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蒙古法制史研究動態

2017-01-24 05:00萩原守額定其勞著彩虹蒙古勒呼譯
中國邊疆民族研究 2017年0期
關鍵詞:法典蒙古研究

[日]萩原守 額定其勞著 彩虹 蒙古勒呼譯

內容提要:已故島田正郎先生開創的北亞法制史研究領域中,蒙古法制史研究是目前在歐美、日本、蒙古國、中國境內的內蒙古等各地最為活躍的領域。關于其研究動態,本稿將蒙古法制史研究的主要成果分為通論性研究、蒙古帝國時期、北元時期、清代蒙古、1911年以后的蒙古等共五章進行介紹和評述。

目錄

前言(萩原)

一、通論性研究(萩原)

二、蒙古帝國時期(萩原)

三、北元時期(萩原)

四、清代蒙古

(一)清代蒙古的法典研究(萩原)

(二)清代蒙古的地方法典研究(額定其勞)

(三)清代蒙古的審判制度研究(額定其勞)

五、1911年以后的蒙古法制史

(一)外蒙古(萩原)

(二)內蒙古(額定其勞)

結語(額定其勞)

參考文獻

前 言

北亞法制史研究巨擘島田正郎先生于2009年逝世。①島田正郎先生追悼??瘓蟮?,《法史學研究會會報》15,2010年,第195-213頁。另參見岡野誠:《弔辭〈島田正郎先生のご葬儀において〉》,《法史學研究會會報》一四,2009年,第193-195頁;萩原守:《島田正郎先生の訃報および追悼文》,《日本モンゴル學會紀要》40,2010年,第81-82頁。

日本法制史學會為了總結包括島田先生業績在內的現階段之北亞法制史研究的相關成果,以饗后學,并藉此促進日后之研究,委托筆者萩原撰寫研究動態。在此深表榮幸。

執筆之際,幸得允準,可自由決定研究領域的范圍,故將其限定在北亞法制史研究中近年來研究者人數最多,論著亦最為豐碩的蒙古法制史領域。本文所述蒙古法制史是指構成以操蒙古語,即后來被稱作蒙古民族為主體的居民的地區和時代的法制史,不受蒙古高原這一地理概念的限定。因此,本文以13世紀以后的蒙古高原為研究對象,對中國本土和伊朗等蒙古帝國時期被統治的地區不予以探討。希冀將來能夠涵蓋所有被征服地區的“蒙古帝國法制史”這一概念展開研究。

島田先生后半生致力于蒙古法制史研究,留下豐碩成果,使該領域如今呈現欣欣向榮的景象??梢哉f,島田先生播下的種子正在發芽成長。

本文由筆者與在國際學術界嶄露頭角的年輕蒙古族學者額定其勞先生共同執筆。這是因為,若欲促進該領域的研究,使其日后更加繁榮,除了日本和歐美等國,作為“本民族的法制史”,蒙古族學者的視角亦不可或缺。關于各自負責撰寫的內容,目錄中已注明。從政治視角,蒙古民族史可大體劃分為六個時期②詳見萩原守:《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創文社,2006年,第6-9頁。:從1206年成吉思汗統一蒙古高原到1368年元朝在中國的統治宣告結束為止的“蒙古帝國時期”;從1368年到1691年喀爾喀蒙古(后來的外蒙古)歸附清朝,蒙古人在蒙古高原仍保持獨立的“北元時期”;從1691年到1911年蒙古宣告獨立的“清朝統治時期”;從1911年到1921年經過反抗中華民國軍閥和俄國白軍的統治,并獲得再次獨立的“博格多汗制蒙古國時期”;從1921年到1992年的“社會主義時期”③1911年至1924年間稱蒙古國,1924年改為蒙古人民共和國,1992年再次更名為蒙古國。;自1992年至今為“資本主義時期”。本文根據上述劃分,按13世紀至今的時間順序依次展開敘述。其中,關于研究最為活躍的清代部分,從法典研究與審判制度研究兩方面進行介紹。

一、通論性研究

按照不同歷史時期,介紹相關研究動態之前,應首先提到兩位從事通論性研究的偉大先驅。他們是俄國的梁贊諾夫斯基(Валентин·Александрович·Рязановский)和前文提到的島田正郎①關于二人的生平與著作目錄,請參考Riasanovsky,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Mongol Law, rpt.Indiana Univ.1965,pp.vi-xiii,339-343;梁贊諾夫斯基著,青木富太郎譯《蒙古法の基本原理》,1975年:1-6頁、1-4頁(卷首之譯者序、著者序等)、1-14頁(卷末再版的譯者跋);島田正郎博士頌壽紀念論文集刊行委員會《東洋法史の探究 島田正郎博士頌壽記念論集》,汲古書院,1987年,3-30頁;《法史學研究會會報》15, 2010年:195-196頁;島田正郎《回想》《契丹國 遊牧の民キタイの王朝〈新裝版〉》,東方書店,2014年等。。

梁贊諾夫斯基的主要著作有文末“文獻目錄”中列舉的三部(兩部為英文,一部為俄文)。其中,關于蒙古本部(不包括俄羅斯聯邦境內的布里亞特和卡爾梅克)的法制史,其最晚撰寫的《蒙古法的基本原理》一書聞名遐邇。該書全面、概括地記述了自13世紀成吉思汗制定的法典——“大札撒”到1924年更名蒙古人民共和國為止的蒙古法制史,至今仍是綜合了解俄國和歐美研究的必讀之物。另外,關于布里亞特和卡爾梅克,其《Customary Law of the Mongol Tribes: Mongols, Buriats, Kalmucks》和《Monгoльcкoe npaвo—npeимyщecmвeннo oбычнoe》里有頗為詳細的研究。

然而,現在看來,其研究的所有題目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首先,因梁贊諾夫斯基不能直接解讀當地語言書籍,其研究僅僅是對其他學者的俄語或德語研究成果加以歸納概括而已,自己未能直接對法典進行分析。其結果,正如下文所述,導致了關于大札撒的錯誤的分析,以及對清朝蒙古例(蒙古人專用法)的法典名稱的誤解等。其次,因沒有關于審判制度的前人研究,梁贊諾夫斯基的研究實際上僅止于法典研究。如今,若只依靠他的成果進行研究是十分危險的。

與此相反,原本從事遼史研究的島田正郎也許是因為感到遼代的法制史料匱乏,抑或受到梁贊諾夫斯基《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Mongol Law》的啟發,從1968年②島田正郎于該年發表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則例》(《法制史研究》18,后經修改,收入《清朝蒙古例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五——》,117-154頁)一文,自此真正開始了清朝蒙古例的研究。起熱衷于清朝蒙古例的研究。島田正郎的研究方法在諸多方面與梁贊諾夫斯基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首先,他充分挖掘梁贊諾夫斯基未能利用的漢文史料,對蒙古族,乃至從古到今的“北方歐亞法系”進行了通論性研究(《北方ユーラシア法系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四——》,《北方ユーラシア法系通史》)。尤其是關于清朝蒙古例(中文版)的條文研究,至今仍被學術界所青睞(《清朝蒙古例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五——》)。另外,與梁贊諾夫斯基不同的是,島田正郎幾乎沒有參考薩噶斯特(Sagaster)的《Zw?lf mongolische Strafprozessakten ausder Khalkha-mongolei》,鮑登(Bawden)的《The Investigation of a Case of Attempted Murder in Eighteenth Century Mongolia》、《A Case of Murder in Eighteenth Century Mongolia》、《A Juridical Document from Nineteenth Century Mongolia》、阿亞侖(Ayalon)的《The Great Yasa of Chingiz Khan,a Reexamination》等已用英、德、俄文發表的、具有決定性意義的研究文獻,結果完全與歐美文獻學角度的研究失之交臂。加之,他未曾撰寫英文論文,其知名度在歐美等國并不高。如今,歐美學者依然僅參考梁贊諾夫斯基的著作,這無疑是學術界的一大憾事。

此外,關于漢文史料無法解決的問題,島田正郎的研究與梁贊諾夫斯基一樣,若直接利用是極其危險的。例如,姑且不論下文中提到的《阿拉坦汗法典》《喀爾喀濟如姆》等,即便是其最擅長的清朝蒙古例,也沒有參考滿蒙文本的條文原文。另外,其有關蒙古例的實效性和審判制度的研究(《清朝蒙古例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五——》,《清朝蒙古例の実効性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七——》)與梁贊諾夫斯基相同,亦不足為憑。這是因為他未能利用滿蒙文審判記錄以及歐美等國介紹這些審判記錄的研究成果。

在德國和中國也出版了一些通論性的研究著作,且與上述二人的研究非常相似。例如,德國學者阿靈格(Alinge)的《Mongolische Gesetze,Darstellung des geschriebenen mongolische Rechts (Privatrecht, Strafrecht u.Proze?)》、中國學者齊格的《古代蒙古法制史》及其蒙文版《Erten-ü Mongγиl-иn qaиli ?aγa?a-yin teüke》等可以說都是在梁氏的通論性研究和以此為基礎的其他研究的影響下寫成的概論。因此,很難說是基于原始史料的研究性著作。盡管如此,齊格的著作中,關于北元時期與清代的蒙文法典,對原始史料做了直接探討。因此,完全具有研究性著作的價值。

在蒙古國,寶力德巴特爾(Болдбаатар)、倫德堅欽(Л?ндээжанцан)的通論性研究(《Moнгoл yлcын m?p, эpх з?йн m??хэн yлaмжлaл》)最具代表性。該書以1911年以后的法制史研究為主。

綜上所述,研究蒙古法制史需掌握多種語言。這給過去的歐美和日本學者,現在的內外蒙古研究者們帶來了諸多困難。例如,就以史料而言,若研究13世紀的法制史,會涉及波斯語和漢語;如果研究清代,則至少需要掌握滿、蒙、漢三種語言。而且不論研究哪一時期,都需要閱讀英、德、俄、中、日、蒙文等多語種的研究文獻。研究多文化交錯的地區時,也往往伴隨著這樣的情況,而克服這一困難對誰來說都絕非易事。目前,無論哪一時期的法制史,可以說日本的研究達到了高水平。這得益于其能夠學習多種語言,且在多所高??梢跃吐毜牧己玫难芯凯h境。

二、蒙古帝國時期

蒙古帝國時期的《大札撒》據稱是由成吉思汗制定的法典。其原文及審判記錄等確鑿的史料今已無存,故難以進行具體的法制史研究。目前,蒙古帝國時期法制史研究的基本問題是:當時的法律是以怎樣的形態存在的。

上文所述梁贊諾夫斯基的《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Mongol Law》和島田正郎的《北方歐亞法系研究》、《北方歐亞法系通史》利用歐美學者們從阿拉伯語、波斯語史料中對《大札撒》的輯佚,并分析了其內容。然而,自從阿亞侖(Ayalon)之《The Great Yasa of Chingiz Khan, a reexamination》一文證實,關于《大札撒》的基本史料皆出自志費尼用波斯語撰寫的《世界征服者史》以后,詳細研究《大札撒》的內容幾乎失去了意義。因為,當今時代要求研究者必須進行“直接對照史料原文”的嚴謹的文獻學工作。

