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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對公司債權人保護制度的完善

2017-03-11 05:37黃榮強吳望望
法制與社會 2017年6期
關鍵詞:公司法債權人

黃榮強 吳望望

摘 要 公司法中體現了債權人、股東的利益。目前,我國公司法在保護股東利益和公司方面相對較完善,但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公司作為法人,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能享有公司法規定的很多權利。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者和管理者,他們對公司債務只以自己的出資范圍為限承擔責任。所以,我國公司法保護了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但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并不能有效的保護,因為他們對公司的日常事務不太了解,不能有效的監督公司的行為,債權人經常因為不能及時了解公司信息,從而不能正確行使權利,從而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豆痉ā穼τ邢挢熑喂竞凸煞葚熑喂局械墓蓶|進行了保護,只要公司宣布解散或者破產,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一定程度上說明我國公司法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強。本文從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概論入手,分析了我國債權人保護制度的現狀和我國公司債權人保護制度的缺陷,最后總結了完善我國公司債權人保護制度的建議,以期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關鍵詞 公司法 債權人 保護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24

目前,大部分國家的公司法中,對債權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以及相關問題時未來研究的重點和難點,而且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F在《公司法》中對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當公司對外負擔債務的情況下除非有證據證明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否則不能要求公司股東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的要求。公司法中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一般有三種不同的方法。但是公司法還存在一些問題,所以會影響到公司法對債權人的保護效力。因此為了進一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公司法。

一、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概論

(一)公司債權人概述

公司債權人是指除股東之外的公司資產提供者,資產提供者主要是金融機構、向公司提供物資的人、債券持有者、非金融機構等。公司的資產主要是由股東和債權人提供的,但是股東和債權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性質不同、意義不同、法律地位不同。目前,我國從《公司法》的規定來看,公司股東相對債權人來說,其手中擁有的權利相對較多,能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活動,一直處于支配地位。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手中握有公司股權,在公司日常管理活動中,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向,管理方針,監督公司的行為。但是公司債權人雖然掌握公司的債權,卻不能參與公司日常管理事務,只能被動的承擔公司經營不善后的后果。當公司資不抵債需要宣布破產后,股東只能以出資額為限向公司承擔責任,但是當公司宣布破產或者清算后,需要由債權人對此承擔責任。有可能公司的大股東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濫用公司人格,從而為自己謀求不正當的利益,進而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第一,有助于讓債權人實現債權。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主要參與者,通過簽訂買賣合同、借貸關系、發行債券、借貸合同等和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債是連接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紐帶,當公司履行了其義務之后,這個紐帶將不會存在。這個紐帶具有約束力,它最強的后盾是國家法律,當債務人不履行相應的義務時,法律將會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使債務履行。所以,債權債務反映了市場經濟財產流轉關系,事實上,公司法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途徑。第二,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要求。公司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參與者,其肩負著沉重的社會責任。公司設立的目的不只是以盈利和維護股東利益,而應該盡可能的維護公司和股東之外其他債權人或者其他公司相關者的權益,包括:債權人利益、員工的利益、消費者的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等。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之一是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目前在公司法中盡可能解決這些與之相關的問題,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公司債權人保護制度的缺陷

(一)實踐中對公司越權行為的處理,對債權人極為不利

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應該以營業執照中規定的經營范圍一致,不能做超出營業執照范圍之外的行為,超出此范圍屬于越權行為。公司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怎樣處理公司越權行為,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司實施超過其行為范圍能力之外的行為,都屬于無效的法律行為。這種觀點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十分不利。第一,公司明知自己沒有權利行使該行為,但是沒有把這一情況告知對方當事人,進行交易之后又以沒有權利行使該行為拒絕履行合同中的義務。第二,公司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已經履行了合同中的義務,但是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從而以該理由向法院提起無效之訴,從而損害了債權人合法權益。第三,如果債權人不知道該公司沒有權利行使此行為,但是還是和該公司簽訂了合同,事后公司以債權人存在過錯為理由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市場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公司債權人地位和信息不對等

