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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價值、內涵和標準

2017-03-13 15:05李瑜青
東方法學 2017年2期
關鍵詞:社會認同司法公正

李瑜青

內容摘要:所謂司法公正社會認同問題,指的是在特定社會歷史條件下,如何認識司法系統與非司法的其他社會系統及社會公眾之間的關系,并使兩者達到協調、共進狀態的問題。對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價值應從司法系統要確立對社會開放的理念、彰顯當代法律的基本精神、關注民意等多方面作出說明。而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內涵則要具體把涉及的概念分別證明后聯系起來考察,而不能籠統地進行分析。對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標準的證明必須從歷史類型的視角來探討,從而為司法系統和社會系統這兩者之間建立具有說服力的對話橋梁。

關鍵詞:司法系統 社會系統 司法公正 社會認同 社會標準

一、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價值思考

研究司法公正的社會認同,反映了當代法治社會發展的要求。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司法為民是司法本質的要求。因此確立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理念極為重要。但事實是,司法公正的社會認同在實踐中并沒有有效地被確立。司法實務界有人就提出這樣的觀點,法院司法審判權是國家權力機構所給予的授權,法院司法審判權的正當性為什么要社會認同來證明自己?這實際提出了對司法公正社會認同這個命題本身的質疑。為此有必要對這個問題的價值作些分析。

研究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價值,首先就在于司法系統要確立對社會開放的理念。結合上面的討論,即法院的司法審判權依靠國家法律取得合法授權的同時,是否其審判的正當性可以被認為不證自明。有人也許說,那當然不是,我們有司法自控系統,司法自控系統的專業性可以在保證獨立審判的基礎上實現司法公正。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看到過去人們更多地關注司法系統按自身工作的績效框架去構建一個對外隔絕的自控系統,以實現司法對自身的監督和評價。這種邏輯分析看似合理地捍衛了審判獨立性,其實卻忽略了司法運行的內在邏輯,其實司法的運行始終都是在司法系統與非司法的其他社會系統及社會公眾之間的關系中實現的。所謂司法公正社會認同問題,指的是在特定社會歷史條件下,如何認識司法系統與非司法的其他社會系統及社會公眾之間的關系,并使兩者達到協調、共進狀態的問題。簡單地把兩者相隔離,一方面不可能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司法制度自身建設。這是很清楚的?,F實中法院內部的監督機制有時也會存在不當運行,影響法官裁判在合法性基礎上科學理性的實現。而法官作為自然人,有的可能專業修養或職業道德存在缺失,有的可能法律知識或邏輯能力存在不足,又加上市場經濟發展所伴隨的“物欲主義”影響,使有的法官在這個封閉系統運行中出現惰性、臆斷、濫權等消極表現。法官裁判絕非一定會保證司法公正,審判的正當性也并非可以不證自明。有句名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會濫用權力。絕對的權力會造成絕對的權力濫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司法公正不能通過司法自身予以證明,司法公正必須要考慮社會認同這個基礎方面。我們可以對司法實踐作具體分析,以便證明上述觀點。在實踐中訴訟爭論集中于案件的事實、法律的適用諸方面。案件事實的爭論涉及的是案件證據的認定,這種爭論在大陸法系存在認定意見是由法官一方確定,在有的地方就出現對案件證據認定不當造成錯判,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有人說在英美法系國家,通過公眾陪審團參加庭審并對事實進行認定,公眾來自生活中的經驗及其理性的辨析為認定事實筑起一道公正之門。而在中國司法系統有人民陪審員制度,也可以為認定事實筑起一道公正之門,其實在有的地方存在陪審員陪而不審的現象,使制度處于形同虛設狀態。而當法律事實已明確,法官在法律適用上,必須闡明根據,說明法理,以解釋并回應糾紛的質疑,力求其論證做到合法有據、語言明確、推理清晰。但有的法官卻不認真研究糾紛各方的觀點,缺乏科學而嚴謹的法律思維和推理,同樣會形成不當裁判,影響司法公正。作為代表公平與正義的法官職業要求法官遵守職業道德并忠實于肩上的國徽及心中的憲法。法官的這種義務來源于法官接受職務時的受托和承諾,并有義務接受民眾對他的監督??傊?,解決社會上的訴訟爭論,客觀上要求司法要確立對社會開放的理念,其司法的行為正當性要有民眾的認同作為重要的基礎。

