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與“保護的責任”原則的發展

2017-02-20 20:40潘亞玲
國際觀察 2016年6期
關鍵詞:國際法

潘亞玲

摘要:一直以來,中國在促進“保護的責任”原則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上的貢獻并未得到充分探討。筆者認為,中國的貢獻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堅決一貫地支持“保護的責任”原則所體現的國際道德共識;二是對該原則的具體適用持審慎態度,推動該原則從道德共識向法律規范的穩步發展而非極端冒進;三是從更為宏大的標本兼治的角度出發,探索有中國特色的熱點問題解決之路,促進實現“有責任的保護”。與西方在推廣“保護的責任”原則中所持的道德主義、極端主義做法相比,中國的貢獻有著更為深遠的國際政治意義,即實現了對國際規范的內部擴散與外部擴散的平衡、國際規范建構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方法的平衡。這不僅有利于更為公正、合理的國際規范和國際秩序建構,也有利于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關鍵詞:保護的責任 國際規范 國際法 中國貢獻

“保護的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簡稱R2P)原則自其正式提出以來推廣迅速,其中2011年可謂其適用高潮。盡管如此,隨著敘利亞危機的爆發和“保護的責任”原則適用步伐放緩,不少西方媒體、學者和政客哀嘆“保護的原則”已經“死亡”,并指責是中國、俄羅斯等少數國家在“阻止或動搖它”。盡管也有不少“正名”努力,但效果較為有限,西方對中國的攻擊并未因此而有所緩解。筆者認為,要實現為中國“正名”的目標,必須深入分析中國對促進“保護的責任”原則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所作的貢獻。筆者認為,西方在適用和推廣“保護的責任”原則時往往持道德主義和極端主義立場,是導致該原則陷入或趨于“死亡”的根本原因??v觀中國圍繞“保護的責任”原則的政策立場和具體實踐,可以發現,中國為促進該原則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作出了積極貢獻:一是始終支持該原則所體現的國際道德共識;二是對該原則的具體適用或“為道德立法”進程持審慎態度;三是著眼于更為宏觀的沖突解決視角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有中國特色的熱點問題解決之路。從國際規范發展的視角看,中國圍繞該原則的政策立場和具體實踐有著更為深遠的國際關系理論和實踐意義:一方面,從推動國際規范發展的角度看,中國的政策立場和具體實踐不僅致力于推動國際規范的外部擴散,也致力于促進其內部擴散,特別是從道德共識到法律規范的發展;另一方面,中國的政策立場和具體實踐更好地結合了國際規范發展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方法。中國對“保護的責任”原則的發展所作的積極貢獻,不僅有利于推動更為公正、合理的國際規范和國際秩序建構,也有利于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一、中國對“保護的責任”原則的道德支持

隨著冷戰的結束,兩極格局的結構性限制消失,不少國家間和國內積聚已久的矛盾集中爆發,各類種族清洗、種族屠殺大量涌現。因此,20世紀90年代既是見證人道主義危機的十年,也是人道主義干涉爭議重重的十年:一方面,大量人道主義危機的涌現需要有效應對;另一方面,國際社會的反應卻是選擇性的。由此而來的,主權與干涉的原則之爭大為凸顯;而西方的選擇性干預更多的是出于地緣戰略和霸權護持考慮。正是基于人道主義干涉的失敗,“保護的責任”概念才得以提出,它被認為是對人道主義干涉概念的改良努力,不僅實現了理論上的復雜化,也獲得了更高的政治接受度?!氨Wo的責任”原則體現了國際社會在面對新的安全和良心挑戰時所浮現的新的道德共識,即國家主權不再只是二種“控制或統治”,它正轉變為一種“責任”。事實上,中國可能更早就認識到這一道德要求,因此在“保護的責任”原則提出后,中國一直堅持支持其所體現的國際道德共識。

