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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網絡犯罪管轄權問題

2017-01-16 22:54韓瑩
東方教育 2016年6期
關鍵詞:網絡犯罪管轄權

韓瑩

摘要:網絡犯罪是以其新型的犯罪方式走進我們的生活。伴隨著網絡蓬勃的發展,網絡犯罪隨之不斷發生。并且由于網絡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其快速的更新速度?!缎谭ㄐ拚福ň牛窋U大了對網絡犯罪的制裁范圍,網絡犯罪已經得到廣大學者的關注。本文將圍繞網絡犯罪的刑法空間效力進行研究。

關鍵詞:網絡犯罪;管轄權;空間效力

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尤其是大數據時代的來臨,網絡一詞在我們的生活中早已經不再陌生,它以一種方便快捷的傳媒方式走進每個人的生活。但是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有其兩面性,網絡也是如此。在看似絢爛的熒屏背后,同時上演著形形色色的危險,釣魚網站、毒舌誹謗、淫穢色情等網絡犯罪問題不斷的出現?!缎谭ㄐ拚福ň牛窋U大了對網絡犯罪的制裁范圍,網絡犯罪已經得到廣大學者的關注。本文將圍繞網絡犯罪的刑法空間效力進行研究。

一、網絡犯罪的概念

伴隨著網絡蓬勃的發展,網絡犯罪隨之不斷發生。并且由于網絡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其快速的更新速度。網絡犯罪的概念就很難有一個穩定的理論。由于網絡犯罪的相對混亂性,該部分所涉及的概念和特征只對目前的網絡犯罪進行簡單概括,以便為后文進行鋪墊。

目前為止,無論是國內外,對網絡犯罪都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普遍認同的是,網絡犯罪是基于網絡環境下產生的新型的犯罪。在中國,大部分的學者認為,網絡犯罪是行為人以非法侵入或破壞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的方式,實施了違反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以及利用計算機實施的傳統犯罪行為。而小部分的學者則;認為,網絡犯罪就是以網絡作為犯罪對象、以網絡作為犯罪平臺的的犯罪。此種觀點將網絡犯罪的行為與結果都局限在網絡中,認為行為和結果都必須在網絡中完成。那么網絡犯罪屬于刑法學意義上的概念,還是犯罪學意義上的概念呢?

多數學者認為,網絡犯罪是犯罪學意義上概念。并非刑法學意義上的概念。網絡犯罪它并不是一種具體罪名,而應該是指某一類犯罪的總稱。網絡犯罪的實質,是屬于一類犯罪的集合。網絡犯罪非但應該包含法定的犯罪,還要包括立法中并沒有的,但因嚴重的法益侵害性而“待犯罪化的犯罪?!半m然《刑法修正案(九)》對網絡犯罪針對網絡犯罪進行了細化規定: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行為的細則等問題。但是網絡犯罪的本質就是,行為人利用信息技術以及法律規定上的漏洞,在互聯網上實施的危害社會利益的犯罪行為。行為的多樣性與復雜性并不能以一個固定的概念來定性。據此,筆者認為從刑法學的角度理解網絡犯罪更為合適。綜上所述,網絡犯罪是指利用網絡技術通過計算機,實施危害社會并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

二、網絡犯罪的特征

(一)網絡化的傳統犯罪。隨著智能電子產品的不斷發展,人們已經越來越離不開網絡,可以說一切事物都已經被網絡化了,包括人類本身。正是因為如此,越來越多的犯罪以網絡為基礎。曾有預言,除了必要的人身對人身(例如強奸犯)的犯罪侵害之外,網絡犯罪可以囊括所有的犯罪形式。由近幾年的事實表明,傳統犯罪已經逐漸呈現出網絡化的趨勢。例如網絡詐騙、網絡誹謗等,似乎傳統犯罪找到了新的出口,已經迫不及待要利用這個平臺展現自我。