其次,研究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價值,還在于彰顯當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對當代法律所要彰顯的基本精神,馬克思有過深入分析。馬克思當時結合他生活時代商品經濟發展特點這樣論述:“在這種關系中占統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些個人通過法律形式來實現自己的意志,同時使其不受他們之中的任何一個單個人的任性所左右,……他們的個人統治同時必須是一個一般的統治。他們個人的權利的基礎就是他們的生活條件,這些條件是作為對許多個人共同的條件而發展起來的,……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就是法律。正是這些互不依賴的個人的自我肯定以及他們自己意志的確立(在這個基礎上這種相互關系必然是利己的),才使自我舍棄在法律、法中成為必要,不過,自我舍棄是在個別場合,而利益的自我肯定則是在一般場合?!瓕Ρ唤y治的階級來說也是如此,法律和國家是否存在這也不是他們的意志所能決定的?!?〔1 〕就是說,近現代社會的法律首先是建立在商品經濟的關系的基礎上的。正是占統治地位的商品交換關系,造成了全社會的人的共同生活條件。法律關系所反映的就是這種社會存在的前提條件,由此形成“互不依賴的個人的自我肯定以及他們自己意志的確立”。這就是近現代市場經濟中的人與人的關系的現實基礎,也是現代法的本質。換言之,在這個社會中,人們形成了這樣的意識即他們是有權作出自我選擇的自由平等互利的個人,人們不僅認識到自我的利益,同時也認識到自我的利益界限,人們就這樣把自我舍棄于法的關系中并具有了一般性的意義,即便是對被統治的階級來說也是如此。由此,保障公民的權利就成為當代法律所彰顯的基本精神之所在。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在以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建設當然以實現公民權利為前提和保障。而在這個過程中,公民作為非司法的其他社會系統的成員對司法系統運行的狀況應當有其話語權。

第三,研究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價值,還在于必須意識到的民意的重要性。重視民意,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有系統而深入的論證。在中國,這個觀點最早的典型表達是在《尚書·五子之歌》中的“民為邦本,本固邦寧”。周公在訓誡殷商遺民及勸誡成王時認為,“伺服于周,天命靡?!保ā对娊洝ご笱拧の耐酢罚?,“天不可信”(《尚書·君奭》)。修正商湯以來“天命不僭”的思想,提出“以德配天”,認為“皇天無親,惟德是輔”?!暗隆笔翘煲獾捏w現,只有“德裕乃身”才能得到“天”之大命。而“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書·皋陶謨》),“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尚書·泰誓》)。只有敬德才能“保民”,從而得到“民”的擁護,否則“自絕”而“天棄”(《尚書·西伯戡黎》)。中國古代這個方面豐富的思想,后在傳統儒學理論中得到發展,孔子就認為老百姓的信任對為政者至關重要性,為政以德必先取信于民。子貢曾問政于孔子:“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必不得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貢曰:‘必不得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不信不立?!?〔2 〕孔子把取信于民看得比足食、足兵更為重要,是治理國家的根本。中國古代這種重視民意的思想,是以民本主義的理論形式表達出來的,民本主義的尊重民意與民主主義所體現民意在性質上有所不同,前者民眾是被動的,權力掌握在君主手中;后者民眾處于主動地位,民眾可以通過各種正常途徑極積影響公共決策和執行。但在歷史的演變過程中,中國古代民本主義經過理論家的努力和實踐得到了改造,逐漸轉化成為了現代的民主主義的理論話語,作為我們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思想資源。而司法系統的制度建設同樣要吸納現代民主政治思想資源。當然,司法系統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它對民意的吸納,依法經過系統性的整合,從而使司法權威的合法性基礎不單純建立在強力之上,而是依賴于普遍社會主體對它的認同。

