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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大瑤山石牌制的特點

2017-03-10 06:52賴智娟李昌隆
懷化學院學報 2017年8期
關鍵詞:石牌村落

賴智娟,李昌隆

(1.中南民族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湖北武漢430074;

2.恩施職業技術學院巴文化研究所,湖北恩施445000)

明清時期大瑤山石牌制的特點

賴智娟1,李昌隆2

(1.中南民族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湖北武漢430074;

2.恩施職業技術學院巴文化研究所,湖北恩施445000)

石牌制度是明清時期廣泛存在于大瑤山地區的民族習慣法,是維系瑤族社會生產、生活的重要力量?,F存的明代石牌較少,而清代石牌則較多。在分析明清石牌的基礎上,指出石牌具有原始民主性、較強的權威性、民族習慣法、內容涉及廣泛、制作形制多樣等顯著特點。

大瑤山; 明清時期; 石牌制

大瑤山,歷史上一直是瑤族的集中分布區域,歷史上曾經被稱為大藤瑤山、大藤山,地跨金秀、蒙山、荔浦、鹿寨、象州、武宣、桂平、平南等8個縣,因大瑤山主體部分在金秀縣,因此又稱為金秀大瑤山。

明清時期,在大瑤山地區除了自上而下推行府、州、縣制外,當地普遍存在的石牌制也對瑤族人民的社會生產、生活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石牌制是一種具有原始色彩和民主性質的石牌組織,是金秀大瑤山維護生產生活秩序特有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它的產生是由大瑤山的瑤族人民把有關維護生活生產秩序、維持社會治安等方面的內容與原則,制成若干具體而詳實的條文,經過群眾認可后,鐫刻在石牌或寫在木板上、紙上,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習慣法。

一、明代石牌

石牌在大瑤山地區的出現較早,具體時間難以考證,目前所留存最早的是明代《成二、下故都兩村聯立石牌》,這也是明代唯一留存至今的石牌,原件立于明崇禎四年(1631),現藏于金秀瑤族自治縣博物館。

成二、下故都兩村聯立石牌①(立)石牌殺古牛一隻,三兩,煞諸一隻,二夭酒。成二村下故都服田設立石牌,回定抵照。恩回成二、五甲大兄小弟合二相良,同心心。治位不得何人作生事。五成二村故都村不得金村、上秀、平南、石水,故叁村人不得作事,山還五成二。夫妻男女,生同生,死同水。煞諸一隻一辦,二夭酒,十一胡。

崇禎四年(1631年)辛未春二月十八日立石牌。

該石牌是現存最早、明代唯一的一塊石牌,對于了解明代的石牌有重要價值。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石牌中出現了許多單位量詞,如隻(只)、兩、夭、胡;出現了一些同音字,造成字面理解的困難,如煞諸(殺豬);該石牌是為解決成二、下故都、五甲村三個村子之間的山林糾紛,由三個村子共同訂立的。石牌約定后,殺牛一只,豬一只,并置辦酒肉等作為犧牲訂立盟誓,不得違反。

石牌訂立的原因在于,歸屬成二村和五甲村的山被下故都村的人耕種,影響了成二、五甲的生活生產秩序,成二村與五甲村是兄弟村,于是成二村和五甲村決定與下故都村進行商量,不得胡亂做事,最后三村達成一致,將山還給五甲村、成二村,三村不得去金村、上秀、平南、石水找麻煩。訂約之后,訂立石牌,殺牛殺豬祭天,立碑宣誓,三村和睦相處,不得找事惹事。石牌就立在各方村民出入的地方,作為定下協議的存照。

《成二、下故都兩村聯立石牌》是迄今為止發現的唯一一塊明朝石牌,其內容是解決山地歸屬的糾紛。通過石牌的約定,劃清了各方的權益歸屬,維護了相關村落的權益,避免了村落間的爭斗與仇殺。