(二)無形的犯罪媒介。網絡具有高端的隱秘性,可以使得偵查、取證等行為難以進行,甚至于很多黑客的行為根本沒有得到懲罰。的確,網絡信息并非通過有形的媒介(比如紙張、硬盤等)傳播信息,而是通過數字信號傳輸。這種無形的方式很容易篡改而不被發現。這樣一來,網絡犯罪就很難被察覺或者偵破。 (三)可追蹤的數字信號。數字信號雖然隱秘并且容易篡改,但它只是外部的現象。數字信號的傳輸軌跡是可以追蹤的。網絡空間中的信息均是數據包經過解壓技術形成的,只要通過相應的信息技術是可以查到相關信息的,這就為研究和偵查網絡犯罪提供了必要的突破口。

三、我國網絡犯罪空間效力問題

刑法空間效力是指刑法的適用范圍,既是指一國刑法在一定的范圍內、對一定范圍的人因違反刑法規定行為的適用而產生效力,其主要解決國家刑事管轄權的歸屬問題。

由于網絡犯罪的特殊性,相較于傳統刑事管轄權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在適用刑法空間效力原則時便會產生諸多難題。因此,該問題受到了學者們的不斷研究和關注。主要分為幾種學說。

(一)根據網址來源國管轄

網址類似于我們生活中的地址,這是網址來源管轄主張所持有的態度。網絡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并且通過數據追蹤可以找到網絡活動者進行網絡活動的地址?;诖?,可將網址作為刑事管轄的基礎。該理論的不足在于:首先,如果根據網址來源地歸屬管轄權問題,被該網絡行為侵害的國家便沒有管轄權,那么該國家的相應權利便沒有辦法保證。其次,網絡地址的追蹤是技術方面的問題,有很多黑客一類的侵害行為,目前技術無法破解。并且基于身份無法確定等因數的影響,會導致很多時候無法確認網絡地址的情形。因此,該說存在不足。

(二)有限管轄

有限管轄的原則實際上是屬人管轄原則的延伸,并且有別于保護原則。有限管轄,是指犯罪行為對本國或者本國公民是否具有侵害性為標準,或者說是否與本國以及本國公民的利益具有向關聯性作為管轄的依據。這一觀點與美國的最低限度原則相似,可以說就是借鑒了最低限度原則。但最低限度聯系原則屬于美國民事訴訟領域的內容。雖具可借鑒性,但刑事案件并非像民事案件那樣具有靈活性,刑法應該有自已的原則和標準,一味借鑒并不適合我國國情。再者,“關聯性”一詞模糊不清,難以明確判斷,客觀上很容易失去公平的衡量。因此該說也是存在瑕疵的

(三)傳統管轄權

該觀點認為,雖然網絡犯罪形式多變,但是收侵害的利益必然發生在現實生活中。即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在現實生活中可以明確。并且,網絡犯罪大多利用盜竊、詐騙、色情、賭博、侵犯著作權等形式進行的。大部分的犯罪本質還是傳統犯罪的內容,只不過利用了網絡手段,加入了新興的技術,導致了看起來多樣的犯罪方法,但實質并未改變。因此網絡犯罪的空間歸屬可以利用傳統的管轄方式來解決。

筆者贊同該觀點。以詐騙罪為例,刑法并未規定詐騙的具體方式,只要是能夠讓受害者基于錯誤的認識即可成立詐騙罪。形式的多樣性、異化性并沒有改變本質,也并不應該影響刑法的適用。解決網絡犯罪的形式管轄問題應該立足于傳統的刑法空間效力去解決,并做其做相應的解釋,使網絡犯罪地尤其是犯罪結果地確定。屬地原則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參考文獻:

[1]阮方民:《論我國刑法中屬地管轄權的“犯罪地標準”》,載《杭州大學學報》1997年第1期。

[2]羅藝方,賴紫寧:《網絡空間司法管轄權理論的比較研究》,載《政治與法律》2003年第6期。

[3]于志剛:《關于網絡空間中刑事管轄權的思考》,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6期。

[4]楊彩霞:《網絡背景下屬地管轄原則的診釋與適用》,載《武漢理工大學學報》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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