二、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內涵

對司法公正社會認同內涵的分析,筆者分幾個部分來探討。首先分析何為社會認同。一般說所謂社會認同是指“個體認識到他屬于特定的社會群體,同時也認識到作為群體成員帶給他的情感和價值意義”?!? 〕遵循這一原初定義,國內諸多社會學家也對社會認同提出了自己的定義。有學者提出,社會認同是“行動者對其群體資格或范疇資格積極的認知評價、情感體驗和價值承諾”?!? 〕也有學者認為,社會認同是“一個社會的成員共同擁有的信仰、價值和行動取向的集中體現,本質上是一種集體觀念,它是團體增強內聚力的價值基礎”,且有“福利滲透、意義系統、社會組織”三個基礎性領域?!? 〕盡管國內外學者的研究角度不同,考察的認同對象也有差異,但對社會認同的定義不乏共性,即社會認同產生于個體與群體的社會的互動中,儲存于觀念系統中,體現為一種集體性(同一性)認知,具有增強凝聚力的價值意義,這些將為詮釋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內涵打下穩定的基礎。

司法領域的社會認同,學界也有一些探討。有學者將司法審判社會認同度界定為“廣大人民群眾在社會普遍奉行的道德標準和主流價值觀的導引下,根據自身對司法審判活動的了解和認知狀況形成的一種綜合評價體系”,〔6 〕并對其構成要素、評判標準及認同現狀進行了剖析。也有學者則對我國刑事司法公眾認同進行了研究,提出衡量社會認同度的四種途徑,即有代表性的焦點個案、刑事案件的再審率、刑事信訪申訴的情況以及暴力抗法情況?!? 〕有學者則對司法認同與司法公信的邏輯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認為“社會公眾的司法認同生成司法公信,而認同的理由則是司法公信建設的落腳點”?!? 〕此外,也有法官從實務操作角度將司法的社會認同界定為一種輔助性的、專業性的裁判方法?!? 〕還有法官指出司法認同不足的癥結在于司法公正的評價標準和看法不一,且民主參與制度又不完善?!?0 〕這些研究側重對司法社會認同現狀進行實證分析,肯定了社會認同的重要性,但對其本質內涵進行深入探討的并不多,將認同對象明確界定為司法公正的更是少之又少。

“司法公正的社會認同”是一個復合型概念,還需進一步明確認同對象即司法公正的內涵。筆者注意到有諸多學者在這個方面作出了貢獻。有學者指出,司法公正包括司法程序公正和司法過程公正兩個相互關聯的方面,且缺一不可?!?1 〕也有學者認為,司法公正涉及“司法程序公正、司法實體公正、司法形象公正和司法組織形式公正”四個方面?!?2 〕筆者同意上述學者的觀點,但認為可以從司法運行的結構說明司法公正,這個結構即司法權運行中表現出來的司法判斷力、司法執行力、司法自我約束力三個方面。司法權的核心是判斷權。社會生活和利益關系的復雜性,使得相當多的涉訟糾紛,各方當事人、每位直接或間接的證人以及參與訴訟的鑒定人等,對引發糾紛的事實常常有著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感受和認知。而且,即使他們的感受和認知是相同或相似的,對某個事實因素的意義也可能有著完全不同的理解。另外,人們也會對同一法律規定產生不同的理解。面對那些在涉訟事實和法律適用兩個方面都有爭議的復雜案件,如何在各方的爭議中作出恰當公允的合理判斷,就具有極大的挑戰性。司法公正作為贏得公眾信任和信賴的能力,當然包含著公眾對司法裁判者的判斷力能夠予以信任和信賴的內容。司法判斷力是使公眾產生信賴和信任的最為基礎的要素。司法判斷廣泛存在于實踐中,是公眾普遍接觸司法機關的途徑。在個案中,得當的司法判斷能夠使當事人產生司法公正的印象,進而加深對司法的信賴。司法判斷不力則對當事人產生負面影響,容易導致纏訪、纏訴,產生司法信賴缺失的局面。因此,司法判斷力乃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和前提。司法判斷力的缺失將會導致司法執行的謬誤,也就無所謂司法的自我約束問題。只有擁有了較為良好的司法判斷力,才有可能有良好的執行效果,才有必要進行司法的自我約束。