與此相反,近來爭論的問題是《大札撒》是否確實存在。摩根(Morgan)的《The‘Great Yāsā of Chingiz Khān’ Mongolian Law in the īlkhānate》率先強烈質疑作為成文法典的《大札撒》的存在后,羅依果(Rachewiltz)和宇野伸浩等紛紛進行反駁(《Some Reflections on ?hinggis Qan`s ?asag》;《チンギス?カンの大ヤサ再考》)。其后,摩根又于2005年撰文反駁了以上二人的觀點。雖然筆者不是這一領域的專家,但認為旁征博引波斯語、漢語史料的宇野伸浩的說服力極高,《大札撒》確實是存在的。在這方面,歐美的部分研究者尚未讀過日語的研究成果。

除此之外,還有拉奇涅夫斯基(Ratchnevsky)撰寫的探討《大札撒》編纂過程的的《Die Yasa (?asaq) ?inggis-khans und ihre Problematik》和朝克圖所著詳細考究蒙古帝國時期法律狀況的《チンギス?カンの法》等研究成果。另外,關于蒙古帝國時期被稱為札魯忽赤的斷事官的研究,雖有田村寬造的《チンギス?カーンの札撒》、四日市康博的《ジャルグチとビチクチに関する一考察——モンゴル帝國時代の行政官——》和《ジャルグチ考——モンゴル帝國の重層的國家構造および分配システムとの関わりから——》等多篇論文,因審判記錄皆已亡佚,當時審判制度的實際情況至今尚不明了。

相比之下,元朝統治時期的中國本土的法制史方面,因判例史料《大元圣政國朝典章》流傳至今,有《元代の訴訟裁判制度の研究》(有高厳)、《宋元時代の法制と裁判機構》(宮崎市定)、《Jurisdiction, Penal Code, and Cultural Confrontation under Mongol-Yüan Law》(拉奇涅夫斯基)、《元典章?通制條格——附遼?金?西夏法》(植松正)、《元朝的審判機構和審判程序》(陳高華)、《元典章文書の研究》(田中謙二)、《元初強姦犯殺害の一審判案件について》和《元初刑事審判手続と法司》(七野敏光)等諸多研究成果相繼問世。由于不屬于蒙古法制史的范圍,此處不予詳細介紹。從上述宮崎市定、植松正、田中謙二等人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傳統法制的實際狀況與蒙古人統治之間的關系。

三、北元時期

元朝崩潰后,當時的幾部法典在蒙古地區得以傳至今日,不得不說是值得慶幸的。研究者們對這些法典進行了注釋、翻譯等大量的研究工作。然而,與蒙古帝國時期一樣,由于審判記錄基本沒能保留下來,因此,尚無值得信賴的研究成果。

下面,以法典的制定時間為序,依次介紹與上述法典相關的研究。首先,德國學者麥瑟扎爾(Meisezahl)在其1973年的文章中公布了英國陸軍少佐貝爾(A.F.Bell)贈送給利物浦博物館的藏文法典的照片,并判斷該法典的制定者為16世紀土默特部的阿勒坦汗。隨后,蒙古人民共和國的藏文文獻學者比拉(Ш.Бира)在《ⅩⅥ зууны нэгэн Монгол цаазны бичиг》一文中,將該法典的部分內容譯成了現代蒙語。其后,拉希敦都克(Rasidondok)又將比拉的蒙文譯文譯成英文(《A sixteenth century Mongol code》)。根據該英譯文,島田正郎分析了法典的內容,并將其命名為《阿勒坦汗法典》。①參見二木博史《島田正郎著〈明末清初モンゴ?法の研究〉》,《法制史研究》三七,1987年(書評)。我們應對最先公布法典的麥瑟扎爾和直接嘗試翻譯的比拉的功績給予高度的評價。但對于拉希敦都克和島田正郎兩位學者的研究,不得不說違反了“直接對照原文”的文獻學研究的鐵則。

其后,來自青海省,并精通藏語的蒙古族學者青格勒在《〈グゥシ?ハ-ン法典〉の成立——所謂〈アルタンハーン法典〉に対する疑問——》一文中指出,該法典的制定者不是阿勒坦汗,而是青海和碩特部先祖固始汗。如果認為是阿勒坦汗制定的話,會產生諸多疑問:蒙古統治者為何用藏文制定(或是翻譯)法典,法典針對的對象是蒙古人還是藏族人(該法究竟是否為了適用亦不清楚)等。相反,如果制定者是17世紀從西蒙古進入青海和西藏的固始汗的話,可以很容易地解釋為,已成為“藏王”的他為了統治西藏制定了法典。據青格勒稱,法典的藏文極其難懂且稚拙。遺憾的是,法典全文至今未翻譯成其他語言。另外,由于《阿勒坦汗法典》的制定時間很可能早于固始汗制定的蒙古法典,因此,青格勒又否定了先前固始汗制定了《阿勒坦汗法典》的觀點(《K?kenaγиr-иn ?iγиlγan-и ?aγa?a-yin bi?ig》,1-62頁)。因此,只能說該研究尚未擺脫文獻學的層面,法制史方面的研究仍沒有進展。在比較蒙古和藏文的傳統法律體系方面,《阿勒坦汗法典》亦是彌足珍貴的。隨著西藏諸法典的研究不斷深入,期待出現關于該法典的嚴謹的文獻學研究。

第二,關于蒙古國布剌干省的佛教遺跡中發現的《白樺法典》(üyisün ?aγa?a)有一系列的研究。該法典寫于樺樹皮,故因此得名。它是16-17世紀喀爾喀地區制定的法典。最初,蒙古人民共和國學者丕爾列(Πэрлээ)用蒙文抄寫并刊布了該法典,另做拉丁文轉寫、研究(《Халхын шинэ олдсон цааз эрхэмжийн дурсгалт бичиг》《ⅩⅦ зууны эхэн м?чл?гийн монгол яруу найргийн ?йсэнд бичсэн хоёр з?йл》《?йсэнд бичсэн цаазны ??д?с》)。之后,日本學者二木博史陸續發表對《白樺法典》的日譯、注釋(《訳注白樺法典(1)(2)(3)》)和研究(《白樺法典について》)。俄國學者納希羅夫(Ηасилов)將該法典用蒙文鉛印出版,并做了拉丁文轉寫、俄譯和研究(《Вoceмнa?цamь cmenных зaкoнoв, Пaмяmник мoнгoльcкoгo npaвa ⅩⅥ-ⅩⅦвв.》)。蒙古學者巴雅爾賽罕(Баярсайхан)用西里爾蒙文進行轉寫,并為條文編排了序號。據二木博史的《白樺法典について》一文,該法典的條文是從16世紀末至17世紀初,喀爾喀蒙古王公相繼制定的,從中可以看到受清朝影響之前的蒙古法律傳統?;蛟S將來可以進行將《白樺法典》與其后產生的諸法典比較的法制史研究吧。①參見二木博史《國際學會〈モンゴ?文學のテクスト研究〉》,《日本モンゴ?學會紀要》四四,2014年。

此外,《蒙古-衛拉特法典》(yeke ?aγa?a、大法典)和《喀爾喀濟魯姆》(qalq-a ?irum、喀爾喀法規)兩部著名法典流傳至今,與之相關的各種版本、翻譯以及詳細的研究等均已出版?!睹晒?衛拉特法典》是1640年西蒙古的衛拉特部與外蒙古喀爾喀部共同制定的法典。戈爾斯通斯基(Голстунский)用蒙古鉛印刊布了該法典及其俄語譯文(《Moнгoлo-oйpamcкиe зaкoны1640 гo?a》)。迪雷克夫(Дылыков)刊布了該法典的托忒文本的照片、蒙文轉寫、拉丁文轉寫及俄譯(《Их цaaз“Вeликoe yлoжeниe”Пaмяmник мoнгoльcкoгo фeo?aльнoгo npaвaⅩⅦв.》)。在內蒙古,出版了道潤梯布(Doronatib)的《Oyirad ?aγa?a》和寶音烏力吉(Buyan-?l?ei)、包格Bouge的《Mongγиl-Oyirad-un ?aγa?a-yin bi?ig》兩部講解《蒙古-衛拉特法典》的著作。其后,蒙古國立大學法學院的巴雅爾賽罕發表了西里爾文轉寫(《Moнгoлын m?p, эpх з?йн m??х ,(Дээж бичиг)Ⅰ,?эвmэp》),其弟子巴圖巴雅爾(Батбаяр)在《“ИХ ЦААЗ”-ын эх бичгийн cy?aлгaa》中再次收錄了戈爾斯通斯基的蒙文鉛印版和迪雷克夫的托忒文照片,甚至附上了拉丁文轉寫、西里爾文轉寫、拉丁文和西里爾文的語匯索引。

關于《喀爾喀濟魯姆》,蒙古人民共和國扎蘭阿扎布(Жалан-аажав)撰文,探討了其歷史意義(《Хaлх жypaм бoл Moнгoлын хyyль цaaзны эpmний ?ypcгaлm бичиг》)。著名學者、政治家布里亞特蒙古人扎姆察拉諾(Жамцарано)用俄文翻譯的《喀爾喀濟魯姆》及譯文索引,在其去世后的1959年得以付梓。另外,那順巴拉珠爾(Nasunbal?ur)也出版了蒙文鉛印版的《喀爾喀濟魯姆》(《Qalq-a ?irиm》)。后來,布里亞特蒙古人迪雷克夫刊布了該法典的蒙文過錄本,同時收錄了扎姆察拉諾的俄譯,并做了注釋和解說(《Хaлх ?жиpyм》)。在內蒙古,道潤梯布出版了鉛字本的《喀爾喀濟魯姆》,并做了解說(《Qalq-a ?irиm》)。進入21世紀,蒙古國學者們開始出版史料原文。首先,巴雅爾賽罕刊布了兩個版本的西里爾文的轉寫(《Moнгoлын m?p, эpх з?йн m??х ,(Дээж бичиг)Ⅰ, ?эвmэp》,53-119頁)。之后,巴雅爾賽罕、烏云畢力格、巴圖巴雅爾等編《Хaлх Жypaм(Эх бичгийн cy?aлгaa)》中刊布了包括被視為善本的西庫倫本在內的三個版本的照片、拉丁文轉寫、西里爾文轉寫、詳細的語匯索引等,是最具權威的基礎研究成果。

