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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防范及化解銀行信貸實務中借新還舊貸款的思考

2017-03-08 04:31巫卓宸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30期
關鍵詞:信貸管理

巫卓宸

摘要:當前經濟環境下,部分企業的銀行貸款到期后不能正常償還,銀企雙方通過辦理借新還舊來調整原貸款期限。一方面企業借助借新還舊來維持經營周轉,另一方面銀行通過為企業辦理借新還舊,給予自身一定的周期來逐步壓縮貸款余額,達到風險化解的目的。然而在信貸實務中,如果沒有合理防范及控制借新還舊,將會造成這一信貸手段濫用,導致不良貸款劇增。筆者從借新還舊概念出發,分析了信貸實務中借新還舊貸款的形成原因及影響,并提出如何在信貸實務中防范及化解借新還舊貸款的思考。

關鍵詞:信貸管理;借新還舊;風險化解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0-000-02

一、借新還舊貸款的形成原因

借新還舊,是指到期后不能償付貸款本金,通過發放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方式,使得原貸款生命周期得以反復延續的一種信貸操作手段。由于信貸資金長期占用,因此行業內賦予了該類貸款一個形象的比喻,稱之為“常青藤貸款”。從實際操作方式來看,也可以稱之為“以貸還貸”、“轉貸”、“倒貸”。

借新還舊原因有很多,主要來自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借款人出于自身發展的需求。我國企業依靠自身實現資本累積的能力受到效率、稅賦及自身管理等因素的制約,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貸款成為了促進和維持企業發展的主要原動力。不少長期依靠銀行貸款生產經營的企業,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及經濟周期的影響,逐漸陷入了經營困境,需要通過辦理借新還舊來繼續經營,主要表現在:1、借款人還款意愿強烈,由于當期現金流不足以全部償還到期貸款的本金及利息,從而申請辦理借新還舊,因此存在時間上的不匹配;2、借款人擅自變更了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挪用信貸資金,致使貸款不能按期歸還,從而申請辦理借新還舊;3、借款人為降低財務成本,通過申請對短期流動資金貸款辦理借新還舊,致使信貸資金不斷沉淀下來,成為企業鋪地性質的“資本化”借款,達到短貸長用的目的。

二是銀行出于規避風險需求。由于通過訴訟方式實現收回欠款耗時間耗精力,甚至贏了官司也不見得能收回貸款,因此在當前追索欠款手段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銀行更愿意對出現逾期的借款人辦理借新還舊業務來規避相應的風險。主要表現在:1、與借款人協商償還全部欠息后辦理借新還舊;2、與借款人協商制定分期還款計劃后辦理借新還舊;3、與借款人協商壓縮一部分原貸款本金后辦理借新還舊;4、針對進行兼并、重組及分立的企業,為了確保債權繼續合法有效,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辦理借新還舊;5、擔保人擔保能力減弱或抵押物價值下降,銀行重新落實合法、足值、有效的擔保手續后,辦理借新還舊。

三是銀行出于應對上級部門和監管部門考核的需求。在制定考核指標上,大多數銀行普遍過重強調不良貸款余額及不良貸款率的“雙降”,致使部分分支機構或經營部門為了完成任務,盡可能地通過辦理借新還舊掩蓋貸款的真實質量。

二、借新還舊貸款的影響

貸款借新還舊的存在,意味著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已經形成了特殊的信貸資金長期讓渡機制,并導致這些信貸資金不斷沉淀下來,成為對借款人的持續投資。

(一)現實意義

一是部分生產經營暫時比較困難的企業,由于其現金流不足,在短期內一次性收回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有一定困難,通過辦理借新還舊手段,給予企業一定時間的緩沖,避免進一步加劇企業的經營困難而使銀行貸款風險迅速顯性化,改善因貸款期限與企業生產經營期限錯配造成的企業流動資金緊張。同時,銀行可以通過借新還舊爭取企業的配合和支持,收回一部分貸款本金或利息,逐步壓縮貸款余額,不僅達到降低信貸資產風險目的,又能減輕企業的財務負擔。

