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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事由

2017-02-14 14:50孟瑋
法制博覽 2017年1期
關鍵詞:案外人事由

孟瑋

摘要:〖HJ2mm〗目前,立法對于案外人提起執行導議之訴事由,只進行了簡單的概括性的規定情形,因此出現了很多案外人以及被執行人的虛假的訴訟隱患,為了可以防范這樣的道德風險,未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立法要盡量去明確執行異議之訴的事由。從理論上來說,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事由是非常廣泛的,包括了很多內容,如租賃權、所有權,但是司法實踐對于此事由包含實體權利范圍的界定與學術界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完善案外人提起執行導議之訴事由,要以推進訴訟有效進行作為目標,規范所有權、債權等實體權利作為執行異議之訴的事由也顯得極為重要。

關鍵詞:案外人;提起執行導議;事由

中圖分類號:D925.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7)02-0155-02

民事執行異議之訴是由2007年修訂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執行救濟手段,其產生的原因是為案外人而對抗執行行為可能造成的實體侵權。在執行異議之訴實際運用中,還是存在許多問題。雖然民事執行問題近年來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然而從整體而言,在研究中國民事執行理論方面,不管是深度還是廣度,都有不足存在,在研究成果方面,還比較缺乏。

一、問題的提出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7年10月28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發布。新《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204條規定了救濟制度執行情況,為了將司法中存在的執行方面的問題進行克服,諸如,執行慢、亂、難等,從而從法律層面奠定基礎。

2012年對《民事訴訟法》急性了修訂,其中227條規定:“在執行的時候,案外人以書面的形式對執行標的進行異議的,人民法院需要在將書面異議收到當天起15天的時間內進行審查,理由正當的,則需要對執行這一標的中止;理由不正當的,則駁回異議。在人民法院裁定后,假如當事人、案外人對其不服,覺得原裁定、判決不正確的,根據審判對處理程序進行監督;和原裁定、判決沒有關系的,可以在收到裁定當天起15天的時間內對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提出?!雹?/p>

2015年,在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311條和304條中,對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審理程序、責任分配進行了規定,和案外人異議之訴的起訴、當事人等,同時第309條規定被執行人無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但是卻并沒有具體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事由,實踐中容易出現困境。

二、思考的前提

在民訴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釋之外,部分高級法院也做出了對于案外人異議事由的相關規定②:

北京高院

《執行異議之訴意見》

第六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外人提出訴訟提,必須要求對執行標的物享具有阻止其轉讓的權利,主要包括:

(1)所有權,分別是單獨所有權和共有權;

(2)用益物權,不包括執行不妨害案外人的使用情況;

(3)租賃權,但執行不妨害案外人占有使用的除外;

(4)股權;

(5)司法解釋以及法律法規等實體權利。

案外人有多個異議事由的,應當一并主張。

浙江高院

《執行異議之訴意見》

第八條案外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內容提起訴訟的情況,必須具有執行標的享有足以阻止其轉讓的權利,包括:

(1)所有權,包括自然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法人所有權,還具有基于共有關系所產生的權利;

(2)用益物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等;

(3)部分擔保物權,包括質權和留置權;

(4)租賃權,但執行中不滌除該權利的除外;

(5)法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HJ1.99mm〗黑龍江高院

《執行異議之訴解答》

九、在什么情況中,能直接判決停止強制執行特定執行標?

在審理中如果確定發生以下情形,可以直接判決停止強制執行特定標: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不包括本解答第十條第一項存在的情形;

(二)案外人作為買賣合同的賣方,就算財產已交付買方,合同還未達成轉移所有權的條件時,但不動產買賣已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的除外;

(三)案外人依照《物權法》中的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以及第三十條的內容獲得所有權的;

(四)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根據法律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強制執行造成使用益物權人的占有、收益受到損失的;

(五)案外人作為信托財產的委托人,并且不在《信托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外事項的;

(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擔保物權,因對質物、留置物強制執行可能使其喪失質權、留置權的,或者強制執行部分抵押財產,可能減損抵押物價值的。

目前實踐中主要是案件類型就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因此從以上分析中,我們應當得出一些對現行法律法規的建議。

三、實踐的建議

從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以及2015年民訴法解釋第305條規定③能夠發現,當案外人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對執行執行標的排除時,就可以將執行異議之訴和執行異議提出。

(一)所有權

依據訴訟法規定,立法是為了對案外人的利益給予保障,使其在法院強行實施時不會遭到侵害。然而,這種保障是需要條件的,即第三人具有的權利需要能夠對交付或者轉讓執行標的進行阻止。不然,案外人擁有的標的權便不能作為強行實施標的依據。

在實際實施的過程中,需要對下列情況進行考慮:

第一,案外人對抵押權財產進行了設定。抵押權的設定往往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抵押權優先于債權,所以如果在所有權上設定了抵押,或者是受讓了已經設定了抵押權的財產,那么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所有權就不具有排他效力,不能對人民法院執行力進行對抗。

〖HJ1.98mm〗第二,債務人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這里提到的沒有獲得所有權,是指案外人對債務人進行財產轉讓,債權人還沒有取得正式所有權的時候就被法院設置為執行標的物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正當性就是值得商榷的事情。

(二)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其他權利

第一,用益物權作為異議之訴的原因。依照現行法律,對用益物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下列方面:典權、地役權、永佃權、地上權。然而相對于所有權而言,這些權利與之相異,并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能夠對強行實施進行排除。其原因在于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財產占有并進行使用從而得到利益,假如對擁有用益物權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使用和占有沒有造成阻礙的,就沒有必要對強行實施予以排除。

第二,擔保物權作為異議之訴的原因。當擔保物被視為執行標的時候,就沒有必要進行異議之訴。由于在拍賣擔保物的時候,擔保物權人能夠具有優先對其債務清償的權利,從而實現其目的。但是,留置權和動產質權同樣是擔保物權,其特點相同,即成立這兩項權利的基礎是對供擔保的動產進行移轉,從擔保權人擁有時起產生效力。因而,如果法院強行實施,造成其喪失了戰友該財產的權利,從而使案外人將異議之訴提出,以將法院對該擔保財產的執行予以排除。④從民法的一般意義來看,法律認可的物權中,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等屬于用益物權,而質權、留置權和抵押權則屬于擔保物權。

[注釋]

①江必新.執行規范理解與適用[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466.

②各地高院執行異議之訴指導意見[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8417bb0101bjbq.html,2016-11-1.

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④唐力.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完善[J].法學,2014(7).

[參考文獻]

[1]唐力.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完善[J].法學,2014,07:141-151.

[2]王明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物權確認之訴的區分[J].人民司法,2012,16:18-22.

[3]李馨.案外人作為原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要件[J].人民司法,2013,02: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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