公司運用狀況除了和股東、員工又直接關系之外,它還決定者債權人是否能夠實現債權,因為債權人的地位和信息不對等,不能及時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公司內部的管理人員或者股東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經常采取“公司內部機會主義”。新《公司法》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立了公開制度,盡管債權人能通過這種方式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但是債權人不能及時完整的了解公司最新消息,而且通過這種渠道了解的公司信息具有滯后性,他們不能掌握公司最及時的,最新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經常向一些債務累累的公司提供貨物或者對其進行投資,當債權人讓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已經找不到公司相關責任人。但是公司股東或者管理者能清楚的知道公司目前的經濟狀況以及經營狀況,他們可以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和信息優勢,采用一些不為人知的方法來實現自己的利益,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當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后,有些公司向外部發布一些不真實的信息,來誤導債權人,避免他們過早干預,在會擴大債權人的損失。

(三)有限責任制度的有限性

公司宣告清算或者破產后,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外成承擔責任,如果公司資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人的債務時,債權人也不能要求股東超過出資額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之所以被看作是公司法的基石是因為它是一中高風險分配制度。公司法對有限責任的有關規定事實上是投資者希望獲得收益,但是又不想承擔風險的一種方式,從而有助于促進現在經濟快速發展。但是我國公司法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在促進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良效果。股東有限責任在公司法中被廣泛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會引起道德風險,有些股東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為保護傘,不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自己手中的權利,不當增加企業負債或者進行關聯交易,從而為其抽逃出資、欺詐等。盡管公司法降低了股東的投資風險,但是其經營風險并沒有降低,而是轉嫁到債權人身上。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不足

公司財產不能真正的實現獨立,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混同,這種情況下,公司財產事實上就是股東財產,公司收益事實上就是股東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公司很難實現有限責任制度,公司成為一些股東非法轉移財產和債務的工具,以此來逃避債務,有些股東在經營過程中會私吞公司財產。上述情況都說明公司的財產沒有真正實現獨立,所以建立人格否認制度十分必要。有些股東利用公司來不履行契約。不履行契約主要是指公司股東利用公司來規避債務,或者規避契約中競業禁止義務、欺詐等。判斷公司股東非法逃避債務或者實施欺詐行為對債權人遭受損失的嚴重程度,以及債權人的損失數額,法律對上述內容沒有作出詳細規定,為了更好的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可以規定一個比例。

(五)公司擔保制度的弊端

公司法中的規定,公司嚴格限制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提供擔保。當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公司或者為實際控制人的配偶或者親屬等有關系的第三方提供擔保時,那么法律規定的當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限制性規定的有關內容,那么將成為一句空話。新公司法沒有對公司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關聯方提供擔保作出限制,實踐中,當國有公司沒有股東時,一般由公司的董事會決定公司的日常事務,所以導致國有公司經常出現集體腐敗的現象,假公濟私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屢禁不止。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擔保時,必須經過股東會過半數以上人同意,只有這樣才能為上述人員提供擔保。公司法對請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的股東不能參加股東會議行使表決權。但是現在我國有很多公司都是由親屬、夫妻設立的,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抽逃資金將會變得更加容易,而且他們抽逃資金的行為將會變成合法化,所以為了避免出現上述問題,一定要嚴格限制公司為股東、監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擔保,從而便于公司資產不流失,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完善我國公司債權人保護制度的建議

(一)確定公司越權行為相對無效或者有效原則

在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的立法中,公司法中越權行為不是完全無效,而是相對無效。英國、德國和美國的公司法中都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為了盡可能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我國公司法中不能把所有的越權行為都看作是無效的行為,只能是相對有效或者相對無效行為。第一,公司越權行為不是完善無效,公司實施越權行為后,事后越權雙方當事人認可這種越權交易行為的,從法律層面不能對此進行干預,因為交易行為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公司實施越權行為后,事后只有被一方當事人申請無效,法院查明事實后撤銷此行為之后,才能認定善意一方當事人才能對此行為進行抗辯,另一方當事人不能行使抗辯權,因為行為人在實施行為之前明知自己沒有權利能力但是仍然和對方進行交易,因此不能行使此權利。第二,行使抗辯權的一方只能是還沒有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使,如果善意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合同中的義務,那么不能行使抗辯權。

