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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為弱勢群體撐起“保護傘”

2016-12-14 19:14王虹
人民論壇 2016年32期
關鍵詞:保護傘法律援助司法

王虹

【摘要】法律援助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一項重要措施,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走向法制文明的重要標志,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基本權利的具體體現。在對弱勢群體基本利益的保護中,法律援助作用的發揮,突出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對人權的維護和保障,也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公平和公正,在為弱勢群體維護應有權益的同時,積極推動了我國和諧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關鍵詞】弱勢群體 利益保護 法律援助 作用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因其自身客觀的原因,其基本的權益、基本生活以及自身的整體素質和綜合能力始終處于弱勢,必須有法律援助的幫助,其基本的利益才會得到有效的保障。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對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弱勢群體基本利益保護中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推動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需要。面對社會的弱勢群體,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推動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需要。對弱勢群體開展法律援助,是黨和政府關注民生的具體體現,是滿足弱勢群體法律訴求,維護弱勢群體基本權益的要求。對于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依法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社會法制科學、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十分重要。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對貧困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可以有效化解當前由于社會政治和經濟體制改革所凸顯的各種社會矛盾,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法律援助的作用,通過合法的手段來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直接幫助弱勢群體依法維權的同時,將很多社會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需要。社會主義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真正體現。法律援助是我國針對弱勢群體這一特殊社會階層制定的法律保障措施。通過法律援助,和其他的社會階層一樣,這些弱勢群體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使社會主義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得以體現。

影響法律援助作用發揮的主要因素

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不明確。按照我國《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政府承擔著實施法律援助的義務,這也證明了政府是法律援助實施的責任主體。但是,在實際的法律援助的過程中,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已經成為了律師的義務,政府自身作為法律援助責任主體,只是承擔了一個監管者的職責,而不是法律援助的主體,責任的主體被轉移到專業的律師身上。法律援助責任的主體不明確,在增加社會職業律師負擔的同時,極大地降低了國家對弱勢群體辯護權利實施援助的強度。這是與我國《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的要求相違背的,執業律師商業化的運轉無法保證弱勢群體獲得全面而高質量的法律保障。

法律援助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體系。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相對較晚,還沒有建立健全專業的法律援助體系,因此,在對于弱勢群體基本利益的保護上,還缺乏健全的保障法律體系?,F有的法律援助依據,大多數以《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法律以及《法律援助條例》的內容為法律依據,目前亟需一部法律援助法,來解決在司法實踐中涉及的相關法律銜接問題。

法律援助基礎建設薄弱。在實際的工作中,由于基礎建設投入的不足,經費保障制度的缺乏,以及援助案件的增多等原因,使法律援助的基礎建設相對薄弱,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作用的發揮。由此導致即使實施了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但取得的實際效果仍會背離法律援助的初衷,失去法律援助的應有作用。

法律援助人才隊伍建設急需完善。在具體的法律援助實施中,很多新執業的律師被用來開展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缺乏,使法律援助的質量得不到保證,難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城鄉法律援助存在差異化,受人才隊伍數量的制約,廣大農村的弱勢群體法律援助開展困難,人才隊伍的建設與法律援助現實需求的矛盾日趨嚴重。

有效發揮我國法律援助作用的建議

明確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發揮主體援助職能。政府作為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責任主體,必須發揮主體援助職能,積極設立公訴辯護人制度。公設辯護人制度作為政府法律援助責任主體的代表,具備與檢察院對抗的同等公權,有效規避了專業律師與公權力機關對抗的弱勢。因此,明確法律援助的主體,在一定程度上落實了政府作為援助主體的責任,使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有效地維護了司法的公正和社會的正義。

完善法律援助立法,為法律援助提供保障。我國現有的《法律援助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按照憲法的規定,其不具備國家根本法的實際效力,在具體實施法律援助的司法實踐中,其所發揮作用并不明顯。因此,根據我國目前弱勢群體法律援助的基本情況,要積極通過以往的法律援助實踐經驗和借鑒國外法律援助制度,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援助專業法律。只有通過法律援助的立法,才能更好地規范法律援助行為,將法律援助的司法實踐與現有其他法律進行銜接,使法律援助的作用得到有效發揮,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體現。

加強法律援助基礎保障建設,保證法律援助實際效果。我國現有的法律援助基礎保障建設,完全是由國家進行專項的財政投入。但隨著弱勢群體法律援助需求的增多,現有的基礎投入已經無法滿足現實的需求,因此必須改善現有的法律援助基礎建設。在法律援助的基礎建設保障上,要積極創新思路,形成全社會積極參與的良好氛圍,進一步拓寬法律援助基礎建設的渠道,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基礎保障建設,采取“政府+社會”的模式,在政府保障財政預算支持的前提下,通過社會律師協會的參與、社會資本的投入,來豐富法律援助基礎保障建設的投入結構,完善法律援助基礎保障建設,為更好的實施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提供堅實的基礎。

充分整合社會資源,構建法律援助專業隊伍。針對法律援助發揮作用的能力與弱勢群體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矛盾,資金的投入必不可少,但人才隊伍的建設至關重要。面對當前法律援助人才隊伍數量和質量的問題,要充分整合社會資源,積極構建法律援助專業隊伍。通過對社會資源的整合,形成政府公訴辯護人、社會職業律師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為一體的法律援助專業隊伍,全面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數量和質量,為弱勢群體的基本利益提供法律援助。一是提升公設辯護人的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梢詫⑵浼{入國家公務員體系,享受公務員工資待遇,同時具有與司法機關同等的法律權利,建立健全各項獎勵機制,發揮他們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二是實施高校專業定向委托培養。鼓勵司法專業的學生積極參與法律援助事業,充實法律援助專業隊伍的力量,培養法律援助隊伍的后備人才。三是鼓勵社會律師機構的積極加入。充分利用其司法實踐的行業優勢,積極引導這些機構參與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通過其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來確保弱勢群體法律援助的實際效果和質量。

在社會主義發展進程中,弱勢群體的基本利益保障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法律援助作用的發揮,成為維護弱勢群體基本利益的有效措施和保障。和諧社會的發展,需要司法的公正和社會的正義,逐步開展并實施和完善法律援助這一民生工程,必將對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產生重大影響。

(作者為遼寧警察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殷夢雯:《初探我國法律援助的發展》,《經濟研究導刊》,2016年第22期,第194-197頁。

②鄭功成:《如何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的權利》,《中國人大》,2016年第14期,第15頁。

③方銳:《論政府在救助弱勢群體中的作用》,《現代經濟信息》,2016年第13期,第72頁。

責編/王坤娜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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