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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致害納入國家賠償的理由分析 

2017-03-13 19:44李樂凡雷穎
法制博覽 2017年2期
關鍵詞:公共設施

李樂凡++雷穎

摘要:我國對于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問題還僅限于通過民法來進行調整,并沒有將其納入到國家賠償的范圍中去。但是這樣的賠償機制已經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求,不能最大范圍保障受害人的權益。我們應該根據我國的特殊國情對制度進行完善,將公共設施致害納入到國家賠償中。

關鍵詞:公共設施;致害;國家賠償

中圖分類號:D922.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7)05-0250-01

作者簡介:李樂凡(1991-),男,漢族,陜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在讀,研究方向:法律史;雷穎(1993-),女,漢族,陜西西安人,法學學士,西北政法大學,研究方向:行政法。

在我國,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問題還未寫入《國家賠償法》,而當公共設施引發賠償問題時,受害人只能按照《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向相關單位請求賠償。但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受害人的權益往往不能得到足夠的保障,且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存在事實難以查清或程序復雜的情況。因此,將公共設施致害納入到國家賠償的范圍是非常重要的。

公共設施致害納入國家賠償的理由有以下幾點,首先,從《國家賠償法》的立法點出發,受害人在受到公共設施引起的危害時,要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找相關單位和集體尋求賠償。但這存在著問題,《民法通則》一般處理的都是平等主體間的糾紛,而公共設施致害并非平等主體間的糾紛。因此,這就存在了兩個難點,一是嚴格意義上,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民法通則》不具有太多約束力,因雙方主體并未處于平等地位;二是當雙方主體不處于平等地位時,普通受害者就很難獲得本該享有的權利,對權益的保護也不夠及時和到位,這也是司法實踐較復雜的原因。

其次,將公共設施致害納入國家賠償有助于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主張賠償時,致害物的管理者或所有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此作為法定免責事由。這并不能夠讓受害人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只要有免責事由,管理者或者所有人將不再對受害人予以補償。但若將公共設施致害納入到國家賠償的范圍中,并確立無過錯責任或危險責任原則,不允許主張無過而免除賠償責任,只要存在違法侵權事實,就必須承擔責任。①這樣能確保在公共設施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時,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再次,國家職權的轉變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在社會發展的現階段,國家不應該僅具有管理者的身份?,F代社會,國家對公民的生存照顧責任日益受重視,人們對行政權的作為產生強烈的期待,公共服務觀念代替了公共權力觀念,公權力不僅是一種“發號施令”的權力。②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政府將更加依賴,而政府為了推動社會發展,勢必提供大量公共設施,二者的聯系也將更緊密。由此產生出來的矛盾糾紛也將越來越多。這就要求我們不能僅將國家賠償局限于政府的直接行為或違法性行為。公共設施的設置和維護也是政府的職責,當事故出現時,作為提供公共設施的政府應擔起賠償義務,這樣才能讓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另外,出現公共設施致害的事故時,相關部門能否及時有效的進行賠償也是保障受害人利益的重要因素。由于受害人和政府并非同一地位的法律主體,受害人的能力十分有限,這樣不能保證受害人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而《民法通則》的免責條款也會讓受害人處于不平等的地位。政府相對于受害人而言,所擁有的權力、資源優勢巨大,提出免責事由會更加容易,一般的受害人則很難抗爭。而如果遇到負責管理公共設施的單位能力不足,無法負擔賠償的情況,受害人往往也沒有其他救濟途徑。所以將公共設施致害納入到國家賠償的范圍中,由專門的法律對此類案件進行調整,不單依靠《民法通則》的規定,會使受害人獲得更多的受償保障,也避免發生因各種原因使受害人權益無法得到補償的情況。

最后,將公共設施致害納入到國家賠償中,有利于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和約束?,F如今,由于沒有明確政府的責任,很容易出現上下級機關、不同職能部門間相互推諉,均不處理問題的情況。這使受害人的訴求得不到有效解決,賠償難以落實;也使政府的形象受損,使群眾對于政府的信任降低。將公共設施致害納入到國家賠償的范圍內,會有嚴格的法律對其進行約束和指導。遇到問題時,政府能根據法律規定處理,不同機關也能明確責任,相互監督,從而提高辦事效率,增強公信力。受害人也有章可循,明確尋找幫助的方向,讓受害人的權益更加明確。

從我國自身的國情考慮,將公共設施致害納入國家賠償是我們現階段必須重視的問題。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我們有必要將國家賠償的范圍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使我國法治更加健全完善。

[注釋]

①陳韻.淺析我國公有公共設施致害的國家賠償責任[J].法學研究,2008,7(3).

②羅青云.公有公共設施致害的國家賠償[J].法制與社會,2006,10(2).

[參考文獻]

[1]劉巍,金艷,肖紅.我國公共共有設施致害得國家賠償問題論析[J].政法論叢,2008,10(5).

[2]馬懷德,喻文光.公有公共設施致害的國家賠償[J].法學研究,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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