同時,在日本,田山茂主要利用上述《Moнгoлo-oйpamcкиe зaкoны 1640 гo?a》、扎姆察拉諾的《Qalq-a Jirum》和迪雷克夫的《Хaлх ?жиpyм》,在其《蒙古法典の研究》中將《蒙古-衛拉特法典》和《喀爾喀濟魯姆》譯成日文。他盡可能地對照多種版本,而且因為是全譯,在當時可謂杰作。但現在看來,其拘泥于俄文翻譯的問題頗為明顯。直接援引該日文譯本是有風險的。例如,被俄文譯本遺漏的蒙文版本里的某些文字亦不見于田山的日文譯本。①萩原守:《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創文社,2006年,第96-99頁。不得不說,在“直接對照原文”這一文獻學原則具有絕對價值的今天,田山的研究存在著一定的不足。當然,如果想通過日譯了解法典的全貌,田山的研究至今仍不失其價值。毋寧說,繼田山之后,在日本沒有出現二木博史譯注《白樺法典》那樣嚴謹的研究是一個大問題。除了《白樺法典》,二木博史在《訳注白樺法典(3)》中,從文獻學的角度,對《喀爾喀濟魯姆》的形成過程進行了詳細的實證研究。日本依然保持著較高的研究水準。

據《訳注白樺法典(3)》一文,1676年以后,喀爾喀的土謝圖汗部為中心的王公陸續制定了《喀爾喀濟魯姆》的諸條文,而其中大部分條文是在1691年喀爾喀蒙古歸附清朝后制定的。因此,在清朝治下,這些條文與滿洲皇帝制定的蒙古例條文同時并存,且與清代蒙古的法制有直接的聯系。對于這點,例如,拙文《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91-112頁,1990年初刊)中,發現《喀爾喀濟魯姆》的條文里夾雜著清朝皇帝制定的舊蒙古例條文,以及即便是入清以后,實際的判決中依然在適用《喀爾喀濟魯姆》等現象,進而探討了喀爾喀的法律從《喀爾喀濟魯姆》向清朝蒙古例漸變的過程。內蒙古的蒙古族學者達力扎布在《〈喀爾喀法規〉制定的原因及實施范圍初探》一文中亦探討了這一漸變過程,同時指出編纂《喀爾喀濟魯姆》緣于對獻給喀爾喀蒙古最大的活佛哲布尊丹巴的牧民,即伊克沙畢進行司法統治的需要。另外,蒙古勒呼在《〈ハルハ=ジロム〉における乾隆11年法の再検討――蒙古例の乾隆12年法を手がかりとして――》中證明,乾隆朝的蒙古例中曾暫時添入了應蒙古王公的請求,深受《喀爾喀濟魯姆》影響的條文。于是乎,《喀爾喀濟魯姆》和“蒙古例”之間的相互關系成為倍受矚目的研究領域。

綜上所述,關于《蒙古-衛拉特法典》和《喀爾喀濟魯姆》,內外蒙古和日本的研究者們很好地繼承了俄國人和俄國布里亞特蒙古人開創的扎實的研究。盡管如此,包括《白樺法典》,無論哪部法典均以文獻學研究為主,就法制史角度開始研究的只有《喀爾喀濟魯姆》。

其次,如前文所述,由于北元時期的審判記錄未能保留下來,目前研究當時審判的實際情況和法律適用問題近乎不可能。雖然過去《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Mongol Law》《蒙古法典の研究》《北方ユーラシア法系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四——》和《明末清初モンゴル法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六——》等著作都對這一時期的審判制度進行了推測,但依據這些推測做進一步的研究是十分危險的。就連《喀爾喀濟魯姆》在北元末期和清代初期究竟擁有何種程度的法律效力,也未獲得明確的證明。

四、清代蒙古

(一)清代蒙古的法典研究

現在的內蒙古于1634-1636年、外蒙古于1691年、西蒙古的準噶爾部于1757年紛紛被納入清朝的統治之下。從此,除俄帝國轄下的布里亞特外,最終蒙古諸部盡歸清朝,接受北京的清廷和理藩院的司法統治。雖然清王朝的基本法典是《大清律例》,但清朝對盟旗制度下的一般蒙古人(八旗蒙古、伊克沙畢除外)陸續制定了諸多法律,統稱為蒙古例(蒙古語:Mongγul ?aγa?a-yin bi?ig、滿語:Monggo fafun i bithe)①關于清朝針對各民族制定的法典,參見萩原守:《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創文社,2006年,第23-32頁。。蒙古例根據需要,屢屢以法典的形式編纂、刊刻。

這些蒙古例的法典中,最著名的是《蒙古律例》(乾隆年間和嘉慶初期數次出版,至少乾隆五十四年版之后,數次以滿、漢、蒙三種語言出版)和《理藩院則例》(嘉慶年間以后,數次以滿、漢、蒙三種語言出版)。關于這兩部法典,如后文所述,學者們從很早便開始了積極的研究,但最先梳理清蒙古律全貌的是島田正郎。尤其《蒙古律例と理藩院則例》一文(《北方ユーラシア法系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四——》,117-149頁。1968年初刊,參見注5),以上述兩部法典的漢文版本為基礎,廓清了二者間的相互關系,成為研究史上最具劃時代意義的成果。在此之前,學者們甚至尚未認識到嘉慶年間以后,《理藩院則例》繼承并發展了《蒙古律例》,而后者遂失去效力這一基本史實。沒有核對原文的梁贊諾夫斯基等人誤讀了俾丘林(Бичурин)《Зanиcки o Moнгoлии》中的正確的俄文翻譯,完全混淆了法典的名稱,將兩者均稱作《理藩院則例》。②詳見萩原守:《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創文社,2006年,第642-644頁?!睹晒怕衫窙]有序文,出版年代亦不詳,這很可能是造成誤讀的一個原因。另外,從清初到清末,一直作為統稱的“蒙古例”和乾隆、嘉慶初期的法典《蒙古律例》的蒙古語名稱、滿語名稱均完全相同。即使現在翻譯成漢語和日語時,將二者混淆的情況比比皆是。正因如此,放眼世界,島田正郎的論文《蒙古律例と理藩院則例》即使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意義。

在介紹這兩部法典的相關研究之前,首先介紹頒布《蒙古律例》之前,即乾隆朝之前的清朝初期蒙古例的研究概況。關于這一領域,現在仍有很多問題尚不明了。目前,不只歐美與日本,內外蒙古學者們的研究也集中在這最受矚目的領域。

島田正郎的《明末清初モンゴル法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六——》是最先研究清初蒙古法制史的著作?,F在看來,該研究也存在很多問題。其最大的原因是,進入20世紀80年代,在蒙古國和中國,開始逐漸地發現并公開清初的法典史料,而且基本都是蒙文法典。遺憾的是,島田正郎很難解讀這些法典。當然,他從日譯《舊滿洲檔》、《滿文老檔》里精心地查出針對蒙古人的法律措施,如果只拋開沒有核對滿文原文這一點,其研究方法至今依然有效。將來,《舊滿洲檔》《滿文老檔》須與下列新史料做比較研究。

關于這些新史料,近年發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首先,作為最早的法制史料,從北京中國國家圖書館(舊北京圖書館)發現了一般稱為《崇德三年軍律》的簡短的蒙文木刻板的小冊子。該法規是清朝第二代皇帝皇太極于入關前之崇德三年(1638)八月二十二日,遠征明朝之前,對八旗軍人下達的軍事訓令,即“軍律”。該史料最早著錄于《全國蒙文古舊圖書資料聯合目錄》。中國國家圖書館蒙文文獻工作者申曉亭女士(漢族)在《北圖所藏蒙文珍本崇德三年〈軍律〉》中對該軍律做了漢譯和簡短介紹之后,逐漸廣為人知。其后,萩原守在《清朝蒙古例の淵源の一形態——北京図書館所蔵モンゴル文法規《崇德三年軍律》を手がかりにしてー》《中國·國家図書館所蔵〈崇德三年軍律〉の文獻學的再検討--八旗の法から清朝蒙古例への編入過程》中,為該軍律做了拉丁轉寫和日譯,同時對比臺北中央研究院所藏的漢文版本和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內國史院滿文檔案》中的滿文版本,進行了文獻學方面的探討。研究表明,這一針對八旗兵制定的軍律直到康熙三十五年(1696)前后才收入蒙古例集成法典,一直延續到清末。該軍律對于探討八旗的法律和盟旗制度下之蒙古人的法律之間的相互關系具有重大意義,同時也是探尋清朝蒙古例之起源的珍貴史料,今后或許會成為研究早期蒙古例全貌的出發點。

關于清初的蒙古例,島田正郎早在《清朝蒙古例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五——》(124-129頁)、《明末清初モンゴル法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六——》(409-410頁)中即已指出,《清朝實錄》康熙六年(1667)九月癸卯日中記載:“崇德八年(1643)頒給《蒙古律書》,……增入見在增減條例頒發?!倍@部康熙六年的《蒙古律書》是蒙文木刻版,現藏于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由該館蒙古族工作人員李保文在1992年7月發現。在其《康熙六年〈蒙古律書〉》一文中,該法典被首次廣泛介紹,并譯成了漢文。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和內蒙古大學蒙古學學院編《清內閣蒙古堂檔》第22卷中將該法典的全文影印出版。其后,李保文又翻印了該法典,并用獨特的方法做了拉丁文轉寫(《清朝〈蒙古律〉的題名及其歷史作用》)。另有王長青的《康熙六年〈蒙古律書〉について》對該法典進行了出色的解說和研究。

其次,在20世紀20年代,扎姆察拉諾從外蒙古發現了康熙三十五年(1696)前后出版的蒙文木刻版的法典。梁贊諾夫斯基在《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Mongol Law》(63頁)中提及該法典,并聲稱是從扎姆察拉諾直接聽說的。因此,該法典雖早已為人所知,但此后一直下落不明,當1982年二木博史重新發現這部收藏于蒙古國國立圖書館的法典(《ハルハ?ジロムの成立過程について》《島田正郎著〈明末清初モンゴ?法の研究〉》),再次引起了廣泛關注。上文提到的布里亞特蒙古族學者迪雷科夫出版了該法典的過錄本、拉丁文轉寫、俄文譯注(Цaa?жин бичиг《Moнгoльcкoe yлoжeниe》Цинcкoe зaкoнo?ameльcmвo ?ля Moнгoлoв 1627-1694.гг.)。同時,曾在內蒙古留學過的德國女研究者豪徹特(Heuschert)在《Die Gesetzgebung der Qing für die Mongolem im 17.Jahrhundert anhand des Mongolischen Gesetzbuches aus der Kangxi-Zeit (1662-1722)》中做了德文翻譯、拉丁文轉寫和詳細的解說。前者為全譯,但基本上沒有詳細的解說。后者不是全譯,轉寫和譯文中雖有遺漏,但廣泛參考了既有的研究成果(包括島田、萩原等人的日文研究著作),將該法典置于清朝整個法律體系內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解說和探討。二人的研究可謂各有千秋。之后,李保文(《理藩院律書》)和達力扎布(《康熙三十五年的〈蒙古律例〉研究》)分別將該法典譯成了漢文。其中,前者只公布了法典的蒙文鉛印版和全譯;后者除拉丁文轉寫和全譯外,另與康熙六年的《蒙古律書》進行了逐條比較。以上四位學者中,特別是豪徹特和達力扎布的研究方法超越了單純的文獻學研究,其重要性直接關系到今后的法制史研究。

