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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普法定位

2016-12-01 15:07王蕓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2期
關鍵詞:角色定位

摘 要 現代中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為全民共識。其中,普通民眾對法律知識的了解、信任程度,對于依法治國的實現至關重要。為此,我國需要大力推進普法制度建設,宣傳、普及法律知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承擔著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職責,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環境下,如何通過審判活動,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弘揚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是人民法院面臨的重大歷史任務和職責。因此,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各個派出法庭都在嘗試創新舉措開展普法教育,而“巡回審判”則是近期比較活躍的法院一種普法形式。本文將以巡回審判為視角,闡述人民法院在普法中的角色定位。

關鍵詞 巡回審判 法院普法 角色定位

作者簡介:王蕓,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中圖分類號:D926.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99

一、“巡回審判”的實施現狀

以泰州某法院為例,自2014年8月正式啟動“巡回審判”以來,開通了“巡回法庭”,共計巡回審理了千余件民事案件和上百件刑事案件,案件類型主要以婚姻家庭類、相鄰糾紛、民間借貸、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等類型案件為主,在適用程序上絕大多數案件是以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結案,而結案方式上以調解、撤訴案件居多,當庭結案率為98%,上訴率無,當事人自動履行的居多?!把不胤ㄍァ背税l揮巡回審判的功能,開展就地調解、就地審理、就地宣判、就地立案等職能外,還有效地利用車載法庭的便利條件,開展審判延伸活動,如訴調對接、開展法制宣講、進行法制宣傳等,在本轄區群眾心目中樹立了良好的法院形象,著力解決聯系群眾最后一公里的問題,贏得了群眾對法院的尊重,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維護了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受到當地群眾的一致好評。當然,“巡回審判”在其他法院也在如火如荼的進行,譬如有些法院按照處理的糾紛是否屬于某個專業領域,分為如交通事故巡回審判法庭、旅游巡回審判法庭、環保巡回審判法庭、知識產權巡回審判法庭、勞動爭議巡回審判法庭、海事巡回審判法庭等,這些專門性巡回審判法庭,基本上立足于特定的行業,其實踐不僅以靈活、簡捷的方式及時處理行業領域的糾紛,而且其對專業知識的熟悉可以進一步達成更佳的司法效果。

其實,“巡回審判”之所以在基層廣受人民群眾歡迎和接受不僅凸顯人民法院司法為民、司法效益的價值追求,更重要的是通過巡回審判,就地排查矛盾,以案說法,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努力使矛盾化解在基層,最大限度的滿足了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需求和新期待,也反映了原先基本的法律知識已不能滿足大眾日常生活需求,人民群眾對熟練掌握法律知識的迫切要求和對類似法院這種專業法律執法部門普法的殷切期待。

二、法院在普法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角色定位

法院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機構,其工作本質是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和管理,其工作職能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發展。因此,法院首先得參與到普法過程中來,同時,法院還必須為普法保駕護航,引領社會行動規則和行為導向、推動社會公共政策實施。因此,法院在普法過程中,充當著普法的“實施者”、“護航者”、“引領者”、“催化者”等多種角色。

(一)法院是普法的“實施者”

法院自身的性質和功能決定了其參加者的角色定位。因為化解矛盾的多種途徑中,只有法院是專司解決社會糾紛的國家機關。古今中外,雖然各個國家對法院功能的設置有不同的要求,但設置法院最主要也是唯一的共同目的都是解決糾紛。普法的真正目的,是使所有人都相信法律,都由衷地信仰和敬畏法律,并最終規范社會的治理,真正的實現依法治國。因此,法院其自身功能和運行體制,以及機制的完善也是普法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法院是普法的“護航者”

法院是定爭止紛的公權力機構,也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是各種矛盾和糾紛的最終解決者,是“降壓閥”。法院可以通過典型案例、裁判文書等對大眾心中存疑的法律知識進行驗證,也可以為大眾合法的法律行為提供法律支撐,保障法律秩序的正常運行。

(三)法院是普法的“引領者”

要想成為真正的法治國家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有已經制定好的比較成熟的法律體系,二是該種法律體系管理社會得到大眾的普遍認可和服從。所謂“成熟的法律體系”,就是能夠體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法律,能夠使社會中存在的糾紛矛盾依照這些完善的法律能夠得以解決。所謂“大眾的認可和服從”,就是通過這些法律體系能夠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從而使大眾尊重該法律并最終產生法律信仰。法院則是依托這些法律體系,在全社會普法工作中倡導法治理念,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服從法律的良好氛圍,引領法律潮流,為普法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和社會基礎。

(四)法院是普法的“催化者”

這邊所謂的“催化者”引用了化學上催化劑的含義,化學分子轉化往往通過催化劑會加快其發生化學作用的腳步,法院也是推動普法進程必不可少的“催化劑”。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具有開展普法工作的獨特優勢。

