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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與功能:校企合作制度構建研究

2017-03-05 23:34吳學仕
職教論壇 2016年30期
關鍵詞:構建結構功能

摘 要:作為一種“游戲規則”,有效制度能夠提高效率,減少不確定性?,F代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是基于多重制度邏輯的合作,涉及政府、學校、行業、企業等行為主體?;诓煌倪壿?,各主體會產生不同的具體行為,其中,不乏有阻礙校企合作深層發展的行為,如“搭便車”現象。由此,構建現代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勢在必行。構建有效校企合作制度的現實邏輯前提便是能夠理性認識其質的規定性,包括內在規定性與外在規定性。質的內在規定性取決于系統內部各要素之間的關系與作用,即其結構;質的外在規定性取決于系統與外部環境的相互作用,即功能。因此,認識校企合作制度的關鍵在于其結構與功能。

關鍵詞:結構;功能;校企合作制度;構建

作者簡介:吳學仕(1984-),男,山東濰坊人,天津大學教育學院博士生,江西科技師范大學講師,研究方向為職業技術教育原理。

基金項目:2014年江西科技師范大學職業教育研究院專項課題“職業教育經濟貢獻率研究——以江西省為例”,主持人:吳學仕;江西省社會科學規劃一般課題“職業教育經濟貢獻率研究——以江西省為例”(編號:15JY13),主持人:吳學仕。

中圖分類號:G7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7518(2016)30-0035-04

校企合作制度是現代職業教育制度的核心內容?!秶抑虚L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中明確指出:“調動行業、企業的積極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的辦學機制,制定促進校企合作的辦學法規,推進校企合作制度化?!盵1]《綱要》的內容為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進一步發展指明了方向。然而,目前,制約校企合作深層發展的瓶頸未必如某些研究者所言——校企合作制度缺失使然,我們認為這與對校企合作制度,包括其結構、功能、應然要求、各利益相關者定位等基礎內容,理性認識相關性更大。更重要的是,理性認識制度與校企合作制度是完善校企合作制度的邏輯前提。只有在此基礎之上,才能順利實現校企合作制度化過程。錢學森指出:“系統科學辯證法實是我所說的從系統科學到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橋梁——系統論的一部分。我看其中最重要的問題是結構與功能的辯證關系?!盵2]因此,為了進一步深化對校企合作制度的理性認識,也為了構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制度框架的實踐需要。本文試對校企合作制度的結構與功能做初步性探索。

一、概念界定

本研究中涉及三個重要基礎概念:制度、結構與功能。在深入探討之前,分別界定如下:

(一)制度

1.強調制度的制約性。經濟學家,尤其是經濟史學家,他們尤其注重制度的制約與規制功能。經濟史學家道格拉斯·諾斯對制度進行定義時,就歸納了其特征:“制度完全類似于競技體育運動中的比賽規則,也就是說,他們包括正式的、書面的規則,以及通常是非書面的行為律令,對正式規則起著基礎與補充作用……如果運動員違反正式的規則與非正式的律令就會被制裁與懲罰。因此,制度運行的實質內容之一,就是確保違反規則與律令會付出沉重的代價,以及受到嚴厲的懲罰?!盵3]

2.強調制度的規范性。關于制度理解的第二大陣營就是規范性觀點。其實,大多數早期社會學家——從涂爾干到帕森斯再到賽爾茲尼克——都持有這種觀點。其中較具有代表性的是馬奇和奧爾森的制度概念:“在科層制與組織研究中存在一個共同的假設:組織會遵守規則,組織中很多行為是由標準的運行程序所規定的……我們在政治組織中所觀察到的行為,都反映了人們做他們被假設要做的那些事情的習慣性方式?!薄靶袨槭芪幕蜕鐣幏兜闹萍s和支配已經是經驗社會科學中的常識,盡管自我利益浸透于政治之中,但行動更多的是基于發現合乎規范的行為,而較少建立在對其他選擇的回報的精心計算上。因此,像其他行為一樣,政治行為可以用職責、義務、角色、規則等術語來描述?!盵4]

