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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音樂的翻唱策略研究

2017-03-17 13:46王珊
科學與財富 2017年1期
關鍵詞:原唱樂壇流行歌曲

王珊

摘 要:翻唱在流行樂壇是一個常見的話題,但在理論層面,卻鮮有研究者關注。由于缺乏公認的學術界定,在討論翻唱的過程中,人們表現出很強的片面性和隨意性。本文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對翻唱作出合理而又嚴謹的解釋,并對翻唱的現狀進行了分析,以期人們對翻唱保持一個客觀和正確的認識。

關鍵詞:流行樂壇 翻唱

作為流行樂壇中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翻唱”的使用率很高。很多流行歌手在步入流行樂壇之初都是憑借著翻唱別人的音樂作品而被廣大觀眾所認可和熟知的。由于流行音樂娛樂化、商業化較強,“翻唱”始終沒有被提高到學術層面來研究,更沒有一個嚴格意義上的學術界定。因此很多情況下,人們無法正確把握其內涵,就毫無根據地對它的外延進行放大,導致人們對“翻唱”的認識存在誤區。對此,本人從流行的角度對翻唱的意義進行分析,旨在引導人們正確、客觀地看待翻唱的存在。

1、翻唱的界定

從“翻唱”一詞的使用情況來看,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類:把別人的歌原封不動的拿過來演唱;旋律與歌詞不變配器改變后的重新演唱;保留旋律重新填詞的演唱;保留歌詞重新作曲的演唱;以某一首歌曲的片段為基礎,發展出新的音樂材料的演唱;不同歌曲的片段拼湊在一起的演唱;旋律走向與節奏相似、歌詞不同的演唱;為純器樂作品填入歌詞的演唱等。由此可見,人們在使用“翻唱”時十分隨意、模糊,隨之而來的是此起彼伏的爭議。比如,聽眾認為某首歌曲是對別人歌曲的翻唱,歌手把它作為自己的原創歌曲來宣傳,由此而產生的從爭論到訴諸法律的例子數不勝數。追根究底,雙方對“翻唱”的界定未達成一致的共識。

“翻唱”一詞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有其前提條件的,即“原唱”?!胺笔桥c“原唱”相對的?!霸敝冈~曲作者創作完成一首新的歌曲后,第一位將其演唱并公開發表的歌手即被看作是“原唱”,而原唱者演唱的新歌就被稱作是原創歌曲,它的特點是不會產生與其他歌曲的雷同感。此外,民歌、戲曲、經典老歌等這類聲樂作品雖然沒有明確的“原唱者”,但是在經過歷代藝術家的反復演唱后,已經在聽眾心中形成比較穩定的音響效果,于是產生了一種“原唱效應”。因此,本文把歌曲經多次演唱后形成的相對穩定的音響效果也稱為“原唱”。在對“原唱”了解后,“翻唱”就可以這樣來解釋:

與原唱相比,翻唱的顯著特征是奉行“拿來主義”。 翻唱者把原唱版本樂譜形態的素材移植過來,并根據個人表現需要進行部分地增刪或修改。翻唱版本對原唱版本的依賴關系明確,聽者聽到翻唱版本時能夠不假思索地意識到它就是對某首歌曲的翻版。

對翻唱定義的理解必須把握以下兩個關鍵詞:(1)“一首”。翻唱版本可以有好多個,但是原唱版本的數量有明確限制——一首。一首聲樂作品必須呈現鮮明的內涵才能為人們理解和接納,而這是“拼湊”歌曲所不具備的。翻唱歌曲更不能因其是“翻唱”就可以任意褻瀆這種特性,甚至忽略它。(2)“創造性”。很多人往往錯誤地認為:翻唱就是模仿,毫無個性可言。其實不然,翻唱是一項創造性活動,這種創造性體現在翻唱者對原唱版本進行了重新加工、加進了個人的理解,并最終通過翻唱得到集中展示。有無創造性是關系到翻唱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