二、清代石碑

與明代石牌相比,現存清代石牌數量更多,內容更加豐富多樣,如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立的《寨保、楊柳、將軍三村石牌》、嘉慶十八年(1813年) 立的《禁示龍堂碑》、道光十六年(1836年)立的《六巷石牌》、同治六年(1867年) 立的《金秀沿河十村平免石牌》、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立的《兩瑤大團石牌》、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立的《六段、三片、六定三村石牌》等石牌均反映了不同內容。

寨保、楊柳、將軍三村石牌[1]49

石牌 大吉

我等立石牌料會盤故(古) 開壁(辟) 天地,先至(置) 山領(嶺),后至(置) 人民。注(?。┰诂幧?,無有田地。養男養女結夫妻,大斷價銀四兩二錢,雞二只,果無有,肉四斤。

一令傷惡死,依(衣) 二件,肉多少不舜(拘)。

二令小齋小醮肉二丁,道人無有。

三令蘇□把黎太□,盜賊收心。我人又事□□。

四令田地水□上流下,不用亂令。三村不服。

五令山領(嶺)□簡(間,即界限) 木松杉柱(樹),不用動地亂斬。不伏(服)。

六令強盜人害村,眾等同心。

七令別鄉□里(理),不伏(服)。

八令山水田地買(賣)主人領銀,不得憎(憣)悔。

九令蕩茅草押田,何人不得亂令。

善人買賣無意,有茶有食吃。

一令我(何) 人番(翻) □(疑是山字) 果(過) 界,勾同打劫煞(殺) 人害命。三村不伏(服)。

二令我(何)人謝番果逼男□女,三村就不伏(服)。

三令□□□三村就仰兄弟。

四令我(何)人有事,不用領□□打□,三村不伏(服)。

五令夫妻男女□六□□□,我(何)人不用潘(翻) □□□□。

天長(刻在碑的上頭) 地玖(久) (刻在碑的下邊)

大清乾隆五十一年丙午十月即七日午時 天靈地準二月初三日 立料令

《寨保、楊柳、將軍三村石牌》的格式首先是題寫石牌名稱。石牌名稱一般是以涉及對象題名,包括了訂立該石牌的相關村落的名稱。該石牌就屬于這一類,這類石牌占多數;另外一類石牌是以涉及的內容主題命名,突出約定的主題,如《禁示龍堂碑》、《團結公約》等。其次是往往在石牌的天頭地角處題寫“石牌大吉”、“天長地久”等吉祥語。最后是落款,石牌一般都有明確的時間記載,標明訂立石牌的時間。

該石牌內容可分為三部分,前段是序文,簡要追溯石牌的古老歷史,這也是許多石牌正文前的固有格式;接著提到有關婚姻財禮的數額,“大斷”就是“賣斷”的意思。中段是九條料令(即法律)。主要涉及以下事務:傷害別人的要賠償;嚴防盜賊,民眾同心,保衛社會安寧;水土、山地、森林等公共資源,三村共享;對于已經有主的田地,不得侵占;田地買賣,公平交易,不得反悔;遇有爭端,應請當地石牌頭人處理,不得到別鄉寨請石牌頭人來村講理。后段是五條料令,涉及村寨安全、男女婚姻、夫妻關系處理者較多,規定不得勾引外人、勾引匪盜打家劫舍,傷人害命;不得欺男霸女;其他內容因缺字較多,難以全面理解。

禁示龍堂碑②

竊為木有本則不絕,水有原則不站(旱)。三江龍拕甕口沖山場,乃九村水源。源流田禾之山上,應國課數十余石,下養生命萬有余丁。前羅國泰六肆代山地,曾經呈控于前任沐瑞二州主在案。今有不法地棍復行砍伐樹木,斷絕水源。九村不己,稟懇龍州主出示永禁刊碑于圩,以朽不朽。

告示——保護水源,以資灌溉也。查州屬大河,上通雒容,下至來賓,有自然水利;其余環繞港,全資山水源流注。而山水須藉樹木蔭庇,保存須滴源灌溉。田禾是樹木,即屬蓄水之本,豈可任意砍伐致礙水源。且系中難容私占,茲聞地棍,但圖目前之利,行招租批佃或自行開墾、櫝伐樹木、放火燒山、栽種雜糧,日久踞為己有,公然告爭,以致水源頓絕,田禾沒涸,大為民害。其余官荒樹木,概不許私佃自墾、伐樹燒山,以蓄水源。如還(犯),依律重究。

