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調解法》實施后對醫療糾紛處理的影響

2017-02-20 19:15郭星宇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關鍵詞:人民調解醫療糾紛

摘 要:隨著社會人民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醫療糾紛的問題也越來越凸顯。本文首先對《人民調解法》進行論述,在確定醫療糾紛法律性質的基礎上,對目前糾紛解決的方式及其局限性進行了詳細的分析,最后從三個方面就《人民調解法》對處理醫療糾紛的影響進行總結。

關鍵詞:《人民調解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

一、《人民調節法》概述

2010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公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它的公布施行,對于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現代人民調解制度是在繼承我國民間調解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萌芽于上世紀20年代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新中國成立后得到了長足發展。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民間糾紛也出現了新的特點,表現在:(1)人民調解工作的范圍逐漸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矛盾糾紛,向土地承包、拆遷安置、環境保護、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領域擴展。(2)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的結合也越來越緊密。(3)人民調解的原有制度在組織規范、程序規范和協議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

二、醫療糾紛

1.醫療糾紛的概念

醫療糾紛是當事人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因對有關服務內容產生分歧而形成的一類糾紛。范愉教授認為,醫療糾紛是指病員及其家屬與醫療單位雙方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不良后果及其產生的原因認識不一致而向司法機關或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控告所引起的糾紛。本文認為,醫療糾紛是指在醫療活動中,接受醫療衛生保健服務的一方與服務提供方就醫療活動而發生的矛盾和分歧。這一定義,包含了醫療糾紛爭議的主體、產生的原因,界定了醫療糾紛的范圍,具有合理性。

2.醫療糾紛的法律性質

正確界定醫療糾紛的法律性質是解決醫療糾紛的前提。然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醫療糾紛的法律性質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我國學者們對醫療糾紛的法律性質也未形成一致意見,現有觀點可以概括為兩種:行政法律關系說和民事法律關系說。

行政法律關系說認為,從本質上講,醫療衛生事業是一項公益性福利事業。同時,我國醫療機構的職權、職責等問題均由衛生行政法規進行規定,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與醫療機構形成特殊的行政合同。民事法律關系說認為,醫療糾紛從本質上來看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具有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特點。第一,主體的平等性;第二,雙方基于意思自治形成醫療關系,患方有選擇醫療機構、醫療措施、診療方案等的權利,醫院也有接受或者不接受患者的自;第三,等價有償。本文認為,醫療糾紛應界定為民事法律關系。

三、常見幾種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及其局限性

1.和解

和解是醫患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協議,自行解決醫療糾紛的一種方式。從現實情況看,和解是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形式。但是,和解的局限性十分明顯,主要表現為:首先,和解應該以雙方當事人實力均衡為基礎,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結果的公平和正義。其次,法律并沒有賦予和解協議相應的強制力,實踐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又反悔的現象經常發生,和解的成果難以保證。最后,和解的順利進行需要雙方的理性思考和行為。

2.訴訟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訴訟原本也應該成為解決醫療糾紛的終極之道。但是,實踐中訴訟并沒有成為解決醫療糾紛的最佳方式,醫療糾紛訴訟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醫療服務活動的專業性致使審判中具體事實認定困難;其次,隨著我國醫療糾紛數量的不斷攀升,人民法院承擔著越來越大的解紛壓力,由此也導致了其解紛效果不理想。

3.調解

(1)行政調解。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主持下,采取調解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發生醫療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解。雖然衛生行政部門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權威性,但是衛生行政部門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卻受到患者的普遍質疑。

(2)司法調解。司法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爭議當事人就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協商,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化解糾紛的活動。作為一種訴訟活動,法院調解醫療糾紛的過程中也遇到了訴訟面臨的難題,即調解工作人員缺乏專業的醫學知識,難以準確、高效的進行調解,且費用較高。

四、《人民調解法》對處理醫療糾紛的影響

1.《人民調解法》能夠保持人民調解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人民調解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我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解紛機構,它既不隸屬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又獨立于醫療機構,作為中立的第三方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理,能夠在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構建一個平等協商的平臺,贏得了醫患雙方的信任與支持。此外,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一個群眾性自治組織,具有良好的社會基礎。

2.《人民調解法》規定調解協議具有一定的法律確定力

《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對于經過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頒布《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實施規則,對《人民調解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補充。通過上述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程序不斷得到完善,人民調解協議的可操作性也不斷得到提高,為人民調解協議的落實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民調解法》不僅彌補了和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以及訴訟方式在處理醫療糾紛問題上的不足之處,同時滿足了解決醫療糾紛的實際需要,是有效解決醫療糾紛的理想方式。目前,我國許多地方已經開始運用人民調解處理醫療糾紛,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參考文獻:

[1]漆曉昱.醫患糾紛之應對策略研究[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6(05).

[2]劉偉寧.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模式分析及構建[J].中國衛生法制,2011(03).

作者簡介:

郭星宇(1988~),性別:女,籍貫: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族:漢,學歷:本科,研究方向:醫患糾紛相關法律法規理論與實踐。

猜你喜歡
人民調解醫療糾紛
人性化護理模式在眼科門診護理管理工作中的探討
28例醫療糾紛起訴案件特點分析
淺談醫療糾紛的防范與處理
醫療糾紛病理尸檢結果探討
在舉證責任倒置機制下的病案管理
基層社會治理視角下的人民調解制度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