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拒絕繳納費用,物管能否限制其出入
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物業公司的負責人,公司與一處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公司為小區提供物管服務,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分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還規定了服務期限、收費標準、違約責任等。在公司已經提供一年的服務后,面對公司催繳物業管理費用,業主李某借口公司對外墻維護不到位、對公共設施維修不及時、安全保障不理想、環境有時沒打掃等,不管公司如何解釋,就是拒絕繳納。無奈之下,公司只好對李某的門禁卡信息加以處理,希望通過使其無法出入,逼迫其履行繳費義務。誰知,李某反倒提起訴訟,而法院也支持了李某排除公司妨害其出入、賠償其無法出入期間在賓館開房居住費用的請求。請問:這到底是為什么?
讀者:梁茹惠
梁茹惠讀者:
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
一方面,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李某共有權的行使?!段餀喾ā返谄呤畻l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則進一步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即鑒于出入住房的通道、樓梯為業主所共有,李某對相關部分自然和其他業主一樣,具有共同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公司擅自對李某的門禁卡信息加以處理,企圖通過使其無法出入來逼其就范,看似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已而為之,但實質上妨害了李某對公共設施合理使用權的行使,且客觀上確已影響李某正常生活,并造成了被迫在賓館開房居住的損失,公司自然必須對此承擔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另一方面,物管公司索要物業管理費只能通過合法方式進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奔磳τ诶钅辰韫示芙^繳納物業管理費的行為,公司可以經過相關程序之后,通過訴訟來催要,而不得進行“以毒攻毒”式的維權。
顏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