義路村、古陳村、大澤村、六龍村、花覃村、鳳凰村、花蘆村、厄村、浦保村。

嘉慶十八年十月初一日九村刊立。

《禁示龍堂碑》是為解決公共水源糾紛而設立的石牌。上述九村長期以來共享水源,但現今水源被不法地棍所破壞,水源斷絕,影響到九個村落的生產、生活,于是九村民眾共同訴請官府,并訂立石牌,相約保護水源,共享水源,禁止在水源地亂砍伐,不得自行開墾荒地,亂伐樹木,放火燒山,栽種雜糧,更不能將土地據為己有,違者重懲。

六巷石牌[1]62

公議五□律,犯者罰。一議眾水鄉村矩犯,犯者罰錢四十兩。

一議買田知(之)人,當田不得言斷田知(之)事,罰錢四十兩。

一議賣田知(之)人,斷田不得言當田知(之)事,法(罰)錢四十兩。

道光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立。

《六巷石牌》,用石鐫刻,豎于六巷村外故名,是針對村落共同事務和集中出現的問題訂立的石牌。該石牌主要是對土地買賣中的一些行為作了明確約束,對于買方而言,抵押中的田地不得出賣;對于賣方而言,已經賣斷的田地不得再用來作為抵押;規定水資源共享,不得私人占有。

金秀沿河十村平免石牌[1]54-55

我等切(竊) 思:恩(因) 為盤古初開天地,伏?。耍┙恪跏荚烊嗣?。明朝目下立昨(著) 會律法,不準何人亂昨(作)橫事。在道光目下,現見金扶盞并無經人□□□去劉扶川。又至田村莫道流,在半路殺死人民(命)田扶眼,眾石牌未能得會。目下咸豐世上,又金村十家同如歌望村陶勝有之事,經去外處請來客人邦(幫)打。今如同治元年,劉村扶片同四家事啟,亦去外處請者(著)客人邦(幫)打。目下現出世界非亂,不知何人非惡,在對□大路等之昔地村,想亂鎖人事。昔地眾兄□(報) 經十村頭人,大家和氣立啟(起) 石牌(排),不準何人亂昨(作)非事。在之同治六年正月十六日,被此劉村劉扶鑒、老昌、勝慶三人,不進古矣,惡夭(囂) 非強,打瀾(爛) 石排(牌)。十村等會不伏(服),要他三人各立回石排(牌)律法防后。十村頭人弟兄載立章呈(程),齊心準此道白。