中國對“保護的責任”原則所反映的國際道德共識的支持包括兩個層次。第一,中國一貫堅持,“各國政府負有保護本國公民的首要責任”。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王光亞大使在2005年聯大首腦會議上,就明確表達了這一立場。此后,中國在多個場合,包括可能涵蓋“保護的責任”原則的國際道德共識的情況下,也明確表達了這一立場。例如,在2013年2月聯合國安理會武裝沖突中保護平民問題公開辯論會上,中國常駐聯合國副代表王民大使表示,“當事國政府對于在武裝沖突中保護無辜平民負有首要責任。國際社會的關注和幫助不能取代有關國家政府和沖突方的責任和義務?!庇秩?,王民大使在2013年安理會婦女、和平與安全問題公開辯論會上指出,“促進性別平等,保護婦女權益,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具體體現……武裝沖突中針對婦女的性暴力、性奴役等行徑,不僅是對婦女權益的嚴重踐踏,也是對人類良知和社會正義的公然挑戰……”

第二,中國也支持在當事國政府不能或不愿承擔“保護的責任”的情況下,國際社會有“責任”提供保護。中國政府認為,“在出現大規模人道危機時,緩和與制止危機,及時施以援手是國際社會的正當關切”。同樣,在可能涉及“保護的責任”原則的情況下,中國也認為,國際社會提供幫助以實現更好的保護,是合理和正當的。例如,在2016年1月19日有關武裝沖突中保護平民問題的聯合國安理會公開辯論會上,劉結一大使就指出,“國際社會應高度重視解決滋生沖突的深層次、根源性問題,通過緩解緊張、管控危機、化解矛盾、實現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包容性政治對話和民族和解等手段,努力創造和平穩定環境”。

必須指出的是,中國支持“保護的責任”原則所體現的國際道德共識,根本上源于中國對當代國際關系歷史性演變的深刻理解。

第一,中國認識到,當前國際社會所面臨的和平安全挑戰正發生根本性變化,即從傳統的國家間沖突轉向各種形式的內亂,各國政府的確需要承擔更大的保護責任。在冷戰結束后的20余年里,國際安全挑戰的性質發生了持續變化。在20世紀90年代,大量國家間和國內沖突因冷戰結構性限制消失而爆發。到21世紀頭十年,一方面各沖突熱點的累積矛盾已通過沖突而得到較大釋放,同時長期沖突也使沖突各方開始反思;另一方面則是美歐在全球范圍內實施反恐作戰,各類大規模的國際和國內沖突逐漸降溫。到21世紀第二個十年特別是2011年“阿拉伯之春”后,各種因“權利”追求而來的暴力沖突逐漸上升,諸如選舉前/后動亂、族群沖突、宗教糾紛、民族分裂主義、國內恐怖主義等國內沖突或動蕩因素持續上升,所謂“非結構性暴力”正快速增生。以受沖突影響最嚴重的非洲地區為例,如圖1所示,自2010年以來,非洲所發生的傳統暴力沖突——即武裝團體戰斗和針對平民的暴力總體呈下降趨勢,從2010年81.1%下降到2015年的51.9%,下降了近30個百分點;同一時期,各類非結構性暴力——暴亂、抗議及其他社會沖突所占的比重則迅速從18.9%上升到48.1%。而根據南非的非洲安全研究所(Institute for Security Studies)的統計,非洲2014年的所有沖突性事件中,暴亂、抗議、針對平民的暴力等占到90%。由于國際沖突的根本性質變化,“保護的責任”原則所體現的國際道德規范便顯得更為重要。

第二,中國也正確地認識到,安全問題有著非常復雜的根源,其背后深刻的“發展—安全關聯”效應,是真正落實“保護的責任”原則的核心要求。冷戰結束、全球化深入發展以及國家間相互依賴的加深,使發展政策與安全政策日益緊密地相互交織在一起?;谧陨戆l展經驗,特別是和非洲相比較,中國早就認識到發展—安全關聯的重要性。在20世紀70年代,中國的發展狀況甚至比不上一些非洲國家;但經過30余年“發展第一”的實踐后,中國發展步伐大大領先于總體上遵從西方建議而采取“安全第一”政策的非洲國家。這樣,中國對“保護的責任”原則的支持,明顯有著比西方國家更深的理解。中國所強調的“保護”并非西方所強調的狹義的公民人身安全保護,也包括對公民社會福利、發展權利等方面的保護。正如劉結一大使所指出的,建設和平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涵蓋政治安全、社會發展等多個領域,涉及當事國政府、國際金融機構、區域組織等多個方面?!?/p>

