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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覺經驗規范性要素

2017-01-26 15:41孫騫謙
外國哲學 2017年2期
關鍵詞:主觀性凱利規范性

孫騫謙

內容提要:知覺經驗包含規范性要素。雙重呈現理論將此規范性要素刻畫為經驗中所呈現的兩類性質之間的辯護性距離;凱利圖景將其刻畫為朝向對象最優呈現條件的約束性驅力;胡塞爾現象學傳統將其刻畫為由對在先預期的充實而實現的經驗一致性。對這三個以知覺經驗主客觀維度的距離為規范性根源的理論做出比較,可以揭示雙重呈現理論具有更大的整體優勢。

本文試圖建構關于知覺經驗規范性要素的雙重呈現理論。具體地說,任一知覺經驗,都有對象內在性質的明確呈現與環境依賴性質的隱含呈現這雙重性。知覺規范性要素,或者說對一個經驗是否是“好的”的判定,依賴于這兩類性質之間的可辯護距離。然而雙重呈現理論并非唯一以知覺主觀性維度與客觀性呈現的距離或不匹配為基點來刻畫規范性要素的理論,凱利(Kelly)圖景與胡塞爾現象學傳統分享同樣的策略。前者將規范性要素刻畫為朝向最優對象呈現條件的約束性驅力;后者則刻畫為由對在先預期的充實而實現的經驗一致性。比較三個理論,筆者試圖論證,雙重呈現理論整體上更具優勢,從而完成對這一理論的捍衛。

本文第一節對雙重呈現理論做正面論述。第二節與第三節分別刻畫并以論證支持凱利圖景。第四節搭建胡塞爾傳統下的知覺規范性理論圖景。第五節將三個理論置入論爭平臺,并對雙重呈現理論加以捍衛。

知覺經驗就其本質,具有恒常性(perceptual constance)特征。知覺恒常性,是指同一對象在不同知覺經驗中,盡管因知覺環境的不同而在顯現(appearance)上有所差異,對象自身穩定且恒常的性質仍得以呈現。知覺恒常性以形狀恒常性與顏色恒常性為代表。關于形狀恒常性,以張三觀察杯口為例。當張三的視線垂直于杯口,杯口呈現為圓形。若視線與杯口水平面形成特定夾角,則杯口呈現為具有特定離心率的橢圓??梢?,基于知覺者所處的視角(perspective)的不同,杯口的圓形會有相應的不同顯現。然而在杯口的不同顯現之下,張三仍能直接知覺到杯口的圓;換句話說,此圓形在基于各視角的知覺經驗中恒常呈現。關于顏色恒常性,以張三觀察兩頁紙張為例。一張白紙由于部分處于陰影之下而分為A 和B 兩個部分:A 顯現為白色,B 顯現為灰色。紙張C 是一張灰紙。事實上,B 與C 顯現為同樣的灰色調。然而張三的視覺呈現為:A 與B 同為白色,C 為灰色。①這個案例出自D.J.Chalmers, “Perception and the Fall from Eden”, in Perceptual Experience, ed., by Tamar S.Gendler and John Hawthorn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49-125??梢?,盡管由于光照條件的不同,特定顏色會顯現為不同色調,然而這一顏色自身在這些顯現中仍舊保持其恒常呈現?;趦仁】芍?,知覺恒常性存在于所有知覺經驗中。進一步講,這種普遍性其實是知覺的視角性(perspectivity)與環境依賴性(situation-dependence)這一本質特征的反映。知覺作為知覺者與外部世界建立的特定認知關系,依附于知覺者與知覺對象之間建立的物理—因果性過程。雙方所處的空間相對位置,以及視網膜成像所依賴的光照條件,成為決定知覺經驗特定顯現的本質性要素。另一方面,知覺又使知覺者通達對象的固有性質。后者獨立于特定知覺環境,并呈現于視覺經驗之中。

恒常性進而表現為知覺經驗的雙重性(duality)特征:杯口同時呈現為圓形與橢圓;同一張紙同時呈現為白色與灰色;視野中不同距離的兩棵樹同時呈現為同等高度與不同高度。任一知覺經驗,都有這兩種不同,甚至相沖突的性質呈現。兩組性質中,圓形、白色與等高為對象固有性質。根據恒常性,在以它們為對象的不同的、變化中的知覺經驗中,這些固有性質恒常地呈現。另一組性質(橢圓、灰色與不等高)則隨著具體的知覺視角/環境的變化而在知覺經驗中呈現出變化;或者說,指向同一對象的經驗變化正是知覺視角/環境發生變化的產物。根據舍倫貝格(Schellenberg)①參見S.Schellenberg, “The Situation-Dependency of Perceptio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05 (2), 2008, pp.55-84; “Perceptual Content Defended”, No?s 45 (4), 2011, pp.714-750。的建議,在任一經驗皆有呈現的,相伴隨的這兩組性質可分別定位為知覺對象的內在性質(intrinsic property,縮寫為IP)與環境依賴性質(situational-dependent property,縮寫為SP)。由此,經驗現象的雙重性特征被還原為IP 與SP 的雙重呈現這一事實。

