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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家庭成員財物構罪界限分析

2017-02-21 13:55梁菁菁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3期
關鍵詞:盜竊罪

摘 要:近年來,實務中出現的盜竊家庭成員財物的案件,情況各異,特別是盜竊并不屬于刑法意義上近親屬范圍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財務,因其家庭成員地位的特殊性,和被害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對待犯罪嫌疑人的態度容易出現反復,而給案件訴訟帶來諸多困難,使得在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往往對此類情況產生爭議、難以決斷,既浪費了司法資源,也使法律的權威受到質疑。對此筆者進行探討,希冀能對實踐有所啟發。

關鍵詞:盜竊罪;家屬成員;親親相隱原則

一、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盜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比欢?,“家庭成員”概念模糊不清,又有別于“近親屬”含義,使得在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對遇到的此類情況往往引起爭議,既不能將其歸類于“近親屬”范圍而大膽的對其作出從寬處理,又不能忽略當事人之間關系特殊性而不加區別的追究其刑事責任。相同性質的行為,訴與不訴、罪與非罪,往往因為對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關系的界定而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浪費了司法資源,也使法律的權威受到質疑,同時,也帶來了諸多涉及法理以及法律條文之間的爭議和矛盾。

二、家庭成員范圍之界定

關于“家庭成員”的范圍,可從兩方面理解,從實質看,家庭成員之間需具有特殊的身份關系這種特殊的身份關系主要是親屬關系;從形式看,家庭成員之間需形成一個共同生活的實體。所謂共同生活的實體。

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構成一個家族和親屬圈子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成員,理當屬于家庭成員。二是長期共同生活,具有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等較近關系的親屬。包括叔、伯、姑、侄子(女)等旁系血親和公婆、兒媳等姻親。三是其他長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實上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人員,可視為法律擬制上的其他具有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親屬而互為家庭成員。

三、合理性探討

(1)古代中華法系是否有法律淵源。親親相隱是儒家倡導的倫常綱紀、親倫保護的道德觀念在法律上的反映,盜竊家人財物而相互包庇、隱瞞或者不予追究,不作為犯罪處理而成為法律的一條基本處理原則。不可否認,傳統的親親“相隱制度”固然有其弊端,但它所映射出的基于人性而生的對家庭親情、人倫的維護以及“法律不強人所難”、保障人權等理念和精神無疑有其合理的一面??梢?,盜竊近親屬財物可不按犯罪處理,并非近現代憑空出現,而是對我國古代中華法系親親“相隱制度”的有益承接。

(2)刑法本身的謙抑性對第八條規定的影響。由于刑法謙抑制性的特點,在公民日常生活中,刑法不會加以干涉,而出現盜竊案件,社會危害性較大,觸犯了刑法,引發了國家公訴權介入,公訴權背后所代表的國家強制性則不可避免的與受“親親相隱”所影響的公民意思自治權發生沖突。如果在公訴權介入前甄別出屬于《關于辦理刑事盜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從而做到訴前分流,避免公訴權對公民意思自治權的粗暴傷害,由此可見該規定是符合刑法謙抑性價值的。

(3)盜竊犯罪的特殊性分析。首先,盜竊等財產類犯罪具有一定特殊性??v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筆者認為,我國刑法保護的法益主要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國家利益(包括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利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不同于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領域違法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有一個相對客觀堅硬的評判標準,其社會危害性不受個人主觀意愿的影響,國家公訴權對此種領域犯罪有著絕對的控制力,而只有公民財產權利這一法益與公民私權利聯系過多,公訴權的行使易造成過大的社會影響。其次,偷拿自己家庭成員的財物,與社會上作案的盜竊犯罪不同。一方面,家庭的財產關系比較復雜,一般難以區分偷盜的哪些屬于家庭共有財產,哪些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難以確定犯罪的具體對象。即使財產能夠區分清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對不深、社會危害的范圍和程度也相對較小,一般不影響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安全感;另一方面,家庭成員之間發生偷盜行為的原因和情況也比較復雜,而且被害人報案后,知道系由自己的親屬所為,一般都不愿意繼續訴諸司法程序,不愿意追究作案親屬的刑事責任。

