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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后女方母親給錢還房貸如何認定

2017-03-16 20:11晨陽
職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1期
關鍵詞:錢款出資婚姻法

晨陽

2005年6月28日,邱某(女)與房產開發商簽訂預售合同購買了位于某縣城的商品房一套,(以下簡稱訴爭房屋),合同約定的房屋總房價款35萬余元,后該房登記在邱某名下,邱某申請了商業貸款計18萬元、公積金貸款計5萬元,主貸人為邱某。

2008年2月,賴某、邱某登記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2008年2月21日至2014年10月20日,雙方共計償還商業貸款本金、利息各3萬余元,共計償還公積金貸款本金3萬余元,支付利息1萬余元。2013年5月,賴某、邱某開始分居生活。2014年11月2日,邱某母親黃某以轉賬方式向邱某賬戶匯入17萬余元,同月10日,邱某使用該款提前清償該房屋的商業貸款和公積金貸款。

2015年6月23日,法院判決賴某、邱某兩人離婚。2015年9月,賴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對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予以對半分割。經評估鑒定:2008年2月8日,訴爭房屋總價格為46萬元;2015年6月,訴爭房屋總價格為67萬元。

法院認為,訴爭房屋系邱某婚前購置的房屋,但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相關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邱某)對另一方(賴某)進行補償。關于黃某匯款17萬余元用于邱某提前支付本息的性質,由于此時邱某、賴某處于婚姻期間,邱某母親將錢款匯入邱某銀行賬戶內,并由其用于提前清償房貸,應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認定邱某母親系向賴某、邱某的共同贈與。即上述訴爭錢款獲得于本案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該錢款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鑒于邱某父母向邱某支付上述錢款時,本案雙方已處于分居狀態,故在處理該訴爭錢款時,應綜合考慮邱某父母支付該錢款的動機、本案雙方在當時的夫妻關系等。在確認賴某所應獲得的錢款數額時,應結合雙方共同還貸的數額、訴爭房屋的增值幅度及雙方對訴爭房屋還貸的貢獻大小等因素,故依法判決邱某支付賴某補償款人民幣7萬元。

[點評]在當今房價高漲的社會背景下,房產儼然已成為多數普通家庭財產來源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離婚案件中,房產分割亦往往是案件審理中最主要的矛盾爭議焦點,特別在70后、80后年輕夫婦離婚案件中,房屋分割還常牽涉到一方或雙方父母出資款的法律性質認定。就本案而言,訴爭房屋的購房款分為三部分:(一)邱某在婚前以其個人名義購買房屋并支付的首付款;(二)婚后夫妻雙方共同歸還的部分貸款;(三)在分居期間邱某母親為訴爭房屋提前還清貸款的出資部分?,F本案雙方圍繞著第(三)部分款項的性質發生爭議,即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償還貸款的法律性質認定。

我國夫妻財產制原則上實行婚后夫妻財產所得共有制,也就是說,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婚后所得財產除非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屬于個人財產的情況,否則均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胺蚱挢敭a共有制”在特定情形下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或不合理之處,為此,《婚姻法》第十八條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共同制的原則作了例外規定。

盡管《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和(三)針對在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分別對出資的性質和房產的歸屬問題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但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況紛繁復雜,司法解釋的調整對象不可能窮盡現實生活中的所有情形??紤]到當前我國各地房價高漲,在青年群體中普遍存在“啃老”現象,為了避免助長通過婚姻不勞而獲或損害出資方父母的權益,在上述司法解釋無法予以適用時,應當結合《婚姻法》的原則性規定從案件事實、生活常理以及基于父母出資的本意出發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邱某母親出資提前還貸的時間點在夫妻雙方處于分居期間,再結合房產登記在邱某一人名下,且首付款系邱某一人支付的情形,可以從常理判斷邱某母親的本意絕非是為了將該部分還貸款項贈與雙方?!痘橐龇ā返谑藯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币虼?,可以根據該款的立法精神做出判斷,邱某母親的出資應認定為對邱某的個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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