如前所述,被稱為蒙古例集成法典的《蒙古律例》(乾隆年間)、《理藩院則例》(嘉慶朝以后)曾多次出版。關于這兩部法典,接下來按照國別依次介紹相關研究成果。最早研究這兩部著名法典的是俄羅斯的學者。俾丘林的《Зanиcки o Moнгoлии》和利波夫佐夫(Липовцов)的《Улoжeниe киmaйcкoй naлamы внeшних cнoшeний》同一年(即1828年)在俄羅斯帝國首都圣彼得堡問世。

前者《Зanиcки o Moнгoлии》由2卷構成,其中第2卷第四章(203-339頁)中,用俄文翻譯了最后一版,即乾隆五十四年(1789)的《蒙古律例》,并做了若干注釋。雖然不知道俾丘林利用的《蒙古律例》是何種文本,但從其他譯著來看,很可能是漢文版。后來《Зanиcки o Moнгoлии》被譯成德文,于1832年在柏林出版。德譯本(海金斯(Hyakinth)《Denkwürdigkeiten über die Mongolei.Aus dem Russischen übersetzt von Karl Friedrich von der Borg》)為鉛印版,縮編為1卷。與原書相同,第四章(320-426頁)收錄了《蒙古律例》的全譯和注釋。

后者《Улoжeниe киmaйcкoй naлamы внeшних cнoшeний》亦為2卷本,將嘉慶二十二年(1817)的,即最初的滿文版《理藩院則例》譯成了俄文,相當于《理藩院則例》序文的“原奏”部分也被翻譯,對了解編纂情形大有裨益。梁贊諾夫斯基等人主要利用該俄譯本進行研究(《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Mongol Law》,64-65頁)。

這兩部19世紀初的開拓性的史學研究,雖具有當時濃郁的外交和政治意味,自然無法了解蒙古例的全貌,但除了這兩部著作外,至今沒有其他西文譯本。由于精通滿、漢、蒙三種語言的研究者在歐美也是鳳毛麟角,因此,這兩部譯著至今未失去其價值,仍被頻繁利用。反言之,此后歐美的新研究中,直接對照原文的研究極少。

繼上述研究之后,俄國的蒙古例研究中,最具價值的成果是《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Mongol Law》。關于蒙古例,他僅僅論述了前面提到的從扎姆察拉諾聽說的康熙三十五年法典、《Зanиcки o Moнгoлии》翻譯的乾隆五十四年版《蒙古律例》(梁贊諾夫斯基將其誤以為《理藩院則例》),以及利波夫佐夫翻譯的嘉慶二十二年版《理藩院則例》等三部法典,沒有掌握蒙古例的全貌。然而在日本,《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Mongol Law》由青木富太郎翻譯出版,給后來的研究帶來深遠的影響。這一點與在日本俾丘林和利波夫佐夫偉大的研究被無視呈鮮明的對比。

在俄羅斯、蘇聯的影響下,西歐國家也開始了相關研究。在德國,阿靈格(Alinge)出版了《Mongolische Gesetze, Darstellung des geschriebenen mongolische Rechts(Privatrecht, Strafrecht u.Proze?)》一書。其目次與《Moнгoльcкoe npaвo—npeимyщecmвeннo oбычнoe》、《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Mongol Law》完全相同,按時代順序對《大札撒》、《蒙古-衛拉特法典》、《喀爾喀濟魯姆》、清朝蒙古例等逐一介紹,分析了各個法典的內容。關于蒙古例的部分,仿佛抄襲了梁贊諾夫斯基的記述,僅就三部法典做了論述。

另外,不可思議的是,阿靈格的書中完全沒有提到《Зanиcки o Moнгoлии》的德譯本《Denkwürdigkeiten über die Mongolei.Aus dem Russischen übersetzt von Karl Friedrich von der Borg》,也未將其列入文獻目錄中。正如阿靈格所言(《Mongolische Gesetze,Darstellung des geschriebenen mongolische Rechts (Privatrecht, Strafrecht u.Proze?)》,38頁),卷末附錄中的乾隆五十四年版《蒙古律例》(德文節譯,前引阿靈格的著作,139-157頁)直接譯自《Зanиcки o Moнгoлии》,與海金斯(320-426頁)的德譯文有所不同。而且,正文里雖提及《Улoжeниe киmaйcкoй naлamы внeшних cнoшeний》,但不知何故,未將其列入文獻目錄。盡管阿靈格的書短小精悍,但近乎抄襲了梁贊諾夫斯基的研究,同樣未能參考史料原文,其研究價值不是很高。

此外,關于蒙古例影響下的審判方面,薩噶斯特(Sagaster)的《Zw?lf mongolische Strafprozessakten aus der Khalkha-mongolei》一文影印了四件收藏于柏林國立圖書館(Staatsbibliothek zu Berlin-Preussischer Kulturbesitz)的蒙文審判文書(1967年收藏于蒂賓根國立圖書館),在對其轉寫和譯成德文的基礎上,還做了研究。這四件文書是光緒十六年(1890)前后在喀爾喀蒙古東部的克魯倫巴爾斯浩特盟中前旗結審的三起盜竊細案的供詞和判決書。①關于以上案件的詳情,參見萩原守:《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創文社,2006年,第78-85頁。該文比島田正郎開始研究蒙古例早一年,內中雖對旗內的審判程序等做了相應的探討,但涉及《Улoжeниe киmaйcкoй naлamы внeшних cнoшeний》的部分十分簡短,而且對適用的蒙古例和大清律例條文也不感興趣。這是令人遺憾的。因此,該文與其說是法制史論文,不如說是介紹審判文書的文獻學的論文。

在英國,鮑登(Bawden)的《The Investigation of a Case of Attempted Murder in Eighteenth Century Mongolia》《A Case of Murder in Eighteenth Century Mongolia》《A Juridical Document from Nineteenth Century Mongolia》也介紹了蒙古例影響下的審判文書。鮑登將烏蘭巴托出版的蒙文審判文書集(西里爾蒙文轉寫),根據不同的案件,做了逐一概括(僅1969c為全譯)。第一篇論文中探討的案件是乾隆五十三年(1788)至五十六年(1791)間在喀爾喀克魯倫巴爾斯浩特盟左翼右末旗發生的殺人未遂案件。第二篇論文涉及的案件為乾隆五十四年(1789)在同一旗發生的另一起命案(一同自殺)。第三篇論文研究的是道光十二年(1832)至十三年(1833)年間在喀爾喀克魯倫巴爾斯浩特盟中左旗發生的命案。①關于上述事件的詳情,參見萩原守:《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創文社,2006年,第59-78頁。

雖然鮑登總結了各個事件的經過和審判程序,但如同薩噶斯特,未參考蒙古例中有關審判程序的規定,亦未提及案件當中適用的蒙古例、大清律例。很明顯,也沒有參考島田正郎在1968年發表的關于蒙古例法典的論文《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則例》。所以,鮑登的文章也不是法制史的研究,而是介紹裁判文書的文獻學的論文。

法國的研究有勒格朗(Legrand)的《L’administration dans la domination Sino-Mandchoue en Mongolie Qalq-a, Version mongole du Lifan Yuan Zeli》。該書分析了道光六年(1826)蒙文版《理藩院則例》(現藏于法國巴黎國立圖書館)中的行政法規,參考前人的研究成果,意在揭示當時喀爾喀蒙古的行政機構的構造。雖然搜集了歐美蒙古例研究的主要成果,但全然未參考日本的研究,尤其島田正郎的《清朝蒙古例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五——》(1976年之前初刊),致使未能掌握蒙古例的全貌。至于行政機構,也僅限于法典里規定的原則性的內容,與下面提到的蒙古國的研究相比頗為遜色。

在蒙古國,除了對蒙古例本身的研究外,論述蒙古法、行政機構的研究成果中,可以看到涉及包括其實效性和適用的實際情況在內的詳細內容。

首先,專門論述《喀爾喀濟魯姆》的《Хaлх жypaм бoл Moнгoлын хyyль цaaзны эpmний?ypcгaлm бичиг》和收錄其原文的《Qalq-a ?irиm》的序言探討了法律的交替問題,即在清初的喀爾喀地區具有實效性的《喀爾喀濟魯姆》除了庫倫(今烏蘭巴托市)活佛的屬民外,對于一般牧民失去實效性,為蒙古例所取代。而取代時間當于頒布乾隆五十四年(1789)《蒙古律例》之時(《Хaлх жypaм бoл Moнгoлын хyyль цaaзны эpmний ?ypcгaлm бичиг》,102頁),《Qalq-a ?irиm》,7頁)。②此結論有誤,時間應更早。萩原守:《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創文社,2006年,第113-135頁。初刊于1990年;達力扎布《〈喀爾喀法規〉制定的原因及實施范圍初探》,《中央民族大學學報》一五八,2005年,第84-91頁;蒙古勒呼《〈ハルハ=ジロム〉における乾隆11年法の再検討――蒙古例の乾隆12年法を手がかりとして――》,《內陸アジア史研究》二九、2014年,第65-84頁。其次,那旺那木吉勒(Навааннамжил)的《?вг?н бичээчийн ?г??лэл》是清末任喀爾喀蒙古旗衙門之書吏的回憶錄。索南達格巴(Сономдагва)的《Maнжийн зaхиpгaaн? бaйcaн ?eийн ap мoнгoлын зacaг зaхиpгaaны зoхиoн бaйгyyлaлm(1691-1911)》《Moнгoл yлcын зacaг зaхиpгaaны зoхиoн бaйгyyлaлmын,??pчл?лm, шинэчлэлm(1691-1997)》是有關行政機構的研究著作。無論哪部著作,都包含了只有當地蒙古人才有的極其具體的內容,對法制史研究亦大有裨益。