基于知覺經驗的IP/SP 雙重呈現特征,我們可以建構出一個關于知覺經驗規范性要素的大體圖景?;氐絀P 與SP 兩個性質的關聯。引入知覺所處的環境特征(situational feature,縮寫為SF)這一要素,再固定IP,則有一元函數{〈SF,SP〉}。換句話說,對于特定IP,SP 取值單純依賴于SF 取值。而在SF 的構成要素中,知覺者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臻g知覺中,SF 以知覺者所處的相對于對象的方位為唯一取值;顏色知覺中,知覺者的顏色分辨能力甚至幫助規定了SF—SP 決定關系自身??梢哉f, SP 取值總是相對于,或者說依賴于知覺者。SP 呈現的這種主體依賴性特征,構成了知覺經驗的主觀性(subjectivity)維度。相應地,IP 呈現作為在知覺中,心靈對于外部世界的通達關系在現象性特征層面的反映,構成了知覺經驗的客觀性維度。

再考察SP 呈現的現象性特征(phenomenal character)。關于知覺經驗的一個基本現象性事實是,在知覺中,對象自身(即IP)直接呈現于主體。我們直接看到了杯口的圓,遠近兩處等高的兩棵樹;我們并非以橢圓或等高這些主觀呈現為前提,通過某種可察覺的方式推理(infer)或構造(construct)出特定IP。另外,除去少數視錯覺案例之外,知覺經驗通常具有一致性。最后,SP 與IP 無論本體層面,還是就雙方呈現的現象性層面,都是互斥的。杯口要么是/呈現為圓,要么是/呈現為橢圓,只能二選其一。綜合這三個前提—對象呈現直接性,經驗一致性,兩性質互斥性—可以推得,SP不應呈現于知覺經驗。然而另一方面,正如前面對于知覺恒常性與雙重性的討論所預設的,SP 呈現作為知覺經驗的主觀性維度,其現象性地位是不容置疑的。為解決此悖論,筆者試圖引入明確性(explicit)與隱含性(implicit)概念。①關于明確性與隱含性,在此只能訴諸直觀理解。我們暫時缺乏有效的形式化刻畫手段。我們通過集中注意,將SP 呈現(以杯口橢圓為例)置于經驗焦點。有趣的是,針對橢圓呈現的經驗并非對于杯口的知覺經驗自身,而是對于后者的一種人為化(artificial)變形的產物。理由如下:第一,這個橢圓無法嵌入知覺經驗所預設的外部環境之中,而是虛浮于視野中央;第二,橢圓呈現具有易逝性(elusive)特征,我們只能通過拒絕回到客觀世界的努力去維系它的呈現;第三,它本質上類似于杯口在知覺者雙眼之前的(假設)平面的投影,對它準確形象的關注需要知覺者具有類似藝術家構造透視的特殊技能。然而另一方面,盡管對SP 呈現的焦點性經驗不能視作為對以SP 呈現為本質性要素的知覺經驗的現象性復制,雙方所涉的SP 呈現的同一性卻是無可置疑的。這意味著,SP 在知覺經驗中僅為隱含呈現。相應的,IP 為明確呈現。

最后,我們回到SP,IP 與SF 三者的本體關系。假定IP 非固定,則一元函數{〈SF,SP〉}可轉為{〈〈IP,SF〉,SP〉}二元函數。形式上,此函數并非單射。具體說,SP 呈現作為IP 在知覺者處的知覺活動產物,可被知覺者合法的解釋(interpretation)為多個可能IP 的主觀代理者(proxy)??紤]認識論維度,這一事實則意味著SP 呈現相較于IP 呈現的認識論優先性—IP 呈現可錯(corrigible),SP 呈現不可錯。進而,若將辯護關系引入知覺經驗內部,則SP 呈現恰恰構成了對IP 呈現的辯護前提。這一認識論關系在知覺現象性層面,則表現為SP 呈現對于知覺經驗整體的材料性(building block)地位,以及IP 呈現的理想性(ideality)特征。

