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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
——民俗與法律的碰撞

2017-01-26 16:24陳明霞
法制博覽 2017年14期
關鍵詞:受贈人婚約彩禮

陳明霞

鄭州大學法學院,河南 鄭州 4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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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
——民俗與法律的碰撞

陳明霞

鄭州大學法學院,河南 鄭州 450001

現在,農村的彩禮在整個婚姻支出中占的比重越來越大,以此產生的糾紛也逐漸增多,法律雖對此做出了相關規定,實踐中卻不盡如人意。筆者試圖追本溯源,對彩禮的民俗特性和法律性質進行對比,然后結合典型案例歸納出現行法律的不足及實踐中常見做法,最后綜合上述分析提出了彩禮這種民俗與法律在現階段的沖突,針對這種沖突,筆者建議運用以私人救濟為主,政府引導為輔,法律作為最后保障的救濟機制。

彩禮;糾紛;民俗與法律;私力救濟

2017年,“全國彩禮地圖”引發熱議,網友紛紛調侃“娶不起媳婦”,確實,彩禮在整個婚姻支出中占的比重越來越大,武漢大學劉燕舞教授表示從上世紀70年代到現在彩禮已翻了幾番,現在加上住房,農村青年恐怕要勞動一二十年才能結婚。在農村地區對彩禮流行著各種各樣的說法:有的彩禮錢必須足夠三斤三兩,還有的講究“萬紫千紅一片綠”,更有的地區按女子學歷標價,本科15萬元,大專12萬元,中專10萬元……

隨著彩禮價值不斷上漲,農村彩禮糾紛數量也逐年上升,立法者雖制定了相關法規,但實踐中問題頗多,比如農村舉行過婚禮卻沒有登記的彩禮需不需要返還?農村的“送好禮”、“見面禮”等算不算彩禮范圍?結婚后彩禮一定不能返還嗎?……究其原因,彩禮具有獨特的民俗特性,而法律具有普遍性,這就造成了兩者之間沖突。筆者試圖從彩禮民俗特性和法律性質出發,并結合現實典型案例闡述彩禮在現有法律中的難題及實踐中常用的解決方法,分析沖突原因,并嘗試提出一種以私力救濟為主、調和法律與民俗沖突的救濟機制。

一、彩禮民俗特征

彩禮,在中國正式成為禮儀制度是西周時期制定的婚儀“六禮”,其中“納征”就是指女方接收彩禮,同意結婚的意思,按現在《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專指“訂婚時男家送給女家的財物?!雹僮匪萑祟惖幕橐鍪?,彩禮制度相伴相生,因此有其獨特的性質。

(一)自愿性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女子出嫁是勞動力的轉移,因此男方一般給予女方家補償,這相當于一種民間的“契約”,雙方必須達成合意才成立,在中國古代有“男女無媒不交,無帛不相見?!?《禮記·坊記》)的習俗?!痘橐龇ā分幸惨幎ㄈ魏稳硕疾荒軓娖?、欺騙、買賣婚姻,因此,彩禮的自愿性是彩禮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要素之一,也體現了法律與民俗的一致性。

(二)隱秘性

彩禮行為是一種私人間的行為,不必像借款合同那樣出具憑證,也不必到相關部門登記備案,這是一種只涉及男女雙方家庭的行為,對于彩禮的用途歸屬也因人而異。因此,這也是造成糾紛難以解決的主要因素。

(三)多樣性

不同地區婚俗不同,對彩禮的定義也千差萬別。在韋斯特·馬克的著作《人類婚姻史》中就描述了世界各地的聘禮習俗:在菲律賓薩馬島和萊特島的比薩揚人中,“求親者必須到女方家中服務2年、3年甚或5年,方可把妻子帶回自己家中,而且,這種苛刻的限制是不能用錢來變通的?!雹谠诠脤O灣昂加瓦地區的愛斯基摩人中,“要想讓女方的父母同意一樁婚事,有時要憑其好感,有時則要向其贈送獸皮、毛皮等有一定價值的禮物,以此相交換?!雹畚覈鴮Σ识Y也有各種稱呼,像聘金、聘禮等。

