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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的法理分析和規制策略

2016-12-03 16:01朱春花
出版廣角 2016年18期
關鍵詞:版權合同一稿多投

【摘要】“一稿多投”是一種學術與社會現象,無論是對期刊出版者、作者,還是對讀者都有正反兩方面的影響。從法理上分析,我國版權制度并沒有明確“一稿多投”的法律性質。解決“一稿多投”問題要采取綜合措施,一方面相關部門要完善立法,另一方面期刊出版者要加強管理,保護作者權利,利用合同模式取得相關權利,并通過技術手段及時發現“一稿多投”行為,對違約的作者采取必要的處罰措施。

【關鍵詞】期刊;一稿多投;版權;合同

【作者單位】朱春花,徐州工程學院學報編輯部。

【基金項目】2016年度江蘇省期刊協會立項課題“發揮新媒體傳播優勢,提升期刊的傳播能力”(2016JSQKB003號)

“一稿多投”是長期以來困擾期刊出版而又未能妥善解決的問題。據統計,21世紀以來,“一稿多投”現象呈爆發式增長[1]。要解決“一稿多投”問題,必須對“一稿多投”的成因、利弊、性質等進行分析,對其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判斷?!耙桓宥嗤丁标P乎期刊出版產業鏈利益關系的平衡,無論是對“一稿多投”的贊成說、否定說,還是折中說都是不同學者或行業集團基于自身利益訴求提出的,是權利博弈的結果。期刊人對“一稿多投”應做出客觀全面的評價,探究癥結,找到能夠平衡利益關系的有效解決辦法。

一、 “一稿多投”的利弊分析

“一稿多投”是學術失約、學術不端、學術腐敗行為,是違背學術倫理道德與學術規范的學術偏差[2]?!耙桓宥嗤丁睙o論在道德范疇上還是法律范疇上都應當被禁止[3]。對“一稿多投”持反對觀點的主要是期刊出版界人士,他們反對的理由包括:耗費了編審專家的精力與時間,霸占了稀缺的版面資源,影響了其他作品的及時發表,擾亂了期刊出版秩序,造成稿件組織、欄目編排、作者隊伍建設等經營管理活動混亂,損害了期刊出版者的“首發權”,使期刊的社會聲譽和形象受損,造成期刊閱讀需求萎縮、征訂和銷售量下滑。但是,許多學者對“一稿多投”有不同見解。比如有學者針對“版面占用說”指出,關于重大事件、重要民生的文章,從中央期刊到地方期刊,都會廣泛宣傳,重復刊登不僅常見,而且合理。另有學者針對“經濟受損說”認為,對期刊出版者利益構成威脅的,不是“一稿多投”,而是法定許可制度下無序的轉載、摘編,沒有期刊出版者可以舉出因為“一稿多投”蒙受經濟損失的實證。不少學者還認為“一稿多投”對期刊出版經營有積極的意義:可以培養期刊出版者的競爭意識和管理意識,從而改革經營模式,促使期刊主動適應市場的變化,縮短出版周期,爭取優秀稿源,提高期刊檔次與質量;使期刊稿源變得多元化,促使文章的主題與內容更加豐富;使期刊編輯對稿件的比較、取舍更加靈活,刊登的“精品”文章增多;使期刊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得到提高。

大多數作者對“一稿多投”持贊成態度,認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一稿多投”應被視作合法的主權行為[4],是作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5]。他們認為,“一稿多投”對作者利益的維護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爭奪發現權。學界以發現權作為評價學術水平和學術影響力的重要指標。不同期刊出版的周期不同,發表作品的時滯差別甚大,“一稿多投”這種數學上的運籌優選法自然就成了作者的首選[6]。其二,提高傳播時效性。許多作品具有時效性,大多數作者很難把握每種期刊登載自己作品的時間,于是采取“一稿多投”的“撒網式”投稿。其三,提高稿件被錄用率。一項針對高校教師的調查表明,60%以上的教師曾經“一稿多投”[3]。但“一稿多投”對作者也有不利影響:“一稿多投”行為若曝光,作者的學術聲望就會受到影響;倘若“一稿多投”的作者被隸屬單位追究責任,就可能面臨暫停職稱評定、評獎,或者受到警告、通報批評等處分;如果作者刻意將“一稿多投”當成攫取多次稿酬的途徑,無形中會降低文章質量,使“垃圾文章”增加。