至此,我們獲得了以IP/SP 雙重呈現這一知覺雙重性特征為基礎的知覺規范性圖景的基本要素。任一知覺經驗都有IP 與SP 雙重呈現:SP 呈現依賴于主體的特定性質,因而構成知覺經驗的主觀性維度,在現象性層面則處于隱含呈現地位,然而它是構成經驗的基礎材料,是知覺認識論合法性的辯護基礎;IP 獨立于主體以及知覺環境,其呈現構成知覺經驗的客觀性維度,這種呈現在現象性層面的直接性特征意味著明確性,然而在辯護關系中,IP 是辯護目標,承擔知覺經驗的理想性特征。知覺經驗的規范性要素,即對于任一經驗,我們對它做出是否夠好的評價。這里的評價標準,則是SP 與IP 呈現在認識論維度下所處的辯護距離。①限于篇幅,本文暫不對“距離”概念做進一步刻畫。此處距離可直觀地視作一個對于辯護充分性的隱喻。

凱利基于他對梅洛—龐蒂的解讀,建構了一個關于知覺經驗規范性的不同圖景(我們稱之為凱利理論,簡稱K 理論)。②本節與第三節的討論主要是筆者對凱利 “The Normative Nature of Perceptual Experience”(載Perceiving the World, ed., by Bence Nana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146-160.)一文的重構。凱利同樣以知覺恒常性為討論起點,然而不同于筆者之處是,他的圖景并未為SP 呈現保留位置。取而代之的,則是對于由當下知覺環境(即SF)決定的對象呈現條件與對象最優呈現條件這兩者之距離的覺知(awareness)。仍以兩棵同等高度然而不同距離的樹的呈現為例。根據K 理論,這兩棵樹在當下知覺經驗中并未呈現不同高度。然而當下經驗實際上包含了知覺者對于它同這兩棵樹的各自距離的隱含把握(implicit grasp)。與第一節建立的雙重呈現理論(簡稱D 理論)相對照:雙方各自設定知覺經驗之中包含某種隱含要素;差別在于,在SP/SF—IP 這三個客觀要素中,我們堅持SP 的隱含呈現為經驗內在要素,并拒絕SF 扮演經驗內部角色的可能,K 理論則反之。我們已知SF 與SP 具有明顯的親緣關系;具體地說, SP 呈現本身即由特定SF 所決定。另外, SF 呈現與僅以IP 為對象的當下知覺之間存在巨大差異—SF 涉及IP 之外的周邊事項,而它們最多僅呈現于當下視野的邊緣區域。這意味著,SF 只能由SP 呈現的明確化產物(比如對兩棵樹不等高的焦點式觀察)所折射 (reflect)。換句話說,明確化的SP 呈現是SF 在當下知覺鄰近域在現象性層面的唯一代理人(proxy)。那么,作為同樣通過訴諸主觀性與環境依賴性的隱含作用來為知覺恒常性提供說明的策略,凱利有必要為拒斥將SP 呈現引入知覺經驗提供理由。他的方案是,堅持SP 呈現只能是主體從知覺狀態中倒退一步,以知覺經驗自身為觀察對象的內省產物??梢哉f,SP 的明確呈現即知覺經驗的自我呈現。既然SP 呈現并非當下經驗的構成要素,且它又是SF 在現象性層面的唯一可能代理人,那么SF 在知覺經驗中的現象性角色只能是一種非呈現性的、凱利意義上的朝向對象最優呈現條件的距離感。