第三,中國對新技術革命下國際道德門檻或標準的提升也有深刻認識。全球化深入發展的重要后果之一是加速了知識和技術的全球擴散,這意味著出現了新的獲取和使用權力的方式、新的共處方式、新的作戰方式以及新的溝通方式。這首先觸發了布熱津斯基所稱的“大眾政治的覺醒”,繼而在后現代主義思潮的推波助瀾下發展到新的極端,即“權利即權力”(Right is Power)邏輯的快速擴散。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第一次將權利真正賦予人,而非認為其來自于上帝或神法;他同時還認為,由于個人擁有權利,因此也就應擁有實現這一權利的權力。由于技術條件和生產力發展水平有限,這一邏輯在提出后長期未得到重視或實際應用。但隨著冷戰后全球化和相互依賴的深入發展,再加上技術革命的推動,“權利即權力”的邏輯重新興起,進而出現新的歸因邏輯:個人的慘狀并非由于他沒有被賦予權利,而是沒有被賦予實現該權利的權力,而這一權力賦予應當是國家的責任?!氨Wo的責任”很大程度上有著相似的邏輯,其核心前提是“各國政府負有保護本國公民的首要責任”。

綜上,中國在支持“保護的責任”原則背后的國際道德規范時,并非孤立地支持這一原則,而是從提升整個國際關系道德水平、促進新型國際關系建構的高度出發的。

二、中國對“保護的責任”原則的適用審慎

盡管國際社會對“保護的責任”原則所體現的國際道德共識普遍接受,但這并不意味著它自動擁有了相應的國際法律地位。事實上,西方國際社會在適用“保護的責任”原則時更多采取一種道德主義或極端主義的立場,全然無視“為道德立法”應有的政治審慎,而這恰好是中國對“保護的責任”原則由道德共識邁向法律規范進程的重要積極貢獻。

第一,中國反對寬泛界定“保護的責任”原則,僅接受聯合國《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的嚴格界定。

“保護的責任”概念自提出以來,其范疇界定經過多次發展,但總體是朝向更加嚴格和狹窄的方向發展。在“干預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簡稱ICISS)2001年向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提交的報告中,“保護的責任”被界定為:一國有保護其國民免受“大規模屠殺、強奸、饑餓、種族清洗”等可以避免的災難的責任;如果該國沒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這一責任,國際社會應當加以干預代替其履行這一保護的責任。此后,聯合國秘書長“威脅、挑戰和改革問題高級別名人小組”在2004年的報告《一個更安全的世界:我們的共同責任》中,將該概念的范疇限定為“大規模屠殺和強奸、采用強行驅逐和恐嚇方式進行的族裔清洗、蓄意制造的饑餓和故意傳播疾病”;在2005年遞交聯合國大會的報告中,安南秘書長僅列舉了“滅絕種族行為、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三項作為“保護的責任”概念的覆及范疇;最后,2005年聯合國首腦會議通過《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將其范疇確立為“滅絕種族、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

從“保護的責任”原則的覆及范疇的演變可以看出,盡管國際社會對其作為國際道德共識的地位并不質疑,但對如何適用該規范或為道德立法的問題始終持謹慎態度。在這一方面,中國表現得尤其明顯。在聯合國討論《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時,王光亞大使就指出,該概念涉及“國家主權等一系列敏感問題……草案對該問題的表述應慎重?!贝撕?,中國政府又多次重申,《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對“保護的責任”采取了十分謹慎的表述,因此“不能對‘保護的責任這一概念做擴大或任意解釋,更要避免濫用”。

