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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以他人名義經營和招聘,我們該向誰追索欠薪

2017-02-18 14:55
職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0期
關鍵詞:胡某經營者出租車

吳律師:

王某開辦超市時,因擔心自己是外地人而被他人欺負,經好友胡某同意并提供身份證件等,遂用其名義領取了營業執照,還招聘我們為員工。我們也是在入職之后,才知道胡某是名義上的老板,王某才是實際經營者。由于王某經營不善等原因,現已負債累累,其中包括欠下我們3萬余元工資。而面對我們的索要,胡某讓我們去找實際經營者王某,王某則一會兒表示無能為力,一會兒又推說他不是老板且有營業執照為憑。請問:我們究竟應該向誰索要工資?

讀者:郭玉倩等7人

郭玉倩等讀者:

你們既可以向名義老板胡某一人索要欠薪,也可以要求胡某與實際經營者王某共同支付。

首先,胡某必須支付工資。一方面,鑒于王某招聘你們時,是以胡某的名義進行的,作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胡某明知卻并沒有反對,說明彼此之間存在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而《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奔磸拇斫嵌壬峡?,胡某必須對王某的行為擔責,當屬支付工資的義務主體。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第二十八條也指出:“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奔磋b于王某以胡某的名義與你們簽訂勞動合同時,隱瞞了超市的經營真相,沒有明確告知王某不過是名義上的老板,自己才是實際的經營者,從而使你們對用工主體產生錯誤認識,也就是遭遇欺詐。故從這一角度上看,彼此簽訂的勞動合同當屬無效,但基于你們已經付出相應勞動,作為用人單位的胡某同樣必須支付勞動報酬。另一方面,王某難辭其咎?!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奔磋b于王某是實際經營者,決定了其不得以自己不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由推卸責任,你們也有權要求其與胡某一起共同擔責。

吳律師

公車私用肇事 單位也要承擔責任嗎

吳律師:

劉某是我公司的小轎車駕駛員。今年2月的一天,劉某駕駛公司的轎車赴飯店宴請親朋,酒后駕車回家途中肇事撞傷范某,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司法鑒定,范某構成五級傷殘。就事故給范某造成幾十萬元損失的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及我公司賠償其全部損失。請問:單位對公車私用過程中交通肇事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讀者:王德成

王德成讀者:

你公司不承擔替代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本褪钦f,單位職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單位要替代職員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劉某駕駛公司車輛赴飯店宴請親朋,系為處理個人私事,不屬于職務行為,因此你公司不應承擔用人單位的替代賠償責任。

但你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谒氖艞l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北景钢?,劉某雖然是公車私用,但你公司作為車輛的管理人,有責任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采取預防措施控制公車私用。劉某辦私事使用公車,說明你公司對車輛管理存在漏洞,主觀上具有過錯,而且管理不善與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故你公司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劉某因私事擅自使用公車,導致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具體而言,范某的損失除承保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萬元外,其余損失應當由劉某和你公司共同承擔,具體分擔比例可以由雙方協商或者由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

吳律師

上班時被同事私帶的寵物咬傷。該向誰索要賠償吳律師:

兩個月前,部門主管華某將其飼養的一條藏獒帶至公司,關在辦公室內,未曾鎖門便前去廁所。作為公司文員的我,因向華某送達文件而進入辦公室后,由于猝不及防而被藏獒咬傷,不僅花去4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10級傷殘??擅鎸ξ业馁r償請求,公司認為我的傷害完全是華某的個人行為所致,與公司沒有任何關聯,即使公司存在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的過錯,也因我不在工傷之列,而無需擔責。華某則認為,我未經其許可貿然進入其辦公室,且未盡到注意義務,只能自食其果。請問:我究竟應該向誰索要賠償?

讀者:饒青萍

饒青萍讀者:

你有權同時要求公司和華某賠償損失。

一方面,你的情形當屬工傷?!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彪m然藏獒系華某私自帶入,但這并不能否定你的傷害完全符合上述構成要件:你是在上班時間,因履行作為文員的工作職責,而進入公司工作人員的辦公室,且事先對辦公室關著藏獒一無所知,故受到來自藏獒的傷害純屬猝不及防。在公司沒有為你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公司自然必須依照《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承擔責任:“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绷硪环矫?,華某的行為當屬侵權?!肚謾嘭熑畏ā返诎耸畻l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奔磋b于藏獒屬于國家禁止飼養的烈性犬,也就意味著無論你是否具有過錯,只要存在傷害的事實,華某便難辭其咎。更不用說,華某將藏獒放置在辦公室這一公司的公眾場所,且未作任何警示,也未采取鎖門等阻止他人進入的措施,明顯是對可能出現的損害聽之任之。同時,辦公室并非華某的私人空間,你為了工作,未經華某許可進入也非過錯。再一方面,你有權分別要求公司和華某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奔茨阌袡嗤瑫r獲得雙重賠償:基于工傷,要求公司擔責;基于侵權,向華某索賠。

