供應農產品,有利于實現供應鏈的一體化(胡定寰,2013)。在該種模式的供應鏈中,超市擁有極大的優勢進行信息的利用與銷售,并在簽訂契約之時充分考慮自身的利益,進而向農民與合作組織提出挑戰。這就使得農民與超市利益沖突比較明顯,為農民利益的維護制造了難題。

基于農民視角的供應鏈利益博弈分析

(一)農民與批發商的利益博弈

市場價格能夠在農產品的交易過程中對其利益分配起到關鍵性的決定作用,批發市場帶動型的供應鏈整合模式中,市場議價過程為農民與批發商利益博弈的主要體現。本文借助于魯賓斯坦的討價還價模型對農民與批發商之間的利益博弈進行探討。此模型需進行假設:市場完全競爭、信息對稱、利潤總額為1、在整個博弈過程中農民與批發商輪流設定價格以實現利益的分配。在此過程中,雙方所獲得利益份額分別用X與(1-X)表示,在整個談判過程內,會產生相應的費用,因此須在二者的利益份額中乘上“貼現因子”δ(0<δ<1),此處分別設批發商與農民的貼現因子為δ1與δ2。博弈過程如圖1所示。

如圖1所示,在第一輪的談判中,批發商首先出價,并且從中獲取X1的利益份額,農民所得為(1-X1),農民可以對此作出接受與否的選擇,若接受,則博弈結束,若拒絕,則進入第二輪的談判。第二輪談判出價方變為農民,談判費用產生要求雙方所獲取的利益份額需與各自的貼現因子相乘,農民利益所得為δ2X2 ,批發商利益所得為δ1(1-X2) ,批發商對此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斷,接受則終止博弈,拒絕則第三輪談判開始。第三輪談判出價方又變回批發商,此時批發商與農民的利益所得分別變為δ21 X3與δ22 (1-X3) 。以此類推,直到其中一方接受另一方出價為止。

由此可知,農民與批發商各自貼現因子的大小決定了他們所獲得利益份額的大小,解釋如下:一是越大的貼現因子意味著越強的忍耐能力,進而意味著越低的談判費用;二是越大的貼現因子意味著越強的議價能力,進而意味著在整個談判過程中越有實力使對方接受自己所提的方案,進而獲取高利益。在現實情況中,批發商具有多項優勢,其貼現因子比較大,而農民在進行談判之時需支付比較高的額外費用,貼現因子較小,妥協的傾向會更明顯,在最終的利益分配中往往處于弱勢一方。

(二)農民與龍頭企業的利益博弈

農民與龍頭企業都是獨立的理性人,追求的都是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供應鏈整體利益一致的前提下,雙方進行零和博弈,一方利益的增加伴隨著另一方利益的減少,如果利益分配不公,違約現象便容易發生。

在農民與企業進行博弈之時,設其合同價格與市場價格分別為P1與P2,農民所提供的農產品數量用Q表示,若選擇履約,則按照合同價格P1售于企業,若選擇違約,則按照價格P2售于批發市場。在履約狀態下,農民只需要支付生產成本C1,若發生違約,除了必需的生產成本支付之外,還不得不支付違約成本C2。企業與之相同,其生產成本與違約成本分別為C3與C4。設企業在銷售農產品之時可獲取R的收益,則農民與龍頭企業進行博弈之時所獲取的收益矩陣如表1所示。

市場條件的不確定性導致市場價格會經常出現波動,若P2>P1,農民會進行履約與違約的選擇,若其違約收益比履約收益大,即P2Q-C1-C2>P1Q-C1,農民會選擇違約,反之選擇履約。若P2 R-P2Q-C3,企業會做出違約選擇,反之則不會違約。在這種狀態下,違約成本穩定契約關系的作用便可以發揮出來。違約成本包括違反約定后所需支付的經濟制裁費用,以及一些其他的費用。對于企業來說,還需為失去信譽以及合作伙伴付出代價;對于農民來說,需要支付重新確定交易對象的費用以及議價過程中承擔的交易費用,并且需要為放棄原有穩定的銷售渠道以及原有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務付出代價。

(三)農民與超市的利益博弈

在“農超對接型”供應鏈整合模式中,農民與超市的利益與其談判能力密切相關,且一方利益的多得伴同著另一方利益的少得,若利益分配達不到條件要求,兩者便不會合作。

在農民與超市進行博弈之時,設其成本分別為C1與 C2,超市向農民出價為P1,其進行農產品銷售的價格為P2,農民在與超市進行合作之時,銷售量為Qt,不合作的銷售量為Qi,i≠t,在農超對接過程中,通過農產品的銷售農民與超市所獲得的利潤分別為π1=(P1-C1)Qt,π2=(P2-P1-C2)Qi。

設農超對接型供應鏈的整體利潤為π,農民利益在供應鏈整體利潤中的分配比例為α,△π1與△π2分別為農民與超市的利潤分配所得,則有π=(P2-C1-C2)Qt,△π1=απ,△π2=(1-α)π。

