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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社交網絡賭博犯罪的進化

2016-12-01 18:24宗鳳月
犯罪研究 2016年5期
關鍵詞:網絡犯罪微信

宗鳳月

內容摘要:近幾年,隨著科技和經濟的跨越式發展,網絡覆蓋遍及大小角落,微信通訊平臺使用更為普及。2011年1月微信軟件正式推出,起初是作為一款進行即時通信服務的應用程序而研發的。隨著微信軟件功能的不斷創新升級,其功能日益多樣便捷集社交、娛樂、消費、提供公共服務等于一體。此時的微信已不再單純的只是一個手機的聊天應用軟件,其已然成為中國電子革命的典型代表,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然而任何新事物的出現都是一柄雙刃劍,微信在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便利和色彩的同時,亦伴隨著與之相關的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其中利用微信實施的賭博犯罪迅速蔓延。微信紅包游戲本是移動社交與娛樂相結合的產物,愉悅方便著大眾生活,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卻乘機打起了‘微信紅包的歪主意,加之自己的精心“鉆研”,使其悄然演變為服務于賭博的隱形工具,從而牟取暴利,敗壞社會風氣,擾亂社會秩序,對社會危害極為嚴重。因此,本文筆者將就現實生活中出現的以微信紅包進行變相賭博活動的行為進行揭露剖析,從而對新時代下的新型社交網絡賭博犯罪加以分析并提出應對及防控對策。

關鍵詞:微信;微信紅包;賭博 ;網絡犯罪

一、 微信紅包犯罪的出現

自2011年微信騰訊推出,截止2015第三季度末,微信月活躍用戶量已達到6億,范圍覆蓋200多個國家,超90%以上智能手機安裝使用,微信支付功能使用用戶則達到了4億左右。 隨著微信軟件的不斷升級,其功能由最初的聊天、語音、視頻擴大到支付、消費、充值乃至提供各種公共服務,2016年第一季度末,國內知名的大數據服務提供商QuestMobile發布了最新的《2016春季APP實力榜》,報告顯示,截止到2016年3月份,國內移動互聯網月度活躍用戶數突破9.27億,即2016年微信注冊用戶數量突破9.27億。 2016年8月份,騰訊公布,2016年第二季度及中期業績報告,數據顯示,微信和Wechat合并,月活躍用戶達8.06億,同比增長34%。 不可否認,在微信軟件的諸多功能中,“紅包”功能無疑是其中的最大亮點,更是微信支付中滲透率最高的功能,已被越來越多的微信用戶所青睞,,其不僅便捷了微信用戶的支付方式,更有效加強了微信群成員間的互動。微信紅包一般分為定額紅包和隨機紅包。定額紅包是指向特定對象發放特定數額的紅包,一般數量為一個紅包。而隨機紅包又稱為“拼手氣紅包”,即塞一定金額到紅包里,選擇分幾個紅包發放,而后系統會根據金額和紅包數量隨機分配每個紅包的金額。正是這種紅包中的金額分配的隨機性被一些不法分子所相中利用,經過他們自己的精心‘研究設計,微信紅包已經漸趨走向賭博犯罪活動的不歸路:

案例一:“面膜群”開展賭博游戲

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利用微信群組織網絡賭博案”進行開庭審理,并以開設賭場罪對4名被告人當庭作出判決。原來,她加入了一些紅包群,這些群里某些人會發出一定數額的紅包,然后其他人去搶,由“輸家”把錢轉給群內管理員,管理員抽掉其中5%至10%后繼續發紅包,不斷循環下去。后單某經與朋友協商創建了一個紅包群,使她由“玩家”變成了“莊家”。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單某、何某、吳某、蔣某等四人一起協商組建了這個名為“面膜288一盒4片”的微信群。對外打著售賣面膜的名義,實則一直在玩“紅包接龍”。群內的單某等組織者在群內負責代發紅包,即所謂“代包手”,通過抽頭實現營利。該群還制定了詳細的群規:群內發一種固定金額288元的“普通紅包”,必須由“代包手”發出,每個“普通紅包”由群主等組織者抽頭28元,實發260元,分成5份供玩家“搶紅包”。系統隨機生成金額,搶到紅包金額倒數第二為“輸家”。組織者會提醒輸家支付給“代包手”288元作為下一輪的活動本金。同時,何某等還為該群設立獎勵制度,即搶到“豹子”、“順子”的還有“官方”額外獎勵。對于群成員,只接受在別的群玩過類似“游戲”的“熟客”,或者通過熟人邀請才能入群,以防人多嘴雜會引起警方注意。截至案發,“面膜288一盒4片”群成員最多時超50人,平均年齡為26歲左右,發紅包數量共計500余個,涉案金額10萬余元。