二、彩禮法律性質

(一)一般贈與說

一般贈與說又稱所有權轉移說,持此種學說觀點的學者認為彩禮屬于私人之間的贈與,一方在沒有給付義務的情況下主動交付彩禮,另一方一旦接受,彩禮的所有權便發生了變化,給付方不得以婚約解除而索回彩禮。其法律依據是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法編字9577號指示中的規定“凡屬贈與性質的聘禮,不問交付在婚姻法生效前或生效后,原則上均不需請求返還”④暫不論此種規定在現階段是否有效,單就彩禮的特殊性而言,彩禮是為締結婚姻而贈予的,現在用法律強制規定為贈與的行為,這無疑會和人們心中的“合禮”沖突,也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則,降低法律的權威性。另一方面這種認定可能會引發人們的道德危機,既然送出的彩禮所有權便轉讓,那么接受彩禮的一方便會想方設法地多要彩禮,送彩禮的一方可期待性利益不能保證,時時處于擔憂之中,這就和法律的宗旨背道而馳了。

(二)附解除條件贈與說

附解除條件贈與說是將婚約的解除作為贈與的條件,如果解除條件成立即婚約解除,則贈與行為無效,反之解除條件不成立,則贈與行為有效。王澤鑒先生贊成這種觀點,例如在其《民法總則》和《債法原理》中稱:“將聘財解為附有“結婚”負擔的義務,不啻視婚姻為買賣,與當事人意思顯有不合?!罢J為贈與聘禮乃在期待成立婚姻,婚姻不能成立時,贈與聘禮目的不達,受贈人受領給付,無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薄斗▏穹ǖ洹返?168條對附條件債務也有類似規定:“如債務取決于未來不定的事件,或在事件發生或不發生時解除債務者,為附條件債務?!?,第1172條“以不可能發生的事件為條件,或者以違反善良風俗或以法律禁止的事件為條件者,無效……”由此看來,這種觀點的成立的前提是所附解除的條件必須是不違反善良風俗的,也就是彩禮的贈與必須是自愿的,而不是強迫或買賣婚姻。

(三)目的性贈與說

目的性贈與是指為了幫助受贈人達到某一具體目的而為的贈與,它和一般贈與不同,要求受贈人將所獲財產用于特定用途,這一“特定用途”是贈與合同產生的基礎,也是對受贈人義務的要求,臺灣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彩禮性質是“證明婚約的成立并以將來應成立的婚姻為前提而敦厚其因親屬關系所發生的相互間的情誼為目的的一種贈與”⑤既然贈與人是為了特定目的而贈與財產,因此可以將是否實現其目的作為贈與是否生效的要件,實現特定目的的一部分,可以認為已經生效,實現目的后的剩余部分,贈與人可以要求返還。同時,受贈人不按贈與人要求使用財產,贈與人可按照《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的規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四)附義務贈與說

附義務贈與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給付義務的合同。附義務贈與一般規定當受贈人未履行義務時,贈與人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若受贈人不能履行,則要返還財產。但是將婚約作為附義務生效條件違反了公序良俗和《婚姻法》明確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將婚約作為附義務的贈與無異于允許婚姻買賣。⑥這在世界各國都是明令禁止的,如《德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九十七條規定:“不得基于婚約訴請結婚?!薄赌鞲缑穹ǖ洹返谝话偎氖l規定:“不得對婚約中不遵守約定的行為規定任何處罰措施?!雹?/p>