(二)賦予債權人主動,積極的權利

公司和合伙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具有完整的組織結構,包括股東會、管理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等,設置組織機構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收益,投資者經常采用委培或者任命的方式安排合適的人員來管理公司經濟事務。但是作為公司的經營者,其權利是股東賦予的,需要為股東負責,在管理公司日常事務中是代表公司股東的意志,股東和管理者之間的關系十分緊密,這種管理模式被人們逐漸承認。但是公司股東之間一般關系較好,能相互信任,這種關系是有限制責任公司成立的基礎,它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業務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公司法中可以同意債權人選舉代表進入進入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管理,有權監督公司經營活動。在公司監督權行使方面,股東和債權人的目的都是一樣的,公司設立監事會的目的是為監督公司經營管理,對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管,對違反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提出罷免的建議和意見。

(三)完善公司清算制度

《公司法》對公司清算規定的比較詳細,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但公司清算意味著公司資不抵債,面臨的結果是公司被解散,說明公司不能進行正常經營,而且不能產生收益。公司進行清算之后,需要先付清清算費用、員工工資、社會保險和補償款、稅款之后才能清償債權人債務??梢钥闯?,債權人的債務可能不能及時有效的清償。為了避免股東在清算過程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可以通過以下方面來完善我國清算制度:第一,根據我國破產法規定,為了防止公司非法處置自己財產,公司法規定在公司結算之前六個月或者一年內,對于隱匿或者非法轉移公司財產的行為,或者之前沒有擔保清算之前出現擔保的行為,或者債務人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因為這些行為都不利于債權人實現自己的債權,因此要嚴厲打擊上述行為。第二,引入特別清算程序解決問題。當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法院請求或者依職權命令公司而采用的一種清算制度。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的過程中,可以對其進行監督,債權人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來監督清算行為,避免公司在清算過程中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四)完善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司法實務中,法院一般會讓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只有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能讓股東對剩余財產承擔連帶責任。有些股東經常以公司還有資產為由,不履行應該承擔的債務,為轉移財產做準備。所以公司法中應該對適用人格否認條件濫用手中權利的股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讓債權人在執行的過程中債權人可以直接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將一些股東列為被告,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股東的財產。公司股東利用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債務時,一般要經過其他股東或者董事、監事、管理人員贊同,所以參與股東濫用職權行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該和濫用職權股東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通過這種放上來加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意識,防止他們濫用手中的職權行使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五)完善公司擔保制度

為了防止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關聯方繞開制度規定,應該在擔保限制的范圍里面明確規定公司不能向實際控制人或者股東擔保,但是擔保經過股東會同意之后,才能對其進行擔保。當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時,一般要求被擔保企業進行反擔保,以便于后期能更好的實現債權。公司法規定如果經過股東會同意之后,公司可以為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擔保,但是為上述人員提供擔保的同時,應該要求上述人員提供反擔保,而且提供反擔保的人或者物必須經過股東會半數通過,加入其他股東是該股東的關聯人,在召開的股東會議上該股東沒有投反對票,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擔保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該一起為公司因擔保而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為了防止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為他人提供擔保,防止企業內部出現腐敗現象,公司在為上述人員提供擔保時,必須經過股東會半數以上同意,而且要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的股東不能行使手中的權利。

四、結語

公司債權人保護制度是為了調整公司和債權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方法。我國公司法已經設立對債權人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規定,這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建立市場信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隨著經濟不斷發展,社會不斷進步,現有的公司法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趨勢,不能解決經濟糾紛,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由于公司破產或者解散從而不能有效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從而可以看出,現有的公司法不能有效的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國公司法應該在制度和理論方面,都應該不斷研究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制度和措施。在完善我國公司法有關規定的過程中可以借鑒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和教訓,這對構建我國公司債權人保護措施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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