案例二:“微信代發紅包”?他們其實在賭博

浙江臺州警方經過近一個月的縝密偵查,成功破獲楊某等人以“微信代發紅包”為形式的特大賭博案件,涉及北京、上海、廣東、河南、江蘇、福建等10余個省市和國外幾個城市,涉案人員300余人,涉案賭資累計1000余萬元。每次準備賭博時,群主先在群里發個試探性的紅包,主要是為了測試群的活躍度。如果有五六個人搶紅包,群主就覺得活躍度可以,“賭博就開始了”。 該群有嚴格的群規則:由群里代發紅包的人(簡稱代包手)發紅包,群內的賭博人員搶紅包,搶到金額最小的人發下一個紅包。代包手要抽頭紅包總金額的5%至10%。如有陌生人加入賭博群需繳納一定的押金,以防止陌生人只搶紅包、不發紅包;如有群內的賭博人員介紹他人入群,還要由介紹人擔保。

案例三:紅包接龍,設賭局

網友被朋友拉進一個微信群,他發現群里不斷有人發紅包,“一天至少要發三四十個紅包”,與此同時,管理員推出一個押注的游戲,“以第二個搶到紅包的尾數作為隨機開獎號碼,群友只有猜中大小、單雙或者數字,就可以獲得倍數不等的收益,反之,押注歸“莊家”。在這個微信群里,網友泡了兩天,押了數十把,輸掉六千多元。這已然是赤裸裸的賭博行為,而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紅包接龍”玩法也已經慢慢演變成了變相的賭博方式:(一)手氣最佳者特定倍數接龍;(二)手氣最佳者特定金額群發;(三)手氣最佳者固定金額接龍;“拼手氣紅包”是隨機分配紅包的金額,具有不確定性和競猜性,增加了大眾搶紅包的刺激性和娛樂性。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卻利用了紅包的這種隨機性和不確定性,制定紅包規則,從中牟利,將微信紅包演變成了賭博的載體,搶發紅包成為了披著隱形外衣的賭博行為。

以上三個案例,雖然案情各異,犯罪程度不一,但頗有異曲同工之“妙處”,散發出賭博行為的‘氣息。在對“微信紅包”這一上升為賭博犯罪的行為進行分析前,個人覺得首先有必要對微信紅包是否構成賭博相關犯罪予以界定,即如何把握紅包的“娛樂”和“賭博”的界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屬于“開設賭場”行為。也就是說如上述三個案例中,微信群主或組織者將涉嫌開設賭場罪或聚眾賭博罪,代包手為從犯。所以,在搶發微信紅包時,若發現該紅包金額較大,或者由固定的群成員短時間內集中連續發放較大數額的紅包時,則應該對這樣的微信群提高警惕,切勿隨意參與,必要時可以報告司法機關處理。

如果是親友之間為增進感情密切關系而進行的小額互發、不涉及營利的,可視為贈予,不屬于違法行為。但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搶紅包,群主或者代包手存在抽成獲利情況,就可能涉嫌賭博。由此可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初步判斷紅包發放行為是否涉嫌賭博相關犯罪的依據所在。

