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在執行工作中規范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執行程序中貫徹落實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提出要求。
《通知》強調,各級人民法院既要最大限度地讓債權人實現勝訴權益,又不能隨意擴大執行范圍,侵犯被執行人、案外人等相關方的合法產權。要在充分考慮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統籌兼顧相關方利益,講究執行策略,注意執行方法,努力實現加大執行力度與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的有機統一。
《通知》要求,要依法準確甄別被執行人財產,避免對案外人等非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同時,對確定屬于執行人的財產,要加大執行力度,及時執行到位。要依法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對于經過審理不能確認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在財產刑案件執行中,要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處理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財產,處理企業犯罪不得任意牽連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個人合法財產。要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處理涉案人員犯罪不得牽連其家庭成員合法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