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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應該賠償

2016-12-20 07:40周勝明徐微
職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4期
關鍵詞:被告江西損失

周勝明 徐微

原告(反訴被告)龔某某訴稱:2013年10月18日,原、被告簽訂《裝飾工程合同書》一份,約定原告委托被告江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某小區XXXX室房屋的設計、施工、安裝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部分材料。由于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嚴格按照規范施工,甚至采取偷工減料等手段欺詐原告。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間的《裝飾工程合同書》;2.被告返還原告已支付的裝飾裝修款69000元;3.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07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反訴原告)江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并反訴稱:被告嚴格按照施工規范施工,不存在偷工減料等任何欺詐行為;本案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由于原告擅自終止合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被告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1.反訴被告賠償反訴原告損失3472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

原告(反訴被告)針對反訴辯稱:反訴請求系無中生有,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法院在審理該案后認為,原告龔某某與江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裝飾工程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形式及內容均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因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原告更換房門鑰匙并將本案裝飾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故法院對本案《裝飾工程合同書》已實際解除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故其擅自終止《裝飾工程合同書》的履行屬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按裝修款的三倍賠償損失,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解除合同,造成被告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龔某某已支付的裝飾裝修款12018.20元。

二、駁回原告龔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江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點評]

依據有關法律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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