二 、微信紅包犯罪出現的原因

(一) 本質根源—犯罪嫌疑人的過度貪利

任何犯罪,其背后必然存在著一定的“利益”。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適當追求利益,可激發人們努力奮斗的激情和動力。然而過度的追求利益,會使人迷失自我,走向犯罪的深淵。在這個以金錢為主角的時代,盛傳著的那句“名言”:金錢不是萬能的,沒有它卻是萬萬不能的,將金錢的作用和地位又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與此同時,人們對金錢的占用欲望也愈來愈烈。凡人都有欲望,無欲不構成人生。 有欲望不可怕,可怕的是欲望的無限膨脹,貪利的永無止境,最終使其自身沖出理性的底線,踩到法律的‘紅線。微信搶紅包的行為,正是人們貪利的畫像,用戶在搶紅包時抱著極大的期望,希望自己搶到金額最大或較大的紅包,而占有欲在此時也開始慢慢膨脹。手氣不錯,搶到較大金額紅包的用戶,以期在下一次的搶發中獲取更大金額的紅包,而手氣不佳的用戶,則會把之前的期望寄予到下一輪的紅包中。就這樣在一次次的搶發紅包的過程中,用戶的期望值越來越高,占有欲也越來越強烈,玩下去的“信念”也越來越堅定,即形成了所謂的“癮”。所以,微信紅包的賭博犯罪活動,也正是擊中了犯罪嫌疑人貪婪的心境,才得以無阻力的拉攏其加入紅包群,進而開展‘赤裸裸的賭博活動。

(二) 天然條件——微信的‘紅包功能

微信創立之初的目的是開發一款社交軟件,旨在于密切親友之間的聯系。而后隨著微信軟件的不斷升級,其功能由最初的聊天、語音、視頻擴大到支付、消費、充值乃至提供各種公共服務。其中,微信的紅包功能是其中的一大亮點。微信紅包是微信軟件于2014年初推出的新功能,其可以實現收發紅包、轉賬、提現等目的。作為一種新興的社交平臺,其具有互動性、游戲性、趣味性等特點,符合當前的潮流大勢?!皳尠l紅包”更是愉悅了微信群的聊天氛圍,增加了聊天趣味。尤其是拼手氣紅包更是給用戶以新的刺激和體驗,賦予其游戲性質,使用戶越發對發搶紅包上“癮”。用戶抱著對紅包金額“拼運氣靠手氣”的渴望,在不勞而獲的利益驅使下,逢包必搶,幾近瘋狂。微信搶紅包讓深藏在人類身體深處的貪欲愈加膨脹,刺激著用戶的神經,激發用戶好玩和喜賭的情緒,慢慢地使微信紅包變了‘質,成為了賭博犯罪的外在誘因。

(三) 有利條件——微信監管漏洞

利用微信紅包進行的賭博行為,是利用社交工具興起的新型網絡犯罪。目前我國對于微信的監管仍然存有漏洞,而紅包賭博犯罪就是鉆了微信管理漏洞的空子,才得以猖獗發展。微信用戶監管不到位:第一,微信注冊的條件標準低。首先,對于微信賬號的注冊,QQ號、手機碼、郵箱三者用其一即可進行注冊,而同一個人擁有的QQ號、手機號及郵箱的數量又不限一個, QQ號可以重復申請,郵箱亦是如此,所以同一個用戶的微信賬號數量也可以是多個。其次,微信的注冊實行非實名制,未與用戶的身份證件掛鉤,那么犯罪分子在利用微信紅包實施賭博相關犯罪后,很難通過微信賬戶的個人信息進行追蹤定位。第二,微信缺乏安全認證,個人信息保護力度不夠。對于近日在網上刮起的“微商風”,微商用戶可以通過非法途徑買入微信賬號信息,然后根據微信賬號逐個邀請加為好友。同時微信軟件內的“搖一搖”、“漂流瓶”、“附近的人”等功能,用戶不需要任何認證即可發出好友邀請,不利于個人信息的保護。第三,非法信息泛濫,微信環境安全存隱患。微商時代的興起,使得微商的銷售信息頻頻刷新朋友圈,信息泛濫,其中不乏非法信息,如黃色信息,煽動性言論,虛假信息充斥著微信朋友圈。第四,微信用戶的評價系統不完善。微信軟件服務商在提供軟件時,未對用戶的信譽設置評價機制,使得用戶行為不受約束和監督,同時由于微信賬號在注冊時未采用實名制,所以對于利用微信進行犯罪的用戶也無法跟蹤查處,再加上打擊防范體系不完善,執法部門內部的不協調,使得監管境遇尷尬無力。

