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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員如何發揮諫言監督作用

2016-12-22 22:41彭勇
人民論壇 2016年29期
關鍵詞:明代官員監督

彭勇

【摘要】明代國家制度建設日趨成熟,在司法、行政、議政等方面規范了社會行為。士大夫群體、包括官員,在監督方面的意識大為提高,明代官員的監督作用,值得充分肯定。

【關鍵詞】明代 官員 監督 【中圖分類號】K248 【文獻標識碼】A

明清之際的思想家陳確在《死節論》中說,“死合于義之為節,不然,則罔死耳,非節也。人不可罔生,亦不可罔死”。明代官員的“死節”思想源于王陽明“心學”思想的傳播和實學思潮的勃興。無論是追求心性之學的士大夫,還是崇尚經世致用的官員,能堅守自己的信仰和追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明末,因抨擊張居正被廷杖致殘的鄒元標,拖著殘廢的腿四處奔走,呼吁為張居正平反昭雪,不正是這樣的精神體現呢?這種“死節”精神體現在他們對于諫言監督觸發圣怒的不卑不亢上,即使被廷杖也要忠言敢諫。

明代有的官員即使被廷杖也要忠言敢諫

廷杖,既凌駕于國家法律制度之上,又呈現鮮明的制度屬性,它是皇權專制的伴生物。丁易在《明代特務政治》中講:“所謂‘廷杖,便是在朝廷之上,行杖打人……。在明代廷杖是沒有法律規定的,無論多大官員,只要皇帝下令,立刻就可以拖下去鞭打,認為廷杖的隨意性很大,也沒有法律規定。實際上,明代的廷杖雖不屬于國家正法,但它有例可循,具備了“制度”的基本屬性。

廷杖并非明代首創,而是襲自前代的傳統。據顧炎武《日知錄·職官受杖》,“官受杖撞郎之事始于漢明,后代因之,有杖屬官之法”。漢代以后各朝屢有使用,如《隋書·刑法志》記,隋文帝性猜忌,不順心時就在朝堂上打人,尚書左仆射高颎勸他“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廷非決罰之地”,他才稍有收斂。唐玄宗也曾在朝堂之上杖決御史蔣挺和秘書監姜皎。元代的皇帝和后妃都曾使用廷杖之刑,甚至中書省官也難以幸免。明代的廷杖實行最普遍、次數和人數最多、影響也最大。對此,《明史·刑法志》有總結說:“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極?!边@里認為廷杖由明朝首創是不準確的。

“杖刑”是中國傳統法制體系中“五刑”之一,對官員同樣適用。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之制始自漢代,一直用到民國。笞和杖都是對犯法者肉體的懲罰。五刑中的笞、杖刑適用于官員,明朝官員一致擁護。洪武初年,葉伯巨在給朱元璋的《萬言書》中說“笞、杖、徒、流、死,今之五刑也。用此五刑,既無假貸,一出乎大公至正可也”。明前期的李東陽《應詔陳言疏》也認為:“今之五刑,最輕者為杖、為笞,然杖有分守、數有多寡,極為詳慎?!庇纱丝芍?,以廷杖處罰官員,在司法實踐上有章可循,它甚至還參考了杖刑中的若干條款,如等則、刑具和程序等。

明代的廷杖已形成相對完整的實施規則。包括廷杖的發起、執行和后果處置等,尤其是執行過程中的程序、監督、執行等。明代廷杖的發生,主要是因為官員的言行(奏疏)觸怒了皇帝,而非在臨朝聽政時的一時起意。如嘉靖初年,通政使張選因太廟祫祭之事上疏,“上御文華殿,覽疏震怒。命廷杖八十,杖折者三”。天啟七年(1627年),葉向高勸說熹宗不要為大臣奏疏發火、屢用廷杖時說:“近因陳奏煩多,致干圣怒,雷霆屢震,駕帖頻傳,以數十年不行之廷杖,三見于旬日之間?!鳖愃频幕实叟喿嗍钑r,被官員激怒后,才下詔廷杖的事例非常多。

