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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款獨立性及其價值探究

2016-11-26 03:08
決策與信息 2016年24期
關鍵詞:商事效力獨立性

景 畫

京翔律師事務所 北京 100010

仲裁條款獨立性及其價值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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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對仲裁條款獨立性的含義、適用情況、理論分歧等基本原理分別作了論述,對仲裁條款獨立性在國內外的立法與實踐發展做了相關介紹,并從仲裁條款獨立性存在的理論依據和價值探究兩方面闡述了其在糾紛解決機制方面的理論支撐與實踐優勢。本文以逐條列舉的形式對國內外有關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規定做了分析,以論證仲裁條款獨立性無論從理論角度,還是從實踐角度,都具有存在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仲裁條款;獨立性;價值;合同

一、仲裁條款獨立性概述

(一)仲裁條款獨立性的含義

仲裁條款獨立性是指仲裁條款雖從屬于主合同,卻具有相對獨立性,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響。也就是說,仲裁條款與主合同的其他條款相分離,它不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解除而無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變更而受到影響。當主合同發生無效、被撤銷、解除、變更等情形時,合同的當事人依然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有權對他們之間的爭議作出裁決。隨著仲裁實踐的發展,仲裁條款獨立性作為一項爭議解決原則,已為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和仲裁規則所接受,仲裁條款獨立性規則也日臻完善。

(二)仲裁條款獨立性的適用情況

雖然仲裁條款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響,但由于主合同的效力具有不同的情況,因此適用仲裁條款獨立性時所涉及的問題也不盡相同,下面我將就主合同效力的不同情況,對仲裁條款效力認定問題做逐一分析:

1、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問題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使已經成立的合同不發生效力。我國《合同法》上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合同當事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具備法定的行為能力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若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不具備法定的行為能力,其所進行的民事行為則無效。同樣,在此種情形下,當事人就爭議解決方式進行約定的仲裁條款也因為當事人不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而無效。

第二,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它是指當事人表現于外部的意志與其內心的真實意志不一致。如,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與另一方簽訂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由此導致合同自始無效,但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作為合同本身的一種程序救濟方式的選擇,是雙方當事人就合同可能產生的爭議自愿選擇的解決途徑,因此仲裁條款應當獨立于主合同發生效力。

第三,合同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不符合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時無效,但是仲裁條款作為雙方協商一致爭議解決的條款,其在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應獨立于主合同而發生效力。但是如果仲裁條款訂立本身就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也因其自身的違反性而歸于無效,而并非基于合同的有效性。

2、主合同解除時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在此種情況下,要判斷仲裁條款是否受主合同解除的影響需先確定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是否基于原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主合同終止條件下的仲裁條款的效力也應該以此為標準加以判斷,是則適用仲裁條款,不是則不適用。

二、仲裁條款獨立性價值探究

(一)仲裁條款獨立性的價值探究

仲裁制度以其強大的優越性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越來越受歡迎,仲裁條款獨立性是仲裁機構取得案件管轄權的重要保障,因此其存在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和不可比擬的價值。

首先,從仲裁條款本身看,仲裁條款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的一種救濟手段。因此,仲裁條款一方面因合同的訂立而訂立并隨合同的完全履行而終止,另一方面又具有特殊性和獨立性,它不僅不因合同發生爭議或被確認無效而失去效力。其次,從裁判效率看,比起司法程序的兩審再審制和三審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大大提高了糾紛解決的效率從降低了交易成本,特別是在時間就是金錢的商事領域。如果民事行為中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聲稱合同無效因而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也無效,以此達到阻礙另一方當事人提起仲裁程序,剝奪仲裁機構管轄權之目的,解除其參與仲裁的義務;或者如果仲裁條款的效力從屬于合同的效力,為解決合同的爭議,則首先必須求助于法院確認合同的效力從而確認仲裁條款之效力,進而再在此基礎決定仲裁機構是否享有管轄權,那么就會導致或者是爭議難以解決,或者拖延爭議解決時間,加大交易成本,使仲裁制度的快速、經濟等優越性喪失殆盡。最后,從判決執行看,仲裁制度已經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認可和接受,較之帶有較強國家屬性的司法體系而言,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往往不會受社會制度或者國家較量的波及,具有更廣泛的認可度,因此更容易被外國法院執行。相反,如果通過法院訴訟即使勝訴了,但拿到外國法院卻得不到執行,那么這張單薄的判決書就如同廢紙一張。

三、結語

綜上,無論是在法學理論上,還是在國際商事仲裁立法和實踐中,仲裁條款獨立性都已得到普遍地承認。仲裁條款的特殊性質就決定了其與主合同其他條款是相分離的,是獨立的,這不僅是一種學說,更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得以確立和運用。

我國盡管在立法與實踐都已接受了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尤其是地方法院與仲裁機構爭奪案件管轄權的事件卻屢見不鮮。這不僅反映出公權力的強勢與私權利的弱勢,更反映了部分法院、部分法官爭權奪利的不良風氣。這對于仲裁條款獨立性的深入發展以及仲裁制度的運用都是不利的,因此,加強法律在執行與監督上的力度才是解決實踐中各種踐踏私權利的問題,使得仲裁制度能夠得到徹底的貫徹和實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陳治東.國際商事仲裁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杜新麗.國際商事仲裁理論與實踐專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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