令Q表示農產品的市場需求量,則有Q=AP-n,其中A、n均為常數,且n>1。

由于很多農民都在生產相同的農產品,有Q=∑Qi+Qt,經過簡化計算,可得單個農民的銷售量,其中r=∑Qi/Qt。

當超市獨自追求利潤最大化之時,根據一階導數等于零得其最優售價為。

考慮農戶的利益,當△π1≥π1時,農戶會選擇合作,此時;考慮超市的利益,當△π2≥π2時,超市會選擇合作,此時。

由此可知,農民與超市是否進行合作取決于其利潤分配比例(利益分配因子)α的大小,若α的取值滿足上述條件,農戶與超市會選擇合作,雙方所獲得的利潤將實現最大化。其實,上述條件下農產品交易的單位成本能夠有效降低,農民與超市之間建立穩定合作關系的傾向也會愈發清晰與強烈,農民利益能夠得到保障。

結論與建議

歷史的發展推動了我國基礎條件的變化,在這一背景之下,農產品供應鏈在進行著不斷的整合,而供應鏈中各成員的關系也在發生著改變。在農產品供小于需的時代,供應鏈的權力結構較為平衡,且有著相對合理的利益分配。進入批發市場繁榮發展時期,農民處于弱勢地位,其利益保障難以實現。在大資本進入農業的時期,“龍頭企業帶動型”的供應鏈整合模式拉近了農民與企業之間的聯系,但是卻難以建立起穩定的契約關系,因而農民的利益依舊很難得到保障。進入零售業迅速發展的時期,大型超市作為供應鏈主導者容易對小農戶進行排擠?,F實生活中,無論是大批發商、龍頭企業,還是大型的連鎖超市,往往都會利用各自的資本、設施和信息優勢欺壓農民,使農民更容易妥協,在利益分配中處于不利地位。對此,本文特提出以下建議:

(一)改進現有農產品供應鏈整合模式

對于批發市場帶動型供應鏈整合模式,政府應對建設項目與布局進行嚴格把關,不能出現盲目建設或重復建設的現象,避免資源的浪費。堅持批發市場在農產品經營方面的公益性,加快信息服務、標準化管理以及市場監管等各項制度的建設進程。在借鑒周邊地區農產品供應鏈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調整農產品供應鏈中的保護價格,保障雙方合作價格的合理化。此外,通過積極培養農產品流通主體,發展壯大本地批發商,為其直接進入銷地批發市場創造有利條件。提升農戶的討價還價能力,以爭取更大的貼現因子,獲得更高的供應鏈收益。

對于龍頭企業帶動型以及農超對接型供應鏈整合模式,應建立起農民自己的合作社,并通過法律政策保障其地位,在運營制度的監督過程中對“翻牌”合作社嚴格予以清除。為了保障股份合作社的發展,還要發展與完善股份合作制度。針對性地,對于龍頭企業帶動型供應鏈整合模式,要加大合同中違約金的重視力度,以對雙方履約的現象予以有效的保障,進而保護農民的利益。在農超對接型供應鏈整合模式的針對性改進工作中,應以合作博弈為基礎,讓農民參與到市場價格的制定中,并通過利益分配因子的合理制定解決雙方的利益分配問題,使農民與超市共同實現利潤的累積。

(二)構建農產品供應鏈整合新模式

近幾年,我國又出現了一些新型的農產品供應鏈整合模式,例如“農社對接”、農產品電子商務以及“農校對接”等,這些新型模式具有各自不同的優勢,對流通環節的減少、流通成本的降低、產銷信息的銜接、農產品質量水平的提高以及農民的增收均有著一定的積極意義,政府應對此給予高度的重視,通過政策措施鼓勵更加深化的農產品供應鏈整合,實現模式的再創新,比如構建“農社對接”與農產品電子商務相結合的新型供應鏈整合模式:成立各項功能一體化的核心機構,并以此為主體選拔合格的農產品加盟合作社,通過合作社將符合標準的農產品運送至配送中心進行農產品向直營店的統一配送,消費者可通過直營店直接購買農產品,也可以通過直營店下單預購,或者通過電子商務網站進行購買然后到直營店自?。▌⒈?,2015)。通過該模式可以很好地解決農產品銷售難的局面,增加農民的收入,對農民利益予以保障。

參考文獻:

1.JS Mcgee,LR Bassett. Vertical Integration Revisited[J].Journal of Law&Economics,1976(1)

2.趙臨風.農產品供應鏈整合策略探討[J].商業經濟研究,2010(2)

3.林德萍.基于消費者利益的農產品供應鏈整合[J].商業經濟研究,2016(3)

4.劉兵.基于農戶與消費者利益的農產品供應鏈整合研究——以中國生鮮蔬菜水果為例[D].沈陽農業大學,2013

5.David Neven,Thomas Reardon,Jonathan Chege,Honglin Wang. Supermarkets and Consumers in Africa[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Food & Agribusiness Marketing,2008(1)

6.胡定寰.我國“農超對接”實踐總結與再思考[J].農村經濟,2013(2)

7.劉兵.電子商務與“農社對接”相結合的創新流通模式[J].江蘇農業科學,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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