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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律師事務所公司制發展之研究

2016-11-30 13:54馮鵬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關鍵詞:治理結構管理模式

馮鵬

摘 要:伴隨著我國律師事務所數量的迅猛發展,我國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也呈現出日益多樣化的趨勢。本文主要研究其中的一個類型“公司制”律師事務所。研究方法是從典型律師事務所出發,解讀其內部治理結構及管理框架。同時通過歷史和比較研究方法,揭示其存在及發展的歷史必然趨勢。

關鍵詞:公司制律師事務所;治理結構;管理模式

一、公司制律師事務所的概念及發展

在我國律師行業蓬勃發展的大背景下,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及分配制度也呈現多樣化的趨勢,從單純的合伙所演變為今天的合伙制所、合作制所、公司制所及聯合律師事務制所等等百花齊放的局面。這篇文章僅就其中的一個類型即飽受爭議的“公司制所”進行分析和研究,以求獲取其存在意義和價值。

所謂公司制律所,目前沒有一個明確的概念和定義,可以簡單理解為參照公司管理模式進行管理的律所。簡單來說,在公司制的運營模式下,律所就類似于“公司”,合伙人就類似于“股東”,律師類似于“員工”,合伙人每年按照其出資份額分配利潤,員工按照績效進行考核等等。

我國自1978年恢復律師制度以來,律師事務所如雨后春筍般建立、發展,到2013年底已近兩萬家。律師事務所的發展模式和管理制度也呈現多樣化的趨勢。一些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從自身的發展入手,結合國外發展經驗,在探索公司制律師事務所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下面以幾家為例,介紹一下他們在公司制發展方向取得的成績。

金杜作為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是我國規模較大,影響力舉足輕重的律師事務所。它所主要從事的業務領域在業界有著高、大、上的形象,其管理模式也常被人津津樂道。

“金杜律師事務所在成立伊始就遵循行業發展的本質特點,借鑒國際律師事務所的體制和管理機制,采取公司制和一體化的管理模式,實行一種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對北京總部和各分所的業務、人員、行政、財務、資源共享等各個方面實行統一化管理。所有人員由事務所統一調用,所有收入由事務所統一支配,所有重大事項由事務所統一決策。在金杜,合伙人大會為事務所最高權力機構,管理委員會為事務所的日常決策和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下設7個專業委員會,包括:合伙人發展和考評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業務工作委員會、風險控制和防止利益沖突委員會、人力資源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和公益委員會?!盵1]

作為一家在國內律師事務所具有很大影響力的大型律師事務所,金杜公司制有幾個特點:第一是實現了人、才、物的統一化管理;第二是成立了合伙人大會和管理委員會,實現了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這是很重要的一個部分;第三是下設七個專業委員會進行專業化管理??梢哉f金杜具有國際化的視野,認識到公司制是大型律師事務所轉型、跨越發展的必由之路,并初步實現了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是我國律所公司制發展的標桿和榜樣。

虹橋正瀚由上海正瀚律師事務所(2001年成立)和上海虹橋律師事務所(1994年成立)于2005年合并而成。目前共有員工104名,執業律師43名(其中高級合伙人12名)??偛吭谏虾?,廣州設有分所,重慶分所也即將開業。虹橋正瀚致力于為客戶提供高端法律服務。其極富特色的重大商事訴訟服務在客戶中贏得了極高的口碑。虹橋正瀚的金融非訴訟服務等也領先業界。虹橋正瀚是最新一屆“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是第一屆、第二屆(最新一屆)“上海十佳律師事務所”?!盵2]

虹橋正瀚作為一家中型律師事務所,其公司制發展是很成功的,也公司制發展也有其自身的特點:第一是“合伙人考核制度”,這個制度的核心是不以合伙人的創收為目標,而是側重于對所里的管理及發展所作的貢獻;第二是不鼓勵個人律師的自我營銷及開發義務,而是采用穩步晉升的模式,重點關注其業務能力和所里貢獻的提升。

金杜律師事務所和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代表了我國當前律師事務所公司制發展的鮮明特點,即依托穩定的客戶資源,重點采用公司制的管理模式,試圖做到人、財、物的最有效組合。

公司制律師事務所,其本身具有相當的優越性,其有利于引入現代企業制度;有利于降低律師執業風險;有利于與國內外同行競爭;有利于律所管理的科學化;有利于律所吸引外部投資。

充分、全面地將公司自由人格特質及科學治理結構引入律師事務所管理、發展,可以最大程度的發揮律師個體的逐利積極性,同時可以盡其所能的規避各種人治及法律的風險,是律師事務所大型化趨勢下的必由之路,是當今我國律師事務所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

當然,也不乏一些反面的例子。一些原本發展不錯的律師事務所沒有結合自身的特點,無視律師個人的成長和能動性,草率、冒進的推行公司制改革,甚至借著律所公司制的名頭,實質引入一些早已過時的行政化領導機制,不但使自身發展走入瓶頸,也使得本單位的年青律師淪為靠所吃飯、無所事事的羔羊。在這個律師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的社會,當無助的羔羊面對如饑似渴、勇敢執著的同行的時候,其最后的結果可想而知!