第二,考慮到“保護的責任”原則并不具備完整的國際法律規范地位,因此其適用必須服從于以《聯合國憲章》為代表的正式國際法規范。

在中國看來,就適用“保護的責任”的法律問題而言,具體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兩個層次。其一,“保護的責任”更多針對一國內亂,國內法是其首要適用法律體系,“主權國家在應對各種安全威脅時仍處于最前沿”。保護平民是武裝沖突各方義不容辭的責任,所有相關各方均應不遺余力地保護平民。針對武裝沖突中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為追究責任和推動司法正義,應首先發揮當事國國內司法體系的主渠道作用。其二,中國認可國際社會的積極角色,同時也認為,在這一過程中,外部支持應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以國際法為準繩,采取謹慎和負責態度,綜合應用政治、外交等手段,鼓勵和幫助沖突方通過協商和談判解決問題。在武裝沖突中采取保護平民的行動時,國際社會應嚴格遵循《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特別是尊重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等原則;應避免將保護平民問題政治化,不能以保護平民的名義對安理會的授權作出任意解釋,更不能以此為借口進行“政權更迭”。在保護沖突中兒童問題上,中國堅持,“沖突當事國政府對保護沖突中兒童負有首要責任?!瓏H社會應充分發揮當事國政府的主導作用,在尊重當事國主權的前提下,提供支持和幫助,切實加強其保護兒童領域的能力建設?!?

第三,中國堅持認為,在具體適用“保護的責任”原則時應相當謹慎,由安理會根據具體情況冷靜判斷和處置,盡可能使用和平方式,在聯合國框架下進行;在涉及強制性行動時,更應慎重行事,逐案處理,避免一概而論。

西方設置了適用“保護的責任”原則而進行干涉的六條標準,即:正當的理由、合理的授權、正確的意圖、最后的手段、均衡性、合理的成功機會。這很大程度上是參照正義戰爭的相關標準而確立的。需要指出的是,中國政府對涉及強制性行動時的“慎重行事”標準也大致相似:正當的理由即大規模人道主義危機的出現,合理的授權應當來自于聯合國,正確的意圖是提供幫助、保持其活動的人道主義性質,最后的手段指首先致力于政治和外交解決、盡可能使用和平方式,均衡性則要求時刻遵守公正、中立、客觀和獨立原則,如果符合上述標準則成功可能性會更大。

西方學者和媒體一般認為,自2011年利比亞危機之后,中國在敘利亞危機中是否適用“保護的責任”問題上立場相對強硬;但筆者認為,更恰當的說法或許是“更加審慎和更加平衡”,特別是考慮到2011年對利比亞適用“保護的責任”被證明犯下了重大錯誤。最為重要的,聯合國安理會一開始相對客觀公正的措辭和授權被西方曲解,進而以“保護的責任”之名行“政權更迭”之實。2011年2月26日,聯合國安理會第1970號決議譴責了暴力和對平民使用武力的行為并對利比亞采取了武器禁運。一個月不到的3月17日,聯合國安理會第1973號決議則設置“禁飛區”、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利比亞平民和平民居住區免受武裝襲擊的威脅。應當承認的是,這兩個決議的措辭和授權總體上是符合“保護的責任”適用的六條標準的,中國對此并不反對。但在實踐中,北約對此加以曲解,將“禁飛區”曲解為一方被禁飛,而另一方可任意轟炸;將為保護平民、緩解人道主義災難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曲解為任意打擊卡扎菲政權,同時放任甚至助長反政府武裝的暴力行為。在利比亞危機中,“保護的責任”被嚴重歪曲為“保護反對派的責任”而非“保護政府無力或不愿保護的平民的責任”;換句話說,“保護的責任”中被保護的對象被替換了,在新干涉主義實踐中,被保護對象從“平民”演變成了“反對派”。

正是為了避免“利比亞模式”被復制到敘利亞,中國、俄羅斯等強烈堅持在再度適用“保護的責任”原則時持嚴格標準。一方面,中國并不反對適用該原則,事實上“中方對敘利亞局勢日益嚴峻,危機不斷升級深感憂慮?!M快恢復敘利亞的和平與穩定,敘利亞政府和反對派均負有責任”。另一方面,中國強調,外部支持更應當是為開啟包容性政治對話創造條件。中國在聯合國安理會對敘利亞問題的表決中多次投反對票,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西方主導的決議草案內容不平衡,根本上旨在單邊施壓;進而不符合適用“保護的責任”的正當理由、正確意圖及均衡性等原則,因此也不存在合理的成功機會;二是西方主導的決議草案不是致力于互信與合作,而是在制造“最后的手段”;三是西方主導的決議草案往往態度僵硬傲慢,不是在尋求“合理的授權”,而是在“索要授權”。