首先,在日常普法宣傳工作實踐中我們了解到,群眾對法律宣傳、法律咨詢最信任的機關就是法院。這是因為,人們通常法院無疑是最精通法律的機關,其他行政機關無法與之相媲美,而律師既有勝訴也有敗訴的可能,根本不存在不打敗仗的律師,而且律師也會出于攬案源的需要曲解法律,打官司最終還是由法院做出最終的裁判,定乾坤,所以從法官那里了解的法律知識才是最實用、最準確的。

其次,群眾普遍認為,法官是集所有知識于一體的百家,是優勝于其他公務員的,法律水平最高,對法律的掌握最全面,理解和認識最深刻,因此,法官普法更容易讓群眾信服,本身就存在著知識優勢。

最后,法院是最便利于開展普法活動的地方。法庭是日以繼夜開展庭審活動的地方,也是開展法律宣傳、進行法制教育的最好場所,法官每天都要制作的裁判文書是宣傳法律的最好材料。因此,法院可以催化普法的進程。

三、法院普法的構想和所應達到的程度

(一)法院普法的構想

1.法院的普法活動應當是義務性質的。法院普法活動應當與九年制義務教育沒有區別,是強制的,也是義務的。接受法院普法不但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而且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每個公民都應該尊重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并及時履行,這就是法院普法的產物,對大眾都是公平的,享受法院普法不因職業、年齡、成分以及經濟負擔能力不同而區別對待。

2.法院的普法活動應當是直接了當的。法院普法活動不是像法院專業學生,學習一種知識體系的法律教育,它不涉及理論,不涉及有爭議的法律問題,而是直接了當的通過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展示給受教育者學習的,直接告訴受教育者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超出法律界限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法院的普法活動不是遮掩著,也不是讓人感覺高高在上,捉摸不透,它應當最貼近群眾生活,和群眾生活息息相關,淺顯易見。

3.法院普法活動應當是“作繭自縛”的。通過法院的普法活動,使大眾增強了守法意識,對公民個人來說是“作繭自縛”,是自己將自己牢牢困住,不能超出法律的底線。同樣,法治政府也應該主張依法行事,法院普法就是讓全體社會公眾了解政府的行事規矩,讓政府有所畏懼,法律可以讓任何公民拿起法律的武器與政府平等對話。

4.法院普法因人而異,不能“千人一面”。法院的普法活動面對的不是個人,而是整個社會,要顧及到各類人群,使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制感興趣,因此法院普法不能 “千人一面”,不能盲目跟風,必須講究實用性。首先法院可根據不同的對象對法律知識的需求有所不同,法院普法內容也要有所區別,不能千篇一律。其次,法院普法的形式多種多樣,不能“一條路走到黑”,如果普法的形式過于單一,勢必會降低群眾對法院普法的興趣和熱情。最后各法院普法內容必須一致并確定不疑。法院普法必須是已經達成共識、沒有任何爭議、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內容,而對于那些本身法院系統內部就存在爭議或者尚未完善的法律問題則應該等到有一致結果后再進行普法,包括那些因地域不同、適用對象不同而制定的特別法律法規,則不在法院普遍普法范圍內。

(二)法院普法的程度

法院普法工作更是任重道遠,應該說“生命不息,普法不止”。筆者綜合我國法治現狀和法院普法活動現狀,闡述一下筆者認為法院普法所應達到的程度。

1.在人民群眾內心深處牢固樹立起崇尚法治的理念。法院普法的最終目的是要在人民群眾心中樹立崇尚法治的理念,喚起社會公眾的主體意識、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激發起他們內心對法律的信賴、信任和尊重,使權利本位在公眾的法律觀念中占中心位置。法國著名啟蒙思想家盧梭說:“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相當多的違法行為,比如小到闖紅燈、無證經營,大到抽逃注冊資本、殺人放火,并不是行為人不懂法,不知道這些行為的違法性,而是因為他們沒有端正自己的法治意識,沒有真正地以法律為標準來自覺執行法律規定。法院普法要逐步將普及法律常識向弘揚法治精神轉變,從法律教育轉向法治教育。

2.在行政機關樹立“執政為民、依法行政、法律至上”理念。行政權的運用,與群眾生活日息相關,與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息最經常、最廣泛、最密切地聯系,體現國家政權運作的性質,影響黨和政府同廣大人民群眾的關系。法院通過普法活動,運用鮮活的案例、專業的法律知識在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心中樹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加強領導干部和公務人員的法治水平,提升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辦事能力,為人民服務不再是一句口號,堅決抵制行政違法、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通過依法行政改善法治環境。

3.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在全社會營造“人人學法、人人講法、人人用法”的法治氛圍。在全社會構建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才能讓社會群眾都成為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法院通過普法活動,將法律和道德有機的結合起來,倡導誠實守信,弘揚公序良俗,引導人們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履行法定義務、承擔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使違法行為不僅受到法律制裁,也受到道德譴責,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真正將良法和美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長期以往,形成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氛圍。

參考文獻:

[1][法]盧梭著.何兆武譯.利: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

[2]江澤民.各級領導干部要努力學習法律知識.人民日報.1996年10月10 FJ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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