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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律解釋的重要性和方法

2016-12-15 10:37王蘊卓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法律解釋邏輯性

摘 要 法律解釋,作為法學方法的一個重要部分,也是法學方法論的關鍵,是我們在研究與適用法學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途徑。在司法實務中,法官不應一味地拘泥于法律概念、邏輯推理,而應該運用法學方法之技術解釋運用法條規范。法學方法論的意義在于可以指導法官在辦案中發現正義、公平、理性,并通過法官司法示范將上述價值融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之中。

關鍵詞 法律解釋 法律漏洞 邏輯性 妥當性

作者簡介:王蘊卓,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2014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95

法學之目的,旨在研究與適用法律,法律解釋,作為法學方法的一個重要部分,是我們在研究與適用法學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途徑。讀罷楊仁壽教授的《法學方法論》,深感法律解釋之重要性,并領會了一些法律解釋的方法。

一、法律解釋的重要性

法官裁判案件,判決中適用法律的正確或者不正確,實際上最終體現為對法律的解釋正確或者不正確。法官在解釋法律行為也要以目的為依據,判斷應有之內容,進行合理解釋或補充。裁判是一種平衡,即在互相沖突的法律價值乃至其它社會價值之間進行平衡和取舍,得出結論。法律解釋絕不僅僅是技巧問題,而且還涉及價值問題。法律解釋方法就是在找到現行法上有一個可以適用于本案的法律條文之后,為其闡述內容、意義、適用范圍等方面所采用的方式方法。 法律解釋是法學方法論的關鍵。

法律是保障社會穩定的強制性規范,出于理論研究與現實適用的考慮出發,需要對其進行解釋。廣義的法律解釋包括狹義的法律解釋;價值補充;漏洞補充三部分。因為法律的概括和抽象,法律的含義需要得到以法律文義為基礎的狹義解釋;因為法律的穩定性,其需要適應社會客觀形勢的發展而進行價值解釋;因為認識能力的局限性,法律的缺陷還需要得到漏洞補充的解釋。

(一)語言的限制

法律用語,愈近核心,其義愈為明確,容易為人所把握;反之,愈趨邊緣,其義愈益模糊,不易拿捏。正如加藤氏經典的“框”之理論所闡述,用形象生動的比喻傳達出,因為語言文字之限制,對法律條文的表述不可能達到盡善盡美的境地,總會存在局限與模糊之處。此時,就需要狹義的法律解釋對法律條文進行闡釋和說明,使概括抽象的法言法語在實踐中得以純熟的應用。

(二)表現在個性的價值

立法中存在諸多概括條款,例如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又有些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民法上的重大事由、顯失公平等。需要在個案中進行價值判斷,使其具體化,法官對諸類案件予以價值判斷,其法律功能方能得到發揮。

(三)立法的漏洞

立法者非萬能,出于立法者無意的疏忽、未預見或情況表更所造成的法律漏洞,在日新月異的社會現象中會逐步顯現出來。法律的產生是內在潛移默化的力量,“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時起,即逐漸與時代脫節”。 若為彌補此類法律漏洞,每每制定和頒布新的法律,其成本巨大,操作可能性也極微。此時,就需要法官探求法律目的,加以創造和彌補。

二、法律解釋的方法

法學的研究對象則是人的活動,人的關系,任何活動涉及到人就會具有不可避免的主觀意義,所以法學的客觀性并不像自然科學那么真實可感,而是體現于具有批判可能性、討論可能性和理解可能性,也就是說沒有放諸四海皆準,行諸事而不惑的絕對權威,而是在不斷討論中,用邏輯分析方法和經驗事實的驗證方法來提出合理的理由,從而不斷接近真理。

(一)法律解釋的文本性

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傾向應該與從十九世紀中葉法、德等國盛行的“概念法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概念法學認為法典萬能,任何問題都可以從法典內覓及根據,法官也不過是“機械操作員”。盡管概念法學的觀點在近現代早已被批駁和拋棄,然而其重視法律文本的原則卻在歷史綿延中得以保留和演繹。

正如楊仁壽教授所述,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援用誠信原則結果,不允許推導出與法律規定相反的結論。作為以成文法為主的大陸法系國家,對法律文本的尊重,就是對法治的尊重,以文本為基礎進行法律解釋,有利于法律的穩定和慣常,也能避免司法濫權,實現司法相對公正和穩妥。

(二)法律解釋的邏輯性

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自然分為“應用科學”和“理論科學”兩部分,既有其社會性,又有其科學性。法解釋學雖屬應用科學,但仍須以理論科學為基礎,再與現實生活對接,實現其背后所蘊含的社會核心價值。掌握理性的邏輯分析的方法,也應是進行法律不可或缺的工具和手段。

邏輯的方法可以提高法學的客觀性,對不同的法律的見解提供分辨優劣的標準。德國學者庫魯格于《法律的邏輯》一書中極力主張:“法律邏輯是形式邏輯,在法律科學領域中應予以應用”。 無論是在法律三段論中,還是在法律條文的p→q之結構,都離不開對邏輯學的理解和運用。

(三)法律解釋的穩定性

社會需要形成穩定而持續的秩序,法律便不能朝令夕改,而法律解釋在某種程度上作為一種創造法律的活動,也需要維系其穩定和一貫性。

楊仁壽教授通過莎士比亞戲劇《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律案例,進行了“惡法非法”的討論。對所謂“惡法”的“寬容”,實則是從法律解釋的角度對法律的穩定性進行保護,這其中隱藏的利益取向和綜合考量是不容忽視的。

