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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拍賣行業稅收規定和會計處理分析

2017-03-08 03:33白東旭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30期
關鍵詞:會計處理分析

白東旭

摘要:在市場經濟的組成中拍賣行是一個特殊的組成部分,拍賣行由于其自身的特點,目前各方面的管理等還都存在著一些問題,尤其是目前拍賣行在繳納稅金與內部財務管理方面還存在著十分混亂的情況,這固然是由其自身的特色所決定的,即拍賣行稅費的計算不同于一般的服務行業,也不同于其他的銷售行業,但是也有著管理方面的問題,比如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本文中就拍賣行的稅收規定與會計處理分為三個部分分別進行分析。

關鍵詞:拍賣行業;稅收規定;會計處理;分析

中圖分類號:F810.42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0-000-02

就現階段的拍賣行現狀來說,在拍賣行進行稅務登記以及相應的稅種確認時,稅務管理機構一般都將拍賣行認定為既有營業稅行為也有增值稅行為的一類特殊企業。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拍賣行的稅收有明確規定: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中拍賣貨物屬于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稅務主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免收增值稅;對拍賣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征收營業稅。通過這一規定,就將拍賣行的特點進行了總結:拍賣行在接受委托方委托時是屬于一種代理銷售行為,而拍賣行在隨后進行的拍賣又屬于銷售商品行為,銷售的商品就是委托方進行拍賣的貨物。

一、拍賣行接受委托方委托時屬于代理行為

目前在拍賣行為中對于自身的定位還存在一定的異議,拍賣行是提供商品的企業還是提供服務的企業?從稅務上來講,拍賣行是屬于增值稅的納稅人,還是屬于營業稅的納稅人?這些都是要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沒有一個明確的定位,將會影響到拍賣行自身的定位。其實這些問題都可以從拍賣行所拍賣貨物的課稅對象來進行考量,就拍賣貨物的課稅對象來說,可以分為不動產與動產。拍賣不動產這個很好理解,就如同現實中二手房屋中介機構一樣,以最終的拍賣價格為參考,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這種費用在稅務上按照服務性營業稅收取就可以了;對于動產,其整個的拍賣過程就非常類似一種代銷商品的行為,拍賣行按照一定的規則收到代銷的手續費,也就是說一方委托拍賣行將其貨物銷售給另外一方,而拍賣行則按照貨物的價格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并將這部分的手續費做為自身的收入,對于這部分的收入,在稅務處理上按照代理服務業的稅率收取營業稅,即按最終手續費的5%收取營業稅。從以上的論述以及上文所引用的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中可以看出,在稅務主管理部門那里,拍賣行是代人銷售貨物的代理人或是受托人,其主營業務收入中主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就是手續費,這個規定已得到目前社會的公認,包括拍賣行自身也是承認這一規定的。

二、拍賣行在拍賣貨物時屬于商品銷售行為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拍賣行在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時的確是一種代理行為,但是如果拍賣行真的歸屬到代理業中去,就應該按照代理行業的規范特別是代理行業的納稅條件要全部滿足,依據國家所頒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第五條的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均征收增值稅;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受托方按照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就以上規定及拍賣行的實際操作方式來講,拍賣行在本質上就是收取手續費的代銷商,可以在相關代銷貨物的規定中找到相關的說明。如果按照上面所說拍賣行是一種代理行為的話,為什么不確立拍賣行的代理人資格呢?為什么國家稅務總局還要在相關的規定中說明: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追究原因就是上面所引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第五條的規定中: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拍賣行的拍賣行業不能滿足這一規定,所以就無法明確拍賣行的代理人資格。究其原因就是,拍賣行的委托人往往都是個人,讓這些個體的委托人進行完稅是存在很大困難的,當然我國的相關稅務規定中也有個人完稅的相關規定,個人可以委托稅務機關代開銷售發票,根據相關規定,在代開發票時就必須交納相應的增值稅,因為我國的增值稅有關規定中對個人的繳納增值稅是有專門規定的,個人可以做為增值稅繳費的主體,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也是要繳納相應的增值稅的,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讓交易的個人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并主動繳納增值稅顯然是不現實的。所以我國的現行稅務規則中規定的由拍賣行繳納增值稅的做法是合理的,這一方面是為了保護稅源,避免偷稅與漏稅;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方便增值稅的征收與繳納。從最本質的方面來講,拍賣行是在代替銷售人繳納增值稅,因為就本質來說貨物銷售人才有繳納增值稅的義務,然而由于在實際的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難,所以拍賣行才以最終增值稅納稅人的身份出現,并依法繳納增值稅。

