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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開啟依法治“善”時代
◎文/張玉勝
3月16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閉幕會,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慈善法草案,草案明確規定個人不能發起公開募捐,承諾捐款不兌現或被起訴,攤派捐贈任務或構成犯罪。
縱觀慈善立法的這10年,既有國人面對地震洪災等重大災難時所表現出的大愛情懷與眾志成城,推動了中國慈善事業的蓬勃發展,同時也遭遇了“郭美美”、嫣然天使基金及各類虛假騙捐和濫用善款等問題,讓慈善的公益性、透明度及公信力飽受質疑。作為我國慈善事業建設的首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慈善法》填補法律制度空白、規范慈善公益事業、開啟依法治“善”時代的里程碑意義,不言而喻。
解讀《慈善法》,首先要樹立“大慈善”的全新理念。與傳統概念里的“扶貧濟困”不同,法律語境下的“慈善”,更多的是體現“大慈善”的現代概念。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傳統意義上的溫飽性救助,基本上已交由政府來承擔,不再需要社會組織?,F代慈善更注重人的發展和提升,比如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環保和社會服務等領域。這實際上詮釋了慈善由施舍性到專業化的特質轉變,也彰顯出慈善事業與社會發展有機融合、同步提升的常態化趨勢。
徒法不能以自行。踐行依法治“善”的關鍵就是要恪守公開透明的原則底線和敢于向違規行為說不的亮劍執法。這就需要全社會提升敬畏法治、踐行法規的自覺性與自律意識,強化對慈善資質、操作程序和善款使用的全程監管。尤其要發揮好政府管束行政權力、尊重慈善規律的示范引領效應?!洞壬品ā访鞔_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果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將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這有利于戒除“紅頭文件”逼捐的行政怪象,有助于各級政府以遵紀守法和相對超脫的開明姿態,矯正和規范慈善亂象,引領慈善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