“一稿多投”對讀者利益的影響同樣不可小覷。讀者希望通過閱讀期刊獲得盡可能多的信息,當讀者在不同期刊上讀到同一篇文章,或者是經過調整、重組、嫁接后的相同內容文章,不免產生厭惡心理,因為既消耗了時間與精力,又多支出了經濟成本??梢?,“一稿多投”不但會使期刊內容同質化,而且會使讀者獲取的信息量減少。

二、“一稿多投”的法理分析

期刊是匯編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礎上的“二次創作”,期刊出版者只對期刊的“整體”享有版權,而期刊所刊登作品(除了職務作品、法人作品)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期刊出版者行使權利,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版權。也就是說,期刊出版者在未擁有合法權利的前提下,無權阻止作者對作品版權的使用,包括作者在將其作品投給一家期刊出版者之后,再將同一件作品投給另一家期刊出版者出版的權利。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痹S多期刊出版者據此認為,期刊出版享有法定的專有使用權,并結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的規定認為,期刊出版者無須與作者訂立書面合同就享有專有使用權,屬于“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所以有權禁止作者將同一件作品再投給其他期刊發表。但是,專有使用權屬于合同授權,而非法定授權,若作者將專有使用權授予期刊出版者,作者與期刊出版者之間必須有授權的合意,作者要有將專有使用權授予期刊出版者行使的明確意思表達;作者向期刊投稿,只是希望作品通過期刊出版的途徑發表,不意味著將專有使用權授予了期刊出版者?!吨鳈喾▽嵤l例》第23條“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的規定,給版權理論和期刊出版實踐造成了誤導?!丁粗鳈喾ā档谌涡薷牟莅杆蛯徃濉罚ㄒ韵潞喎Q《送審稿》)第54條第1款規定“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許可使用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可見,法律沒有賦予期刊出版者取得專有使用權無須與作者訂立書面合同的特權。

有學者認為,《著作權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的“30日”是法定的作者與期刊出版者雙方承諾的期限,作者若沒有收到稿件被采用的通知書,可以將同一作品再投他刊,但如果在期限之內將同一作品投給他刊就是“一稿多投”的行為。并強調,反對作者在國家法律要約期刊出版者的法定承諾期限內“一稿多投”,是國家法律要約的核心所在[2]。然而,《著作權法》第33條第1款并沒有明確列出禁止作者在30日內“一稿多投”的具體內容,“30日”對“一稿多投”的約束只是對法律規定的個人判讀,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如果“30日”是排除作者“一稿多投”行為的法定期限的話,那么作者在收到采用通知后于期限內或者期限外能否將同一作品再投他刊呢?顯然,《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提供確切的答案?!吨鳈喾ā返?3條第1款的規定無配套的責任條款,是無強制性的。如果作者與期刊出版者沒有約定,難以判定“一稿多投”的法律性質。況且,“稿件發出之日”是極難掌握的時間點,由法律規定有強制性的合同雙方具體權利義務的履行期限是不恰當的[7]。

為了防止“一稿多投”,期刊出版者往往在稿約中規定“來稿必須注明是專稿”或者“凡向本刊投稿者,不得再投他刊”。版權合同是雙務合同,由“要約”與“承諾”兩部分構成。有學者認為,稿約屬于要約,作者投稿則是承諾,雙方構成合同法律關系,“一稿多投”是作者對所承諾的稿約內容的違背,是違約行為。但是,如果將稿約視為要約,把作者的投稿看作承諾,作者與期刊出版者構成合同法律關系的話,那么為了履行合同義務,期刊出版者對作者的來稿就必須接受和發表,而不論作品是否能通過審稿,這不符合邏輯。稿約的本質不是要約,而是要約邀請,作者的投稿才是要約,稿件通過期刊出版者的審查,決定采用,則是對發表作者的作品的承諾。一些期刊出版者在稿約中還有諸如“本刊審稿周期為(2個月、3個月,或者更長時間),在此期限內作者不得將稿件再投他刊”的表述。有學者認為,稿約中規定的期限屬于《著作權法》第33條第1款“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規定的情形。其實,正如前文分析,期刊出版者單方面發布的稿約針對不特定的作者,不具備構成雙務合同的條件,對作者是沒有約束力的。