從以上的論述以及相關稅的規定,好像拍賣行要為所有的拍賣行為代開發票,但是實際中并不是這樣的,拍賣行主要是為個人以及其他無法自行開具發票委托人代開發票,如果委托人是一個完整個的企業,那么完全可以自行向買方開具發票,在這種情況下,拍賣行僅僅只是履行代理人的資格或者說僅僅只是一個代理銷售方,不用為買方代開發票及為繳納增值稅。

同時在實際的操作中還存在一個問題,就是目前我國最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個人如果銷售的貨物是本個已經使用過的,可以免收增值稅,而目前我國的拍賣市場中大多數的拍賣物品都是使用過的,而按照對拍賣行征收增值稅的規定,這些物品的拍賣也是要向拍賣行征收相關的增值稅,這顯然就有矛盾的地方。因此國家稅務管理機關,對不同的行業要制定不同的征稅制度,以合理、規范地征稅,也讓納稅人明明白白納稅。

三、拍賣行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金額不做為收入

按照相關的納稅規定,拍賣行應以所拍賣貨物的最終成交價的4%做為繳納的增值稅,那么隨著這種操作就有一個問題,既然拍賣行是以最終成交價的4%來繳納增值稅,那么拍賣行按此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是否可以確認收入?目前公認的說法是這項不能確認收入。因為這里面還涉及一個成本的概念,如果最終拍賣行將這部分增值稅發票金額確認了收入,那么成本如何確認?成本如何分配?就如同上面所說的,在拍賣行中進行委托的一般都是個人,做為個人很難開具增值稅發票,既然沒有正規的增值稅發票,那么也就無法計算成本,更不要說計算出合理的應納稅金額了。目前對于成本這一塊的計算與確認,還存在很大的異議,業界也提出了很多的方法,但是這些方法只是理論上的論證,并沒有得到相關稅務管理機關的認可。

從以上的論述可以看出來,拍賣行不得將所開具的增值稅金額確認為收入。

拍賣行在稅務登記上來說都是小規模的增值稅納稅人,但是由于在實際的營業中要代開大量的增值稅發票,所以拍賣行所代開的增值稅金額會很大,而按照我國稅務的規定如果不含稅銷售額當年累計總量超過80萬無,就要由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轉為一般增值稅納稅人,但是做為拍賣行來說,如果轉為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就會影響到其他正常的業務。因為拍賣行如果當月開具出超過規定金額的增值稅發票金額,就要向國家稅務機關申請依舊按照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進行申報。同時,國家稅務機關也不應當僅僅依靠當月開具增值稅發票金額判定拍賣行要轉為一般增值稅納稅人,而要根據實際的情況綜合考慮。

四、拍賣行的會計處理

綜合以上的論述可以看出,拍賣行的會計處理不能僅僅以代理銷售的貨物為依據。拍賣行在收到拍賣的貨物時,無法計帳,一方面此時貨物還未銷售,是否能銷售出去,依然是一個未知數;另一方面,成本金額難以確定,也無法確定分配比例。所以應在拍賣結束以后,在接收到相應的拍賣款以后,確認相關的傭金與保險費等費用,再計算相應的增值稅金額,這時再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五、結語

拍賣行做為一種特殊的行業,其稅務規定與會計處理有著特殊性,本文就目前拍賣行的稅務規定與會計處理進行了分析與總結,希望對這方面的研究工作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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