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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產品分銷換證工作改革探討

2017-01-21 09:05李銀花
中國農業信息 2017年11期
關鍵詞:監督機構分銷檢疫

李銀花

(南京市建鄴區動物衛生監督所,江蘇南京 210019)

動物產品分銷換證工作改革探討

李銀花

(南京市建鄴區動物衛生監督所,江蘇南京 210019)

動物產品分銷換證工作是動物檢疫部門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內容,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餐桌上的食品安全。按照現行流通崗位的職責情況看,動物產品的分銷換證檢疫工作的難度逐漸在加大,而在分銷換證工作與流通環節的制度環節上,實行的動物產品分銷換證工作的弊端逐漸顯現,改革的相關工作刻不容緩。文章通過分析,提出相關參考意見。

動物產品 分銷換證 檢疫 改革

1 現行制度的發展情況

1.1 相關制度發展嚴格

現行動物產品分銷換證制度是在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頒布實施后,為了保證動物產品在市場上的正常流通,農業部門和商業部門委托動物檢驗檢疫部門實行并主管分銷換證制度。分銷換證的主要任務是復驗換證和市場檢疫,而對于復驗換證和市場檢疫的監督工作則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這是特定條件下多部門參與動物產品流通管理下的制度產物。

1.2 現今動物產品分銷換證的制度依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檢疫法》(2013年修訂案)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貨主在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方面,應主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申報檢疫給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檢疫法》雖然對分銷換證工作制度沒有相關的管理規定,農業部在制定《動物檢驗管理方法》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分銷的情況下可以向輸入地的主管監督機構申請換證且不得收費。換證符合條件需提供原始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標志完整,兩者都齊全的情況下。隨后的第二十七條也規定: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在到達目的地后再貯藏后需繼續調運或者分銷的,貨主可以向輸入地主管監督機構再次申報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①提供原始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標志完整,且證物相符;②在有關國家標準規定的保質期內,無腐敗變質;③有健全的出入庫登記記錄;④農業部規定進行必要的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這就為分銷換證工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1]。

2 現行制度的問題與弊端

2.1 制度層面問題

現行的《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未規定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換證后出現問題,并沒有提出原始出證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如果在檢驗檢疫出現問題的情況下,相關的法律責任有實施換證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來承擔。檢疫證明原始方出現的差池,以及對動物產品實行抽樣調查等法律后果由換證后的動物檢疫機構來承擔,除了有失公平之外,也會給少數不法分子中間鉆法律漏洞埋下了隱患。

2.2 工作方式過于繁瑣

在分銷換證工作要查證原始的檢疫證明,而從檢疫源頭——運輸——流通——餐桌的過程當中,多個部門參與,而各個部門都只是在自己所處環節上進行相關職能上的工作,在一些方面出現了相互推諉的情況,特別是在一些重大事故上,這方面的情況尤為嚴重。在其他工作方面,分銷換證工作經常出現2次分銷的情況,甚至出現“小證換大證”的情況,關于相關方面的檢查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開展工作確實存在一些困難。

3 改革探討

3.1 完善服務監管

保障動物產品的正常分銷,到達目的地后,由官方對相關動物產品查驗《動物檢疫證明》是否有效,檢驗標志是否完好無損。同時,要建立信息安全的追溯機制,并且將檢疫信息納入平臺建設上。通過相應的網絡建設,完成區域內動物產品檢疫消息平臺。繼續分銷時,通過各單位的信息發布平臺,將相關內容逐級發布到下一級單位。這樣相關部門可以通過交易平臺和接收證明來確認動物產品的安全信息和檢疫資料。對于存在問題的源頭,應通過下達意見書來通知整改,并且按照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

3.2 原有檢疫證明應繼續有效

關于在檢疫監督方面,對于分銷動物產品,應保持原有檢疫合格證明繼續擁有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在完善服務監管的基礎上,通過信息追溯平臺,查找來源。這樣在擁有原始檢疫合格證明的情況下,貨主可以不申請換證亦不再次申報檢疫。如果發生原始證明和信息丟失的情況下,就有必要重新申報檢疫和申請換證。對于跨區域的,如有特殊情況,例如發生動物重大疫情的情況下,仍可采用原來的動物分銷換證制度,以保障動物產品的檢疫安全。

3.3 制度層面設計

在制度層面上,雖然動物檢疫機構與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在動物產品檢疫職能上分工明確,但在發生重大事故下,仍舊發生推諉扯皮,互相推卸責任的做法。而對于不同部門制訂檢疫證明和檢疫標志并列出現的情況,應采取一個部門同時制訂檢疫證明和檢疫標志。對于相關方面的法律制度,應予以立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完善相關制度。

4 結語

動物產品分銷換證工作的弊端逐年凸顯,雖然歷史上,動物產品分銷換證工作對動物產品檢疫工作起到重要的安全閘作用,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動物產品分銷工作制度也要逐步進行改革。在人民群眾日益關注食品安全的背景下,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一絲不容松懈。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應逐步根據實際情況,對動物產品分銷工作進行改革,完善相關方面制度。

[1] 侯佩興,黃優強,蔣春,等.動物產品分銷換證工作改革探討.中國動物檢疫,2016,(2):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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