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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當前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面臨的挑戰和完善

2017-01-27 08:19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關鍵詞:監所辦案嫌疑人

唐 波

(546600 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縣人民檢察院 廣西 荔浦)

論當前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面臨的挑戰和完善

唐 波

(546600 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縣人民檢察院 廣西 荔浦)

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對于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超期羈押和非法羈押的問題、節約司法資源和保障人權,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的強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必須完善立法,明確審查內容包括拘留和逮捕兩種強制措施,審查主體包括公、檢、法等機關,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制度,檢察機關內置業務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加強信息共享,完善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替代措施,規范羈押審查啟動方式、審查期限以及救濟程序,從而更好地發揮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作用。

羈押必要性審查;羈押;法律完善;刑訴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解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負責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部門包括偵監部門、公訴部門和監所部門;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啟動方式包括依職權啟動和依申請啟動兩種;審查的內容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審查后的處理方式是在認為沒有繼續羈押必要時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有關機關在收到建議后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對于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超期羈押和非法羈押的問題、節約司法資源和保障人權,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的強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正確認識和積極應對本輪檢察改革帶來的工作挑戰

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改變了我們以往的監督和工作模式。要求加強與公安、法院、檢察機關內部各部門的聯系溝通。這其中,首先是對我們干部業務能力的考驗。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長期實行行政審批工作制,辦事化傾向嚴重,檢察官日常工作開展往往依賴于部門領導和分管領導,被動接受指揮較多,主動擔當不夠,普遍缺乏辦案實踐經驗和業務基礎,且隊伍結構老化,中堅力量不足,整體辦案能力相對較弱。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刑訴法修訂后賦予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一項重要辦案職能,是一項日?;霓k案任務,要求檢察官必須具備獨立開展證據收集、審查、判斷和規范撰寫業務報告等文字材料的辦案能力。當前,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入額檢察官的業務素能與之差距較大。如何完成辦事化向辦案化的觀念、技能轉變,化被動為主動,盡快提高自己的業務素養,使自己具備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必要能力,是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每一名檢察官必須跨過的坎。

我們要積極應對這一新的挑戰,各位分管檢察長要向黨組反映實情,對我們駐監所檢察干部的配置模式及時做適當的調整,充實我們的干部隊伍,增強我們的辦案力量。簡言之,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是個辦案部門,不是過去理解的在監所巡查就可以了,要求完成羈押必要性審查這個日?;霓k案任務,要求有辦案能力的檢察干部來完成任務。

二、在審查主體分工上以辦案部門為主,監所部門為輔

檢察機關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在現有的組織架構下建立由偵監、公訴部門開展實體審查(主導),監所部門開展形式審查(配合)的模式是一個相對合理的選擇。偵監、公訴部門開展實體審查具有先天的專業優勢,偵查階段偵監部門更熟悉案情和證據,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公訴部門更清楚辦案情況和證據狀況,這些部門基于案件的親歷性對案件事實證據,犯罪性質情節以及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的把握,對于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相對監所部門無疑更具有判斷的優勢和“話語權”,更利于保障辦案的順利開展。因此在偵查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由偵監部門負責,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公訴部門負責,監所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有不必要羈押的情形的,可以向偵監、公訴部門提出建議,作為依職權發現的不必要羈押情況。

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所附條件應差別對等。對于附條件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可在區分情況下實施可替代性原則。即條件履行應當依據是否有必要由犯罪嫌疑人履行區分為可替代性履行條件與不可替代型履行條件。①對于可以由犯罪嫌疑人以外的近親屬代為履行的,只有在近親屬代為履行較好地修復了被犯罪嫌疑人侵害的社會關系后方可以考慮變更強制措施;②對于必須由犯罪嫌疑人親自履行的,可在做好風險預案并協調相關部門監控其后續執行工作后,讓犯罪嫌疑人有條件解除羈押。同時,對于有條件解除羈押的人,其釋放時所附條件的履行情況應當適時報備后續辦案部門。