(四)探求法律背后的核心價值

普天之下,蕓蕓眾生,社會之事,星云棋布,豈是有限的規則所能全部包涵和覆蓋?人類并不是為規范而規范,規范并不是人類所追求的目標,規范追求的目標是公平正義。

曾接觸到這樣一則案例:,某酒店在保險公司投保,制定了關于酒店出現意外事故后的理賠事項。一日,由于地面濕滑,顧客在酒店大堂處摔倒,造成骨折,因此顧客向酒店申請賠償。酒店賠償后,向保險公司索要賠償,保險公司要求酒店在領取保險金之時簽訂了確認領取補償證明,該證明上附帶了“保險公司對該起意外事故的理賠到此為止”,酒店為了獲得賠償金,不假思索便在該證明上簽了字。然而在一個月之后,顧客被評定為二等傷殘,又去找酒店賠償,酒店在賠償了顧客10萬元之后,找到乙保險公司理賠,然而乙保險公司卻以之前簽訂的領取補償證明為理由拒絕繼續理賠。

經手該案的律師表示酒店在簽訂該證明時是出于領取第一份保險金為目的,并沒有料想到這樣的免責聲明成為保險公司做甩手掌柜的依據。然而法院在一審和二審均判決既然已有免責聲明,保險公司就不再需要對酒店的第二次賠償金負責。

以“誹韓案”為例,就法條的意思就是只要是直系血親,無論是幾十代,都有上訴的權利。但如果考慮到制定這個誹謗死人罪的立法目的,是在保護死者后人的孝思,那么韓愈的第三十九代血親韓思道顯然就沒有起訴的權利了。

法學的主要任務,是通過法律適用,實現法律目的或社會統制目的。諸多的法律解釋,無論是擴張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解釋、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亦或是類推適用,都需要認清法律背后所隱藏的核心價值和立法旨趣。

就邏輯的分析而言,法學具有“教義學”之性格;就經驗事實的驗證而言,法學具有“經驗科學”之性格。法律之思維乃為于現實與法律之間目光來回之流轉。如果過分照本宣科,機械的套用法律,而忽視了其背后所蘊含的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背景和時間真意,就會導致法律失去其應有的價值。

以臺灣地區的“婿養子”為例,臺灣光復前,由于其獨特的習慣,戶口簿雖記為養女,實際上,除單純的養女外,還包括童養媳等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而收養的養女??梢娺M行法律解釋時,對社會實施的經驗調查的重要性。

(五)法律解釋的妥當性

現代法學,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都有一個永恒的癥結與話題,就是法律的穩定性與靈活性的沖突。如果要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就要在法律適用過程當中盡量直接適用法律和判例,而不對法律做過多的價值衡量和目的判斷,這樣做雖然解決了法律標準前后不統一的問題,讓法律的預測作用更好的體現出來,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卻經常會遇到個案的不正義現象,而且面對社會日新月異的變化,法律本身所固有的不適應性和滯后性將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如果要保持法律的靈活性,就要積極進行法官造法,不僅機械適用法律,而是從各種角度對法律進行解釋和推理,并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通過習慣和法理進行判決,這樣做雖然使得個案的不正義大大減少,但是對于整個法律體系來說,確是一個不穩定的因素。就世界各國來說,每個國家對穩定性和靈活性的判斷標準都有所區別,各個時期也都有不同,但是所所有國家都不可否認的是法學在具有客觀性的同時,是具有實踐性的,所以對法律進行正確的解釋和推理是必不可少的,而如何在這之中尋找平衡,則是所有法學者共同面臨的難題。

關于這個問題,楊仁壽教授在書中曾說:“法律之妥當性,重于法律之安定性,二者不能并存時,唯有出于犧牲安定性之一途?!?在我看來,楊教授的觀點具有高度的前瞻性和全局性,能夠靈活妥當的處理案件,實現實體正義是每一個法律人永恒的追求。過分拘泥于保守與安定,有時可能會阻礙這樣的公正判斷。

三、高素質的法官之于法律解釋的重要性

法學的實踐性要求法官具備相當高的學術素養,否則法官不足以通過正確的價值判斷和復雜的論證方法來適應復雜案件的要求。對于中國的司法界來說,法官的素質往往并不是很高,很多法官甚至并不是法律科班出身,在自身學識有限的情況下,是不能指望對案件有智慧的解讀的,所以所謂的法學實踐,在某種意義上也淪為了空談。

高素質的法官,不僅要對法律條文有著清晰準確的認識,還要博通鄰接科學,諸如法社會學、法史學、法政治學、法心理學、發人類學以及經濟法學等“法經驗科學,做到專精與博通并舉。培養這樣的法官并非易事,因此在歐美國家,大法官通常年齡資歷較高,并且為終身制。這一點聯系中國的法律實踐就欠缺很多,高素質,具有人文關懷的好法官少之又少,大多數法官只懂機械照搬法條,不懂運用法律背后的價值核心解釋案件。

除了要提高法官素質外,賦予法官對法律解釋的自由裁量權也是提高法律解釋質量的重要途徑。盡管在我國,法官造法存在的余地微乎其微,但在逐步實現司法獨立的過程中,推進法官個人獨立卻應該是不容忽視的核心。在此層面上,法院和法官更應該注重司法獨立和司法負責的協調。

《法學方法論》一書關于法律解釋部分所介紹的方法和應該所遵循的核心價值帶給我國大陸法學解釋的啟示是寶貴的,結合理論與現實,綜合文本與價值,實現真正的依法治國。

注釋:

吳慶寶、包旭芳.民事裁判標準規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76,345.

[德]庫魯格.法律的邏輯.1951.轉引自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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