二是由于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等情況的頻繁發生,為了落實改制、兼并、重組后企業貸款的償還責任,明確這些企業的承貸義務,避免因企業改制、兼并、重組而導致銀行債權懸空,防范逃廢債務行為,銀行需要通過辦理借新還舊來重新確定貸款的債權與債務關系,起到保全信貸資產的目的。

(二)負面影響

一是借新還舊會破壞社會的信用環境,導致企業誠信缺失。借新還舊沒有辦理次數的限制,理論上可以循環辦理,這種信貸操作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企業到期貸款不歸還的失信行為,并造成企業信用意識弱化及貸款的隨意挪用、濫用。

二是部分借新還舊貸款掩蓋了銀行真實的信貸資產質量,加大了不良貸款的監管和清收難度。一方面,銀行沒有掌握企業所在行業的景氣度下降及生產經營的市場走向及風險變化,貸款在該退出時沒有適時退出,導致無法及時收回貸款;另一方面企業可以通過辦理借新還舊贏得轉移資產時間,銀行卻無法于貸款再次到期前向企業主張權利,從而加重了貸款風險損失。此外,由于信貸資產質量失真,不僅影響貸款風險分類的真實性,還導致銀行計提風險撥備的不準確。

三是借新還舊容易混淆貸款存續期管理責任,致使信貸管理責任制度難以落實。銀行通過為企業辦理借新還舊,使得實質上的問題貸款變成了形式上的正常類或關注類貸款,貸款生命周期得以延續。一筆貸款反復地辦理借新還舊,隨著時間的推移,外部環境和企業內部狀況發生了變化,一旦出現風險,銀行對貸款問責時也難以追究相關人員的歷史責任。

三、關于防范及化解借新還舊貸款的思考

在信貸實務中,借款人無法按照約定期限及時歸還貸款的原因較多,如果一味地追求化解期限不僅會形成較大阻力,而且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此外,考慮到訴訟成本、執行難度及時間等多種因素,銀行從自身利益出發,更愿意采用借新還舊這種信貸手段來處理到期后不能正常歸還的貸款。然而,從實際操作來看,借新還舊在降低貸款實際風險方面并非對所有企業都有效果,銀行對某些企業辦理借新還舊不僅推遲了風險暴露,也加劇和不斷聚集了信貸風險。筆者認為在信貸實務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防范及化解借新還舊貸款。

(一)嚴格規范新增貸款的準入條件

防范及控制借新還舊首先要嚴格規范新增貸款的準入條件,從源頭上控制借新還舊貸款的形成。一是進一步完善銀行現有內部信用評級體系,除了收錄企業的財務數據外,還要對實際控制人素質、行業風險、發展能力等因素進行分析,通過定性和定量綜合評價得出企業信用等級。二是制定相應的信貸準入政策,包括客戶信用等級準入、行業準入、信貸產品準入以及專項準入等。三是豐富信貸產品體系,尤其是銀行可以在《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等監管文件的框架下設計和開發符合企業資金需求特點的流動資金貸款產品,讓不同的客戶有不同的產品相對應,便于實施精細化的信貸業務管理。

(二)嚴格規范借新還舊貸款的辦理條件

一是制定借新還舊的辦理條件。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經銀行審核合格后才能辦理借新還舊:1、依法合規經營;2、生產經營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和良好的財務狀況;3、信用狀況良好,還款能力與還款意愿強,沒有挪用貸款資金;4、符合新發放流動資金周轉貸款條件和標準;5、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6、貸款擔保有效;7、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另外,出于保全信貸資產目的,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銀行審核合格后才能辦理借新還舊:1、舊貸款的主合同或擔保合同存在法律上的缺陷,需要通過辦理借新還舊予以修正;2、通過借新還舊能使信用貸款轉化為擔保貸款,或使高風險擔保方式轉化為低風險擔保方式貸款;3、通過借新還舊能收回一部分貸款或欠息,并能確保新發生的貸款利息能夠按時支付;4、因企業改制、重組,兼并原企業債務,需辦理借新還舊,重新落實債權。