3.強調制度的文化性觀點。持有該制度概念的學者認為制度的文化性元素構成了關于社會實在性質的共同理解,以及構建意義的認知框架。這類制度主義者主要包括格爾茲、道格拉斯等人類學專家,伯格、戈夫曼和邁耶等社會學家等。伯格與漢斯弗里德·凱爾納指出:“事實上,任何人類制度都是意義的沉淀,或者從另一個角度說都是意義的結晶化和客觀化?!痹偃?,道格拉斯指出,我們應該“視文化為認知的容器,在這種文化容器中,各種社會收益得以界定、分類、主張、談判,并以斗爭來解決?!盵5]該觀點強調了以社會為中介的共同意義框架,對于理解制度內涵具有非重要要的意義。

以上內容我們對制度概念進行了歸類與分析,在此本研究對制度做一個綜合性的定義,即“制度包括為社會生活提供穩定性和意義的規制性、規范性和文化——認知性要素,以及相關的活動與資源?!盵6]基于此上位概念,我們可以對制度下位概念——校企合作制度——進行界定。所謂校企合作制度指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利益相關者行為提供穩定性和意義的規制性、規范性與文化—認知性要素、以及相關的活動與資源。

(二)結構

結構是指系統內部各個組成要素之間的相對穩定的聯系方式、組織秩序及其時空關系的內在表現形式[7]。首先,結構反映的是系統的內部關系,是系統的一種內在的規定性。系統是由要素有機聯系組成的整體,要素的有機聯系成為系統結構的基礎。其次,作為系統內在聯系與規定性,系統的結構與質的規定性是密切聯系的范疇。當僅僅將系統結構理解為系統要素的時間、空間及時空分布形式時,就會陷入將系統的結構僅僅理解為一種量的規定性的誤區。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系統之中要素之間的關系即其間的相互關系、相互作用,即系統結構便有了質的規定性的意義。再次,系統結構具有相對穩定性。這種相對穩定性并不意味著系統結構是靜止的,僅僅是一種平衡的結構,而是在系統各要素的運動變化之中表現出來的動態穩定性,是變化發展之中體現出來的不變性。

(三)功能

功能是指系統與外部環境相互聯系、相互作用中表現出來的性質、能力和功效,是系統內容相對穩定的聯系方式、組織秩序及時空形式的外在表現形式[8]。

以上功能的概念主要是從關系的角度做出劃分的,以此來表明系統結構的內在性及系統關系的外在性。具體如下:首先,功能的體現必須是與外部環境相聯系的。也就是說,一個系統只有對于環境及其他系統開放,才有功能可言。沒有內部的聯系,就不會形成系統的結構;沒有外部的聯系,更談不上系統的功能[9]。其次,功能的發揮具有瞬時性。由于系統的功能是與環境相聯系的,即功能與環境的狀態及其變化有關,環境一旦發生了變化,系統的功能就可能隨著發生變化[10]。再次,系統功能表現為多重性。一定環境下,一個系統可以表現出多種功能;環境不同,同一個系統也可以表現出不同的功能[11]。

總之,作為表現于外的系統的外在規定性,功能體現了一個系統對于另一個系統的意義,一個系統對于另一個系統的價值。

二、校企合作制度結構

(一)校企合作制度結構內涵

制度通過提供一系列規則界定人們的選擇空間,約束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從而減少環境中的不確定性,減少交易費用,保護產權,促進生產性活動。因此,對制度結構的剖析,是制度分析的理論前提。就制度系統而言,作為其子系統的校企合作制度同樣具有此特性?;谏鲜鲋贫扰c結構的概念,可以總結出校企合作制度結構的內涵。所謂校企合作制度結構指的是校企合作內部各要素之間的相對穩定的聯系方式、組織秩序及其時空關系的內在表現形式。準確把握校企合作制度結構內涵基礎上,探討校企合作制度結構就是校企合作制度進行結構分析。

(二)校企合作制度結構分析

校企合作制度結構分析就是要分析校企合作制度的各個要素及其關系。然而,結構分析的視角多種多樣,從不同的維度入手,得出的校企合作制度結構也不盡相同。本文擬從橫向維度,即校企合作制度構成要素,對該其進行制度分析。