至此,我們的討論終于觸及凱利的核心要點。大體言之,知覺對象同時扮演了一個規范(norm)的角色。凱利此處隱含了一套關鍵假設:關于特定對象的知覺經驗本質上包含了對于此對象的識別(recognition);基于識別能力,知覺者賦予對象以特定含義(sense)。比如,當我看向眼前的杯子,呈現于我的并非一個單純的外表光滑的空心圓柱體,而是一個杯子?!氨印奔创藞A柱體在我的視覺經驗中呈現的含義。此對象作為杯子,基于其含義規定了它的最優呈現條件。以空間條件為例:若杯子距離雙眼過近,則它的外部輪廓和整體結構超出視野之外,無法呈現自身的關鍵識別性特征;若距離過遠,則它在視野中形象過小,無法分辨。只有處于一個特定的距離區間之內,杯子的識別性特征才能清晰且完整地呈現于知覺者視野之中。而這一距離區間,固然受知覺者認知特征約束,但主要是由作為知覺對象的杯子的自身特征所規定。我們知道,在每一個具體的視覺經驗之中,知覺者與對象都處于特定的外部關系中。也就是說,對每個視覺經驗,對象都處于一個特定的現實呈現條件中。多數情況下,對象的現實呈現條件是劣于對象以其含義設定的最優呈現條件的。此類條件我們姑且稱之為次優呈現條件。以對象最優呈現條件為參照點,所有次優條件都可與之對照,并由兩者的差異程度確定雙方之間的距離。而這一距離在知覺者的主觀與現象性層面,可以反映為,為了實現最優呈現條件,知覺者需完成多大程度的身體運動。這意味著,知覺者對于對象的識別能力必然伴隨著它對于為使此對象完美呈現而需付出何種努力的正確預期??梢?,以這一距離為標準,無論基于第一還是第三人稱視角,知覺者(以及旁觀者)都能夠對當下的呈現條件作出“有多好”的評價。由此,“經驗有多好”作為一種評價性性質(evaluative property),在知覺者感性的、現象性層面有了特定對應物—對為實現最優呈現條件所需身體運動的感性把握??紤]到這種對身體運動的特定預期并不具備呈現性特征,那么這種感性把握僅表現為一種隱含的敏感性(implicit sensitivity)。這種敏感性的感性特征,則被定位為知覺者能夠有所感受(feel)的、朝向最優呈現的約束性驅力(constraining force)。這種驅力的承擔者是知覺者的身體,內容則是知覺者身體通往最優呈現環境的、可完成的具體途徑。最后,由于“有多好”是對知覺經驗自身的評價,而它又以驅力的形式存在于當下經驗內部,知覺經驗自身就包含著自我關聯(self-relation)與自我指涉(self-reference)的要素。

至此,我們可以建立關于知覺規范性的完整K 理論:知覺對象同時呈現為特定規范(norm);由此規范可確定對象最優呈現條件;每個具體的知覺經驗都處于次優條件;而這又顯現為相對最優的距離;這一距離具體表現為對主體朝向最優條件的約束性驅力。對比D 理論,K 理論的關鍵點在于:第一,不同于前者將知覺經驗的構成要素局限于客觀事項(無論IP 還是SP)的呈現這種縮緊式思路,凱利直接將約束性驅力直接引入知覺經驗內部;第二,不同于前者將規范性要素置入理性可辯護性領域,凱利將規范性要素還原為感性驅動力,因而其本質上是一種還原論策略。

為保證這兩個要點,凱利構造了一個排除式論證。我們重構如下:

P1.排除這一可能:對改進呈現途徑(朝向最優呈現距離)的把握伴隨當下經驗,然而外在于后者,屬于信念與判斷領域。

P2.排除這一可能:對改進呈現途徑(朝向最優呈現距離)的把握僅涉及覺知,不涉及限制力量。

C.因此,對改進呈現途徑(朝向最優呈現距離)的把握是經驗內部要素,并且具有現實限制力量。

首先考察凱利對P1 的支持性論證。關于經驗,存在如下現象:我們有時清晰地看到模糊對象,有時模糊地看到清晰對象。顯然,在經驗單純作為顯象這個層面上,兩者并無實質差別—兩類經驗的所顯現者(appearance)都是缺乏明確邊界的“一團”事物。然而在現象性層面,雙方具有可被直接地一舉(at one stroke)把握到的差異。這一差異可做如下定位:在模糊地看清楚對象的情況下,模糊性是經驗自身的性質;在清楚地看模糊對象的情況下,模糊性是知覺對象的性質。而對此差異性的把握,實質上反映了主體對于模糊性歸屬(經驗特征還是對象特征)所做的判定。這種顯現者層面的同與現象性層面的異,要求理論者提供顯現者之外的附加因素來說明這種差異性把握(以及這種把握的直接性與一舉性)何以可能。休謨提供了一個具有代表性的說明策略?;诮涷炛髁x傳統的理論傾向,休謨試圖做出對于經驗的最小化理解,即以感性呈現中的原子式要素為經驗的全部實際構成者。這種原子式要素即經驗中的顯象,被休謨稱為心象(image)。①此處關于休謨的討論基于凱利本人的解讀。心象一方面是顯現者—在本案例中,則是兩種經驗下不可分辨的“一團”事物,另一方面又是經驗的唯一構成要素。這意味著,當下經驗內部并無對模糊性做經驗歸屬還是對象歸屬的判定依據。再者,若求助于當下經驗之外的經驗材料,諸如背景信息或周邊提示,則直觀上無法滿足對差異性把握的直接性和一舉性特征。因而,差異性把握與模糊性歸屬判定只能是不屬于經驗,同時又伴隨于經驗的信念或判斷的產物。然而訴諸信念與判斷僅僅是把問題推后了一步。既然心象在模糊性歸屬判定上是完全中立的,信念與判斷得以實現判定的依據不應源于心象自身,仍舊需要訴諸背景或周邊信息。訴諸信念仍舊無法克服差異性把握的直接性和一舉性疑難。因此,這里的差異性把握與模糊性判定不應訴諸當下經驗之外的要素,無論是周邊經驗還是信念或判斷。P1 成立。