2、翻唱在流行樂壇中的現狀

(1)涉及聲樂作品廣泛

流行歌手翻唱的聲樂作品范圍是極其廣泛的。國內外的流行歌曲、民歌、戲曲藝術、歌劇選曲、兒童歌曲等都成為流行歌手翻唱的對象,其中,以國內外流行歌曲的翻唱比例最大。這一點是由流行歌手的嗓音特點及流行歌曲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因此在駕馭其他聲樂作品方面,流行歌手有著很大的局限性。盡管如此,我們還是應該承認上述這種情況在流行樂壇的原創歌曲中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以民歌為例,它是集體創作的結晶,融入了勞動人民的智慧,流行音樂創作者無法創作出民歌。即使創作出有著民歌風格的歌曲,也缺乏深厚的人文內涵和文化底蘊,其價值與真正意義上的民歌不可同日而語。流行歌手對民歌翻唱后,使民歌與流行音樂結合在一起,既保留了民族韻味又不乏時尚感。此外,有些流行歌手還翻唱了傳統戲曲,如零點樂隊翻唱的京劇選段《打虎上山》、越劇選段《天上掉下個林妹妹》、豫劇選段《誰說女子不如男》,這些歌曲與搖滾樂牽手后,確實“不同凡響”。

(2)歌手廣泛參與

參與翻唱的歌手人數之多也是翻唱現象比較引人注意的一個方面。起初,只有那些迫切想要成名的歌手才會去翻唱別人的歌曲。當今許多流行歌手在步入流行樂壇的早期都是借別人的歌來為自己揚名的。如今,翻唱已不再專屬于底層歌手,在歌壇已經擁有一席之地的歌手們也紛紛舉起翻唱的大旗。一部分人甚至不滿足于翻唱單曲,還推出了翻唱專輯。劉歡的《六十年代生人》、許魏的《在路上》、許茹云的《云且留住》、韓紅的《紅》等都是典型的例子。除了流行唱法的歌手一路高呼著“翻唱有理”之外,其它唱法的歌手也樂此不疲地踏進流行樂壇的翻唱行列。之所以這樣講,原因有二:一是這些歌手翻唱的都是流行歌曲;二是為了能夠恰當地表現出流行歌曲本身的內涵,在演唱方法、技巧、歌曲情感表現等方面,他們的處理更傾向于流行音樂演唱風格。代表性的有:湯燦的翻唱專輯《愛的月光》、呂薇的《但愿人長久》、王麗達的《三年》。經典歌曲由于自身的魅力被不同歌手翻唱十次、百次、千次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甲殼蟲樂隊自1965年推出歌曲《yesterday》以來,至今已被翻唱了上千次,一方面印證了歌曲歷久彌新的藝術價值,另一方面也是翻唱涉及歌手人數之多在時間范圍內的體現。

任何藝術作品的意義都不是亙古不變的,聲樂藝術作為藝術的一個分支,當然更不例外。在談及藝術作品的意義時,現代釋義學代表人物伽達默爾強調,藝術作品的意義是隨著理解者的接受才得以生成和實現,而人自身存在就具有歷史性,所以對過去的、現存的事物的理解就不是永恒的、凝固的、一成不變的,而是處于不斷變化之中的。所以伽達默爾認為對作品文本的“惟一正確的釋義”事實上是根本不存在的。理解不是一次性的行為,而是一個永遠不能窮盡的歷史過程 。盡管歌曲中有歌詞,人們可以根據歌詞直接、具體地把握作品的內容和思想感情,但是不同時代、不同階層、不同年齡的聽眾,甚至同一個聽眾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心境下聆聽同一首歌曲仍然會有不一樣的感受。鄧麗君的歌曲在傳入中國內地之初被稱為“靡靡之音”、“黃色歌曲”,而今天的歌手翻唱后這些歌曲帶給人們的卻是無限溫馨與美好的回憶。因此,不管對于聽眾還是翻唱者來講,歌曲的意義都不是惟一的。正是這種“永遠不能窮盡”的意義決定了歌曲具備多次演繹和詮釋的條件。

由于翻唱以原唱版本樂譜形態的材料為基礎,因此這種行為從表面上看包含重復的意味。在傳統藝術審美觀念里,重復或雷同是為藝術創作所不齒的,被視為藝術創造者才能平庸或衰退的表現。如果對翻唱的認識只停留在這個層面,那么這種認識無疑是淺薄的、片面的。翻唱不是對原唱版本的“機械復制”,而是能夠體現創造性的演唱行為。翻唱者作為聲樂作品意義新的闡釋者,由于所處的社會背景、文化狀況、生活經歷、思想情感等與原唱者不同,在翻唱版本中必然會融入個人的經驗和認識,從而使歌曲體現出有別于原唱者的風格,使聽眾獲得與原唱版本不同的審美感受。

參考文獻:

[1] 雷美琴.掀開“翻唱”歌曲的面紗[J].人民音樂,2007,(7):76-78

[2] 黃韶芳.對通俗歌手翻唱中外經典歌曲的探討[J].藝術教育,200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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