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121010)楊學友
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還能要工亡補助金嗎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121010)楊學友
【案例】段某系某農用電力有限公司職工。2014年8月19日,段某在工作中不慎從高處摔下,后被醫院確診為顱腦重度損傷。同年12月,段某被認定為工傷。
2015年3月,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段某構成二級傷殘,完全依賴護理。隨后,段某依法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萬元(段某月工資2600元),并逐月領取了傷殘津貼和護理費。2015年8月,段某在醫院治療期間因顱腦重度損傷惡化身亡。2015年10月,段某妻子向當地社保局提交申請,要求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妻子撫恤金。社保局認可了領取喪葬補助金以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申請,而對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申請未予支持。段某妻子不服,以社保局為被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評析】段某妻子認為,段某從發生工傷事故入院治療至死亡,整個過程均在治療期間內,屬于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法定情形,且其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工傷導致顱腦重度損傷惡化身亡。既然段某系因工死亡,依法應當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被告社保局認為,段某雖系因工傷病情惡化死亡,但其死亡時間發生在停工留薪期屆滿后,且段某已經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依法不應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段某被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二級傷殘后,已經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護理費等工傷待遇,原工作單位不再給予其工資福利待遇,可認定停工留薪期已屆滿。因此,原告只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妻子撫恤金,被告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行為并無不當,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痹摋l還對工傷職工死亡后的待遇區分3種情形:一是職工直接因工傷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二是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同樣享受該條規定的待遇;三是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他待遇不變。
段某在被確認工傷后,經用人單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評定為二級傷殘。在鑒定意見出具后,段某隨即申請享受傷殘待遇,并在鑒定后的次月開始享受傷殘待遇,即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符合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停止原待遇的情形,故不可以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換言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可以兼得。只要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就意味著停工留薪期限的結束。在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后,即便是因工傷死亡,也屬于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不能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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