中國堅持對“保護的責任”的具體適用采取嚴格標準,根本上源于“為道德立法”本身的復雜性和難度,現實上又為2011年利比亞危機中“保護的原則”的嚴重歪曲所警示。因此,中國的做法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推動該原則所體現的國際道德共識與國際法律規范的合理平衡,從而在根本上有利于在落實“保護的責任”的同時也實現“有責任的保護”,而西方所哀嘆的“保護的責任”原則“正逐漸邁向死亡”則源于其自身的極端化立場和私利關切。

三、探索有中國特色的熱點問題解決之路與“保護的責任”

中國對“保護的責任”原則所體現的國際道德共識的理解遠較西方深刻,也有著更為深入和宏觀的思考。與西方在“保護的責任”原則適用順利時的歡欣鼓舞和適用受阻時的垂頭喪氣相比,中國始終冷靜思考如何更為有效地落實“保護的責任”。具體而言,考慮到保護的責任首先在于各國政府,因此中國認為落實“保護的責任”、實現“有責任的保護”可分為兩個方面:在國內,諸如改革開放政策、和諧社會建設、“中國夢”理念等,都是具體落實“保護的責任”的典型;在國外,自冷戰結束后中國日益積極地參與國際和平安全合作,特別是近年來積極探討有中國特色的熱點問題解決之路,這可以推動“保護的責任”原則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2015年1月16日,中國外交部長王毅在談及中國在維護非洲和平安全方面的作用時,首次表示,中國將積極探索有中國特色的解決熱點問題之路。同年3月8日,王毅外長在“兩會”記者會上進一步闡釋認為,有中國特色的熱點問題解決之路分“三步走”:首先要把好脈,其次要綜合施策,最后要標本兼治。此后,在2015年12月于南非召開的中非合作論壇約翰內斯堡峰會前后,王毅外長又多次提及中國正積極探索有中國特色的熱點問題解決之路。盡管仍有待進一步發展,但有中國特色的熱點問題解決之路的確可為“保護的責任”原則的發展和完善貢獻力量。

第一,有中國特色的熱點問題解決之路與“保護的責任”原則在針對對象上高度重疊?!氨Wo的責任”關注的重點是一國內亂;從王毅外長的歷次講話所援引的案例看,有中國特色的熱點問題解決之路的重點也是此類情勢。盡管援引了20世紀60年代印度支那問題、80年代柬埔寨問題、90年代朝核問題等,推動中國提出有中國特色的熱點問題解決之路的直接事件仍是2013年底爆發的南蘇丹內戰,特別是2015年1月王毅外長在訪非期間倡議舉行的“支持伊加特南蘇丹和平進程專門磋商”。在個別場合,王毅外長甚至直接以“中國特色非洲熱點問題解決之道”替代了更為一般性的“有中國特色的熱點問題解決之路”,這體現出與“保護的責任”原則的共同關切。

第二,有中國特色的熱點問題解決之路強調不干涉內政、尊重國家主權與平等,這對于推進“保護的責任”原則向國際法律規范發展是有利的。一個有趣的現象是,較早提出“保護的責任”理念的南蘇丹現任常駐聯合國代表朗西斯·鄧(Francis M.Deng)大使在2013年南蘇丹內戰爆發后既不贊同適用該原則,也不認為存在良心問題而應辭職;為避免“尷尬”,負責監督該原則適用的組織“‘保護的責任國際聯盟(International Coalition for the Responsibilty to Protect)”選擇了一種變通解釋,認為現有以伊加特為主的調解進程、聯合國在南蘇丹的維和部隊等都適用“保護的責任”原則的具體舉措。這與中國2015年1月舉辦“支持伊加特南蘇丹和平進程專門磋商”支持伊加特在南蘇丹和平進程中的主導作用有著異曲同工之效,既避免了適用“保護的責任”原則的困境,又實質性推動了沖突調解。