(4)適用第八條的處理原則是否影響法律權威?!胺?,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權威在于實施,而法律實施的精髓就在于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的觀點認為,從《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來看,盜竊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并未將包括近親屬范圍的家庭成員排除在外,偷拿家庭成員財物的行為即使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也不以犯罪論處的處理原則,實質上是對刑法所規定的盜竊罪構成要件進行修改。法律若被曲解、修改,那么其實施力度必然會大打折扣,法律的權威也必然會受到影響。

筆者認為,適用本處理原則,并沒有造成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相矛盾的結果,也并不會影響到法律權威。刑法是一個有機的整體,而不是每條相分割的機械教條,刑法的實施有賴于總則與分則之間的相互連結,而不是單條法律規定的粗暴套用。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本條司法解釋,既是對第二百六十四條的靈活處理,也是對刑法第十三條的有機呼應。更能體現犯罪和刑事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此外,法律的權威不是來自于教條式的施行,而是要看正確施行的效果——民眾從內心尊重法律,社會教化向好,法律與道德相攜互進,相輔相成。教條的施行只會是公民感受到法律的冰冷,而靈活正確的感受寬容,更容易收獲對法律的敬畏,同時也是一次生動的普法活動。

四、思考和建議

綜上分析可知,將盜竊家庭成員財物可不作為犯罪處理具有法理上、實施效果上的合理性,如何采取一些有效措施規避或者化解本文開頭提出的各項沖突則需要我們在實務操作中予以探索、規范。對此,筆者有以下幾點思考。

(1)設立被害人追訴與否的“除斥期間”。盜竊家庭成員財物追訴與否,很大程度上收到被害人主觀意愿的影響,特別是在實務操作中,被害人前期選擇追訴,臨近起訴移送法院前又突然表示諒解犯罪嫌疑人希望予以不予追究,或者在檢察機關不做犯罪處理后被害人反悔要求檢察機關追訴的,亦或者在審查起訴階段追究與否的態度多有反復,給公訴權的啟動與否帶來諸多障礙。對此,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對于被害人態度的采納,應實行一錘定音制度,防止其輕率作出決定后又多有反復,可參考民法上的除斥期間概念,設立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內可以向檢察機關表明追訴與否的態度,一旦超出這個期限,追訴與否,則屬于公訴權的絕對領域,不再受被害人個人意志影響。如此,既使得責任劃分明確,可以使檢察人員大膽辦案,也能避免使國家公訴權陷入過于粗暴或者過于疲軟的尷尬境地。

(2)明確可不做犯罪處理的家庭成員范圍。此處的“親屬”不同于刑法意義上的近親屬含義,本文的開頭已對家庭成員作出范圍界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的民俗習慣、當事人之間關系繼承序列遠近等因素適度的擴大適用本條司法解釋中關于“家庭成員”的范圍。

(3)實行訴前案件分流與諒解前置原則。對于公安機關發現的盜竊近親屬財物的案件,情節輕微的,要采取措施做到訴前案件分流,第一時間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的,則免于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處理,公安機關可酌情給予治安處罰。

(4)探索此類案件適用自訴原則。目前,盜竊案件在我國屬于公訴案件的范疇,追訴犯罪的職權由國家司法機關來行使,但鑒于盜竊近親屬及家庭成員財物案件的特殊性,可以適度的探索適用自訴原則。

綜上所述,筆者通過研究得出如下結論?!巴的眉彝コ蓡T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边@一處罰原則,是“親親相隱”制度在中國刑事法律中之重構,是對中華傳統法系精華的繼承,處理好此類案件,既能起到良好的法律施行效果,也能維護家庭倫理道德,使我國的刑法更加的富有生命力和適應性。

參考文獻:

[1]王勝璘.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研究[D].山東大學,2009.

[2]高國柱.親屬相盜的相關刑法問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0.

[3]車浩.占有不是財產犯罪的法益[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5年第3期.

[4]高國柱.財產罪對象研究[J].法學雜志,2014年第4期.

作者簡介:

梁菁菁(1992~),女,漢族,山東德州人,研究生學歷,畢業于天津財經大學,研究方向: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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