良好的司法執行力是司法公正又一關鍵??梢韵胂?,如果司法權在面對不當干擾和非法妨害時,軟弱無力、無可奈何,或者就根本沒有原則、見風使舵,這樣的司法權不僅無力承擔起它本應承擔的職能,還會徹底毀掉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司法執行力可以說是司法排除一切私人和公權力不當干擾和非法妨害,實現審判結果的能力。司法判斷力和司法執行力密切關聯。司法判斷力展現出司法機關的審判公正與否,司法執行力則是實效和效率的代言人。即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司法判斷,如果執行不力,效率低下,或者迫于種種利益糾葛或政治需要不敢去堅決、徹底地與違法違規行為作斗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舊得不到保護。作出公允的司法判斷,如果不能進行執行,那么由此判斷產生的公正將會隨時流失,公眾歸根結底是要公允的司法行為產生實效,“說一套,做一套”只能加重公眾的不信任。

司法的自我約束力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法官也是一個有血有肉、有著七情六欲的感性的人,在履行職責、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如果沒有很強的司法約束力,他可能會被某種外部信息所刺激和誘導,從而在行為上偏離法律規則和職業戒律所指示的方向。同樣,就司法機關也是如此,由于種種特殊利益的誘導,也會使其偏離法律規則和職業戒律所指示的方向。因此,所謂司法約束力也就是司法自律或自制的能力。如果在司法判斷力方面,司法已經表現出值得公眾信任和信賴的品質,但是卻缺乏足夠的自我約束能力,那么,它仍然不具備起碼的公信力。因為僅僅憑借司法判斷力,并不足以保證司法者一定會對正在審理的糾紛作出合法和公正的裁判??梢哉f,司法判斷力和司法執行力是在司法活動中直接針對公眾產生影響的要素,而司法的自我約束力雖然不直接針對公眾,卻是保證整個制度合法合理運行,保證所謂公正高效權威的保障性要素。僅僅擁有司法判斷力和執行力的良好,但是缺乏自我約束能力,則無法在面對誘惑和外在壓力時,以職業道德進行自我克制,將外在因素和個性偏差對司法活動帶來的影響降到最低,自然無法作出使公眾信賴的司法行為。司法機關如果沒有誠信、腐敗,把人民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下,那么,司法公正便無從談起。

現在可以進一步把司法公正與社會認同這兩個概念聯系起來分析。筆者認為,所謂“司法公正的社會認同”是指社會成員依據一定的標準對司法系統及其活動是否公正進行認知與評價,從而形成的有關司法公正的集體意識。且這種集體意識是一種有利于實現社會團結和社會整合的認同態度,是流動并有規律可循的,是與一定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條件相適應的。雖然進行認同的社會系統與司法系統是兩個系統,但有必要找到這兩個系統可以進行共同對話的連接點。而在發現這兩個系統可以進行共同對話的連接點時,有幾個認識上的問題要解決。其一,司法公正的社會認同并不能期望社會的認同與司法公正的客體完全一致,因為“認同觀念與觀念的客體(認識的客觀對象)不完全等同” 〔13 〕是認同的基本特性之一。其二,司法公正的社會認同并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源自司法系統與社會系統的互動之中,“認同觀念是社會經驗的產物”?!?4 〕其三,司法公正的社會認同是經由意識的擴展建構起的跨越歷史和地域的集體認同,并非簡單的個體認同的總合,并不局限于個體的直接經驗。其四,司法公正社會認同是經過過濾的認同,排除了非理性的評論而形成有利于社會福利的一類“集體意識”。