可以看出,休謨式心象在此論證中的作用是提供一個代表性模型,我們可借此展示出對于模糊性判定的訴諸信念策略的合理性。其中核心要素是,對經驗的收緊式理解—將經驗局限到單純由顯現性要素為其構成者的范圍—以訴諸信念策略為必然的理論后果。同時,以休謨式心象為代表的經驗收緊論也是訴諸信念策略的最為直接和簡潔的辯護性方案。經驗收緊論對訴諸信念策略的這種雙重支持使得任何針對后者的挑戰都會動搖前者的有效性。而這為凱利擴張經驗可容納要素,為知覺經驗引入對最優呈現朝向性的隱含把握提供了額外便利。在K 理論下,經驗模糊性是經驗“不夠好”特征的具體表現。對經驗(而非對象)模糊性的把握實則是對改進呈現途徑(朝向最優呈現距離)的把握。當然,所把握的改進途徑可以是寬泛的(unspecific)—在不確定模糊性來源的情況下,僅僅有對經驗單純的“不夠好”的覺察,也可以是特別的—比如距離對象過遠,需要靠近??偠灾?,對經驗是否“好”的評價,以及對經驗如何變好的覺察(awareness),內在于當下經驗。

接下來考察凱利支持P2 的討論。直觀上,知覺經驗作為一種認知性心靈狀態,不應包含任何動力因素于其內部。在每個知覺同行為密切關聯的案例中,我們都傾向于尋找,甚至設定一個插入知覺與身體運動之間的中間項,以分隔其中的認知性與動力性因素。以自發行動為例①關于自發性行動的系統性討論,可以參考B.Nanay, Between Perception and Ac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當我看到正前方飛來一個籃球,我會下意識地偏頭躲閃。根據行動哲學的經典模型,自發行動由(知覺—信念—欲望—行動)四個環節構成,并且每個環節都具有主觀可分辨的獨特性。然而事實上,自發性行動中的知覺要素似乎只能作為感覺—反應這一無中介通路中的一個側面或環節而被主體所把握,不享有獨立地位。但是在這種看似不可剝離的情況下,知覺就其自身也被視作自發通路中的作為信息接受者的被動性要素??梢?,知覺的純粹認知性特征有著非常堅實的直觀與概念基礎。相比之下,凱利將限制力量引入知覺經驗內部的舉措顯得非常大膽。為說明這一舉措的合理性,凱利做了細致的推進式討論。首先,凱利斷言,經驗就其自身具有規避不良呈現條件的傾向(tendency)。他為此提供的證據是,對于不良呈現條件的維持本身需要格外的努力(take effort)??紤]這一案例:午睡剛醒時會持續一段時間的視物模糊;這是眼球受到壓迫而造成的后果,用力眨眼會得到部分緩解。符合凱利斷言,當我處于這種模糊經驗中時,會自然而然地通過眨眼使得經驗清晰起來。若我出于特定動機(比如某種游戲心態)去維持這種模糊性,我會刻意地保持眼部一切動作靜止。此時的刻意性便是我維持當下經驗狀況的努力所在。這種刻意與努力作為同自發的眼球調節習慣的對抗性,反映了作為被對抗者的自然傾向的存在。

但是這一結論顯然是不夠強的。我保持視物模糊的努力確實反映了自然傾向的存在,然而這種自然傾向是內在于知覺經驗,作為后者的構成性要素,還是外在的恒常伴隨者?僅基于存在性結論,無法判斷。為說明朝向最優呈現的限制力量這一自然傾向性在經驗中的構成性地位,凱利引入知覺對象呈現與知覺經驗呈現這一區分。他認為,只有在知覺經驗自身呈現于主體,成為后者的觀察對象的情況下,最優朝向限制力量才會缺失不見(absent)。不得不承認,這個結論在直觀上很有說服力。只是由此出發,仍只能論證知覺經驗與最優呈現限制力量的不可分離性:若經驗本身成為呈現者,則當下經驗不再是知覺經驗本身,而是以知覺經驗為對象的另一個經驗;若限制力量缺失,則此經驗以經驗本身為呈現者,而不再是知覺經驗自身;因此,若無限制力量,則無知覺經驗。于是我們似乎又回到了原點,改換何種論證途徑,最優呈現限制力量與知覺經驗的密切伴隨與恒常聯系并不等同于前者相對于后者的構成性地位。在此意義上,凱利對于P2 的論證并不充分。