三、規制“一稿多投”的策略

“一稿多投”紛爭的癥結在于立法的不完善,目前許多解決方案提了出來。比如,有學者建議為期刊出版者設立首發權,認為首發權的確立可以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有效制約“一稿多投”行為[8]。其實不然,首發權只能保證期刊出版者對作品的“首發”,而不能阻止“首發”之后的“再發”。另外,如果同一作品在不同期刊“同時”發表,何來首發權?期刊出版者對抗“一稿多投”最有效的辦法還是要獲得專有出版權或者專有使用權?!端蛯徃濉返?8條第2款規定,期刊出版者可以通過授權獲得專有出版權,進而聲明禁止其他報刊的轉載或者刊登。在期刊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情況下,作者“一稿多投”,就屬于侵權行為。但是,《送審稿》沒有對期刊出版者回復作者是否錄用稿件的期限做出規定,這不利于作者權利的維護。1985年,文化部曾在《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3條第5款規定,大型期刊或學術性期刊收到稿件后,30天內如不能決定是否采用,應通知作者已收到稿件,并延至3個月內通知作者是否采用。這種規定關照了期刊出版者和作者雙方的利益,值得立法借鑒。

合法的合同權利高于法定權利[9]。在我國現行版權制度下“一稿多投”并不違法,期刊出版者制約“一稿多投”的最有效辦法就是通過約定取得專有出版權或專有使用權。如果期刊出版者參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關于“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的規定,認為可以想當然地享有并行使專有出版權或者專有使用權,只能是自己欺騙自己,這在《送審稿》第48條第2款、第54條第1款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期刊出版者與作者的約定要明確、清晰,避免對相關問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內容包括審稿時限、用稿刊期、什么情況下允許或者不允許“一稿多投”,以及許可的是何種權利、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文字種類、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期刊存在“網下”與“網上”兩種出版途徑,法律未明確這兩種途徑發表作品是否為同種使用作品的方式,就可能出現作者將在紙質期刊發表的文章再通過網絡發表,或者將網絡發表的文章再由紙質期刊發表的情況。為了防止可能發生的糾紛,期刊出版者必須與作者就作品的“網上”和“網下”使用方式做出明確約定。

期刊出版者總是把“一稿多投”亂象的矛頭指向作者,很少從期刊出版管理不科學、不規范方面找原因。目前,部分期刊出版者對稿件的收登、存檔、審稿、回復等失于管理,沒有完善的制度規范,隨意性很大,等到出現“一稿多投”問題,卻向作者發難。為了解決“一稿多投”問題,期刊出版者必須加強編輯出版全流程的科學管理工作。比如,制訂明確的審稿回復期限,并廣而告知;又比如,采用電子投稿系統,使作者能及時了解初審、復審、外審、終審等各環節的情況;還比如,要慎選審稿專家,因為高水平的審稿專家不僅有較強的責任心,能嚴格按照期刊出版的程序、標準辦事,而且經驗豐富,能夠及時發現“一稿多投”“一稿多登”問題。

總體而言,“一稿多投”弊大于利,在大力倡導學術誠信的背景下,作者要加強學術道德修養,主動積極地維護與期刊出版者的合作關系,避免“一稿多投”。對于已經將專有出版權、專有使用權授予一家期刊出版者又將稿件投向另一家期刊的作者,期刊出版者除了要采取曉以利害、批評教育、追回稿酬、拉入“黑名單”、必要時公開曝光等措施,還可以訴諸法律維權,甚至可以向學術道德委員會、學術資助機構,以及作者所屬單位反映問題。對于多次發生“一稿多投”問題的作者單位,期刊出版者可以采取一定的反制對策。比如,限制刊登這些單位的稿件數量,或者有節制地封殺這些單位的來稿等。期刊出版者要注重運用科技手段及時發現“一稿多投”“一稿多發”問題。比如,可以利用CNKI的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將來稿與已發稿件比對,排除相同或相似的稿件。此外,期刊出版者之間還可以建立論文投錄信息交換查詢系統,發現和過濾“一稿多投”行為。

[1]詹啟智. 一稿多發現象:基于作品本質特征的研究[J]. 學術界,2013(2).

[2]劉大乾. “一稿多投”淺析──“合法授權”“依法使用”是防止“一稿多投”行為的最佳良方[J]. 中國科技期刊研究,2007(2).

[3]徐莉. 論期刊社與作者的權利沖突[J]. 河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6).

[4]李先卓. 一稿多投及其法律思考[J]. 黑龍江圖書館,1991(4).

[5]詹啟智. 一稿多投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J]. 出版發行研究,2010(2).

[6]馬建平. 一稿多投正當性的法理分析及其權利規制[J]. 現代出版,2012(5).

[7]管育鷹. 《著作權法》中與出版相關的問題探討[J]. 中國版權,2012(3).

[8]馬建平,張莉. 試論報刊的首發權[J]. 湖北第二師范學院學報,2013(7).

[9] 詹啟智. 應依法有效地規制一稿多投權利[J]. 現代出版,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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