三、建立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配套機制

一是建立羈押必要性審查告知機制。在實踐中可由監所部門進行告知,告知書可以和看守所的告知事項印制在一起,在被羈押人入所時就告知。在有被害人、證人的案件中,檢察機關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時,應當考慮被害人、證人權利的保護問題,建立告知制度,及時了解被害人、證人對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羈押或解除羈押決定的看法,聽取其意見,并做好釋法說理工作。二是建立繼續羈押量化評估機制。對繼續羈押必要性進行量化評估。承辦人制作《在押人員羈押必要性評估表》,對在押人員是否存在繼續羈押必要性進行量化分析,即根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對與羈押必要性相關的因素逐一分析打分,將分數合計后與事先確定的維持羈押分數比較,高于該分數則維持羈押,否則建議解除羈押。三是完善考核激勵機制,應建立科學的考核激勵制度。一方面,改變目前考核中強調適用羈押措施的價值取向,扭轉其突出羈押訴訟保障功能的做法,換之以強調適用非羈押措施的價值取向,突出審前羈押的人權保障功能。另一方面,構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激勵機制。例如,對于偵監部門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過程中將案件移送至公訴部門的情況,如果偵監部門主動移送相關線索的,其工作成效應予以肯定。還可定期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例評選表彰活動,激發干警開展此項工作的積極性。四是與公安、法院聯合建立不羈押風險防控機制。公檢法三家應聯合建立不羈押風險防控機制。分階段確定風險防控的主體,定期與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保證人、監管單位取得聯系,及時跟蹤了解非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動態和行動蹤跡,提前告知訊問、開庭的時間。加強思想教育,確保被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時接受訊問和出庭。

四、案件事實清楚、不存爭議案件適用范圍可進一步完善

是否變更強制措施應當綜合考察程序法、實體法雙重規定。雖然從羈押后續“羈押一日抵刑期一日”的效果來看,羈押可以認為是日后所判決刑期的提前執行。但應當明確,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從某種程度上可以看作是針對那些在實體法評價上社會危害性較小,程序法評價上社會危險性較小的犯罪人所給予的刑事羈押方面的激勵制度?;诖?,首先,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要在實體法上要排除一些嚴重危害國家與社會的罪名案件,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搶劫、綁架等針對人身的嚴重暴力犯罪。其次,要在實體法上確保適用于那些對犯罪嫌疑人處理不斷“利好”的情形,而且此種利好情形需要得到后續起訴部門的確認。雖然理論上法院對案件的實體法適用起決定性判定作用,但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實體法適用標準上可以適當提前,對于具有依法從輕、減輕、甚至免于處罰、無罪的可能性,只要得到本院起訴部門的確定,即可以建議對犯罪嫌疑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而不必等到法院庭審階段。第三,對于犯罪事實存在爭議的,可以區分假爭議與真爭議。所謂真爭議,指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情節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的情況。所謂假爭議是指犯罪嫌疑人認罪,已經賠償被害人(存在被害人的)損失,犯罪數額、犯罪嫌疑人次數具體尚未查清,但可以明確,一旦查清后對于犯罪嫌疑人肯定“利好”的情況。如多個犯罪事實、大量犯罪數額存在減除犯罪事實、去除犯罪數額的情況,此類情形仍然可以在獲得本院公訴部門確認后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建議。

捕后案件可能會出現事實、證據的變化,或受我國刑事政策的影響,出現新的證據推翻了審查逮捕階段的犯罪事實,或犯罪數額發生重大變化,甚至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串供、毀滅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等情形已經消失的,對上述情形,筆者認為是必須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的,如因出現新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系精神病人和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法律、司法解釋變化引起的不以犯罪處理等情形時,此種情況很有可能會影響到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有被判處無罪的可能性。在上述事實、影響定罪的證據、法律政策均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案件范圍也不宜過廣,因精力有限不可能對全部案件進行審查。所以筆者認為,應當明確排除不適合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案件,主要為曾經故意犯罪的、累犯、慣犯、身份不明無法查實的,以及嚴重的暴力性犯罪等案件。

[1]彭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及其功能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2(31).

[2]王凡,姜青.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理解和適用(下)[J].法制與社會,2013(01).

[3]余瀾.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速審查制度的思考[J].河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02).

[4]姜青,王凡.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理解和適用(上)[J].法制與社會,2012(33).

[5]賴玉中,曾浩森.論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J].江西理工大學學報,2013(02).

[6]杜天文.淺析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J].法制與社會,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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