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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在司法實踐中的問題研究

2016-11-30 11:49尤雙雙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關鍵詞:侵權責任

摘 要: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為他人提供勞務已經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大量的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自身受到損害的情況頻繁發生,導致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糾紛日益增多,雖然我國已經有了相關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但卻沒有形成體系,以致在司法實踐中處理的標準不一樣,從而暴露諸多的問題,筆者希望通過自己對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在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問題的分析,為司法實踐提供有益的參考。

關鍵詞:提供勞務;侵權;雇傭關系;責任

一、勞務關系的認定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是以是否存在勞務關系為前提,司法實踐中,在處理提供勞務受害任糾紛案件時,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就是要理清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構成何種法律關系,是雇傭關系,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對于雇傭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理論上兩者有差別雇傭關系強調“受雇”,而勞務關系強調?只提供勞動力,但實踐中常將兩者做為同一概念,在此也不在強調有何不同。而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之間,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二者的主體不同,勞動關系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并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系不限于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并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不同的關系法律責任適用的法律是不一樣的,也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則適用工傷保險進行賠付,用勞動法調整。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理清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構成何種法律關系從而影響對法律適用。

二、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的承擔主體的認定

在確定了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存在勞務關系之后,就要分析對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的承擔主體的認定。一般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中只存在雙方當事人,即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這種糾紛的責任主體一般很容易認定:處理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該解釋雇主承擔的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管雇員是否存在過錯。提供勞務者大多來自于社會底層,是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事關這些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權利,而接受勞務者大多經濟能力相對較強,故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利于及時有效地保護的提供勞務一方的合法權益,但提供勞務的糾紛,主體之間的地位平等,不管雇員是否有過錯,雇主都需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讓雇主對雇員承擔與單位雇主同樣的勞動保障責任,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而《侵權責任法》第26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27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35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者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睹穹ㄍ▌t》第131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從以上法律可以看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的認定適用過錯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相應減輕了雇主的責任,加重了雇員的注意義務,這樣有利于督促雇員謹慎地完成勞務工作,做到對雙方當事人的平等保護。因此,在提供勞務者對自身受害的發生有過錯或者故意時,自行承擔與自己過錯相應的責任。

然而社會生活是多種多樣的,在司法實踐中不僅只有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簡單的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還涉及到發包人、分包人以及第三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3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時發包人、分包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提供勞務者因第三人致害后有權選擇向接受勞務者或第三人主張賠償請求,第三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提供勞務者為盡快得到賠償,通常只起訴接受勞務者,發包人、分包人與第三人并不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糾紛的共同被告,通常會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綜上所述,在認定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中有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牽扯到多方主體,不同的主體因認定責任原則的不同而承擔不同的責任,從而導致在實踐中往往很難形成統一而又明確的責任劃分,也為法官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通過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從而對各承擔責任主體的責任份額的認定各有不同。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在一審作出判決以后原被告對于法院認定的責任份額很難達成統一的意見而紛紛上訴,導致糾紛并不能夠及時有效的解決,也增加了訴累。筆者希望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分析對司法實踐有所幫助,也期望在以后的立法體系中能夠形成體統的體系以息訴止紛,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1]祁梁.淺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歸責原則的不足與完善[D].法制與社會,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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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邵芬,趙元松.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研究[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6(03)

[4]劉記福.關于完善我國雇主責任制度的思考[J].政治與法律,2008(08)

作者簡介:

尤雙雙(1990~),女,漢族,湖北棗陽人,現就讀于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2014級碩士研究生,學歷:法律碩士(在讀),研究方向:民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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