另外,最近蒙古國出版了大量善本法典。關于《蒙古-衛拉特法典》和《喀爾喀濟魯姆》,我們在上文中業已提到,茲不贅言。關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的蒙文版《蒙古律例》,繼巴雅爾賽罕的《Moнгoл цaaзын бичиг (Хapьцyyлcaн cy?aлгaa)》之后,可稱為定本的《Mongγиl ?aγa?in-и bi?ig(Эх бичгийн cy?aлгaa)》問世了。該書不僅刊布蒙文原文的影印版、拉丁文轉寫、西里爾文轉寫,還增添了語匯索引、說明文等,著實是一部制作精良的好書。再加上下面提到的《烏蘭哈齊爾特》,巴雅爾賽罕及其弟子巴圖巴雅爾可謂功勞巨大。善本法典的影印出版使研究環境得以飛快地改善。此外,巴雅爾賽罕編《Moнгoлын m?p, эpх з?йн m??х ,(Дээж бичиг)Ⅰ, ?эвmэp》(120-173頁)中也收錄了蒙文版《蒙古律例》的西里爾文轉寫?!禡oнгoлын m?p, эpх з?йн m??х ,(Дээж бичиг)Ⅱ, ?эвmэp》《Moнгoлын m?p, эpх з?йн m??х ,(Дээж бичиг)Ⅲ, ?эвmэp》公布了清朝皇帝向蒙古頒發的若干件敕書的西里爾文轉寫。順便說一句,《Moнгoлын m?p, эpх з?йн m??х ,(Дээж бичиг)Ⅳ, ?эвmэp》是將尼日拉圖、金峰(Nayiraltu、Altanorgil)鉛印出版的道光年間的蒙文《理藩院則例》轉寫成西里爾文的。

在研究方面,Баярсайхан(2005)將乾隆五十四年的蒙文《蒙古律例》與《蒙古-衛拉特法典》和《喀爾喀濟魯姆》進行比較,并探討了《蒙古律例》里規定的行政機構、刑法法規和民法規定的特色等問題。

在中國,有大量關于盟旗制度和理藩院的研究,①參見趙云田:《清代理藩院、理藩院資料和理藩院研究》,中國社會社會科學院中國邊疆史地研究中心編《清代理藩院資料輯錄》,卷末,1988年,第15-24頁。與蒙古例相關的研究也比較多。首先,趙云田在《清代理藩院、理藩院資料和理藩院研究》中論述理藩院的官僚機構及其沿革,做了史料題解,最后概述了理藩院研究的歷史。史料題解的部分里,只講了《理藩院則例》的編纂情況(與《清朝蒙古例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五——》大體相同,138-144頁),沒有涉及《蒙古律例》。此外,《清代蒙古政教制度》概述了整個清代蒙古制度史,設有“刑法制度”一章(《清代蒙古政教制度》,134-165頁)。在該章第一節中,簡要介紹了歷代蒙古法典;第二節中,主要利用《清朝實錄》,探討了清初對蒙古的立法經過;第三節中,分析了《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則例》刑法部分的內容以及刑罰的種類;在最后的第四節中,介紹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檔案里的具體案例,對審判程序進行了概述。因為沒有參考島田、萩原等日本的研究成果,《清代蒙古政教制度》的大部分內容只是對已有研究的重復。盡管如此,還是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其次,前文提到的《古代蒙古法制史》和《Erten-ü Mongγиl-иn qaиli ?aγa?a-yin teüke》出版了相同內容的蒙古法制史通論。其中,關于清代部分,值得矚目的是,較好地掌握了蒙古國方面有關喀爾喀蒙古的研究成果,并且詳細地研究了阿拉善、察哈爾等地區的地方性法典。楊強所著《清代蒙古法制變遷研究》利用《清朝實錄》、漢文版《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則例》等漢文法制史料,研究了對蒙古人的立法、盟旗制度、土地制度、親族法、刑事法、審判制度、宗教法等的變遷。盡管是一部只利用經過編纂的法制史料,而非當地檔案史料的概述性著作,但很好地歸納了清朝政府視角下的法制史。烏力吉陶格套在《清至民國時期蒙古法制研究》的第一章中亦從清朝政府的視角,審視、介紹了清代蒙古的立法和審判制度;第二章之后,對清末和中華民國時期的法制史進行了極其卓越的研究。北京政局的變動給蒙古地區帶來的影響,袁世凱政權和內蒙古王公的交涉等都是饒有興趣的研究。

在中國,同樣出版了一些蒙古例集成法典。最先出版的是影印版漢文《蒙古律例·回疆則例》(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邊疆史地研究中心編)。其中,《蒙古律例》是嘉慶年間的漢文刊本(正文與乾隆五十四年版同)。因為是影印,利用價值甚高。其次,出版了兩種鉛印版的蒙文《理藩院則例》,分別由尼日拉圖、金峰和孟根達賚(M?nggündalai)編輯。據尼日拉圖、金峰編《Гadaγadи mongγиl-un t?rü-yi ?asaqи yabиdal-un yamun-u qauli ?üil-ün bi?ig》的編者序言,該書以道光年間(未注明是道光六年版,抑或二十三年版)的蒙文版為底本,其殘缺部分是用嘉慶年間的蒙文版補充的。換言之,該書雜糅了兩時期的不同版本,即非影印,又未保留“抬頭”等原有的形式,應避免在不看法典原文的情況下直接引用此書。但其序言中有蒙古例法典在中國的主要收藏地等較為有用的信息。此外,孟根達賚亦鉛印出版了蒙文版《理藩院則例》。書中存在未注明底本,且本應在卷首的“通例上”、“通例下”被移至卷末等問題,讓人無法放心使用。同樣出版了漢文版《理藩院則例》的楊選第、金峰編以光緒年間的《理藩部則例》為底本,以道光版補缺。法典非影印,而是用簡體漢字鉛印出版的。卷末有漢蒙語詞匯對照表,較有幫助。另外,值得慶幸的是,多杰才旦和西藏社會科學院西藏學漢文文獻編輯室均將光緒三十四年(1908)的漢文《理藩部則例》影印出版了。

據《清朝蒙古例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五——》(144,155,921,922頁)和林章的《蒙古律令について——その性格と習慣法——》(336頁),日本在戰前出版了一些蒙古例的日譯本。其中,第一個譯本譯自《蒙古律例》,滿洲國康德元年(1934),由滿洲國興安總省調查科出版,后于成紀①成紀指蒙疆政權使用的“成吉思汗”紀元。七三七年(1942),由蒙古自治邦政府興蒙委員會重新出版。該譯本所據底本不明,《清朝蒙古例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五——》(154-174頁)中對此有詳細的探討。第二個譯本是,1936年城臺正翻譯,蒙古事情研究會油印出版的《前清欽定理藩院則例(刑法篇)譯注》,譯自漢文版《理藩院則例》卷三五至五五(刑法部分)。據島田的研究,該譯本訛誤較多。第三個譯本是,康德四年(1937)大同印書館出版的《改訂日文滿洲制裁法規》中的《蒙古刑事法令》。譯自光緒三十四年漢文版《理藩部則例》卷三五至五五(同為刑法部分)。

在青木富太郎翻譯《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Mongol Law》而帶來的巨大影響下,戰后日本開始研究蒙古例。林章從《蒙古律例》中適當地選譯了可以分為私法、刑法的條文,與內蒙古的調查報告和《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Mongol Law》的日譯本里引用的《蒙古-衛拉特法典》《喀爾喀濟魯姆》之法規進行比較與分析。他收集和利用的《蒙古律例》的版本多達五種,但仍未充分地掌握其與《理藩院則例》之間的關系以及條文內容的變遷。

其次,仁井田陞在《中國法制史研究刑法》的第三部“中國法和周邊諸民族的古刑法”(301-593頁)中,詳細分析了包括蒙古族在內的中國邊疆諸民族的古刑法。其中關于蒙古法,利用了《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Mongol Law》中引用的英譯的《札撒》《蒙古-衛拉特法典》《喀爾喀濟魯姆》等和漢文版《蒙古律例》《理藩院則例》的條文,并對這兩種漢文史料做了解說。全文簡明扼要,島田正郎的研究亦受其影響。

島田正郎自1968年起竭盡全力從事漢文版蒙古例的研究,將所獲成果集成大作《清朝蒙古例研究》(《清朝蒙古例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五——》)。如上文所述,因為他未能參考國外的研究成果,所以在行政機構、身份制度、蒙古語術語等方面,犯了一些基本錯誤。盡管如此,其關于蒙古例條文的文獻學研究遠遠超越了國外之前的所有研究。能達到如此高的水平,是因為他盡可能地搜集了幾乎所有的漢文版本,并利用《大清會典(事例)》《清朝實錄》,進行了徹底的分析。

《清朝蒙古例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五——》上篇的“總論”部分中,探究《大清律例》和蒙古例之間的關系,梳理了蒙古例集成法典的編纂史和版本。在下篇的“各論”中,根據需要,對大量的蒙古例條文做了注釋,詳細地考證了其頒布時間和內容的演變。該研究的價值在于,不僅揭示了蒙古例的全貌,而且有助于探明島田正郎自己尚未涉及的滿蒙文版蒙古例的研究、蒙古例的實效性、審判的實際情況等新問題。只有在扎實嚴謹地整理法律條文的基礎上,這些新問題才有可能得到解決。

島田正郎在《北方ユーラシア法系の研究——東洋法史論集第四——》(295-352頁)中,更為詳細地探討了蒙古例中相當于刑法部分的內容的時代演變。他批判了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研究刑法》,301-593頁)提出的蒙古法的刑罰從家畜賠償向家畜罰,乃至實刑發展演進的觀點,認為蒙古例的刑罰從家畜賠償與家畜罰演變為實刑并非主動的變化,僅僅是清朝政府出于政治目的,從外部施以改變的結果。

清代蒙古的主要法典有“蒙古例”的諸法典和《大清律例》。除此之外,眾所周知,還有其他一些法典。其中,關于《喀爾喀濟魯姆》,在清朝統治初期的喀爾喀蒙古,它是否具有實效性尚不清楚。但通過萩原守(《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52-135頁)等研究可知,從清代中期開始,蒙古例和《大清律例》已具有了實際效力。

其次,與《喀爾喀濟魯姆》相關的有被稱為《烏蘭哈齊爾特(иlaγan qa?artи,“有紅臉頰的”之意)》的判例法也極其重要。眾所周知,清代蒙古平民可分為箭?。╯umun-u arad,直屬于清朝皇帝的平民)、隨?。╭am?ilγ-a,隸屬于特定的蒙古貴族的平民)、沙畢(?abi,隸屬于藏傳佛教活佛①即指被視為“活佛”的高僧。大部分系藏傳佛教格魯派活佛,其本人圓寂之后,通過找出轉世靈童的方法繼承其地位。清朝政府將活佛大致分為上、中、下三等:上等的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擁有與盟長相等的權力;中等活佛擁有與旗長同等的權力。參考萩原守《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創文社,2006年,第32-37頁。的平民)等三類。②實際上,根據不同的地區和時代,箭丁和隨丁的區別并不明確。這一問題與盟旗制度密切相關。關于盟旗制度的全貌,參見田山茂《清代に於ける蒙古の社會制度》文京書院,1954年;岡洋樹:《清代モンゴル盟旗制度の研究》,東方書店,2007年。尤其后者為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如上文所述,入清以來,針對前二者和隸屬于中、下等活佛的沙畢適用的法律變為蒙古例和《大清律例》。但針對隸屬于喀爾喀蒙古之最大的活佛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的游牧民,即伊克沙畢(yeke ?abi,“大沙畢”之意),普遍認為,直至1924年只適用一般性的成文法《喀爾喀濟魯姆》?!禙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Mongol Law》(61-62、202頁)等書皆持此觀點。然而,現已證明這種提法不正確(《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115-133頁)?!犊柨斈贰分庖啻嬖凇稙跆m哈齊爾特》,它一般被解釋為在伊克沙畢的刑事審判中,適用《喀爾喀濟魯姆》而形成的蒙文判例集。