眾石排(牌) 立律防日

一立不論河(何,下同)人有事,經過人老,正(才)得鎖人可也。

二立不論河人無事,半路不得亂殺人命可也。

三立不論河人有事,莫打禾苗田畝百勿(物)可也。

四立不論河人有事,不得那(拉) 牛只畜勿(物) 可也。

五立不論河人有事,莫亂山場香草、竹木可也。

六立不論河人,去村問數食酒,莫賴生事可也。

七立不論河人有事,閣下弟兄不得那(拿)者可也。

八立不論河人有事,不得放火燒屋,不得開禾蒼(倉) 可也。

九立不論河人有事,請啟(起)人老言清,不得返(翻) 悔可也。

十立不論河人,見客買賣生意,不得亂昨(作,下同)橫事可也。

十一立不論河人,見客生意交易,是昨橫事,莫怪石排。

十二立石排河人,昨夭(囂)非強,石排問他一家弟兄可也。

十三立眾石排河人,亂昨生事,盞(鏟)滅男女啟(起) 殺死可也。

恭喜

同治六年丁卯某月某日吉立發

《金秀沿河十村平免石牌》,用石鐫刻,豎在田村外西北角山坡上(今縣苗圃)。因這里土名叫平免,故又稱它為平免石牌。從內容可知,該石牌由來已久,立于明代,沿襲至今,主要是調解鄰里糾紛、械斗,并限制去其他村落邀人來群斗。同治六年被劉村劉扶鑒、老昌、勝慶三人所毀,各村頭人要求他們重新設立。該石牌條款較多,羅列清楚,涉及到石牌發揮功能的許多方面,是一塊較為重要的石牌。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主要方面:一是強調石牌頭人的權威,村落重要事務須經石牌頭人同意;二是保護村落安全,不得勾結匪盜,不得亂殺人命;三是保護生產,保護禾苗、莊稼、農具、耕牛,保護山場、林木、草場;四是暴行害民,如放火、燒屋、械斗;五是公平交易,善待外人;六是強調了石牌的威嚴,對于違反石牌情節較輕者,只罰本人,嚴重者波及兄弟,更嚴重者鏟滅全家。

兩瑤大團石牌[1]42-44

萬故流傳

眾團特禁石牌

因為幾年世界潘亂,亦有少賊橫事,入山亂(扯)香草,盜□抱菜、茶葉、小菜食。供(共)村□□宅□□□□□□□□□豬鴨亂盜□。各位客往來到個村中亂鬧,惡法生事,□有亂取為賊,盜別人□,有作生事□□□□□□□□□二村扳瑤山丁,莫怪四山主□□。山丁耕種山主之地,粗(租)錢糧納山主收。若有外人□訛訛□□□□□□□□米,照山主法(罰) 米一盆。若有構(勾) 生□□□□□□□□□□棍橫事,眾團承當。各位買賣生意,各位人各管。年情不等,世界不同。各村□年假害生意人命之事,全起眾團;清天信到,夜□信到,各人帶米房(防)身,到齊莫怪也。若有賊人入山偷香草,□人見賊拿倒(到)交團,出花紅錢二十四千,眾牌重罰。

一儀(議,下同)瑤山香草、桂樹、竹、木、山貨、雜糧百件,不得亂取。重罰。

一儀同山共村,皆是前緣。各位男女,畜生(牲),不得亂取,重罰。

一儀山丁山主,各人六和(禾)、菜種、技(芝)麻百件,不得亂取。重罰。

一儀各村各宅豬畜養物,不得亂取,眾團重罰。

一儀各家和倉(禾倉)屋□,牛豬羊□,不得亂取。眾石牌重罰。

一儀各村大小男女,入山入地,各種各收。石牌重罰。

一儀瑤山小地,倉米雜糧百物,不得亂取。眾團重罰。

一儀石牌內人,構(勾) 生吃熟,大賊小賊。眾團重罰。

一儀外人強□山丁,莊(裝)假害橫事,光棍□打板,眾牌一力承當。重罰。

一儀外人想來□生事人命來害,石牌全起。

一儀別外人裝□□□村□用□多打門入屋,亂取雜物,石牌不準,田多用多門□。重罰。

一儀各位□□□□□生意,大路任行,并大山;小路亂行,包米地亂入,為賊。子(我)瑤開炮打死莫怪。

(各村人名略)

村村甲明(名)上齊

光緒二十三年丙申歲四月廿六日立

《兩瑤大團石牌》,原豎立在今忠良公社接近金秀公社的定蒲村邊大路旁,現由金秀瑤族自治縣博物館保存,是1897年由七個村的茶山瑤山主與二十二村的盤瑤山丁所共同訂立的,所以叫做“兩瑤大團石牌”。它的內容反映出十九世紀末年,大瑤山社會秩序混亂,外來盜賊入山偷取香草、茶葉、豬鴨等等,治安不穩定,無法生產,為了維護社會安定,茶山瑤與盤瑤共同訂立石牌,保護農、林、副業生產,防范偷盜,并禁止內外勾結。凡是違反的,石牌都有權進行“重罰”。另外,這塊石牌書面上確立了山主和山丁的關系,并制成條款,“山丁耕種山主之地,粗(租)錢糧納山主收”,對于鞏固山主在這一帶的勢力有一定的作用。