綜合上述學說,學者們大都是基于合同或契約對彩禮法律性質的探討,而沒有完全考慮彩禮的民俗特性,因此實踐中產生的分歧也頗多,下面筆者結合典型案例闡述說明。

三、彩禮糾紛典型法律問題及實踐解決

案例一:杜某某與張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杜某(女)大學畢業工作后,與同單位工作的張某(男)相識,并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杜某和張某在春節期間舉行了訂婚儀式。訂婚時張某的父母給予杜某3000元錢、祖傳的綠玉手鐲一副。張某為杜某買了訂婚戒指和名貴服裝3套,價值人民幣4380元。訂婚后,在雙方的交往中,杜某發現張某脾氣暴躁,并有賭博惡習,遂提出解除婚約。張某同意解除婚約,但要求杜某歸還訂婚期間贈與的財物,杜某認為,上述財物是張某及其父母無償贈與的,張某無權索回,張某多次索要未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⑧

這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典型案例,法院在認定時主要有以下難點:

(一)訴訟主體的確定。彩禮贈與不像普通的贈與合同那樣只涉及當事人雙方,它的來源及其用途往往因家庭情況不同而千差萬別,所以法律沒有也不可能規定出具體的適格主體,實踐中法院常常默認男女雙方及其有利害關系的親屬都可以作為主體。

(二)彩禮范圍的確定。男女雙方從相識到結婚需要遵循各種各樣的風俗習慣,除了正式的聘禮外,有的地方還有見面禮、改口費、逢年過節送的禮品,戀愛期間男方送給女方的禮物等等,這些名目繁多的財物算不算彩禮?實踐中法院一般將在婚約期間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的以當地習俗給予對方及其家庭的財物應認定為彩禮,符合200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的情形即可要求返還。對于雙方及雙方家庭之間為增進感情而相互贈與的價值不大的物品按照一般贈與規定可以不返還。

(三)舉證困難。由于訂婚的程序屬于私人事務,具有隱秘性,而且彩禮贈與屬于非要式行為,在訴訟中男方舉證困難,在數額確定,是否存在贈與的認定都給法官帶來不少困難,因此法官只能根據具體情況自由裁量。

(四)彩禮是否需要全部返還。實踐中像杜某這樣的女方往往認為雙方是自愿贈與,婚約解除是因為男方的過錯,而且悔婚之后,對女方的名譽影響很大,返還彩禮對女方不公,所以法院往往會根據公平及公序良俗原則酌情讓女方返還財產。

案例二:劉某與馮某婚姻財產糾紛案⑨。

原告劉某與被告馮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12年1月30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2012年2月2日,劉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雙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劉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馮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對方適當返還聘禮及看病花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未購置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有存款20000元在劉某手中。劉某的陪嫁財產包括家電、被子在馮某處。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對結婚之后能否再索要財產的規定,不論按照附解除條件贈與說還是目的贈與說,達成婚約贈與行為就生效了,可是實踐中很多糾紛是在婚后發生的,若結婚成為贈與行為唯一生效要件,那么這就為“騙婚”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所以我國《婚姻法解釋(二)》明確規定了三種情形可以返還財產。⑩可是該解釋的規定也存在諸多問題:比如第一種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在農村已經舉行過婚禮應怎樣認定?在農村思想中,舉辦婚禮就已經締結了婚姻,大家承認其婚姻效力,如果后來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法院以其為非法同居關系判定女方歸還財產,那女方精神和名譽損害如何補償?另外,第二種情形中判定共同生活也是困難重重,首先共同生活的期限沒有具體標準,再者,雙方舉證也不容易。第三種情形中給付人是否生活困難也無法具體認定,因為生活水平的差異,法律不可能規定具體的標準,所以實踐中爭議諸多。

四、民俗與法律的碰撞

由前三部分的闡述可以看出,盡管立法者想用法律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諧,但效果并不盡如人意。一方面,彩禮行為參雜著人們幾千年來的禮儀思想,作為風俗習慣已經根深蒂固,有其獨特的民俗特征,用法律手段強制消除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法律有能調整的社會關系(如政治關系、經濟關系),也有不能調整的關系(如友誼關系、愛情關系),結合彩禮的民俗特性,法律可以規制,但要制定出本土化的法律。