(四) 犯罪誘餌——微信的‘紅包規則

微信紅包犯罪的產生,離不開紅包群里誘人的紅包規則,如上述案例三中,紅包押注的游戲規則:“以第二個搶到紅包的尾數作為隨機開獎號碼,群友只有猜中大小、單雙或者數字,就可以獲得倍數不等的收益,反之,押注歸“莊家”。如以下幾種紅包接龍的玩法:1、手氣最佳者特定倍數接龍:組織者或參與者率先在群里發出第一個隨機紅包,手氣最佳者按照其所獲得的金額乘以相應的倍數,接力發隨機紅包到群里,依次繼續,循環往復;2、手氣最佳者特定金額群發:搶的紅包金額最大者按照約定將一定的金額通過微信轉賬給組織者(代包手),再由組織者統一轉賬給群內其他參與者;3、手氣最佳者固定金額接龍:搶到紅包金額最小者按照約定的數額繼續發放紅包到群里,當然中間也要經過代包手,由代包手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后,將剩下的錢發到紅包群。以上任一玩法都足以誘惑微信用戶嘗試一兩把,并且隨著社會和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質量大幅度提高,年收入萬元以上已不是難事,每個家庭平均擁有1-2部智能手機。據數據資料顯示,2015年我國智能手機用戶量增加21.8%。只要你擁有一部智能手機,注冊一個微信賬號,即有機會參與搶紅包游戲。當你的微信沒有遇到誘人的紅包規則時,你也許會一直享受微信紅包的娛樂功能,而如果一旦你閱讀了誘人的規則,脆弱的意志無法抑制非理性的欲望,嘗試一兩次后,癮性發作,逐步邁向賭博的深淵。紅包規則的制定者,無疑是利用了紅包分配金額的隨機性和人性的貪婪,給微信紅包披上了賭博的隱形衣,明目張膽地實施賭博犯罪。

三、 新型網絡賭博犯罪行為的特點

利用社交工具進行新型網絡賭博犯罪,具有犯罪成本低、隱蔽性強、傳播速度快、流動性大、迷惑性強、影響面廣的特點。

(一)犯罪成本更低

利用微信紅包賭博活動只要有網絡外加一部手機注冊一個微信賬號或者創建一個微信群即可以不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隨時隨地參與。相比于傳統賭博活動其擺脫了對時間、空間、場所和服務人員的依賴,更無需攜帶大量現金跨省市甚至跨境進行賭博,對于傳統開設賭場者和賭博參與者而言,其經濟成本都極大降低。微信紅包賭博相比于利用計算機進行的網絡賭博,操作步驟也更為簡便,往往一包定輸贏;規則更為簡單明了,用戶能很快掌握;單筆投入金額小,易于被大眾接受。同時,微信搶紅包時間短促,每輪周期較短,從發紅包到下注再到定輸贏一局僅僅需要幾十秒,時間投入相對于傳統的賭博行為大大縮短。所以利用社交工具進行的新型網絡賭博犯罪較傳統賭博和計算機網絡賭博活動投入的金錢成本和時間成本都大大降低。

(二)犯罪方式隱蔽性更強

利用微信進行的新型網絡賭博犯罪活動隱蔽性極強。首先,其利用微信這類社交軟件及微信自帶的發紅包功能,常常以正常的娛樂活動面目示人,給人以正常使用的表象。其次,通過群主設置微信群名稱來掩人之耳目,如案例一中被告人創建的微信群名為“面膜288一盒4片”讓人誤認為是代購群而放松警惕。最后,用戶加入紅包群還設置一定的入門門檻,如案例一中“群成只接受在別的群玩過類似“游戲”的“熟客”,或者通過熟人邀請才能入群”及案例二中有陌生人加入賭博群需繳納一定的押金,有群內的賭博人員介紹他人入群,還要由介紹人擔保等??梢娂t包群從群名稱的確定到群成員的吸收都非常小心謹慎,安全工作做得相當到位,與此同時更是增加了偵查工作的難度,難發現、難跟蹤、難取證、難打擊。

