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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系形成的原因及對策

2017-03-08 04:46錢建宏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30期
關鍵詞:用人單位勞動者

錢建宏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雖然已經頒布實施,但實際生活中,事實勞動關系大量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形成的原因有兩方面:一是勞動者不愿意簽書面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不愿意簽書面勞動合,不管那種原因勞動者和用人單都應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及時采取對應的措施。

關鍵詞: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用人單位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0-000-01

Abstract: thoug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bor contract law \"has been issued and implemented, but in real life, a lot of factual labor relationship, the fact that the causes of the form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has two aspects: one is laborer is not willing to sign a written labor contract, secondly,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is not willing to sign a written labor, regardless of the reason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laborer and single should be within the scope of legal license to tak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in a timely manner.

Key words: the facts of labor relations, laborer and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大量存在。那么發生糾紛如何處理需要我們去探索。實踐中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主要表現在兩個環節:一是勞動合同簽訂時;二是勞動合同續訂時。其形成的原因也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勞動者的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F在我們對兩種原因進行研究,探討相應的對策。

勞動者的原因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怎么辦?

實踐中有些勞動者認為只要支付勞動報酬,簽不簽合同無所謂;有些勞動者認為簽了合同離職受限制;有些勞動者認為合同是限制勞動者。這樣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關系。這里用人單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自用工之日1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及時處理。如果一個月不及時處理,就要按照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承擔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的原因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維權,用人單位也可以及時采取措施。

實踐中用人單位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有:不懂法不知道要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麻煩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怕承擔法律責任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說,可以依法維權:第一,超過一個月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并要求補簽勞動合同,第二、超過一年,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簽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在不超過一個月試用期的,如果適合用人單位的條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第二,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適合用人單位的,支付雙倍工資并補簽勞動合同,如果不適合的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勞動者違法被判刑或者嚴重違犯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的或者又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本單位的工作嚴重影響用人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對于超過一年的,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勞動者違法或者嚴重違章的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應當及時采取事實。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然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用人單位無違法情況,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沒有違法或者嚴重違章的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者入職后,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雖然法律屬性不同,但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當及時按法律采取措施,保護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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