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人》編輯部:
我的女兒在一家私營企業工作了5年,原本工作好好的,不料上半年開始患病,住院做手術,現在還未能痊愈上班。起先單位讓我的女兒自己走人,說這樣還可以給一筆補償金。
后來單位見她不肯答應,又說這樣長期不能上班,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且沒有補償。因為是我女兒不能上班,無法履行合同,責任不在單位。
張女士
張女士:
單位的說法是錯誤的。
第一,單位不能逼生病職工辭職。職工在合同期內生病可享受醫療期待遇,不是一生病就必須走人,哪怕合同到期也必須順延到醫療期結束?!秳趧雍贤ā返谒氖鍡l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所謂四十二條規定之情形,就包括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若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你們自己對應一下,看有無超過。
第二,職工合同期內患病不能上班,并非可立即解除。法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因病解除,單位須付補償?!秳趧雍贤ā返谒氖畻l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種解除,單位需按《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按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