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5日財稅〔2016〕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附件:
為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規范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經國務院同意,我們制定了《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加強和規范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以下簡稱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6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風險準備金的收繳、預算、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風險準備金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列“其他專項收入”,統籌用于節能減排、提升油品質量、保障石油供應安全,以及應對國際油價大幅波動,實施保障措施的資金來源。
第四條 風險準備金的繳納義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
第五條 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于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調控下限時,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汽油、柴油的銷售數量和規定的征收標準繳納風險準備金。
第六條 汽油、柴油銷售數量是指繳納義務人于相鄰兩個調價窗口期之間實際銷售數量。
第七條 風險準備金征收標準按照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確定。
第八條 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根據國際原油價格變動情況,按照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計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每次調價窗口期的征收標準,書面告知征收機關。
第九條 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征收風險準備金。
第十條 風險準備金的繳納地點為繳納義務人注冊登記地。
第十一條 風險準備金由繳納義務人申報繳納。其中,繳納義務人有兩個及以上從事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的,可由征收機關指定集團公司或其他公司實行匯總繳納。
(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等中央企業應當繳納的風險準備金,由財政部駐北京市專員辦負責征收。
(二)地方企業應當繳納的風險準備金,由所在?。▍^、市)征收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二條 繳納義務人可以選擇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繳納風險準備金。具體繳納方式由繳納義務人報征收機關核準。繳納方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三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向所在地征收機關如實申報汽油、柴油銷售數量和應繳納的風險準備金。
按季度繳納的,繳納義務人應當于每季度前15個工作日內,如實填寫《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表》(見附1),提交給征收機關審核。
按年度繳納的,繳納義務人應當于每年1月20日前,如實填寫《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表》,提交給征收機關審核。
第十四條 征收機關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核,并向繳納義務人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十五條 繳納義務人按照《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規定的繳款額,在5個工作日內足額上繳風險準備金。
第十六條 風險準備金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029999目“其他專項收入”。
第十七條 風險準備金具體繳庫辦法,按照財政部國庫集中收繳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于按季繳納的,征收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實際銷售的汽油、柴油數量,在次年3月底完成對繳納義務人全年風險準備金的匯算清繳工作。
第十九條 風險準備金計入“其他應付款”核算,不得計入企業當期收入。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征風險準備金,不得自行調整風險準備金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風險準備金的征收情況應當接受財政、發展改革(價格)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及時申報和繳納風險準備金,不得拒絕或拖延。
第二十三條 征收機關要加強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對逃避繳納、應申報未申報、申報不實等情況,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查處,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入庫。
征收機關違反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應征風險準備金收入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