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雞進口技術要求
為做好種雞進口的技術審查工作,保證進口種雞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的規定,制定本技術要求。
限純系以及配套系曾祖代和祖代。
從境外引進的種雞應符合我國進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有關規定。
應符合本品種或品系種用特征。
應提供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法定機構或企業出具的格式規范、記錄完整的四個世代系譜資料,體型外貌特征及其主要生產性能測定成績或育種值。
配套系品系組成發生變化時,應按照《從境外首次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技術要求》進行評估。
引進的曾祖代種雞,應來源于該配套系核心育種場。首次從某一核心育種場引進時,需提供由育種公司出具的該核心育種場的地址、建場時間、飼養設施、生產規模、供種能力、孵化場地址、設施和銷售范圍等基本信息。
引進的祖代種雞,應來源于該配套系祖代供種場(含核心育種場和曾祖代場)。首次從某一祖代供種場引進時,需提供由育種公司出具的該配套系祖代供種場的地址、建場時間、飼養設施、生產規模、供種能力、孵化場地址、設施和銷售范圍等基本信息。
育種公司要保證引進配套系遺傳性能的穩定性、真實性和一致性。必要時農業部可委托法定質檢機構對引進配套系群體進行遺傳背景鑒別分析。
為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指導各地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以下簡稱禁養區),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引導畜牧業綠色發展,制定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