二是銀行必須堅持貫徹謹慎性原則。借新還舊必須按照新辦理貸款的調查、審查、審批與貸后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并且嚴格審查借新還舊的必要性和預計風險變化情況,以及嚴格控制借新還舊貸款的比例。

(三)嚴格控制借新還舊貸款的額度和期限

銀行應當對具體的貸款額度和期限作出了嚴格控制:1、對一戶企業辦理借新還舊貸款的總額不得超過該企業原貸款余額或上一輪借新還舊的貸款余額;2、借新還舊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原貸款期限或上一輪借新還舊貸款期限;3、為保全信貸資產而辦理借新還舊貸款的,貸款期限應從嚴掌握,并根據企業風險狀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四)完善借新還舊貸款相關手續

一是如實填寫借新還舊的真實用途。在貸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中的“貸款用途”一欄直接填明“本貸款用于償還×××(合同編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債務”,確保借新還舊貸款的合法有效。二是落實風險可控的擔保措施。原貸款為信用免擔保的,應當追加相應的擔保手續;原貸款為擔保貸款的,應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三是妥善保管信貸檔案。銀行要將辦理借新還舊的企業申請、審批文件、合同等資料按規定歸檔保存,在貸款完全收回之前,原合同、借據及有關資料要繼續妥善保存,確保信貸檔案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五)科學準確進行貸款風險分類

銀行應當按照銀監發〔2007〕54號《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以下簡稱:《分類指引》)及銀監發〔2014〕36號《關于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等相關規定,對借新還舊貸款進行科學、準確的貸款風險分類。其中,《分類指引》第十條規定,借新還舊,或者需通過其他融資方式償還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這一條可以理解為銀監會對借新還舊貸款分類的一般規定。另外銀監會后出臺的《通知》又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本通知規定對小微企業續貸的,應當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嚴格按照貸款五級分類基本原則、分類標準,充分考慮企業的還款能力,正常營業收入、信用評級以及擔保因素,合理確定借新還舊的風險分類;符合正常標準的,應當劃為正常類”。這一條可以理解為銀監會對借新還舊貸款的特殊規定。銀行應當根據企業規模情況,依據上述銀監會的規范性文件,實事求是的進行貸款五級分類,確保信貸資產質量的真實性。

(六)實施借新還舊后的風險化解措施

一是現金清收?,F金清收是收回貸款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銀行在進行貸款清收時的首選方案。銀行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合理的現金清收方案。

二是分期償付逐步壓縮。對于那些實際償付能力非常有限,但企業比較講誠信且有發展潛力的,銀行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通過制定分期還款計劃并逐步壓縮借新還舊余額的方式收回貸款。

三是實施法律途徑追償。對一些已辦理借新還舊,但還款意愿差、故意拖延、企圖逃債的借款人或其擔保人,銀行應當及時利用法律手段進行追償,防止企業通過轉移資產、關聯交易等方式提前逃廢債務。對確實喪失現金流入的企業,銀行應當及時行使擔保物權,通過處理資產實現貸款清收。

(七)完善借新還舊貸款的責任追究制度及考核機制

一是銀行應當對辦理借新還舊貸款的情形進行認定,弄清借新還舊貸款產生的主客觀原因,明確相關責任。對于因客觀原因辦理借新還舊的,銀行應當要求責任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做好痕跡管理及書面總結,并進行歸檔管理;對于因主觀原因辦理借新還舊的,銀行應當嚴格按照監管部門及內部制度追究貸款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把借新還舊貸款責任追究制度落到實處。

二是銀行應當按年制定借新還舊貸款的壓降計劃,并逐級分解到各分支機構或經營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壓降時間進度進行專項考核??己私Y果應當與分支機構或經營部門的經營性費用、人力性費用、各項業務專項費用及負責人的績效掛鉤,實行借新還舊貸款壓降激勵與約束并存的考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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