《烏蘭哈齊爾特》系抄本,現藏于蒙古國國立圖書館,據說抄寫于1912年。由納楚克多爾吉(Нацагдорж)和扎蘭阿扎布先后出版后,2010年巴雅爾賽罕、巴圖巴雅爾、拉格巴扎布(Лхагважав)等出版了《烏蘭哈齊爾特》的最好的版文(《Moнгoлын ш??н macлaх aжиллaгaaны m??хэн cypвaлж бичигm хийcэн шинжилгээ(Улaaн Хaцapm)》)。①抄寫于1912年的說法值得懷疑。參照萩原守《〈ハルハジロム〉の判例集〈オラーンハツァルト〉に収録されている判例の條文番號整理》,小長谷有紀編、平成一零年度-平成一二年度文部省科學研究費補助金基盤研究(A)(2),研究成果報告書《モンゴル高原における遊牧の変遷に関する歴史民族學的研究》,2001年,第57-80頁。萩原守:《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創文社,2006年,第113-135頁。該書除原文的影印版、拉丁文轉寫和西里爾文轉寫外,還附帶語匯索引和解說等?!稙跆m哈齊爾特》由前后兩部分構成,共488件判例,每件判例用二到四行文字歸納寫成。萩原守(《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113-135頁)證實,與蒙古例相同,伊克沙畢的刑事審判中亦直接適用《烏蘭哈齊爾特》,因此,可以確認它的確是判例法。盡管如此,相關研究依然不足。例如,該判例集是對伊克沙畢適用《喀爾喀濟魯姆》的判例集,這一說法非常值得懷疑。目前尚無能夠明確說明《喀爾喀濟魯姆》《烏蘭哈齊爾特》和伊克沙畢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的研究。

(二)清代蒙古的地方法典研究

近年來,關于蒙古地方法典的諸研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與《青海衛拉特會盟法典》有關的才仁巴力(?erengbal)撰《K?kenaγur-un ?iγulγan-u ?aγa?a-yin ?okiyalγaγ?i,?okiyaγdaγsan on, ?okiyaγ?i, debterleg?i-yin tuqai sin?ilel》《K?kenaγur-un ?iγulγan-u ?aγa?a-yin tuqai angqan-u sin?ilege》和才仁巴力、青格力(?enggel)編《K?kenaγиr-un ?iγиlγan-и ?aγa?a-yin bi?ig》。自17世紀前半期起,四衛拉特聯盟之一的和碩特部以青海地區(今中國青海?。楦鶕亟⒘苏??!肚嗪Pl拉特聯盟法典》是和碩特部有權利的世俗首領和高僧于1685年在青海湖會盟時制定的法典。②現在,為學術界所知的《青海衛拉特聯盟法典》為殘本,僅一冊。據說1997年,才仁巴力從原書持有者孟克獲得此法典,并開始了研究(?erengbal,“K?kenaγur-un ?iγulγan-u ?aγa?a-yin tuqai angqan-u sin?ilege” ,?bür Mongγиl-un yeke sиrγaγиli-yin erdem sin?ilegen-ü sedkül 2003-6: p71)。由于該法典的封面殘缺,其原有書名不詳(?erengbal,“K?kenaγur-un ?iγulγan-u ?aγa?a-yin ?okiyalγaγ?i, ?okiyaγdaγsan on, ?okiyaγ?i, debterleg?i-yin tuqai sin?ilel”,?bür Mongγиl-иn baγsi-yin yeke sиrγaγиli-yin erdem sin?ilegen-ü sedkül 2003-2, 60頁)。以上兩篇論文中將該法典命名為“K?kenaγur-un ?iγulγan-u ?aγa?a(青海盟律)”,才仁巴力、青格力編《K?kenaγиr-иn ?iγиlγan-и ?aγa?a-yin bi?ig》(Bege?ing: ündüsüten-ü keblel-ün qoriy-a, 2009)中稍有變化,稱為“K?kenaγur-un ?iγulγan-u ?aγa?a-yin bi?ig(青海盟律書)”。本稿統一為《K?kenaγиr-иn ?iγиlγan-u ?aγa?a-yin bi?ig》中所擬漢文名稱《青海衛拉特聯盟法典》。

《K?kenaγur-un ?iγulγan-u ?aγa?a-yin ?okiyalγaγ?i, ?okiyaγdaγsan on, ?okiyaγ?i,debterleg?i-yin tuqai sin?ilel》中探討了制定法典的首倡者、制定年代、編纂者、重新裝訂者等問題。其結論如下:該法典是奉“八太子”(naiman tayi?i)之首達賚皇太子(Dalai qung tayi?i)的命令,由精通蒙古語、藏語的文人多爾濟旺楚克編纂而成的。在成書頗久后的1872年,某人對現存的法典原文添加了若干語言方面的注釋,并重新粘貼封底,作為某資料集中的一卷。此外,《K?kenaγur-un ?iγulγan-u ?aγa?a-yin tuqai angqan-u sin?ilege》介紹法典的內容,并探討了與其他法典之間的關系。值得一提的是,他認為該法典是在三種蒙古法典,即喀爾喀的《七旗法典》(1620年,包含在《喀爾喀濟魯姆》中)、《蒙古-衛拉特法典》(1640年)、《阿勒坦汗法典》的基礎之上纂寫而成的。而且在格式方面,受根據內容分類設立章節(如竊盜、狩獵等)的西藏法典形式的影響。最后,《K?kenaγиr-иn ?iγиlγan-и ?aγa?a-yin bi?ig》為法典的規定添加了注釋。

可見關于《青海衛拉特聯盟法典》的前人研究皆屬于文獻學的研究。期待今后能從法學角度對該法典進行分析和探討。

(三)清代蒙古的審判制度研究

近年來,蒙古法制史研究中,清朝統治下的蒙古審判制度是一個新興的研究領域。其研究成果依據研究對象,可分為國家審判制度和旗內審判制度這兩大系統。前者,顧名思義,指以清朝在蒙古地區設立的國家行政體系為基礎的審判制度。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有蒙古勒呼的《雍正·乾隆朝における帰化城トゥメト旗の裁判制度——命盜案件を中心として——》、高遠拓兒的《清代秋審制度と蒙古人犯—秋審招冊の関連事案を中心として》《中央大學図書館藏〈秋審招冊〉に見る非民人人犯の案について》《清代秋審文書と〈蒙古〉——十八世紀後半—二十世紀初頭の蒙古死刑事案処理について——》、萩原守的《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①關于成為這一審判制度基礎的盟旗制度,參見岡洋樹:《清代モンゴル盟旗制度の研究》,東方書店,2007年與之相反,旗內審判制度指在蒙古地區設置的清朝基層行政組織“旗”(qosiγu)之內部的地方審判形態。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額定其勞的《清代モンゴルのアラシャ旗における裁判》(一,二,三)、《清代ハラチン?モンゴルの右翼旗における裁判》。

關于國家審判制度的研究,先從最新的蒙古勒呼的研究成果開始介紹。

蒙古勒呼以雍正(1723-1735)、乾?。?736-1795)兩朝之歸化城土默特旗(今呼和浩特市及其周邊地區)為例,對命盜案件的國家審判制度進行了研究。尤其關于蒙古人和民人(即漢人,下同)交涉案件的審判,作者依據審判中所使用的上申文書等一手史料,對該旗的初審、及其后之上申制度的構造和變化做了考究。清代歸化城土默特旗并非由該旗原來的蒙古貴族掌管,而是清朝中央委派的官僚管理的旗(內屬蒙古)。早在16世紀末,即有漢人移民進入土默特地區。及至清代,清廷在旗之外另設內地行政機關(廳),以管理漢人移民(《雍正·乾隆朝における帰化城トゥメト旗の裁判制度——命盜案件を中心として——》,41-43頁)。文中指出,審理蒙漢交涉命盜案件時,歸化城土默特旗與內地行政機關進行會審。乾隆五年(1740)以后,對蒙古人之間的命盜案件也施行了這一會審制度。與此同時,乾隆五年之后,命盜案件形成了三種上申途徑。根據案件的種類,即①蒙古人之間的案件,②蒙漢交涉案件,③漢人之間的案件,其上申程序各不相同(前引論文,56頁)。而這一制度轉變的背景包括提高審判效率和漢人移民的增多等因素(前引論文,57頁)。作者指出,從乾隆五年起,蒙古人之間的命盜案件改由歸化城土默特旗和內地行政機關會審解決的這一現象另一方面意味著中國法文化對該旗審判制度的影響開始增大。但是,該旗發生的蒙古人之間的命盜案件實際上在多大程度上是通過會審解決的呢?其詳細情況仍不甚清楚。

其次,高遠拓兒的三篇論文都是關于清朝中央政府的蒙古秋審制度的研究。秋審指由皇帝批準是否執行死刑判決的審判程序的一種,適用于囚禁在地方監獄的犯人(如果犯人囚禁在北京的監獄,稱之為“朝審”)?!肚宕飳徶贫趣让晒湃朔浮飳徴袃预伍v連事案を中心として》中分析介紹了四件蒙古人的秋審案件,提出了無論對于內屬,還是外藩蒙古,秋審并非有名無實,而是行之有效的制度這一全新的觀點?!吨醒氪髮W図書館藏〈秋審招冊〉に見る非民人人犯の案について》中全文刊布了《秋審招冊》(收藏于中央大學圖書館,共179冊)中的15件蒙古人死刑案件史料,并抽出旗人、蒙古人、回民的死刑案件(共126件),注明其出處和案情概要,編成目錄,以便今后的研究調查?!肚宕飳徫臅?蒙古>——十八世紀後半—二十世紀初頭の蒙古死刑事案処理について——》中全面探討了清朝中央政府關于蒙古死刑案件的判決手續以及包括其在內的蒙古秋審制度的諸多問題,經詳細考證認為,“清朝根據犯罪地、案件當事人的歸屬、負責案件的官僚等,對蒙古制定并實施了具有復雜結構的司法程序”(該文,70頁)。高遠拓兒的上述研究,不僅揭示了清代蒙古秋審案件的實際情況及其中央政府的判決手續,亦對了解當時國家審判制度下的蒙古死刑案件的全貌頗具意義。