六段、三片、六定三村石牌[1]58

祖公蘇貴顯、陶善保、莫金一三公,立造上段村、三片、故(古)參三村。眾團立字滕構石牌律法。

一條開館挖墓 一條簛(騎)龍葬墨(脈)

一條女人七三八四 一條火燒屋宅

一條強奸妻女 一條打劫生事

一條殺人害命 一條欺兄某(謀)弟

一條迷魂禁井 一條挖屋開倉

一條女人幡(翻)鄉(腔)□□□□□□

一條賊(偷)牛盜馬 一條勾生外合

一條某(謀)山沾(占)國

犯律令照辦 何人番(翻)天倒地上段村蘇扶虬出料 三村料錢一千二百文光緒三十二年丙午春二月十四日吉立天靈地凖(準)

吉 □ 代筆錢一千二百文

蘇 勝

星 海 勸人世上修善不用多事耕田之(植)地大吉

《六段、三片、六定三村石牌》,用石鐫刻,樹立在六段與楊柳兩村間之滕構地方,故又名滕構石牌?!芭似呷怂摹敝赣蟹蛑畫D與人通奸,“女人翻腔”指女人鬧離婚?!懊曰杲敝甘┬g法致人生病或死亡?!肮瓷夂稀敝腹瓷允?,里應外合。

三、明清時期大瑤山石碑制的特點

以明清時期的石牌為主,在大瑤山地區逐漸形成了較為系統的石牌制度,并體現出鮮明的特點③。

第一,石牌制具有原始民主性。首先,石牌制具有原始民主色彩,是古代瑤族社會制度的歷史產物;其次,從上述明清時期留存的石牌來看,石牌的訂立并非個別人員制定,而是集合了家族、村落的所有成員,在合議的基礎上集體制定的,因此反映了絕大部分成員的訴求,體現了較強的民主協商的色彩。石牌的訂立需要召開石牌會議,會議往往在村外一塊較為平坦寬闊的場地召開,當召集的瑤族群眾到齊后,由石牌頭人當眾宣布他們事先擬好的“料令”草案?,幷Z所謂“料”即“講”的意思,所謂“令”即“法律”或者“規條”的意思。宣講完畢后,如果有人對“料令”有不同意見的話,可以表達出自己意見供大家商討,不過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大家往往通過默認或歡呼的形式通過。石牌律的議定原始民主性很明顯。如果是涉及到許多村落的石牌會議,則由各處理的石牌頭人自備伙食費用參加。許多石牌因涉及的內容覆蓋面廣,對象往往橫跨數村,跨州連縣,影響到整個大瑤山地區。最后,在石牌的制定過程中,可以發現“人老”制度在其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石牌中也經常提及重大事件的處理、應對、處罰,包括糾合民眾等賞罰大權均集中于“人老”之手。因此“人老”當是村落中共同推選出來的德高望重、尤其是辦事能力較強的長者,由“人老”出面組織民眾訂立石牌,代表村落參與石牌聯盟公約的制定等?!叭死稀本褪峭ǚQ的石牌頭人,是由民眾推選產生的,在民間具有較大的威望。

第二,石牌制具有較強的權威性。石牌一經制定,就嚴格遵守,違者受罰。廣泛流傳于大瑤山地區的《根底話》凸顯了“石牌大過天”的權威性[2]568。

有了石牌律,瑤山固如鐵。

石牌大過天,對天也不容。

哪個敢作惡,哪個敢搗亂,

即使它是銅,也把它熔了,

即使它是錫,也把它化掉。

《根底話》說明了石牌對大瑤山社會所起的重要作用,維系著瑤族社會的方方面面。如果有人違反了石牌律,將受到懲罰。懲罰的手段包括沒收家產、炮打、死刑、株連、多種刑罰并用等[3]69-75,輕者罰款,重者治罪或者逐出村落,更重者則起石牌群起攻之。

