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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準合同制度及其啟示

2017-01-26 15:57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關鍵詞:英美法總則合同法

李 曦

(330000 南昌大學法學院 江西 南昌)

法學研究

英美法中準合同制度及其啟示

李 曦

(330000 南昌大學法學院 江西 南昌)

準合同制度作為英美法系的三大債的來源之一,發揮著重大作用,而大陸法系并無相關概念及其制度。我國正在修訂民法典,在不制定債法總則的情況下,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都由特定的部門法規定,而關于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之債該如何處置暫無定論。本文意在探尋分析準合同制度在英美債法中發揮的作用,以期為我國債法體系的構建提供些許啟示和借鑒。

準合同債法;英美法系;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一、引言

2017年3月15日,我國首部民法總則正式通過,其中債法是民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制訂我國民法典的過程中,圍繞著是否設立債法總則展開了激烈探討,隨后,有關機構表示,作為債的主要來源的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已經有獨立的部門法約束,債法主要組成部分已經被肢解,因而,沒有設立債法總則的必要性,暫時不會出臺債法總則。但是,如何處理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與合同之債以及侵權之債之間的關系?假定不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進一步規定,那么整個民法體系中,則僅有民法總則第118條進行釋義。眾所周知,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已經成為為債法三大支柱之一,短短28個字的條文,遠遠不能滿足實務中對這二者的調整。那么我們該如何協調幾大債之間關系的適用?為此,本文就英美法系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探究,分析其法律適用對我國相關規定的啟示。

二、英美法中準合同制度及其主要內容評述

羅馬法學家蓋尤斯在《法學階梯》中曾描述說,某些債務的淵源并非來自于合同但是卻和合同所生之債類似,債務人承擔一種“準來自合同”的義務。因此,他認為債務可以分為三種:合同之債、侵權之債和不可分的其他各種債務。隨后該概念逐漸被解釋為某些債的淵源并流入其他國家。傳統英美法系堅守“無救濟則無權利”的準則,不當得利的概念便孕育了準合同這一概念的“種子”。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多數人基于意思自治經過一系列行為聯絡在一起,并且在彼此之間產生某些的法律關系。債的發生并不以合同的存在為必要前提,債的產生源自于物的給付行為,這種給付行為使得無權擁有一筆錢或物的人負有支付、返回的義務。準合同制度是基于公平、正義以及不當得利的原則而產生的。實際上合同并不存在,但是法官認為此時就如同存在雙方意思自治一樣,是非基于雙方合意的情況下法律所創設的義務,是“法律上的默示合同”,是建立在公正和公平以及不當得利原則的考慮之上。返還法以準合同制度為繼承主體,整合了其他權利主張,是調整基礎的請求權的法律部門。

由于沒有債的概念,準合同的最初“意圖”是填補合同法與侵權行為法之間的空白,即使在英美法系國家,對準合同的認定也存在分歧,時至今日,英美法系的通說認為債法構建于三大基本原則之上,也就是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以及不當得利之債。這三大債之來源分別由合同法、侵權法和返還請求權法加以貫徹與體現。

三、我國債法相關問題之思考

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最為焦點的問題是債法的體系問題,引起廣泛爭議的侵權法獨立成篇、債法總則和合同法的關系等問題,都是債法體系問題爭議的延伸。準合同理論對我國民事立法、尤其是債法設計有一定的啟發。

基于多種債的存在,我們需要透過債的外在形式意義去探究其本質內涵。如上所述,債的核心本質在于履行給付行為,債法在本質上是一部履行法,因為債的法律關系成立本身對當事人沒有意義,其約束力只有產生具體的給付行為實施后才產生法律意義,這也符合雙方當事人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本意。債券體系以及具體規則的設置,需要通過債法本身所體現出來的特有的債法規則的價值定向和立法目的定位,從而達到債法的外部體系與內部體系的和諧。

由于我國相關權威部門已經發布消息稱,暫時不會制定債法總論。那么如上所述,我們是否可以借鑒英美法系的做法,將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納入合同法?如何協調債之間的關系?如何適用相關規定?

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引入準合同的概念,將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兩種制度歸于準合同制度,并將其規定在合同法中,適用合同法的普遍原則,而不設置債法總則。理由如下:①此種立法模式在世界范圍內有具體的成功案例,如古羅馬法、現代法國民法典,這些說明這種立法體系具有一定的操作性;②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雖然本質上不是合同,但客觀效果上與合同產生的效果一致,即二者都具有合法性質,但前者產生的債務卻獨立于合同,并且這種債務缺乏合同所必須的要件——雙方合意,準合同是非自愿的,在這個角度分析,準合同類似于侵權之債,但是準合同之債不存在不法行為,又類似于合同之債,因此,準合同制度與合同、侵權制度既有相同又有不同,但總體上更類似于合同制度。將其放置于合同法之中,一方面是與英美法系國家的傳統相同,有利于兩大法系在實踐中的交流,另一方面則是準合同同樣可以適用合同法中已經成文的規定,減少法律的冗雜和重復。目前關于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相關法條數量非常少,單獨列編可能造成立法體系的不均勻,只有在合同之債、侵權之債本身規范有所不足時,才需應用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四、結語

準合同制度存在的目的在于解決一個難題:為什么一個人要在沒有同意或者沒有做任何可責性的事情時,仍然需要承擔一定的金額義務。如何在債法總則不存在的情況下,妥善安置合同之債、侵權之債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之間的關系和位階,準合同理論研究對我國民法尤其是債法體系的設計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們可以引入準合同,學習英美法系的靈活性,為當前債法體系注入新的血液。

[1]李世剛.法國新債法準合同規范研究[J].比較法研究,2016(6):88-110

[2]王澤鑒.債法原理·不當得利[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7-8

[3]萬洋.英美法上準合同問題研究——兼論兩大法系債的體系[D].山東.山東大學,2006

[4]肖永平,霍政欣.《英美債法的第三支柱返還請求權法探析》,載《比較法研究》,2006年第3期

李曦(1996.07~),女,漢族,江西萍鄉人,南昌大學法學院2014級本科在讀,刑法專業,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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