(三)犯罪迷惑性極強

新型賭博犯罪的迷惑性主要體現在群主制定的“紅包規則”上,很多群友在實施搶發紅包行為時,未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涉嫌賭博犯罪。并且在相關的采訪調查中,也有大部分群眾認為這樣的搶紅包行為不會構成賭博犯罪,其一數額較小,相比于傳統賭博每次成千上萬的押注行為,微信紅包單筆數額較小幾十到幾百不等;其二,紅包游戲規則的刺激性和趣味性迷惑了其犯罪性,如上述案例三中提到的紅包接龍的玩法、獎勵制度等給用戶以極強的趣味性和吸引力,讓人很難將游戲與犯罪相聯系,進而掩蓋了其犯罪本質。第三,紅包金額分配的隨機性和不確定性,能讓參與者感到公平,在增添游戲娛樂性的同時迷惑了行為的違法性。

(四)犯罪的傳播速度極快、人員流動性大

新型微信紅包賭博犯罪仍然是建立在網絡的基礎之上,而網絡的傳播速度是極其令人震驚的。微信作為一款社交工具,每個用戶都有自己的微信好友。據騰訊公布的微信用戶數據顯示,60%以上的微信用戶是年輕人(15-29歲),且每個年輕人平均有128位好友。 一旦自己加入紅包賭博群,并通過通過朋友圈分享‘戰績,很快其微信好友也會蠢蠢欲動,心理動搖,在利益心驅使下也會按耐不住加入所謂的‘紅包群,慢慢地微信好友的好友再以此往復,參群人員越吸越多,加速了紅包群成員的數量。同時微信軟件的“搖一搖”、“漂流瓶”、“附近的人”等功能也方便了微信用戶結交陌生好友,擴大社交面。此外,由于微信紅包群的建立是基于非法利益而創建的,所以其存在基礎并不牢固,群主或組織者一旦察覺到異樣或是嗅到司法氣息將會隨時解散,迅速另立新群,重新掩飾,躲避追查,所以紅包群的成員流動性非常大。

(五)犯罪專業化要求降低,犯罪人群覆蓋面更廣

利用微信紅包進行的賭博行為,相比較于利用計算機進行的網絡賭博,專業化要求低,如利用計算機網絡開設賭場,需要建立賭博網站,網站系統的管理維護升級,都需要具備較專業的計算機知識。此外,網站賭博種類還包括足球賭博,這也需要組織者和參與者具備相應的足球知識等等。而微信紅包賭博,專業化要求極低,首先無需開設賭博網站,只需注冊個微信賬號或是創建一個微信群即可參與;其次無需具備計算機專業知識,只要擁有一部智能手機,會應用微信軟件即可;最后,目前微信紅包賭博的種類基本都是數字游戲、篩子游戲,暫不涉及足球等游戲,所以組織者和參與者也無需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同時,也正是由于微信紅包賭博活動的專業化要求較低,簡單易掌握,所以犯罪人群較龐大,年齡覆蓋面較廣。其中,紅包賭博犯罪的組織者多是“80后”、“90后”年輕人,參與者年齡層次參差不齊,主要以年輕人居多,如此現象對社會的危害極大。

四、 新型網絡賭博犯罪的預防

針對目前我國出現的利用社交工具平臺的新型網絡犯罪現象,現有規范和制度存在空白點,防范手段和方法不足以應對,為了有效防范和打擊網絡賭博犯罪出現的新情形,首先及時制定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法律規范和政策制度,同時要采用先進有效的技術防范措施,加大打擊力度。