二、國外發達國家公司制律師事務所的發展

作為英美法系國家的母國,目前英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組織形式還是有限責任制的公司制律所。公司制律師事務所是由兩個以上投資主體或執業律師組成的法人制律師事務所,它是以營利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律師執業機構。其主要特征是:①具有法人資格,主任是法定代表人;②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③名稱具有多樣性;④是營利性組織;⑤具有一定的公益性;⑥經營范圍具有特殊性;⑦其權力機構是股東會。具體的,公司制律師事務所其管理體制主要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業務委員會等幾部分構成,因而具備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特征。

美國健全的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制體系被世人廣泛稱贊。早期美國律師的執業形式都是單獨執業,類似于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的個體戶。十九世紀后期,非訴訟法律業務的發展促進了律師的組合,一些大城市開始出現由數名甚至數十名律師共同開辦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合伙模式通過法律條文或依據執業規則,被寫入許多州的法律(法令或規則)。直到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普通合伙一直是律師開業的基本組織形式。七十年代后期,律師執業的組織形式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國有了突破性的發展。美國許多州為促進專業律師公司的發展,又推出了一種適用于比較大型的專業律師公司的有限責任合伙形式,就是傳統合伙與公司各自優點的結合,其意義在于合理限制專業人士法律責任?,F今,美國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大體上可以分為7類:個人開業、普通合伙、普通公司、專業公司、有限合伙、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合伙。而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合伙在美國屬于非公司型企業。從個人執業到有限責任合伙,無疑是一個很長的發展過程。律師事務所向公司制的演進是個必然的趨勢。

三、我國公司制律所發展面臨的障礙

1.制度缺陷

眾所周知,比起西方兩千余年的法治積淀,我國律師管理制度的建立只是近幾十年的事情。所以,在體制和認識上存在缺陷是無法逃避的事情。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律師事務所公司制缺乏有效、明確的制度保障和立法支持。

律師事務所在立法者眼中本質上和其他的合伙組織并無不同,所以無限責任、規模中小、管理松散也是他們認為理所應當的??v觀西方發達國家,早已對律師行業與公司制度相融合的思想有了正確認識,而我國這種視律師行業為個體組織的過時思維依然痼疾不改,它嚴重阻礙了當今律師制度的發展,應該引起相關領導和立法者的重視。

2.思想局限

很多試圖律師事務所公司制的領導人陷入這樣一個誤區,那就是只注重律師事務所借鑒公司的管理機制及考核措施,而忽略了公司的獨立人格以及逐利本質,在律師事務所的治理結構上更沒有體現出公司制的身影。他們只把律師當成被動而機械的員工來看,律師只需要完成他們的指令,做順服而溫順的下級。而不能深刻認識到律師可以成為公司股東這樣一個利益共同體的應有規律。這種思維局限下,律師個人的職業尊榮和自由靈魂無法得到彰顯,并嚴重束縛了思維突破和執業晉級,最后只能淪為沒有獨立執業人格的理論奴隸。

同時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公司律師事務所只是漫長的律師事務所發展長河中的一個璀璨的明珠,它雖然無比耀眼,但并不能覆蓋所有的光芒。換句話說,公司制律師事務所只是律師事務所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并不是終點,也不適合所有的律師事務所。以國內為例,對于我國這種律師事務所制度及公司制度建立時間都不久的國家,我們不能苛求所有的管理人員都對其有正確而深入的認識。同時,國內正反公司制律師事務所發展的例子也告訴我們,只有那種發展到一定階段,對自己專業領域定位準確,同時又擁有雄厚資金和客戶資源的律師事務所才更適合采取公司制。

四、展望

“無邊落木蕭蕭下,不盡長江滾滾來”。相信公司制律師事務所在市場經濟不斷完善、法律制度日趨成熟的今日中國會有更好的未來!

參考文獻:

[1]王正.深度解秘公司化律所管理模式.《中國律師》,2015年5月.

[2]張毅.漫談金杜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模式.《上海律師》,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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