三、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標準

進一步的問題是要發現作為社會認同系統與司法系統共同對話的連接點。而這個問題其實是解決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社會標準問題。然而,從現有研究來看,學者較多關注司法公正社會認同度偏低的現實及其困境分析,即著重對社會不認同的根源進行剖析,呈現出盧曼所說“觀察意味著產生一個區分,并指示出區分的一邊(而不是另一邊)” 〔15 〕的知識論狀態。這些學者的研究盡管很重要,但其實并不完整,因為現實并非僅僅是一極的?!安徽J同”的另一邊“認同”,即研究社會成員如何可能去認同,認同的力量和依據何來,同樣值得深入研究。然而,這方面研究成果不多。筆者認為,司法公正社會認同涉及司法的一種意識形態,即在對社會意識個別性、多樣性承認的前提下而形成的主導的思想觀念,這種司法的意識形態,從多中求一,變中不變,反映一定國家或社會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要求,并順應社會發展的內在趨勢。而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社會標準就內含于其中。

當代中國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社會標準,應與當代中國正在發生的法治國家建設聯系起來分析。法治中國的概念,不僅是當代中國治國方略,也是司法公正社會認同意識形態基礎,依據這樣的意識形態基礎,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社會標準應是我們的憲法和法律。當然,我們有必要從司法公正社會認同標準的歷史考量分析入手說明這個觀點。

其實一定國家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標準,與這個國家社會發展狀況相關聯。中國的古代社會,也有當時很發達的司法制度,但當時所謂的認同以君王意志至上的意識形態為基礎,君王的至尊至上以及“三綱五常的規制使得當時作為國家主導的社會認同有很強的人治特征。這種社會認同,筆者稱為倫理型的,其無真正意義上的司法公正,也無真正意義上的社會認同。而這種社會認同的形成與當時中國古代的社會結構有著內在聯系。中國古代在經濟結構上是小農的封閉式經濟。政治上是單一的專制統治。而從社會結構來說,是宗法制度。中國古代社會是在沒有摧毀以血緣為紐帶的原始氏族組織形式的情況下,由原始社會直接跨入奴隸制國家的,當時中國的這種宗法制度,不僅反映在家庭這個社會細胞上,而且還反映在國家政體及整個社會的人際關系上,它的特點有學者作了概括:〔16 〕第一,嚴格的父系單系世系原則。是說在血緣宗族的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員的地位,在家庭或國家政治權力的繼承上也不允許女性成員染指,從而確立起“男尊女卑”的關系原則。第二,穩固的宗族制度。宗族與一般意義上的血緣共同體的家庭、家族有別,它是以父系血緣紐帶聚合而成的家族群體。宗族有族權,它通過其人格化的代表族長、宗子來統治宗族成員,并用特有的倫理、禮法調整宗族之間、人們之間的關系。宗族中還存在族規、宗訓等,對宗族的維系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第三,“家國同構”,主要指宗族性的家庭宗族與專制主義的國家政權在權力結構上的相似性。家是小國,國是大家,“家無二主,尊無二上”,在家庭家族內,父家長、族長是至尊的;在國家,君王統治一切,他具有至尊性。宗法制的社會結構成為中國古代社會的基礎,并形成與此相適應的社會意識形態,而這在當時主要通過傳統儒學“三綱五?!庇^念以及仁、義、禮、智、信等一系列范疇得以反映。