萩原守的《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主要依據上申案件的審判文書,試圖探明清朝統治下之喀爾喀蒙古的國家審判制度的實際狀況。其研究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第一,通過審判案例,證實了清朝的國家審判制度在當時的喀爾喀蒙古發揮了實際作用。第二,證實了就整體而言,審判中適用的法律從以《喀爾喀濟魯姆》為代表的喀爾喀蒙古固有法逐漸向清朝政府制定的蒙古例和《大清律例》轉變的趨勢。第三,證實了至少在清末,審理大活佛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的屬民伊克沙畢的犯罪案件時,除蒙古例、《大清律例》外,還適用針對伊克沙畢的判例集《烏蘭哈齊爾特》。換言之,前人認為,審判中根據伊克沙畢與俗人的區別、案件重輕的不同,分別使用《喀爾喀濟魯姆》《烏蘭哈齊爾特》與清朝的法律。而萩原守的研究糾正了這一說法。

另外,萩原守在承認蒙古各地區的特殊性的同時,以喀爾喀蒙古為例,對清朝蒙古地區的國家審判制度的框架做了概括:“首先,旗長作為審判官在旗衙門(發生案件的旗)進行初審,判以枷號、鞭刑的細案(可能也包括少數只罰牲畜的案件)在旗內審結,保存案卷即可(相當于清朝內地的“州縣自理案件”)?!裘富蛘哌m用遣以上的刑罰的重案,旗(初審)→盟(二審)→(駐防官)→理藩院(三或四審)等逐級上申,并隨時擬案”(《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180頁)。

相對于上述研究國家審判制度的成果,額定其勞關注的是旗內審判制度?!肚宕猊螗触毪违ⅴ楗伐闫欷摔堡氩门小罚ㄒ?,二,三)主要利用清代阿拉善旗衙門書寫和保存的裁判文書①關于阿拉善旗裁判文書的概要和形式,參見額定其労:《アラシャ旗裁判記録文書とその書式》,《內陸アジア史研究》二五,2010年。,對該旗的審判制度做了如下研究。第一,該旗的地方行政官員和“對子”(音譯)這一設在城中管理漢人的機構承審案件。前人關于初審在旗衙門進行的觀點值得商榷(該文之[三],137頁)。第二,旗內存在選擇性地利用國家審判制度的現象。有些蒙古例規定本應上申的“命盜重案”卻在旗內審結,國家審判制度在旗內沒有得到一律施行,而是根據情況被選擇性地利用了(該文之 [三],137-138頁)。

其次《清代ハラチン?モンゴルの右翼旗における裁判》探討了清代喀喇沁右翼旗的旗內審判制度。根據其研究,雖然一切審判都應向旗衙門提出,但往往旗衙門將細案交給地方有權力的人處理。換言之,初審不僅在旗衙門,也在地方進行。另外,該旗的審判和其他司法手續遵循著平民案件由平民出身的掌權者(即官員),貴族案件由貴族出身的掌權者分別辦理的原則。在地方時常發生貴族和世俗掌權者私自審判的現象。其主要原因在于,這些地方掌權者依然實施著領地性的、屬人性的統治(該文,197頁)。

從額定其勞探討的兩個事例中可以看到以下共同點:①旗長一般不直接參與案件的審理;②案件的審理一般采用合議制;③蒙古例的規定在多數審判中未被遵守。然而以上研究亦存在如下問題:①因只注意個別旗的審判,沒有顯示整個蒙古地區的旗內審判制度的實情(至少是一定的推測)。②研究的結論僅限于描述實情,缺乏理論探討。如上所述,近年來,清代蒙古審判制度研究中一個共同的顯著特征是積極利用審判案例。另外,盡管這些研究是個別性的,卻能夠覆蓋從清朝中央政府到旗內地方基層的審判的整體構造。

17-19世紀的蒙古審判制度研究中,除了上文提到的成果外,還有田山茂的《蒙古法典の研究》。該書依據《蒙古-衛拉特法典》及其附加條文,描述了17世紀準噶爾汗國之中央審判制度的大致情況。但該研究并未利用審判記錄,而是通過法典條文來推測當時的制度。因史料有限,至今尚無有關準噶爾汗國的審判制度的實證研究。

五、1911年以后的蒙古法制史

(一)外蒙古

在清朝的統治下,漢人農民從19世紀開始大規模地非法涌入內蒙古東南部地區,導致多次爆發以金丹道事件(1891)為代表的民族紛爭。加之,20世紀初清朝為圖變革,推行“新政”,大量的漢人農民開始遷入,蒙古獨立運動隨之興起。最終,1911年12月1日蒙古宣告獨立,正式成立了以藏傳佛教格魯派活佛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博格多葛根)八世為國家元首的蒙古國。首都位于庫倫(今烏蘭巴托市)。該政權史稱博格多汗政權,而這一時代又稱博格多汗制蒙古國時代(1911-1921)。該政權發起的合并內蒙古的運動在1913年以失敗告終,結果博格多汗政權僅控制了外蒙古地區。

然而,1915年中俄蒙三國締結了恰克圖三國協約,外蒙古遂降格為中華民國轄下的自治區,博格多汗政權喪失了獨立。1919年因中華民國的軍閥勢力干涉,外蒙古的自治亦被取消。此后,雖有俄國白軍干涉,但1921年蒙古人民黨和蘇聯紅軍最終實現了蒙古國的再次獨立。該國于1924年更名為蒙古人民共和國,直至1992年為蒙古人民革命黨(原蒙古人民黨)施行一黨獨裁的社會主義時代。這一期間,除了成為蘇聯的衛星國,別無他途。其后,受蘇聯改革的影響,1989年之后,要求民主化的呼聲日益高漲。1991年蘇聯和蘇聯共產黨土崩瓦解,蒙古國迅速脫離俄羅斯,于次年改制為資本主義,直至今天。關于這一時期(近現代)的蒙古法制史,有大量法典和判例史料可供研究。但相關研究屈指可數。

作為博格多汗政權制定的法典,《欽定蒙古國則例》(?arliγ-iyar toγtaγaγsan mongγиl ulus-иn qaиli ?üil-ün bi?ig)最為著名。據估計,該法典最早于1918年前后制定,1920年前后出版。在此之前,1911-1918年之間究竟實施了什么法律,尚屬疑問。極有可能是《?ingkini daγa?и yabиqи qauli dürim》(直譯為《真正遵法法典》)①該法典的日語名稱待定,暫以“真正遵法法典”譯之。。

烏仁高娃(Урангуа)、巴雅爾賽罕編出版了該法典的解說、蒙文原書的影印件、拉丁文轉寫、西里爾文轉寫以及語匯索引(《Жинхэнэ ?aгaж явaх хyyль ??pэм 1913-1918(Эх бичгийн cy?aлгaa)》)。盡管《真正遵法法典》里有關藏傳佛教和喇嘛的規定引人注目,但其中也有一般的刑法規定和行政規定,其刑罰體系與清代蒙古例的規定極其相似。在該書(10-41頁)的解說部分中,列舉蘇都布蘇榮(Содовс?рэн)的記述(《Хyвьcгaлын ?мн?х Moнгoлын m?p бa хyyль цaaз(1911-1920),56頁),提出了該法典是匯集博格多汗頒布的敕令并制訂而成的假說。該法典里,條文之前常常寫有其制定程序,在條文末尾又注明了制定日期。從這兩點來看,上述假說的可信性確實比較高。但對制定緣由、實效性等問題尚未進行真正的實證研究。

稍晚制定的《欽定蒙古國則例》也是行政法規和刑法法規混在一起的蒙古例風格的舊式法典。憲法、刑法、民法等具有近代名稱的法典在博格多汗政權時期沒有被制定?!稓J定蒙古國則例》用蒙文寫成,后鉛印出版。據說全書共65卷,現僅存其中的58卷,收藏于蒙古國立圖書館和蒙古國立中央檔案館。該版本已由巴圖賽罕(Батсайхан)、侖濟德(Лонжид)、哈吉德蘇榮(Хажидс?рэн)《Зapлигaap moгmoocoн Moнгoл yлcын хyyль з?йлийн бичиг》和巴雅爾賽罕編《Moнгoлын m?p, эpх з?йн m??х ,(Дээж бичиг)Ⅴ?эвmэp》用西里爾蒙文轉寫出版。原書的出版時間不詳,似乎是在1920年左右。據說原書的部分內容依然是手寫本,未被出版。②參見 Батсайхан、Лонжид、Хажидс?рэн,Зapлигaap moгmoocoн Moнгoл yлcын хyyль з?йлийн бичиг, Улаанбаатар,1995:рр3-4;Болдбаатар、Л?ндээжанцан,Moнгoл yлcын m?p, эpх з?йн m??хэн yлaмжлaл, Улаанбаатар,1997:рр191-194;萩原守《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と裁判文書》,創文社,2006年,第13-16頁等。另外,該法典亦收藏于俄羅斯科學院圣彼得堡支部。東洋文庫有其縮微膠卷。

三井物產的大島清在其訪問首都庫倫的報告書《大島清庫倫出張報告書》③該報告書及其附錄現藏于東京外國語大學附屬圖書館。的附錄里最先將《欽定蒙古國則例》譯成了日文。田中克彥的《大島清庫倫出張報告書》一文中有相關介紹。島田正郎僅依據大島清的翻譯,對法典的內容進行了研究(見《清末における近代的法典の編纂——東洋法史論集第三——》,371-402頁)。根據島田正郎的結論,《欽定蒙古國則例》的法規與清代的《欽定理藩院則例》《大清律例》完全相同,明顯深受清朝皇帝制定的法典的影響。

在蒙古國,蘇都布蘇榮和寶力德巴特爾、倫德堅欽分別對《欽定蒙古國則例》進行了研究?;蛟S是因為前者(《Хyвьcгaлын ?мн?х Moнгoлын m?p бa хyyль цaaз(1911-1920))是在社會主義時代出版的緣故,強調博格多汗政權采取的是排除清朝法制的方針,而只字未提與清代法典的相似性。然而,在資本主義時代出版的后者(《Moнгoл yлcын m?p,эpх з?йн m??хэн yлaмжлaл》,191-194頁),與島田正郎的研究(《清末における近代的法典の編纂——東洋法史論集第三——》,371-402頁)幾乎相同,認為該法典深受《理藩院則例》的影響。只要對照這兩部法典的名稱和章節,這一結論的正確性便可一目了然。此外,巴雅爾賽罕、巴圖巴雅爾編《Moнгoлын m?p, эpх з?йн m??х ,(Дээж бичиг)Ⅲ, ?эвmэp》用西里爾文轉寫、刊布了大量的博格多汗政權時期的敕令。

關于博格多汗制蒙古國時代的審判制度,盡管寶力德巴特爾、倫德堅欽的研究最為詳細,但缺乏扎實的實證研究。

此外,橘誠的研究(《モンゴル語訳《萬國公法》について》)表明,博格多汗制蒙古國的政府首腦在1912年已通過蒙文譯本,了解美國國際法學者惠頓所著《國際法原理》(HenryWeaton,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1855,即《萬國公法》),并在與俄羅斯的外交交涉中運用。蒙文《萬國公法》譯自漢譯本,現藏于蒙古國立圖書館。阿睦爾撒納(Амарсанаа)、巴雅爾賽罕和橘誠編輯,影印出版了蒙文《萬國公法》,并做了西里爾文轉寫和解說文等(ВытонХенри(Неnrу Wheaton):《Т?мэн yлcын ep?ийн цaaз(萬國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盡管如此,關于這一政權時期的法制史,還有很多尚未解決的問題。