吳律師

出租車辦理更新離不開車主本人的參與

吳律師:

我于2012年購買了一輛二手出租車,車輛報廢年限與經營權使用年限同步。按照當地的規定,車輛使用年限與經營權到期后可以更新車輛,并延續經營權使用周期。我購賣這輛出租車后,及時辦理了相應的過戶手續,并仍然掛靠到原來的那家汽車出租公司。但是,今年5月份,當我的出租車經營權到期,前去出租車管理部門辦理更新手續時,卻被告知我的出租車已經在今年1月份就已經更新過了。請問: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汽車出租公司和出租車管理部門可以對我的車輛進行更新嗎?

讀者:金飛金飛讀者:

出租車行業是一個政策性很強的行業,政策的本意是鼓勵行業發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我們知道,出租車的經營權是特定的,是和車輛捆綁在一起的。車輛報廢,營運證也隨之失效,重新購車,再申請新的營運手續。許多地區為了維護出租車行業的穩定,采取了車輛及經營權到期,在政策允許、手續完備的情況下,準予延續,進入下一個經營周期。從金先生所介紹的情況看,你們當地就是采取的這一措施。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對出租車進行報廢更新,需要提供的舊車手續一般包括:道路運輸證、車輛更新申請、管理部門對申請的批復、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等;需要提供的新車手續包括:車主照片、車主身份證、新車行車證復印件、計價器周檢復印件、新車大票復印件、新車出廠合格證復印件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等。尤其是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中已經明確規定: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審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準予繼續經營或不予繼續經營的處理。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辦理出租車繼續經營更新車輛手續時,都需要車主本人的參與。如果離開車主本人的參與,是不可能辦理出租車繼續經營更新車輛手續的。金先生所掛靠的出租車公司和當地出租車管理部門在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完成了舊車更新,是不符合程序的。如果出租車公司提供虛假證件,或出租車管理部門擅自更新,或者出租車管理部門與出租車公司之間存有貓膩,暗箱操作,違規辦理,使金先生蒙受損失,不但應該對金先生承擔侵權責任,還要受到其他方面的責任追究。

吳律師

他人在欠薪條空白處簽名,應否承擔清償責任

吳律師:

我受雇于個體工商戶李某期間,李某曾欠下我半年共計15000元工資。我離職時,李某向我出具了欠薪條。在我的要求下,李某的好友胡某同意作為保證人并在欠薪條上簽了名,但只是簽在欠薪條左下角的空白處,并未備注屬于何種身份。因清償期限屆滿后,李某遭遇車禍,目前根本無力支付。我曾向胡某索要,但胡某卻否認保證一說,認為其在欠薪條中并沒有寫明是欠款人還是保證人,只能算是在場人或者見證人,其自然沒有清償義務。請問:在我沒有其它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胡某究竟應否擔責?

讀者:肖菊妹

肖菊妹讀者:

胡某的確有權拒絕擔責。

在欠薪條上簽名者究竟應否承擔清償責任,取決于其身份。一般來說,在欠薪上簽名,其身份存在三種可能:借款人、保證人或見證人(在場人)。這幾類人因其性質、關系不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所區別,但總的來說,需要承擔清償義務的,只能是借款人和保證人。結合本案,可以發現:一方面,胡某不是欠款人。因為胡某并不是你的雇主,所產生的欠薪也與胡某沒有任何關聯。同時,胡某簽名的位置不是在“欠款人”處,而是在欠薪條左下角的空白處,無法推定其具有與李某共同欠薪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不能證明胡某是保證人。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保證法律關系成立,是以當事人具有明確的愿意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為前提?!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也指出:“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奔椿诤硾]有在欠薪條中“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要想讓其承擔保證責任,只能是有充分證據“推定其為保證人”。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分別表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薄爱斒氯藢ψ约禾岢龅脑V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币簿褪钦f,在胡某否認其是保證人,你要想主張其承擔保證義務,就必須承擔“推定其為保證人”的舉證責任。正因為你沒有其它證據加以佐證,自然也就只能承擔不利后果。