盡管凱利的相關討論無法構成對于C 的論證意義上的充分支持,它仍舊展示了K 理論對于諸多重要知覺經驗基本事實的強大解釋力。對于兩個理論—D 理論與K 理論—的權衡,以及對于D 理論的捍衛,應置入一個更為廣闊的視角。在此之前,我們考察另一個重要的知覺規范性理論。

雖然胡塞爾本人似乎并未就知覺規范性問題做正面討論,我們仍可基于胡塞爾現象學框架構造有效的知覺規范性理論(簡稱H 理論)。胡塞爾的知覺理論以兩個核心概念為基點,分別是側顯(adumbration)與視域(horizon)。胡塞爾觀察到,盡管知覺作為意向性行為,總是關于某個對象的知覺,然而對象在知覺經驗中的呈現有著本質性的局部性特征。當我去看一個杯子,經驗中被直觀給予(intuitive given)的,并因而是呈現(或在場present)的,只能是它朝向于我的一個側面(aspect)。背對我的側面相對于當下經驗,只能處于缺失(abesent)狀態。然而知覺所呈現者畢竟是對象自身,亦即在場與缺失的統一體。那么在知覺一側,主體基于局部在場而得以經驗到對象整體的意向構造性活動,被胡塞爾稱為“側顯”。另外,知覺對象作為意向性對象(intentional object),本質上呈現為在世界/周邊環境之內的個體。以在世界之中的模式呈現。這一周邊環境在知覺意向性行為中亦有所顯現,它們構成了當下知覺的視域。胡塞爾進而將知覺對象中缺失的側面稱為內視域(inner horizon)。在當下經驗中,它們雖然沒有被直觀給予,卻被當下顯現者,或者說在場者所隱含。仍以看到杯子為例。根據視角性,它相對于我的背面是缺失的。然而僅基于正面呈現,這個杯子自身整體由側顯成為當下知覺對象。此刻我雖然看不到它的背面,那一面作為此刻知覺的內視域,卻被“杯子”這一含義(sense)規定為成弧線,且是平滑的,等等。①就筆者所見,胡塞爾在眾多針對知覺意向性討論的文本中,最為系統且有代表性的是E.Husserl, Analyses Concerning Passive and Active Synthesis: Lectures on Transcendental Logic, trans., by A.J.Steinbock, Springe, 2001。

基于知覺意向性的(局部性—側顯—內視域)框架,胡塞爾將知覺刻畫為時間性(temporality)與目的性(teleology)過程。②本文關于現象學知覺理論的目的論要素的討論參考了R.Bernet, “Perception as a Teleological Process of Cognition”, Analecta Husserliana 9, 1979, p.119。知覺者通過側顯建構(constitution)對象的含義。對象的含義又為當下經驗中缺失的對象側面劃定了可能空間。比如杯子的背面只能是有弧度的;表面可能繪有各式紋樣,卻不可能出現窟窿。這一可能空間被胡塞爾稱作非確定的可確定性(indeterminate determinable)。胡塞爾認為,任一刻知覺活動都包含了對此可確定性的預期(anticipation)。當我轉過杯子,原本缺失的側面呈現于下一刻的經驗。若呈現者落入之前預期的可能空間之內,則此刻呈現構成對之前預期的確證(confirmation)與充實(fulfillment)??紤]到預期的內容必定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確定性,每一個可能的滿足都會是對此可確定性的詳細化(specification)。由于對象自身呈現本質上包含缺失面,因而對于對象的完整且不可錯的知覺把握其實是不可能的。但是隨著知覺過程的進展,知覺者通過一步步詳細化的積累,使對象呈現逐漸完整。那么,對于知覺對象的完整知識雖然不可能實現,卻可以趨近。由此,知覺經驗被刻畫為以超越性(transcendent)對象為理想的目的論過程。再者,知覺經驗的每一個環節(moment)都同時包含了對于下一刻經驗呈現者的預期,以及對上一刻預期的充實;并且僅基于這里特定的預期與充實,這一環節作為意向性行為才能被定義。我此刻看到杯子以此側面的呈現,僅當這一呈現本身是對于前一刻對杯子的這個側面的規定性的預期得到充實,并且對下一刻杯子的可能呈現狀況有特定預期。這種對前后時刻以及自身所處時間綿延(temporal duration)的方位的內在指涉,意味著無時間厚度與時間方位的獨立知覺經驗的不可能性。換句話說,知覺經驗本質上是時間性的。

