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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營參股的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監管

2017-03-08 03:42陳紅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30期
關鍵詞:財務監管對策和建議

陳紅

摘要:近年來,國有企業嘗試多元化發展戰略,通過成立民營參股的國有控股公司,希望借助民營企業在一些渠道和資源等方面的優勢,實現自身新的發展,打破主業經營單一的局面,筆者結合自身審計工作中發現的民營參股的國有控股企業存在的財務監管問題,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民營參股的國有控股企業;財務監管;存在的問題;對策和建議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0-000-01

近年來,國有企業嘗試多元化發展戰略,通過成立民營參股的國有控股公司,希望借助民營企業在一些渠道和資源等方面的優勢,實現自身新的發展,打破主業經營單一、缺乏活力的局面,愿望是美好的,但在工作中我曾經接觸到一些民營參股的國有控股企業,這些企業普遍存在雖然國有股東都占51%-60%的控股股權,但民營股東在經營活動中處于主導地位的情形,銷售和采購等主要的經濟活動都依賴于民營股東的渠道和資源,雙方合作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現就財務監管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國有企業委派的高層管理人員多選擇兼職人員

民營參股的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董事長、監事、財務總監等一般由控股的國有企業委派人員擔任,總經理由民營方擔任,其余經營層由總經理負責架構。由于考慮到本身對剛進入的投資領域并不擅長,作為控股的國有企業派出的董事長多選擇國有企業里的領導班子成員兼任,監事也多由投資方國有企業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擔任,相關高層管理人員本身就有較多的事務性工作,很難再抽出更多的時間參與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董事會也較少召開,對可能發生的監管漏洞不能及時察覺,更別提采取相應的措施堵塞監管漏洞了。

(二)財務總監職責不明確、履職不到位

在高層管理人員多是兼職人員的情況下,委派的財務總監的重要性就毋庸置疑了,但是控股方國有企業未能對財務總監的職責進行明確,財務總監在實施監管時,對監管的范圍、權限等沒有明確的規定,相關監管受到一定的制肘;一些財務總監身兼主辦會計的職能,編制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難以對財務賬簿和報表進行有效的審核;一些選派的財務總監自身素質難以擔負起監督職責,未制止公司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可能損害國有控股東利益的行為;財務總監的薪酬由總經理決定,對經營層違反公司規定等重大事項,不能據理力爭,有時甚至不能及時向委派方報告。

(三)沒有建立有效的財務監管體系

財務監管是有賴于一系列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但委派的高管和財務總監并沒有進行建章立制工作,也沒有致力于建立一套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而是覺得民營參股進來后,一些自身原有的內部財務監督制度應該進行適當放松,以適應現有的公司文化,一些制度成了貼在墻上的制度,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四)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不能對資金走向進行有效的控制

民營股東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處于主導地位,銷售和采購等渠道掌握在民營股東手中,有些采購等并未簽訂正式的合同,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一些采購和銷售業務的真實性難以把握,不能對資金的流向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監管。

二、對策建議

探索多元化經營是國有企業一項有益的嘗試,雖然在實踐中存在著一些問題,但可以通過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等,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從而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我認為在財務監管方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體系建設。公司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按規定程序履行職權,經理層應認真落實股東會、董事會所作出的決議,董事和監事應加強對經理層執行決議情況的監督,采取措施對公司經營管理進行有效的監管。加強對所委派董事、監事、財務總監資格審查和監督,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專職人員作為委派的高級管理人員。所委派的董事、監事、財務總監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職,定期向派出單位提交工作報告。

(二)加強對財務總監履職的監管。應審查委派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和勝任能力,選擇能夠擔負起全面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履行投資者財務監管職責的人選,委派的財務總監應根據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的有關規定,明確其職責,定期報告公司資產運營、財務情況,及時報告特殊、異常和重大事項。財務總監薪酬標準及支付方式應由董事會作出決定,公司據以執行,以確保其應有的獨立性。

(三)完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首先公司應盡快建立全面和完善的財務監督體制,其次是按照財政部等五部委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和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對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梳理和優化,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并加強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四)加強合同管理工作。無論采購、銷售業務均應簽訂正式的合同,加強貨物的驗收和發出環節的內部控制,采購應開展詢價、招標等,涉及采購和銷售業務的每筆資金的收付應附齊有關的審批、驗收、發貨單據等,避免內部信息的不對稱,加強采購、銷售業務資金流向的監管,避免公司“內部人控制”現象出現。

(五)完善審計監督制度。國有企業應加強對公司的內部審計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進行全面或專項的審計,以便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公司健康有序地運行。

參考文獻:

[1]國有控股企業財務國有資產財務監管問題研究[D].電子科技大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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