要想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規范,就要研究地區差異緣由,為什么農村的彩禮逐年上升,而有些城市里彩禮現象漸漸消失?筆者認為是男女平等思想在農村貫徹的不到位,中國人受君權思想影響,自古以來就有“養兒防老”的思想,而對嫁出去的女兒就像“潑出去的水”。所以在農村男女比例嚴重失調,年輕的女子頗受歡迎,自然“身價”就高了;而城市中,人們經濟實力強,各種社會保障制度健全,不再擔心老無所養,男女平等意識加強。當然這只是表面原因,本質上還是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正如馬克思稱“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這是符合客觀規律的。所以規范鄉村和規范城市的法律是要有所區別的,可中國的法律大部分是借鑒而來,適合規范像城市這樣的法理社會,而不適合農村這樣的禮俗社會,對于農村來說“這樣的法律往往、至少在實施的初期,并不能便利人們的行為(即不能有效地減少交易費用),相反可能會使人們感到是在添麻煩?!?就像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進行登記手續的婚姻無效,可在農村舉行婚禮就意味著昭告周圍人雙方已組成家庭,這里的婚禮取代了登記承擔公示的作用。說他們違法了嗎?并沒有,只不過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而受鄉規民約束縛罷了。

當然筆者的上述論斷是在農村還是個“熟人社會”的前提下提出的,隨著城鄉一體化政策的推進還有農村青年外出務工人數的增加等情況出現,農村的“熟人社會”可能會被打破,但現階段至少還存在。所以針對現階段的農村法律適用問題必須考慮當地的風俗習慣裁量,給予私人救濟更大的空間,法律作為最后救濟手段保障,依法治國并不意味著所有行為都需要法律規范,有時法律的過多干預也會成為一種負擔。2016年12月27日,河南省濮陽臺前縣下發《臺前縣推動移風易俗 樹立文明鄉風 建設“德美臺前”實施方案》以及《臺前縣農村紅白事標準參照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等文件,明確規定彩禮不得高于6萬元,暫不論該文件的出臺有沒有法律依據,單就彩禮贈與的自愿性和隱秘性,實施起來的困難程度可想而知,所以政府只能指導,切不可強制執行。

所以,對于彩禮問題政府一方面要加強宣傳引導,切忌攀比成風;另一方面,可以加強村干部調解的職能,側重培養村干部的專業知識,村干部在農村一般是德高望重之人,而且熟悉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在多種糾紛原因中合理裁判,最后法律作為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可以允許人們在調解不服時提起訴訟,法官在依據法律的基礎上,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據基本原則自由裁量,這樣形成以私力救濟為主,政府引導為輔,法律做最后保障的救濟機制。

五、小結

彩禮已存在幾千年,它的意義不僅僅在于補償功能,在中國也是一種禮儀文化,充當著征婚作用。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筆者相信彩禮的補償作用會漸漸削弱,而只作為一種文化禮儀傳承。但現階段,針對彩禮糾紛頻發現象,我們仍需要尋找一種有效的救濟手段,筆者希望能充分發揮私人救濟、政府引導、和法律保障三者合一的力量,法律能給予民俗更多的空間和保障。

[ 注 釋 ]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0:101.

②[芬蘭]韋斯特·馬克.人類婚姻史[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776.

③[芬蘭]韋斯特·馬克.人類婚姻史[M].北京:商務印書館,786.

④高君偉.試論彩禮的法律性質及其立法完善[D].吉林大學,2009:7.

⑤楊大文主編.親屬法[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

⑥高君偉.試論彩禮的法律性質及其立法完善[D].吉林大學,2009:10.

⑦江平,張佩霖主編.民法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

⑧陳瑋.婚姻家庭糾紛案例與實務[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5:1:.

⑨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法院最新判決書,裁判文書,案例,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EB/OL].http://www.lawxp.com/cases/c3026.html,2017-3-18.

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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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4-0011-03

陳明霞,河南開封人,鄭州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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