接下來,關于1921年至1992年間的社會主義時期的法制史,有巴特勒(Butler)和桑德斯(Sanders)。前者是將社會主義時期蒙古人民共和國統治下的法制史概括得最好的論文集。研究題目被詳細地分為法律專家的培養制度及他們的地位、審判機構、憲法、蒙古人民革命黨之法律上的作用、行政法、民法、勞動法、經濟法、刑法、民事和刑事訴訟程序等項,并發表了收集和翻譯的重要論文(《The Mongolian Legal System Contemporary Legislation and Documentation》)。桑德斯所著《Mongolia Politics,Economics and Society》是概述蒙古人民共和國的政治、社會構造的書籍,關于法制亦稍有記述。在蒙古國,寶力德巴特爾、倫德堅欽就三部憲法(1924年、1940年、1960年)下的法制狀況進行了論述(《Moнгoл yлcын m?p, эpх з?йн m??хэн yлaмжлaл》)。

其后,蒙古人民共和國在1992年頒布了第四部憲法(《蒙古國憲法》),國名恢復為蒙古國,放棄一黨專政的社會主義體制,步入了資本主義時代。關于上述四部憲法的條文,阿木爾薩納、巴圖賽罕影印出版了蒙文原文、并做了西里爾文轉寫、英文翻譯和英譯解說(《The constitutions of Mongolia 1924·1940·1960·1992》)。

從社會主義到資本主義的過渡期,蒙古社會發生了大混亂。關于當時的混亂,詳見羅茂瑞(Morris Rossabi)的《Modern Mongolia: From Khans to Commissars to Capitalists》、萩原守的《體感するモンゴル現代史》(187-202頁)等。同時在法制方面,也出現了相當大的混亂。關于從社會主義時代到資本主義時代的法制史,相關綜合性的概論有蓑輪靖弘的《モンゴ?の憲法制度》。該文以四次修訂的憲法為主,講解了現行政治機構。另,該氏的《モンゴ?の司法制度·司法改革》圍繞現行的審判制度,做了詳細的解說。如文獻目錄所示,蓑輪靖弘后來又相繼發表了現行民法的日譯文。同樣,關于1911年以后的法制變遷,中村真咲在《モンゴル》一文中,對扎姆察拉諾等人引入憲法的概念、四次憲法的制定(社會主義時代以來)、20世紀90年代西方國家的法律整頓援助等問題,做了很好的概括。

本節末尾,附言一二。巴雅爾賽罕、巴圖巴雅爾、拉格巴扎布、蘇和巴特爾(С?хбаатар)等編《Moнгoл yлcын хyyль moгmooмжийн х?гжлийн m??хэн moвчooн(1911-2008)》是將1911年12月至2007年12月蒙古國政府及議會決議按時間順序整理而成的大事記,使用起來非常便利??芍^不僅是法制史,所有歷史領域中均應廣為利用的大事記。其增訂版《Moнгoл yлcын хyyль moгmooмжийн х?гжлийн m??хэн moвчooн(1911-2011)》也已出版,是1911年3月到2010年12月的大事記。此外,蒙古國立大學法學部出版的名為《法學》(эрх з?й①很難翻譯蒙古語的“эрх з?й”一詞,本文一律譯為“法學”。)的學術雜志中有“法制史”一欄,與“法哲學”“民法”“刑法”等并列,每期皆有,刊登著各個時期的法制史論文。其中有不少是本研究動態所未能掌握的論文,敬請大家務必覽閱。

(二)內蒙古

從清朝覆滅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內蒙古的政治史呈現紛繁復雜的景象。在這近40年間,內蒙古分散成若干部分,經歷了包括北洋政府(軍閥)在內的中華民國、滿洲國及蒙疆政府(1937-1945)②1937年在滿洲國之西設立蒙古聯盟自治政府。1939年經規模擴大,成立了蒙古聯合自治政府。1941年起自行改稱蒙古自治聯邦政府。這些從1937年持續到1945的親日傀儡政權統稱為“蒙疆政權”。(滿洲國指以溥儀為“元首”的偽滿洲國——譯者)等若干政權的統治。關于這一時期的內蒙古法制史,最值得一提的是烏力吉陶格套的《清至民國時期蒙古法制研究》。該書根據法規的內容演變,探討了從清初到1949年間中央政府對蒙古的統治制度的變遷。③可是《清至民國時期蒙古法制研究》中沒有涉及滿洲國和蒙疆政權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制度。對其理由作者也未作說明,或許是因為政府不是中國的中央政府。另外,有關蒙疆時期的司法制度的史料保存較多,期待今后進行更多的調查研究。

誠如著者所述,1911年以后實施的統治蒙古的改革(始于清末“新政”)可歸結為以中國內地一體化為最終目的的行政改革和新的政治秩序的引入這兩方面。④這些改革的具體事例有理藩院、蒙藏院(為統治蒙古而設立的中央機關)的人員削減和司法功能的縮小、以及與之相應的審轉制度的改革、蒙古法律中刑罰的輕減、議員選舉制的創設等。詳見烏力吉陶格套:《清至民國時期蒙古法制研究》,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62-193頁。但是,這些來自中央的改革因政權交替和蒙古當局的反對而未能具體且徹底地實施,結果蒙古原有的王公統治秩序和盟旗行政制度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該書,194-202頁)。

該研究對學術界的最大貢獻是,首次概括地通論了清朝和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對蒙古實施的法律制度,而且對了解內蒙古地區的法制近代化進程亦具有重要意義。但是,該研究同時存在以下問題:首先,關于中央政府的立法問題,研究僅僅局限于法典的制定。尤其就清代后期而言,從檔案史料可知,當時在處理有關蒙古的具體案件時,制定了很多個別的法律。 很難說這些法律的制定和廢除過程在法典中有記載。其次,著者將前近代蒙古的政治社會體制視為“封建制度”。前近代蒙古的社會構造與中世紀歐洲的封建制度存在很大差異,所以不應將二者混為一談。而且,在描述蒙古的實際情況時,似乎也沒有必要使用“封建”這一術語。

關于滿洲國的蒙古法制史,有坂野龜一的研究。他介紹和研究“針對蒙古民族制定”的《興安省處理司法實務暫行辦法》,詳細論述了滿洲國興安省轄下的蒙古審級制度和法規適用的特殊性。根據其研究,與滿洲國的審判機構(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縣司法公署或縣兼理司法公署構成)的“二頭三審四級”制不同的是,興安省蒙古審判機構是由最高法院——各分省公署——縣公署(或旗公署)構成的“三審三級”制。而且在蒙古人的審判中,遵循著適用《理藩院則例》等舊法律的原則(《蒙古司法制度》(蒙古事情研究資料第八輯),7-8、21-40頁)。

結 語

如本文開篇所述,蒙古法制史是近年來北亞法制史研究中,研究者人數最多,且研究極其活躍的領域??梢哉f蒙古法制史研究是從1828年蒙古例被譯成俄文而正式開始,根據所利用的史料的種類,大致可分為兩大系統:一是法典本身和基于法典的研究,二是依據審判文書和地方行政檔案等原始史料的研究。其中,隨著蒙古國和中國的許多檔案館的開放以及史料出版的增加,呈現出以清代蒙古審判制度為研究中心的后一系統比前一系統活躍的趨勢。而且今后這一勢頭也不會減弱。然而,有一個問題關系到迄今為止的整個蒙古法制史研究。這就是,大部分的研究成果是從文獻學、歷史學的視角展開的,而從法學、社會學角度進行研究的僅僅是少數。包括這一研究方法的問題,下面提出一些現階段意識到的今后蒙古法制史研究的課題以及研究這些課題時須注意的事項,希望促進該領域今后的發展。

首先,關于迄今為止重點進行的法典研究,今后應對蒙古法典本身的性質多加探討。至今我們深信不疑的“法典”是否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典(legal code)? 對這一問題,需將法典的內容體系、法律技術的水平一并納入視野,從比較法制史的視角重新進行研究。其次,頒布法典本身對整個前近代蒙古的社會管理具有怎樣的意義? 需將法典形成的起因等一并納入考慮,進行探討。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前近代蒙古,法典的制定頒布不僅是某政治集團為了管理內部社會的立法活動,有時也證明若干政治集團之間達成協定和協議,具有政治意義。尤其是在后一種情況下,很可能從一開始就不存在中央慎重地對待法典內容,嚴格要求將其在社會基層貫徹實施的必要。

其次,關于近年廣為研究的清代蒙古的審判,今后需要對更多地區的審判制度進行實證研究。但研究審判制度時,一定要注意區分審級制度和上申制度(“必要的復審制”;譯者按:亦稱審轉制度)的概念。在清代蒙古,當事人如果不服旗一級的審判,可以通過盟、甚至駐防官上訴至清朝中央(理藩院和皇帝)。但是,對于有些案件(尤其命盜重案),審判定罪時須按照上述統治體系向上級機關層層上報。這就是上申。因此,它歸根到底只是為了審判定罪而在行政機關內部進行的一項程序,決不能混同于我們今天所理解的審級制度。另外,關于審判依據的問題,比起過分注意蒙古例的作用問題,更重要的是利用大量判例,對各個判決(包含法規的內容)中陳述的判決理由進行研究。

總而言之,蒙古法制史研究中仍有很多尚未解決的問題。而且與蒙古語言、文學以及政治史的研究相比,很難說是很發達的領域。此外,就蒙古法制史的研究方法而言,今后需要更多采用法學、社會學方法的研究。如此一來,恐怕“社會中的法律”(law-in-society)的視角會變得越來越重要。另外,在史料方面,除了法典的規定和審判文書、命令文書等公文以外,還需要利用習俗、諺語、格言等更加廣泛的資料。最后,從史料的數量來看,除審判制度以外,現在有可能詳細研究的蒙古法制史的題目有家庭法(特別是婚姻法)、土地所有、身份秩序、法律的近代化過程、法律與宗教的關系等等(Erdenchuluu, “The Study of Mongolian Legal History: New Approaches on the Basis of Local Documents”,p53))。

猜你喜歡
法典蒙古研究
法典化視野中的慈善法體系化
FMS與YBT相關性的實證研究
蒙古語族語言概述
國民革命時期的馮玉祥與外蒙古
論作為判例法典的《春秋》*——以復仇為例
遼代千人邑研究述論
法博士之第一部法典 連環畫廊
視錯覺在平面設計中的應用與研究
蒙古靴
EMA伺服控制系統研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