而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們曾經歷過一段計劃經濟時期。這個時期由于多種原因,在司法權的建設上形成了司法與行政合一的色彩?!?7 〕司法權深受行政權的引導及支配。這突出表現為行政相關政策和法律的關系上,強調政策高于法律。一般來說,政策是一定政黨或國家為完成一定時期歷史任務所采取的行動準則。政策和法律固然具有內在的聯系,但把政策的作用過于擴大,達到高于法律,甚至可以無視法律的程度,就使自己進入人治的境地。而當時有明確的觀點,認為“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18 〕強調黨刊、社論、決議、開會的作用比法律大,主張以政策為主作為主要治國手段。而這種意識形態引導下的社會認同,就具有很強的行政至上性。當時的法律,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性,只是行政權力行使的附屬工具。政策具有至上的權威性,也是法律的靈魂,法律依附于政策。司法的工作都圍繞行政的中心工作而轉移。筆者把這一時期的社會認同稱為是政法型的。這個時期的特點表現為行政權具有絕對的權威性。因此,可以說要實行依法治國,就必須從過去基本依靠政策轉向基本依靠法律?!?9 〕使得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法律要具有至上性和權威性。有學者認為,其實政法型的社會認同,實際上與20世紀30年代末期陜甘寧邊區的司法制度建設有內在聯系。當時正處于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又地處偏僻農村,現代化的法制理念沒有普及。陜甘寧邊區的司法制度形成了兩大特點:其一,特別強調司法的政治功能;其二,特別強調司法的民眾參與。前者被學界普遍歸納為司法的政法傳統,是通過“政治化的特別立法、政治化的法官”兩大因素促成,并一直延續至今。后者則被學者歸納為“大眾化司法”,民眾對司法活動的各個環節均有廣泛參與,從而淡化了自古以來民眾與司法人員對立與隔離的局面?!?0 〕只是這一點在后來并未得到有效保留。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司法重建工作的基本完成以1953年2月結束的司法改革運動為標志。整個重建工作是在革命司法傳統基礎上進行的,從其本質來說是一場政治運動,采取的是群眾檢舉揭發的運動方式。它強調學習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和法律觀,是中央關于司法重建精神和要求的全面貫徹,目的是使司法真正成為鞏固人民政權、維護革命秩序的工具。且此次重建強化了司法機關的政治功能而抹殺了區別于其他行政機關的特殊職能,所形成的新中國司法傳統強調法的階級性,具有明顯的司法與行政合一色彩,〔21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缺乏完善的工作程序和高精尖的專業隊伍。此次重建深深影響了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的司法建設,致使司法權威主要源自其政治性,而非其專業性。而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建設時期,社會缺乏分工,行政權力通過單位制的方式來實現對社會個體及人們相互之間的利益平衡,人們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都被整合于單位中以行政控制的方式來實現。行政作為唯一的管理中心,地位和權力被無限放大,其權力可以隨時地無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會每一個層面和每一個領域。這種特有的社會結構,是政法型的社會認同存在的根據所在。

而當代中國確立法治中國的概念,以“法治中國”作為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意識形態基礎,也有其重要依據。中國是20世紀70年代末拉開改革開放的序幕,近40年的發展,所取得的成就是舉世矚目的。有人作了這樣的概括,中國在短短的近40年的發展中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才走完的歷史進程?,F在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的第二大經濟體,但在這輝煌的背后,也產生了深刻的矛盾和沖突,中國社會發展的條件已客觀上提出,我們必須改變過去習慣的國家治理方式?!胺ㄖ沃袊钡奶岢?,反映的是中國共產黨人在這個問題上形成的高度共識,即依法全面推進國家治理方式轉型創新,我們有必要從這個意義上理解“法治中國”的內涵所在?!?2 〕而其深刻依據在于現在中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重要變化。

