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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確立問題

2017-03-16 10:59豆云飛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

摘 要: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是在非法口供適用率高居不下以及冤假錯案頻發的背景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確立之后的適用效果以及具體的制度完善也是學界研究的熱點。本文主要針對我國的非法證據規則確立的過程和背景以及對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論解讀。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確立;適用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確立的背景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正式確立是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改之中,其確立背景,筆者認為有兩個方面:一是冤假錯案問題。佘祥林案、趙作海案、胡格吉勒圖案等,這些案件雖己糾錯,但對于司法公正卻造成了嚴重影響,一個國家的司法體制也不能只靠事后糾錯來解決問題,必須發揮其預防作用,這就要求辦案程序的合法性。二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本身的合理性和我國司法體制的不完善性。我國的司法體制在完善的過程中必然要與國際接軌,并且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理論研究上的成熟加上合適的外部時機,其確立是必然的。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確立過程

對于“刑訊逼供”、“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取證行為,早在我國1979年刑事訴訟法中就明確作了禁止性規定。但是對于偵查人員以這種非法取證行為獲得的證據卻沒有相關規定。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對此也沒有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的司法解釋中對于偵查人員違法取證行為獲取的證據確立了排除后果。這個司法解釋僅對言詞證據作了規定,對于非法取證行為獲取實物證據并沒有規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同其他四個部門共同頒布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和《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對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非法言詞證據一律強制排除,對于非法物證、書證則適用裁量性的排除規則,建立了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體系?!掇k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則擴大了強制性排除規則的適用范圍,明確了瑕疵證據的補正規則。

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吸收了2010年“兩個證據規定”的相關內容,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基本框架確定了下來。將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程序分為初步審查和正式調查兩種程序,在正式調查程序中實行證明責任倒置,由公訴方來證明取證行為的合法性?!?012刑訴解釋”對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了進一步的詳細解釋,至此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三元結構最終確立。

三、我國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規則

依據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規則三元結構,排除規則主要有三種:強制性排除規則、裁量性排除規則、瑕疵證據的補正規則。根據偵查人員違法取證的嚴重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以分為強制性的排除和裁量性的排除。

(一)強制性排除規則

強制性的排除是指對于某些被認為是“非法證據”的控方證據,必須將其自動排除,法庭并無排除或者不排除的裁量權。主要是針對兩類證據:一類是偵查人員通過嚴重違法取證手段獲得的言詞證據,另一類是偵查人員通過各種違法手段獲取的實物證據以及言詞證據。

這些非法取證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權利、違法情節非常嚴重、侵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必須排除,對于嚴重違法的偵查行為要給予制裁以達到抑制程序違法的效果。

(二)裁量性排除規則

裁量性排除規則,即某一證據被確認為“非法證據”,也不一定意味著被排除,要由法官在作出裁量之后做出是否排除的裁決。法官裁量要對非法取證行為的嚴重程度、侵害的法益、采納該非法證據對于司法公正的不利影響等若干因素進行綜合的權衡。

我國的裁量性排除規則主要是針對偵查人員非法獲取的物證、書證。此類證據可能影響司法公正,應當責令公訴方進行程序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釋、說明,不能補正或做出合理解釋的,必須將其予以排除。

對于此類證據之所以采取這種比較寬容的態度,是因為這類證據即使存在違法行為,其情節通常不嚴重,侵害的利益不大,后果沒有特別嚴重,如果違法證據一味強制排除,可能會導致一些有力證據因為輕微違法被排除,這對于發現實體真實是極為不利的,還可能放縱犯罪,這與我國現在的社會現實也是不符的。

對于此類證據的補正方法主要有補正和合理說明兩種。對于此類證據,檢控方必須先進行必要的程序補正或者相應的偵查行為補正,在不能作出補正的時候,要對違法取證行為進行“合理說明”,比如說證明原非法取證行為沒有嚴重違反程序規定或者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原來的違法情形已經進行了補救等。如果既不能補正,又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話,這個證據必須排除。

(三)瑕疵證據的補正規則

在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裁量性排除則是一種可補正的排除,另外,偵查人員通過不規范或者輕微違法行為所獲得的瑕疵證據,也適用可補正的排除規則。這里講的瑕疵證據是指那些帶有技術性違法性質的“程序瑕疵”,主要是指那些在程序方法上、步驟上、地點、時間以及簽名等技術環節存在違法情形的調查取證行為,并沒有必要進行強制性的排除,補正就可以繼續使用。此類證據,并沒有嚴重違法,強制排除是與比例性原則是相違背的,且排除行為與違法取證的程度也不相符合,因此要給公訴方予以補救的機會。

“程序瑕疵”主要有:證據筆錄上的記錄上的錯誤、遺漏了重要內容、缺少有關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等。對于瑕疵證據的補正方式,與非法物證、書證的補正方式是一樣的。

四、結語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從概念的引入到這個規則在我國的確立,經歷了很長一段時期。至于其在實踐中具體適用上的一些問題,既需要廣大學者的深入研究,也需要我們的司法工作者在實踐中探索。

參考文獻:

[1]陳瑞華著.《刑事證據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126-150.

[2]左衛民.“熱”與“冷”: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實證研究[J].法商研究,2015(6):152.

[3]汪建成.中國需要什么樣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J].環球法律評論,2006(1).

作者簡介:

豆云飛(1991~ ),女,河南洛陽人,甘肅政法學院2014級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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