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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形勢下買賣合同風險負擔的研究

2017-02-20 18:59劉銘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關鍵詞:買賣合同規則建議

劉銘

摘 要:隨著商品流通速度的加快,商品流通范圍和規模也日益擴大,與相應的風險種類及其發生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加。為了解決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標的物毀損、滅失情況下,如何分擔損失的問題,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制度應運而生。

關鍵詞: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建議

一、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制度概述

1.買賣合同的風險

(1)風險的概念[1] 。就買賣合同而言,通常認為有兩種:一是價金風險;二是給付風險。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中的風險指的是因不可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發生的價金風險。

(2)風險的來源。即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大多數學者認為造成風險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當事人不能預見的第三人的過錯。①不可抗力。從定義中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有2個顯著的特征:a不可避免性;b不可克服性。產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主要有三種:一是自然現象;二是社會現象;三是國家方面。②意外事件,是指非因當事人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其特征有3個:第一,不可預見性。第二,偶然性。第三,非因雙方當事人的過錯。需要注意的是要將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區別開來。③當事人無法預見的第三人的過錯行為,是指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且當事人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不能預見的情況。如果造成標的物的毀損、滅失,則在受損害的合同當事人與該第三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關系,但在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仍然存在風險負擔的問題。④貨物的自然特性,又稱貨物的固有瑕疵或貨物的本質瑕疵。

2.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制度的含義和特征

當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毀損、滅失時,其價金風險由誰來承擔。該制度有以下特征:①風險負擔規則的適用前提是有實際損失存在。②風險負擔僅指承擔價金風險,不包括合同履行利益的損失。③風險是由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造成的,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毀損滅失沒有故意或過失。

二、我國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規則研究

1.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

我國關于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采用交付主義。只有在既沒有當事人的約定,又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條規定,即交付主義規則。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沒有區分動產和不動產,一概適用交付主義?!渡唐贩抠I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的規定可見,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與是否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無關,只與是否交付有關。因此,動產和不動產的風險負擔應適用統一的標準——交付主義。

2.風險負擔的特殊規則

(1)關于在途貨物買賣的風險負擔規定。在途貨物買賣中,賣方和買方均沒有實際支配和管領貨物,因而不能適用交付主義。法律將風險自合同成立時劃歸買方負擔,因為買方既然明知該項標的物尚在運輸途中,還依然訂立合同,表明買方已經意識到風險的存在。

(2)標的物交付地點不確定而又需要運輸的風險負擔規定?!逗贤ā返?45條就是解決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的問題?!逗贤ā返?41條第二款第一項又規定標的物應由賣方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便最終運交給買方,而買方能在目的地檢驗貨物,在發現貨物受損時能及時采取措施減輕損失,同時也能及時向承運人或保險人索賠,較之賣方更為方便,因而由買方負擔風險。

(3)當事人違約下的風險負擔規則。①因買受人的原因遲延給付。因買受人的過錯致使出賣人不能及時交付標的物,則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②受領遲延。出賣人依據合同的約定及時交付標的物以后,買受人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受領,致使標的物受領遲延,在遲延期間發生了毀損、滅失的風險,對此風險應當由買受人承擔。這一規定,不僅明確了在遲延受領的情況下風險負擔的判斷標準,而且也有利于督促買受人及時受領標的物,并減少糾紛的發生[2]。③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另外,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是否影響風險的轉移?答案是否定的。詳言之,在買受人已現實地受領了標的物,對其進行管領使用,此時,雖然賣方未交付單證和資料,但他對標的物不再享有任何利益,應由買方承擔標的物上的風險。

三、我國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的立法建議

1.明確買受人行使解除權期間的風險負擔規則

首先,應當明確規定買受人在受領標的物后發現標的物質量與約定不符,要求解除合同的,風險應溯及至出賣人承擔。這樣規定可以促使出賣人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在一開始就交付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從而保障合同目的的實現,減少糾紛。其次,明確規定買受人解除權的行使,經法院判定為無效時,風險應溯及至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時,由買受人承擔。這是為了防止買受人濫用解除權而損害出賣人的利益。

2.完善交付地點不確定而貨物需要運輸的風險負擔規定

如果買賣合同中約定了交付地點,買受人要求出賣人將標的物運送到約定履行地點以外的其他地點時,風險何時轉移呢?《合同法》對此未做明確規定,可以說是立法上的一個缺陷,需要加以補充??梢砸幎?,出賣人按買受人要求將標的物運送到約定地點以外進行交付的,則自出賣人親自運輸或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起風險移轉。

3.增加出賣人遲延給付時的風險負擔規定

我們可以借鑒相關立法方式,原則上由出賣人承擔遲延期間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賣方遲延交貨情況下,由于賣方未依合同約定及時交付貨物,他的違約行為將阻止風險的轉移,因此在遲延交貨期間標的物發生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賣方承擔。

當然,遲延給付的情況下,出賣人承擔風險,并不意味著出賣人始終承擔風險,若出賣人雖然遲延但仍然向買受人交付的,買受人受領后,風險自然移轉于買受人。換句話說,風險由出賣人額外承擔的期限是自遲延交付之日至實際交付之日。另外,在遲延交付已經致使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受人可以拒絕受領,要求解除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等,由于標的物始終未移轉于買受人,風險自然應該由出賣人承擔。

參考文獻:

[1]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趙秀文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24頁.

[2]潘峰.《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負擔原則辨析》,載于《合同法評論》第3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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