一旦皇帝決定“廷杖”,身邊的司禮監宦官便會代擬“駕帖”,以示皇帝欽命,司禮監另出具一份蓋印的精微批文,錦衣衛官憑此二證明,到刑科簽發廷杖手續。而后,錦衣衛官便可擇日行刑。弘治元年(1488年),刑部尚書何喬新給孝宗的奏疏可見這一規定:“舊制:提人勘事,所遣人員,必赍精微批文,赴所在官司比號相符,然后行事……而京城內外提人,乃用駕帖,既不合符,真偽莫辨?!显唬骸崛丝笔卤亟o精微批,以防奸宄,乃祖宗舊制,不可不遵?!?/p>

如果錦衣衛沒有拿到刑科的簽發,廷杖就無法執行。萬歷后期就出現過因刑科人手過少,錦衣衛無法及時拿到簽發的情況,致使錦衣衛都指揮使駱思懇請神宗及時添補刑科官員,以便于及時辦理手續,“臣衙門實與刑科職掌相關,凡奉旨提人必用駕帖,由刑科簽名,然后遵行?!蚧噬蠈⒁娫诤蛎炭平o事曾汝召、韓繼忠速賜允補,刻期任事,庶簽帖有人,明旨不稽?!?/p>

用心險惡的權臣極力促成廷杖,諫臣往往更容易遭受迫害

廷杖一般在午門之外行刑,由司禮監官(內府、中使)監督,錦衣衛行刑。山東萊陽人姜埰,崇禎年間因上疏言辭激烈,思宗大怒,“著革職,錦衣衛拏送北鎮撫司打問”。其間有多名官員上疏求情,帝益怒,下令姜埰、熊開元各杖一百?!笆侨仗厍泊螳毑芑?、王德化監視,眾官朱衣陪列午門外西墀下,左中使、右錦衣衛各三十員,下列旗校百人,皆衣襞衣、執木棍。宣讀畢,一人持麻布兜自肩脊下束之,左右不得動,一人縛其兩足,四面牽曳,唯露股受杖,頭面觸地,地塵滿口中,杖數折,公昏絕不知人?!边@一事件,被魏禧記載在《明遺臣姜公傳》中。行刑的衛卒訓練有素,刑具的培訓、輪打的方式,均有規定?!睹魇贰ば谭ㄈ氛f,南京的禁衛久不行廷杖之刑,“選卒習數日,乃杖之”。

廷杖的發動者和主要對象是固定的。廷杖適用于以皇帝為中心的事件處罰,發起者是皇帝或依傍皇權者。震怒的天子可名正言順地廷杖大臣,但廷杖必須要克制、慎重。據《明史·刑法三》,明太祖曾與大臣討論刑罰之事,認為“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勵廉恥也。必如是,君臣恩禮始兩盡”。萬歷四年(1576年)正月,年輕的神宗與老師張居正就探討過廷杖的問題,神宗說:“昨傅應禎以‘三不足之說訕朕,朕欲廷杖之,先生不肯,何也?”張居正說:“圣德寬厚,海內共仰?!瓏艺?,或寬或嚴,行仁行義,惟皇上主之?!眲裾f皇帝不要輕意動用廷杖。

除皇帝外,權閹、權臣、幸侫也可能借助皇權行廷杖之刑,這在明朝不乏其例。明末,黃宗羲的父親黃尊素就舉例分析了權臣極力促成廷杖的險惡用心及危害,“進廷杖之說者必曰祖制,不知二正之世,王振、劉瑾為之;世宗、神宗之朝,張璁、嚴嵩、張居正為之。奸人欲有所逞,憚忠臣義士掣其肘,必借廷杖以快其私,使人主蒙拒諫之名,己受乘權之實,而仁賢且有抱蔓之形。于是乎為所欲為,莫有顧忌,而禍即移之國家”。