吳律師

免費體驗理療被灼傷,是否可以要求醫院賠償

吳律師:

我是一名大學三年級學生。前不久,我陪同學蘇某到中醫院理療科做拔火罐理療,給蘇某做拔火罐理療的是一名醫學院的實習生童某,童某很健談,當知道彼此都是大學生時話題就更多了。當我向童某說起自己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感覺頸椎和背部也感覺不舒服能否進行理療時,童某很認真地說:“這正是理療的適應癥啊,做一兩次就會有效果。今天正好沒有患者,我給你做一次你體驗一下,做完就比較舒服了?!蔽液芨屑ね车目犊嘀?。于是,童某即開始給我做拔火罐理療。不料,由于操作失誤,我被燒傷背部、臀部。童某給傷處涂了些藥水,簡單包扎了一下,嘴上一直說著對不起,并說過幾天就會好的,不會有什么后遺癥的。

兩天以后,我疼痛難忍不得不到醫院就醫。門診治療兩周,花醫療費1200余元,燒傷才基本痊愈。請問:像我這種情況,免費體驗理療被灼傷,是否可以要求醫院賠償?

讀者:詹曉雪

詹曉雪讀者:

從你信中反映出的情況看,可以認定你的傷害是屬于在診療活動中受到的損害,而且醫療機構及其實施醫療行為的人員是有過錯的,因而依法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本案是一起醫療侵權行為?!肚謾嘭熑畏ā返谖迨藯l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來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實施診療活動的人員實施診療行為的前提是必須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醫學院的實習生只可以在醫生的指導下進行一些簡單、輔助性的醫療行為。在本案中,童某作為一名醫學院的實習生,并沒有醫生執業資格,卻獨立地被你實施理療行為,顯然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也正是由于童某這一違反醫療規定的行為導致了你的損害,醫療機構依法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還要看到,你作為受害人本身也是有過錯的:明明知道童某是一名實習生,也知道診療要收費,還仍然同意讓童某給自己診療,且這一過錯行為與損害之間也是有一定因果關系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關于“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醫院的賠償責任是可以適當減輕的,也即你作為被侵權人自己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醫院具體應當承擔損失的比例是多少,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則只能訴諸法律,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了。

吳律師

學區變更信息公開不當,導致售房損失能否讓政府買單吳律師:

我所在地的教育局在對學區進行調整前,曾提前兩個月在相關學校校門口的醒目位置,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開過對應信息。由于我對此渾然不知,以至于將自己的一套住房低價拋售。直到有人提醒,我才知道自己所售住房的區域,已經調整到一所重點中學招收新生的范圍,且房價早已上漲。事后。我曾以教育局沒有在更多的、能夠讓公眾接觸到的媒體公開學區房調整信息,構成行政不作為,并導致我仍以原學區為參考出售住房,遭受巨大損失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教育局賠償差價損失,但近日卻被法院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請問:這到底是為什么?

讀者:苗麗萍

苗麗萍讀者:

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即你的請求的確不能被采納。

一方面,教育局之舉不構成行政不作為?!靶姓蛔鳛椤笔侵感姓黧w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分別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薄皩儆谥鲃庸_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迸c之對應,教育局在你賣房之前的兩個月,便已經在相關學校門口的醒目位置以公告形式將學區變化情況公之于眾,表明教育局在發布時間上符合“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的要求,且采取了“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并沒有隱瞞相關信息,只不過是方式單一,沒有多種方式并存,達到足以讓“公眾知曉”的程度,但這只能說存在一定瑕疵或者不適當作為,并不能否定教育局已經履行公開義務,也不能推定其“不履行法定職責”,更談不上行政違法。另一方面,教育局不應為你的損失買單。導致房價上下波動的因素很多,學區劃分只是諸多情形之一,而非唯一因素,即屬于多因一果。同時,房價的漲跌確實會受到政府信息的影響,但決定房價走勢的核心,在于市場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的變化,房屋的交易也只能屬于市場行為而不是政府行為。你將學區的劃分作為房價上漲的唯一因素,進而將出售房屋所產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讓政府買單,無疑是對市場和政府在經濟交往中作用的混淆。

吳律師

(本欄目稿件由李祥、廖春梅、潘家永、顏梅生、程文華、周玉文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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