從構成要素維度進行結構分析,校企合作制度主要包括三類要素:社會認可的校企合作非正式規則,國家、政府及行會等組織制定的正式規則及校企合作制度實施機制。對此三類要素分析如下:

1.校企合作非正式規則。該非正式規則指社會認可的學校與企業在合作辦學過程中無意識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構成代代相傳的文化的一部分。從歷史發展過程來看,校企合作非正式規則的出現遠早于正式規則,即人為設計校企合作正式規則之前,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主要靠非正式規則來規范與維持。另外,在整個校企合作制度框架內,正式規則只占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各利益相關者的行為主要還是受非正式規則規范。但是,在校企合作辦學過程中,非正式規則是對正式規則的擴展、細化與補充。

校企合作非正式規則包括社會認可的價值信念、倫理規范、道德觀念、風俗習慣及意識形態等因素。其中,意識形態是非正式規則的核心內容。在新制度經濟學家看來,意識形態就是人力資本。較大的意識形態擁有量能夠減少個人或組織“搭便車”或違反規則的可能性。

對于企業來說,校企合作是一種人力資本投資行為。企業對流動性較強的學生的人力資本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企業投資培養的學生未能留在投資企業內服務,而是選擇了其他企業,尤其是競爭性企業。投資企業最后的結果很可能會一無所獲,所以,久而久之,經過無數次的利益博弈,企業最終會選擇坐享其成或等待其他企業投資培養學生,然后利用相對較高的工資優勢“挖墻腳”,即產生經濟學中的“搭便車”現象。長此以往,試問有哪個企業愿意為校企合作投資。

2.校企合作正式規則。該正式規則是指國家、政府、行業等組織人為有意設計的與校企合作相關的一系列政策、法規、條例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及《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等。校企合作正式規則具有三方面價值,主要體現在:

首先,界定各利益相關者在校企合作中的責任分工。校企合作并非僅僅涉及學校與企業兩個行為主體。除此之外,它還是一個較龐大、復雜的系統,主要行為主體還包括政府、行業及其他相關社會團體等。在合作過程中,各利益相關者的職責應如何劃分;具有不同職責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如何協同實現校企合作目標;又如何確保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均衡,等等,以上內容都需要國家、政府及行業等組織設計正式規則予以界定。

其次,約束利益相關者行為。即界定各利益相關者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任何個人與組織都追求以最小的努力(或成本)換取約定好處的行為可能會危害他人的利益。也就是新古典經濟學中指出的“為人們定出‘選擇空間的邊界”。除此之外,校企合作正式規則還具有使能性價值。即許可某些利益相關者采取行動,獲得特殊權利等。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10年)》指出:“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的辦學機制……鼓勵行業組織、企業舉辦職業學?!贫▋灮菡?,鼓勵企業接受學生實習實訓和教師實踐,鼓勵企業加大對職業教育的投入?!盵12]與正式規則相比,校企合作非正式規則則不具有使能性價值。

第三,懲罰性功能。對違反正式規則的利益相關者的行為進行懲罰,使行為者付出相應代價。

3.實施機制。實施機制指的是校企合作制度的實施機制。判斷校企合作制度是否有效的標準,除了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是否完善外,最重要的還是要看該制度的實施機制是否健全。離開實施機制,制度形同虛設。隨著對校企合作研究的深入,研究者們習慣于將校企合作效率不高的境遇歸結為制度缺失,往往忽視對實施機制的關注。校企合作制度的實施效果固然取決于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的制度設計,但是在運行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多個利益相關的行為主體,他們基于自身的利益、權能、策略等相關變量的考量,在公共理性與信息不對稱的前提下,會在相互博弈中形成自己的行為邏輯,每一種行為邏輯又會支配行為主體產生不同的具體行為,這其中不乏有悖于校企合作目標的行為。因此,必須通過強制性措施保證契約的實施。