明代宦官之禍猶烈,前有王振,中有汪直、劉瑾,后有馮保、魏忠賢等人,都干過借皇帝之威、或矯旨廷杖的事。如正德年間,南御史李熙劾貪吏觸怒劉瑾,矯旨杖三十。嘉隆萬三朝,嚴嵩、張居正任內閣首輔時,都曾借廷杖之名打擊政敵。據《明史·吳中行傳》,萬歷五年(1577年)張居正的父親去世,許多大臣上疏猛烈抨擊他“奪情視事”,“居正怒,謀于馮保,欲廷杖之”,最終對吳中行、鄒元標等五人施以廷杖。吳中行當時就被打斷了氣,雖僥幸保住了命,但人已殘廢,“輿疾南歸,刲去腐肉數址臠,大者盈掌,深至寸,一肢遂空”。廷杖的對象,以四品以下、品級低的在京官員(尤其是科道官),也并不是多大的官都能隨便打。

明代官員的“死節”思想源于心學和實學的勃興

在明代,官員們一直致力于阻止廷杖的發生,努力勸說皇帝將法外用刑的廷杖納入國家法律體制之內。當無法阻止皇權的恣意妄為時,他們也會義無反顧地去面對。

隆、萬之際,管志道在《直陳緊切重大機務疏》中極力請求廢除廷杖,他說“茍能敢言之人,亦自不畏廷杖?臣又以為不除言官之廷杖,言路終不得而開也。人臣進言孰非為國,言雖過當,心亦可原。歷觀祖宗盛朝,未嘗有杖言官者?!副菹掠牢鹨酝⒄燃又T言官,而鎮撫司亦非栲掠言官之地。即有以言得罪者,下諸法司鞫問情實,如其罪不可宥,律例自有明條,死且瞑目,況生者乎?”萬歷十六年(1588年),任吏科給事中僅一月的郭沂上疏抨擊時政,“帝獨手沂疏,震怒”,先將他下詔獄,再下令廷杖六十。大學士王錫爵說“廷杖非正刑,祖宗雖間一行之,亦未有詔獄、廷杖并加于一人者”,明神宗安慰了王錫爵,對郭沂照打不誤。

顯然,官員的力量終究是無法對抗強大的專制皇權,當無法阻止廷杖發生時,他們又毫不畏懼,不惜以飛蛾撲火的方式去面對,這既是為了阻止專制皇權對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破壞,更是為了恪守心中的道理、理想與人格尊嚴。當明武宗執意南巡時,數百名官員拼命勸阻,他們認為,值此國難之際,不以死阻止皇帝,實非臣子所為。金吾衛指揮張英甚至以拔刀自刎的方式相諫,當時他隨身帶了一包土,說“恐污帝廷,灑土掩血耳”。清代文人對明朝官員的“死諫”既有幾分不解,又有幾多敬意:“‘大禮之爭,群臣至撼門慟哭,亦過激且戇矣。然再受廷杖,或死或斥,廢錮終身,抑何慘也?!拦澒傧?,非徒意氣奮發立效一時已也?!?/p>

可惜的是,中國傳統政治制度發展到明中后期,既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皇權專制達到了空前水平;同時也迎來了重大的發展機遇,反映在社會經濟和思想文化領域,是國際交流的日益深化和近代化因素的萌生。在明末的新舊雜陳、垂死與新生之間,廷杖制度仍是無法革除的弊政。

由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明代的廷杖具有明顯的制度屬性。即便像廷議這樣看似發起自最高權力的主宰者勃然大怒的決定,它的“任性”也注定是有限度的。中國傳統皇權制度的發展,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不斷加強,固然是呈現皇權逐步強化的特點,但在此過程中,對皇權的監督機制也在同步構建、發展并不斷完善和加強。換言之,明代國家制度中對“皇權監督”的機制是多重的。制約的力量,一是來自幾千年來逐步形成的治國傳統與理念,“崇三代、法先王”的儒家傳統,規范了皇權的運行軌跡;二是明代國家制度本身的建設日趨成熟,在司法、行政、議政等方面規范了包括皇帝在內所有的社會行為。明朝的多重監察體系,對皇權具有強有力的監督作用;三是在明代商品經濟發展的推進下,社會思想文化呈現出新的時代特征,出現了近代化思潮。士大夫群體(包括官員)在皇權監督方面的意識大為提高,他們努力把凌駕于國家制度體系之上的皇權納入到正常的軌道上來,明代官員的監督作用,值得充分肯定。

(作者為中央民族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清)張廷玉:《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

②《明實錄》,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北?,1962年。

③(清)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

責編/潘麗莉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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