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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突發疾病死亡 旅游公司應否擔責

2017-02-18 14:44楊青
職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0期
關鍵詞:腦干李某被告

楊青

[案情]2015年11月19日,原告李某某的父親李某參加了被告某旅游有限公司組團的一農家樂二日游。11月20日下午,李某突然昏厥,救護車趕到后將李某送到某縣人民醫院搶救。醫院診斷李某為腦干出血。22日,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李某于2015年11月22日2時47分死亡,死亡原因為腦干出血?!痹嬲J為,被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種損失共計42萬余元。被告辯稱,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疾病引起,與旅行社無關。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判后認為,本案中,李某系旅游過程中突然暈倒,在送醫救治后死亡,導致其死亡的原因是腦干出血。在李某暈倒后,現場已經有人及時撥打了急救電話,現場導游賴某某也隨同其他游客將李某送醫救治。李某的死亡實屬其自身身體原因導致的不幸事件,李某的病發、死亡顯然超過了被告能夠預見的合理范圍。在醫護人員在場的情形下,現場導游賴某某理應聽從醫護人員的安排。原告無證據證明李某的死亡系因被告旅游行程安排不合理所導致,其主張被告對李某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亦缺乏事實依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律師費之訴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本案是一起因旅行社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引發的旅游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了旅行社對游客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司法實踐中對于如何適用該條規定存在一定困惑。

一、旅行社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

一般而言,在旅游活動中,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安全保護,對于旅游者在旅行中的人身、財產安全,旅行社應盡到保護義務。例如對于旅行中涉及的食宿、交通、餐飲安全,旅行社應做好保護措施,提供具有資質的導游、車輛配備等。二是告知警示,對于旅游活動中的注意事項、旅游景區中的危險區域等,旅行社要有明確的告知、充分的提醒。三是適當救助,對于危險發生以后,旅行社要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采取適當的處置措施。

二、旅行社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判斷標準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判斷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定注意義務)及理性人(審慎管理人)的判斷標準,可從以下方面進行把握:1.法定標準。如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針對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旅行社應當嚴格遵守。這些規定是判斷旅行社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定標準。2.善良管理人的標準。與上一標準相對應,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參照善良管理人的標準進行判斷,即參照同類情況下,具有相當知識經驗的理性人所采用的標準進行客觀認定。3.特別標準。即在旅游活動中,針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采取特別標準,或者說高于普通人的標準。

具體而言,司法實踐中,判斷旅行社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首先要看旅行社是否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其安全保障義務的明確規定。其次,要看旅游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發生是否超出了旅行社應當預見的合理范圍。最后,要看旅行社提供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在其能力范圍之內。本案中,原告的父親李某系突然暈倒。李某的病發、死亡屬于其自身身體原因所導致,這顯然超出了被告應當預見的合理范圍,且李某暈倒后,被告已經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救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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