在這一框架下,規范性可被定位于知覺經驗的(預期—充實)關系之中。僅當當下經驗構成對在先預期的充實,當下經驗才具有一致性(consistence)與調和性(concordance),并因而保證特定對象的穩定的、有著現象性效力(phenomenal force)的呈現。為支持這一斷言,我們首先考察知覺經驗在主體的理性空間中扮演的規范性角色。人類理性空間本質上是由諸精神事項(mental item)之間的可辯護關系構成的網絡。①此處關于理性空間與可辯護關系的考慮,靈感來自W.S.Sellars, “Empiricism and the Philosophy of Mind”, Minnesota 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1) 1956, pp.298-299。知覺經驗為相關信念提供辯護基礎?;诮涷灥霓q護是合法的,僅當1)經驗與信念在內容上有可溝通性;2)經驗以感性被給予性(sensory given)為辯護合法性來源;3)經驗具有現象性效力。內容方面的可溝通性,可由經驗內容的可概念性或可表達性保證。①關于條件1 和2 的討論借鑒自V.Palette, “Evidence as Norm of Normativity in Perception” , in Normativity in Perception, ed., by Maxime Doyon and Thiemo Breyer,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an, 2015。感性被給予性,在現實層面,是外部世界因果性作用于知覺者的產物,屬于純粹被動接受性要素;意向性結構層面,則是意向性對象之含義的確證(confirmation)要素。它類似于經驗論者談及的印象(impression),在經驗現象性層面扮演材料性(material)角色;同時它缺乏獨立的、可分離的可把握性。由此,這種感性被給予性的確證性角色存在于當下經驗對于在先預期的充實。經驗的現象性效力則表現為經驗中的呈現性(presence)特征??梢钥闯?,這種呈現性的內核恰恰是感性被給予性。然而后者的不可把握性使得呈現性在單純被動性基礎上,附加一種肯定性態度。根據H 理論,這種肯定性態度附著于預期之上,是對于預期能夠得到充實的信心(confidence)②持類似觀點的有M.Ratcliffe, “How is Perceptual Experience Possible? The Phenomenology of Presence and the Nature of Hallucination”, in Normativity in Perception, ed.,by Maxime Doyon and Thiemo Breyer,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5。與確定性(certainty)。而這種信心的強度取決于已有預期獲得充實的程度。綜上可見,知覺經驗的獨特辯護性效力存在于(預期—滿足)關系之中。這一辯護性效力同時又扮演了經驗的規范性要素。由此,一個經驗是好的,僅當它一方面滿足知覺者的在先預期,另一方面由對預期可滿足的信心而保證其現象性效力。

至此,我們已經充分討論了三個知覺規范性理論。筆者認為,D 理論具有同K 理論與H 理論至少對等的解釋效力。而它的額外優點在于:第一,它對于知覺經驗的刻畫更為緊縮;第二,它對知覺經驗的主觀性維度有著更為明確的說明;第三,它所定位的規范性要素能夠進入知覺者的理性空間,被后者反思性地把握。

可以看出,三個理論分享類似的論證思路。宏觀角度,知覺經驗可能涉及的規范性要素存在于兩個可能領域。第一,知覺作為主體理性空間中的認知性起點,在這個由可辯護關系連接而成的網絡之中,扮演特定的辯護性角色。知覺自身即可構成其他精神事項的合理性來源,甚至構成后者的基準(norm)。此時相關于知覺的規范性外在于知覺經驗,而依附于知覺同其他精神事項的特定關聯。是謂外部規范性。第二,知覺經驗自身即是規范性性質的承擔者,并且基于經驗內部要素而獲得評價。是謂內部規范性。三個理論所定位的經驗規范性皆為后者,并且強調知覺規范性的現象性角色,進而由此保證主體對于規范性的第一人稱視角下的可把握性。