筆者在這里分析其中幾個重要方面。其一是社會階級階層結構的變化。原有的中國社會階級、階層結構比較簡單,在計劃經濟時期集中于公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兩種所有制條件下,主要由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和知識分子所組成;而現在轉化為在多種所有制條件下較為復雜的階級、階層結構,在這個階級、階層機構中,人們的利益訴求有時甚至是相互對立和沖突的,但這些階級、階層之間卻不再是過去自上而下的關系,而是處于實際上的相互依賴、相互制約狀態。其二是社會組織結構的變化。原來的社會組織相對比較簡單,人們都被統一于行政系統中成為“單位人”,國家權力和眾多分散的社會成員由行政化的單位組織起來,單位不僅是生產單位,同時是生活單位,職工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文化娛樂乃至于子女入托上學、家庭鄰里糾紛等,都由單位統一安排、管理。當代中國社會的轉型已促進了政府行政職能的轉換,政府由過去對社會生活領域的大包大攬,轉為主要以社會公共權力持有者的身份,通過法規和政策來調整或干預社會生活。隨著社會的發育,大量的社會組織得到發展并在社會上有所擔當。這種社會組織結構變化對如何處理好國家、政府在解決社會民生問題的角色及其國家、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等成為新形勢下國家治理實踐的重要問題?!?3 〕但在其中,不同主體的關系不再是依賴與被依賴關系,也同樣是處于實際上的相互依賴、相互制約狀態,這是其重要特點。其三是社會生產、分配結構的變化。改革開放近40年發展,我國已從一個單一所有制轉化為多種所有制并存,由計劃經濟模式轉化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收入分配由過去高度單一化、均等化轉變成多樣化、差別化,這種社會生產、分配結構的變化,在現實社會發展中當然出現了如收入差距的過于擴大、嚴重的一些分配不公現象,并且還與在某些地方的權力腐敗相聯系等,但人們由過去在生產、分配等方面對政府行政權力的簡單依賴性現象正在被克服,人們在這個領域有了較為充分的獨立自主和選擇自由,這是其重要特點。其四是社會文化傳播結構的變化。當代中國在社會文化傳播結構上已進入新媒體時代。所謂新媒體是相對于傳統媒體而言,傳統媒體包括如廣播、音像制品、報紙、雜志、書籍、電視等。而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新型媒體如微博、微信相繼出現,并逐漸成為文化傳播的主流。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發布的第36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5年6月,中國網民規模達6.68億人,互聯網普及率為48.8%,中國手機網民規模達5.94億人。新媒體當然是科技進步的反映,但帶來了社會文化傳播結構的變化。與傳統的社會文化傳播相比,新媒體最大特點在于具有信息發布的及時性、介入主體的多樣性、信息傳播時間和空間上的無限性、傳播方式的靈活性和傳播的互動性等。新媒體的發展使得現代社會中人人擁有“麥克風”。而近40年持續的普法教育,促進了社會成員權利意識的自覺,人們對于社會公共事務,特別是與自身偏好有關的公共事務,要求享有充分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政治參與意識日益增強?!?4 〕這樣,在社會文化傳播系統就必須克服可能發生的某些政府權力機構行為的任意性,要以法治化的方式對這個領域進行治理。不同主體的關系在這個領域實際已不再是依賴與被依賴關系,而是依法相互之間的制約關系。

如此的這些變化,都指向一個共同的方面,即當代中國社會已從過去自上而下的管制型模式轉型,司法系統當然要適應社會的這種轉型,要建立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治化的司法治理模式。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一種意識形態要求,在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標準上就必須確立憲法、法律至上的觀點。黨和國家相關文件中反映了這個特點。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就提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秉h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指出:“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秉h的十八大報告又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睆摹氨WC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到“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再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反映法治建設的目標與要求的愈加明確與深入,我們必須要以法治的精神統帥社會治理創新實踐,用法治的眼光審視社會治理創新實踐,用法治的方式解決社會治理創新實踐的難題。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則從法治體系化建設高度,對國家治理作了頂層設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迸c黨的文件相聯系,2010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首次明確提出“法治思維”的概念,強調要高度重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的培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法治化的國家治理方式由此被全面地提出。

當然,這種社會對司法公正的認同,其依據不是形式主義的,它對司法部門而言,要求其司法審判要合乎憲法、法律的要求;而社會系統對司法公正的認同,也要以法為據,形成一種共同的社會認同。當然,對司法部門合符憲法、法律的要求的司法公正,要通過一定的制度體系進入社會系統,接受社會的評價;而社會系統參與對司法公正的社會認同工作,也要有一定的制度予以保障,而這些都是需要進一步予以說明的問題。

而將司法公正的社會認同作為一種集體意識進行類型梳理,是立足于司法與社會雙重視角的一次歷史考量,我們看到在中國其實經歷了“倫理型認同”、“政法型認同”和“法治型認同”三種“理想類型”,用以代表不同歷史時期社會認同司法公正的主流形態特征。但這并不是說每個時期社會進行司法公正性評判的依據是唯一的,事實往往是同一時期會多種形態相混合,只是占主導的評判標準有差異。這種差異與特定的歷史背景相契合,與當時的政治體制、社會條件相關。而這種歷史形態的流變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社會發展決定的,尤其與中國整個現代化過程相關聯,并受全球化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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