第三,石牌本質上是一種民族習慣法。石牌制是一種約定俗成的、為廣大瑤族群眾所遵守的民族習慣法。民族習慣法的性質決定了:石牌盡管是民間習慣法,但在中央王朝難以深入大瑤山地區開展有效統治和管理的時候,石牌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石牌是民間性質的,是對民間慣習達成的共識和約定;石牌的制定者是以石牌頭人為首,民眾聯合制定的,而不是由權威立法部門制定的;石牌在執行過程中,也缺乏專門的執法部門和機關,只在部分地區存在有亦農亦兵形式的少數群眾武裝,有學者稱之為“石牌兵”[4]50。

第四,石牌內容涉及廣泛,莫金山將其概括為七個方面,主要包括保護經濟生產、維護社會治安、維護婚姻家庭、保護山主特權和民族權益、保護商業貿易、解決內部紛爭、打擊匪患等,是每個瑤民、家族、村落乃至整個大瑤山地區嚴格遵守的規則。從大瑤山石牌的變遷來看,不同時期的石牌在內容上也體現出不斷發展的特點。早期的石牌主要側重于對內強調團結友愛、互幫互助,嚴禁欺凌和強取豪奪等,對外則強調保護本村落、本地區的權益,與外人和平共處,不得勾引外人滋釁鬧事。牌律的內容小到鄰里間的爭吵、打鬧、斗毆,也有家庭和睦、婚姻關系的處理,大到村落糾紛、民族械斗、抵御匪患等。后期的石牌明顯地體現了一些時代性的特點,如清代的石牌中反映出更多的抵御外侮的內容,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時清政府沒落,西方帝國主義侵略勢力滲透到大瑤山的背景。到新中國成立后,大瑤山地區訂立了《大瑤山團結公約》,通過石牌這一民眾廣泛接受的形式,落實中國共產黨的民族政策,取消了“長毛瑤”的特權,實現民族平等、團結。

第五,石牌的制作形制多樣,早期以木質和石質為主,后來逐漸為紙質所代替。為了便于保存,牌律往往形諸文字,為了廣而告知,并顯示石牌的權威,又鑿刻于石碑。近代以后的石牌便逐漸以紙質代替了。在石牌的制作中可以發現,石牌由于是民間所立,制作人員的層次參差不齊,文字方面也不盡規范,如繁體字和簡體字同時出現,在撰寫中頗多同音字,有時也使用別字來代替,當多加注意。

注釋:

①該石牌現收藏于金秀瑤族自治縣博物館。

②資料來源于筆者田野調查。

③大瑤山地區的石牌制度一直延續到中華民國時期,新中國成立后的一段較長時期內也還普遍存在有石牌,如新中國成立后訂立的《團結公約》石牌也具有重要影響。

[1]廣西壯族自治區編輯組.廣西瑤族社會歷史調查第一冊[M].南寧:廣西民族出版社,1985.

[2]金秀瑤族自治縣志編纂委員會.金秀瑤族自治縣志[M].北京:中央民族學院出版社,1992.

[3]張冠梓.試論瑤族的石牌制與習慣法[J].思想戰線,1999(1):69-75.

[4]莫金山.瑤族石牌制[M].南寧:廣西民族出版社,2000.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ayaoshan M ountain Shipai in M ing-Qing Dynasty

LAIZhi-juan1,LIChang-long2
(1.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Wuhan,Hubei430074;2.Institute of Ba Culture,Enshi Technical College,Enshi,Hubei445000)

Shipai system is one of national customary laws which commonly exists in the region of Dayaoshan Mountain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ies.It is an important power that can band social production and living together.The existing Shipai of Ming dynasty is less while the existing Shipai of Qing dynasty ismore.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se Shipaimentioned above,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Shipai has the significant characteristics of primitive democracy,stronger authority,national customary law,comprehensive content,varied shapes and so on.

Dayaoshan;Ming and Qing dynasties;Shipaisystem

C954

A

1671-9743(2017)08-0010-05

2017-06-27

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子項目“西南鄉村基層社會民間信仰與社會控制研究”(13JZD027)。

賴智娟,1991年生,女,白族,云南大理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南方少數民族歷史與文化;

李昌隆,1989年生,男,湖北來鳳人,助理研究員,研究方向:瑤族歷史與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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