(一) 完善社交網絡立法,加強社交平臺監管

任何打擊犯罪的行為都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打擊網絡犯罪更是如此。隨著經濟和科技的高速發展,網絡犯罪的變種新形式層出不窮,然而往往是新的犯罪形式出現了,才制定出對其進行規制的法律規范。法律的滯后性,給了新型網絡犯罪發展的空間。因此,進行網絡立法時,要具有敏銳的網絡洞察力,增強網絡立法的前瞻性。同時,對于社交平臺的監管工作更是不可松懈,這就是需要偵查部門與網絡、手機運營商、軟件開發商相互協作配合,加強專項打擊,共同致力于網絡環境的安全防范,維護好網絡秩序和社會秩序。強有力的網絡監察和執法力度,對于社交網絡犯罪才能有足夠量的震懾力。

(二) 依靠技術支持,保護網絡信息安全

解決技術難題還是應該依靠科學技術。遏制微信紅包賭博行為需要法規制約更需要技術治本。首先,微信軟件本身有一個不斷完善更新的過程,對于微信本身現存的缺陷,可以通過軟件開發商的技術改進予以彌補,如對于微信用戶紅包的日最高額度及日發次數做出一定的限制;對于“漂流瓶”、“搖一搖”等結交陌生人的功能,需要用戶設置一定的權限,允許或者不允許陌生人被別人發現等;對微信用戶進行信譽等級評價,引入等級制和失信黑名單制;對于信息的準入,微信軟件需設置一定的后臺審查機制,堵塞非法信息進入途徑等等。同時,微信用戶也要提高應用社交軟件的安全防范意識,不輕易泄露個人信息,不輕信陌生邀請,警惕紅包群,對于微信異常情況,提高警惕,及時報告司法部門,保護社交網絡信息安全。

(三) 提高大眾社交網絡安全防范意識,維護社交網絡環境秩序

網絡的普及,使大眾無時無刻不處在網絡環境中,網絡中的安全隱患也伴隨而生。廣大網民需要樹立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理性使用社交網絡軟件,如需要大眾把握微信紅包賭博的行為要件,識破其欺騙性,如對于微信的陌生用戶或不了解的用戶申請加自己為好友的,要謹慎審查,切記隨意接受邀請。在社交軟件中盡量避免公開個人信息,如若必須予以公開,則需要對公開條款閱讀清楚,再謹慎決定。而對于發現他人在朋友圈炫耀‘戰績或者有其他異常情況,或者有違法犯罪跡象者則要及時通報司法部門,維護社交網絡環境秩序。

(四) 加強司法工作人員對于新型網絡賭博犯罪的學習和研究,強化專業打擊

新時代下,利用社交工具的新型網絡賭博犯罪呈現出成本低、隱蔽性強、迷惑性大、傳播速度快、成員流動性大、社會危害升級等特點。較之傳統賭博及利用計算機賭博活動有所進化升級,與此相應,司法執法人員更應該對該類新型社交網絡犯罪進行認真剖析研究,摸清犯罪特點,理清犯罪結構,提升跟蹤定位能力、加強證據的收集與固定,采取相對應的打擊行為和防范措施。同時,還要就典型的新型社交網絡犯罪加強對大眾進行宣傳教育,發揮警示宣傳作用。此外,各司法執法部門要密切聯系,強化部門協同,對于跨境跨區的社交網絡犯罪,要互相配合,同心協力,切實承擔起保護人民,打擊犯罪的司法職責。

五、 結語

隨著科技和經濟的不斷進步,各種社交軟件應運而生,微信只是其產物之一。任何高科技事物的出現和發展,對我們來說都是挑戰,微信軟件亦是如此。微信作為新鮮事物的出現,同樣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確實豐富和方便了大眾的生活,密切了親友間的聯系,但同時也會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進而實施詐騙、賭博等犯罪活動。對于利用微信紅包這種非常隱蔽又極易迅速蔓延的方式進行賭博,使偵查機關的工作面臨難發現、難追蹤、難打擊的困境。這將需要社會大眾的配合、執法部門的合作、軟件運用商的技術支持、及廣大網民的警惕留心,對紅包賭博行為及時發現、重點打擊,爭取將其消滅在萌芽狀態,建設和諧、穩定的社交網絡環境,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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