校企合作實施機制出現的原因主要在于兩方面:首先,校企合作是一項異常復雜的利益均衡過程。過程越復雜,則建立實施機制的必要性越強。比如,在計劃經濟時期,大量企業自辦學校,培養自身需要的人才。這種形勢下的企業與學校同屬一個共同體,校企合作過程也非常簡單,與之對應的實施機制也非常簡單;其次,人的有限理性及機會主義行為動機的存在。校企合作過程中,利益相關的行為者基于自身行為邏輯,會不同程度的出現機會主義行為,當該行為的預期效用超過將時間及另外的資源用于從事其他活動所帶來的效用時,便會選擇違約?;谝陨蟽煞矫嬖?,校企合作實施機制的出現有其必然性。

三、校企合作制度功能

一般系統論創始人貝塔朗菲認為,對系統的描述有內部描述和外部描述兩種方式:內部描述本質上是“結構的”,是以狀態變量和他們的相互依賴來描述系統的行為;而外部描述則是“功能的”,是以系統與外部環境的相互作用來描述系統行為[13]。作為一個系統,校企合作制度也是從其結構與功能兩個維度進行描述。之前已經探討過校企合作制度結構問題,接下來的內容重點分析校企合作制度功能。

(一)校企合作制度功能內涵

校企合作制度作為一個系統,它的功能指的是該系統與外部環境相互聯系及相互作用表現出來的性質、能力及功效,是對校企合作制度屬性的一種表征。

(二)校企合作制度功能分析

校企合作制度具有哪些功能,這確實是一個難以簡單概括的問題。本研究借鑒制度經濟學的研究成果,力圖較完整的分析其功能。

1.降低校企合作成本。這是由經濟學視角對校企合作制度的認識。制度經濟學代表人之一——康芒斯,提出“生產”與“交易”兩個相對應的概念:“生產”指人對自然的活動,而“交易”則是指人與人之間的活動[14]。后來的新制度經濟學家將經濟學方法引入到制度及其運行分析。再次,可以通俗的理解交易成本,即交易成本是指完成一項活動時,活動各方在活動前后所產生的與次交易相關的成本總和。交易成本的決定要素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交易要素,即市場的不確定性與潛在對手的數量;另一類是人的要素,即人的有限理性與人的投機取巧行為。

以此類推,在所有領域的活動中,人與人之間的交往都是有成本的,因此,校企合作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交往也不例外。在此,可以將校企合作交易成本理解為各利益相關者順利實現校企合作目標所投入的全部費用,包括合作管理與協調成本,資源配置成本,獲取信息成本及制度維護成本等。正因為如此,人們才會試圖通過較合理的制度設計,降低合作中的交易成本。

2.為校企合作創造條件。古典經濟學創始人亞當·斯密在強調分工能夠給人們帶來效率的同時,卻忽略了分工的協調成本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制度就是人們在分工與協調過程中經過多次博弈而達成的一系列契約的總和。制度為人們在廣泛的社會分工中合作提供了一個基本框架。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為實現合作創造條件,保證合作的順利進行。

從這個意義上講,校企合作制度是各利益相關者為適應各種環境及其不確定性的一系列契約的總和,其目的在于減少環境的不確定性及人們行為的不可預期性,使各利益相關者之間易于產生信任,易于協調,從而提供較穩定的預期。因此,校企合作制度應該具有一定程度的穩定性,可以被不同層次,不同范圍及不同程度的相關者接受與認可,產生共同的意識,久而久之,經過他們無數次的博弈,該制度將最終演化成為其共同的信念與價值觀。如此,便可為校企合作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3.為校企合作利益相關者提供預期。作為制度整體而言,由于其本身的穩定性,使人們在行動之前便可知道該制度安排意味著什么,其結構又是什么,此即制度預期。校企合作制度是制度整體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必然具有此項功能。首先,各利益相關行動者根據校企合作制度提供的信息,便可確定自己的行動框架:怎樣行動;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違反以后會付出何種代價等等。其次,根據所提供的制度信息,各行動者還可以預期其他行動者的行為。校企合作過程是各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博弈過程,相關者之間勢必會產生互動,因此,行動者在確定自己如何行動的同時,獲取其他行動者的信息也非常重要。正如拉坦和速水所說,制度提供了對于別人行動的保證,并在經濟關系這一復雜和不確定的世界中給予預期以秩序和穩定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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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康芒斯.制度經濟學[M].于樹生,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

責任編輯 蔡久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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