第三,有中國特色的熱點問題解決之路的三步走方法,可更有效地應對“保護的責任”原則背后的發展——安全關聯、國際道德關切演變等挑戰。

首先,這一方法可有效抵制西方在倡導“保護的責任”原則時的道德極端主義,倡導客觀、公正的解決辦法。根據西方的道德主義,無論是“不能”還是“不愿”,相關國家政府都已被置于“道德審判席”上,進而使所有與政府對立的行為體和行為都很可能獲得不應有的道德合法性。相比之下,中國政府認為,“對如何判定一國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意愿保護其公民,應研擬國際社會普遍同意的綜合評定標準,不應由少數國家或機構自行制定,進而鼓吹干預?!睋Q句話說,中國在考察熱點問題特別是一國內部沖突時,并不預設道德立場或預作道德判斷,而是秉承“所有國家,無論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則,從而更有利于中國及更大的國際社會作為建設性的第三方發揮作用,提供更加客觀、公正的解決方案。

其次,這一方法有利于更為積極主動地倡導不干涉內政原則。中國始終堅持在國際事務中貫徹不干涉內政原則,但在國際社會及時施以援手變得必要的情況時,如何不損及當事國主權與領土完整、不跨過當事國政府強行干涉,仍是一個理論性和實踐性均相當強的難題。筆者以為,在經歷了從“捍衛式倡導”到不偏不倚再到建設性調解的實踐后,中國的不干涉內政實踐已經邁入“參與式倡導”階段,即通過積極參與國際努力而倡導不干涉內政原則,在談判桌上明確提醒各利益攸關方必須堅持不干涉內政原則。就“保護的責任”而言,中國堅持明確區分對平民的保護與提供人道主義援助,要求確保后者的人道主義性質,避免介人當地政治紛爭或影響和平進程。中國也始終堅持,在適用“保護的責任”時,必須將當事國考慮在內,必須征得當事國的同意。

再次,這一方法有利于確保政治和外交解決的首要地位,避免強制性解決方法。西方對于沖突、內戰的解決方式往往相對簡單,倡導“以戰止戰”;當然,這一方法也有利于其利益的快速、便利植入。中國一貫強調,“對授權武力保護平民應采取極為慎重的態度。中國一貫主張通過政治手段和平解決爭端,軍事干預往往適得其反。在保護的過程中出現的責任不明、授權不清、事后缺乏問責等嚴重缺陷,不僅無助于遏制沖突,保護生命,反而會火上澆油,加劇人道主義危機?!蓖跻阃忾L也強調,“以暴制暴,不會換來持久和平;使用武力,產生的問題將多于答案”,因此解決國際沖突應“踐行多邊主義。應該全面、充分發揮聯合國的作用,恪守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p>

最后,這一方法有利于推動實現標本兼治。西方國家在面對沖突或危機發生時,一貫首先采取各種措施保護自身利益,并迅速暫停幾乎所有在當事國的發展項目,并將主要精力轉向危機管理、沖突調解甚至武裝干涉上。但在中國看來,所有沖突或內亂都有其復雜根源。以非洲為例,中國認為,非洲沖突既源自于歷史遺留的領土、宗教和民族矛盾,也有非洲國家面臨的貧困、欠發展、能力薄弱等現實問題。因此,“切實幫助非洲實現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是消除非洲沖突根源的根本途徑”。在解決沖突問題時,既要實現維和、預防外交、建設和平等要素的縱向銜接,也要慮及政治斡旋、推進法治、民族和解、民生改善等橫向配合。外交部長王毅也指出,“對中國和非洲等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發展是根本、是基礎,是解決一切問題的總鑰匙。從這個意義上講,實現可持續發展有助于帶來持久和平?!闭窃谶@一意義上,中國始終堅持對沖突國家的發展支持。例如,南蘇丹自2013年12月陷入內戰,除人道主義援助項目外,國際社會在南蘇丹的發展項目幾乎全部停止。盡管如此,中國不僅沒有因此中斷在南蘇丹的發展項目,反而著眼于沖突后重建,在南蘇丹新設了多個發展項目。這一長期性和戰略性視角無疑更有利于“保護的責任”原則的真正落實。

猜你喜歡
國際法
論陳顧遠之先秦國際法研究及啟示——基于《中國國際法溯源》
論作為國際法淵源的一般法律原則
國際法和比較法中的法律方法 柔性國際法的疆界及其界定方法
作為國際法淵源的條約
國際法類比國內法的反思與建構
南京事件的爭論與國際法
國際法風險預防原則的解釋論
歐盟法院適用國際法的方法與邏輯
國際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
論保護責任的國際法屬性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