知覺經驗就其本質,具有二元性特征:一方面,知覺作為意向性行為,以外部世界對象的呈現為基點;另一方面,知覺經驗具有不可消除的主觀性維度。這種二元性的另一面,則是主客觀維度的不匹配性。不匹配性的具體表現包括恒常性與經驗流動性,對象獨立性與經驗的主體相關性,對象呈現整體性與顯現層面局部性,等等。三者的共識在于,規范性要素的根源存在于這種不匹配性,以及主客觀維度由不匹配而造成的距離。而三者在各自圖景下對于經驗主觀性要素,特別是對基于主觀性要素實現客觀性呈現的途徑的理解不同,則是各自對于規范性定位差異的根源所在。

正如三個理論所共同預設的,知覺經驗包含識別—任一知覺都是對于特定對象的認出,無論這種識別產物被刻畫為含義建構,還是對象(或IP)的呈現。由識別,則賦予知覺經驗兩個標準:標準1,經驗應保證識別的正確性;標準2,經驗應保證識別的所需條件的充分性與適當性。若將兩個標準對應為知覺經驗的兩種規范性,則標準1 要求經驗是正確的,標準2 要求經驗是好的(或適當的)。反觀H 理論,由(預期—充實)關系建立的經驗調和性或一致性僅滿足標準1??紤]到僅當對象的含義得以確立,由當下直觀給予者觸發的預期才會有特定內容,任一直觀給予者對于在先預期的充實,其實是對在先知覺的含義建構的確證。關于標準2,H 理論則缺乏有效的刻畫手段。如前文討論所示,主體對任一經驗是否算作知覺對象的最優呈現的判定依賴于當下經驗中可被把握的主體相關性要素與最優可能呈現的距離,無論這一主體相關性要素被定位為SP 呈現還是當下知覺條件。在H 理論中,這一主體相關性要素并無位置,因而知覺主觀性與客觀性的距離雖被考慮,卻缺乏衡量手段。這意味著,主體對知覺經驗是否夠好的當下把握在此圖景下注定是不可能的。唯一可能的替代者,則是目的論語境下,知覺過程作為一個動態過程而實現的關于對象規定性知識的積累,以及相應增加的關于對象呈現的確定性。然而這種確定性顯然無關于標準2。相較于同時照顧兩個標準的K 理論與D 理論,H 理論的解釋力更弱。

關于K 理論與D 理論的比較則可置入(IP—SF—SP)三元框架之中。雙方都承認知覺經驗中存在可隱含把握的主觀性維度;兩者的實質差異在于,將此主觀性的顯現要素定位于SF(K 理論)還是SP(D 理論)。根據前文討論可見,K 理論造成了知覺經驗的兩次膨脹(inflation)。就內容而論,SF 所含遠大于知覺對象,既包含主體因素,也包含邊界不限定(indefinite)的周邊環境。當然,凱利并不假定SF 具有現象性層面的呈現特征,而僅僅訴諸隱含的可把握性與可通達性。但是無論將知覺現象之外的客觀事項在現象性層面弱化到何種程度,這一策略本質上是對知覺經驗的膨脹式理解。當然,這一膨脹策略僅僅是知覺整體論(perceptual holism)的一個版本。相較于各種實踐語境依賴,文化語境依賴,具身化認知理論,K 理論并不激進。然而將約束性驅力引入個體知覺內部之后,K 理論所刻畫的知覺經驗已不再局限于認知領域,而成為包含意動(conative)因素的整體性經驗之流(stream of experience)。這是一個激進的知覺經驗膨脹論版本。相形之下,D理論將知覺主觀性維度定位于SF 的隱含呈現,則在保留主觀性要素在知覺經驗中的現象性地位以及客觀性建構的同時,避免了膨脹論風險。畢竟,互斥性現象預設了SP 與IP 歸屬于同一對象這一事實。

此外,三個理論之中,只有D 理論為知覺主觀性要素對象化,明確化提供了明確圖景。如前文討論,SP 能夠在經驗中落入焦點,并因而得以明確呈現。假定呈現的明確化同時也是所呈現者的對象化,那么SP 在落入焦點時便顯現為一元(monadic)的客觀性質。這一客觀化產物在經驗中雖然虛浮、易逝且不穩定,卻足以滿足主體對其反思性把握的最小化條件。由此,主觀性維度進入知覺者的理性空間;或者說,SP 呈現成為IP 呈現的辯護性前提而得以被知覺者把握并利用。在此意義上,知覺經驗規范性進入知覺者理性可通達領域,而如非H 理論與K 理論所暗示的、隱藏于亞個體(subpersonal)層面的單純被動性因素。

綜上所述,知覺雙重呈現理論作為知覺規范性理論,在解釋效力、知覺經驗刻畫、主觀性定位與理性可通達四個方面優于凱利圖景與胡塞爾現象學圖景,因而在論爭語境下成為優勢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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