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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個人所得稅稅制進行分析

2017-03-29 15:18王全景
現代企業文化·理論版 2017年3期
關鍵詞:稅基個人所得稅改革

王全景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674-1145(2017)02-000-02

摘 要 本文從課稅模式、費用扣除、稅率結構等方面分析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缺陷。認為將現行分類所得稅模式轉變為綜合所得稅模式,應是我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的重要目標。文章從公平的視角來研究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從而建立以公平為基準的個人所得稅體系,如個人所得稅應當采用什么模式的個人所得稅制等,本文對這些問題及其解決措施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 稅制模式 稅基 改革

征收個人所得稅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它已成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稅制結構中最為重要的稅種。跟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特殊國情決定了個人所得稅在目前階段不可能處于稅收的主導地位,但是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日益增強、國民收入的日益增加、貧富差距的日益增大,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分配和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顯得日益重要。要發揮稅收的制度效應,首先就要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制度效應。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追求的重要目標是社會公平。財政稅收在解決社會貧困群體的相對性、弱勢群體的絕對性、二次分配的社會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財政稅收分配調節本身所具有的公平性,直接影響著它們發揮二次分配的社會公平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在增加財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公平原則的貫徹方面還存在明顯的缺陷,如何完善已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當務之急。

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措施

(一)建立分類制與綜合制相結合的個稅模式并逐漸向綜合制模式轉變

具體的做法是:對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利息所得、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偶然所得等應稅項目,實行分項征收;對屬于勞動報酬所得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稿酬、財產租賃、財產轉讓等應稅項目實行綜合征收。這樣處理,既可對個人大部分收入實行有效調節、公平稅負,又可加強對某些難于征管的所得項目管理。

(二)費用扣除制度的設計應當堅持公平優先的原則

我國實行費用扣除“一刀切”的標準,雖然有利于加強管理,但不利于公平稅負。個人所得稅制定費用扣除標準的初衷在于維護低收入者的利益,保證納稅人不因納稅而降低起碼的生活水平。具體來說,稅前的費用扣除應當綜合考慮納稅人的經濟負擔情況和每年的通貨膨脹率,對收養和撫養孩子的費用、贍養老人的費用、殘疾人生活費用、小孩的教育費用和住房貸款利息等各個項目進行計算和扣除,并結合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和人口生育政策確定合理的寬免額。為了既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又能體現稅法的公平性,我國可以實行幅度減除費用制度。具體執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為防止各地爭先恐后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各地的消費水平或工資水平來確定。

(三)擴大個人所得稅的稅基

擴大稅基的主要途徑是把可以轉化為現金利益的“附加福利”和“資本利得”列為課稅范圍。從我國現階段的情況來看,擁有“附加福利”和“資本利得”這兩項所得的個人多屬于高收入階層,稅負能力較強,征稅更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更有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從深化市場改革的角度出發,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應當對個人職務和所在單位“待遇”有關的實際所得列入應稅所得范圍,逐步把這些“暗補”的隱形收入轉化為“明補”的顯性賬面收入。從長期發展目標來看,宜采用排除法對課稅范圍予以規定,即除了稅法明確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所得收入外全部收入均屬于課稅范圍。這樣的稅收制度設計對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影響不大,并可以為防止個人收入多樣化帶來的稅源流失提供制度保障,使個人所得稅起到調節個人收入的作用。而在中近期,從保持稅收制度的穩定性出發,可以先調整和增加應稅所得項目,逐步擴大稅基。另外還應重新定義居民、非居民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在居住時間標準上,可以規定凡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住滿多少天的自然人就是我國稅法上的居民,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擴大我國居民管轄權的范圍,擴大了稅基。

(四)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減少稅率檔次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應當體現保護低收入人群的精神。稅率是個人所得稅發揮調節功能的核心。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稅率既有比例稅率,也有累進稅率。具體來說就是直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和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將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和個體戶、個體承包經營所得稅率予以合并。之所以合并兩項稅率是因為工資、薪金所得和個體戶、個人承包經營所得的性質并無差別,都是納稅人從個人工作獲得的收入,不同稅率難以體現稅負公平原則。在稅率檔次和最高邊際稅率的設計,最好將九級減少到五級,最高邊際稅率降到 35%左右比較合適。這樣才能體現稅收公平、提高稅收效率,也有利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完善,盡快與國際接軌。

(五)停止征收儲蓄利息稅

富裕起來的人們由于投資渠道較多,往往把節余的資金投資到房產、股票等方面,存到銀行的比例相應較少。而廣大中低收入人員所節余的資金,恐怕最多的選擇就是銀行。從實踐上來看,當前的人民幣的存款利率扣除利息稅、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后,實際上已經是負利率。因此來說,對儲蓄存款征稅有悖于稅法的稅負公平性原則。

二、對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建議

(一)課稅模式的選擇

課稅模式應從分類所得稅模式向綜合所得稅模式轉換。我國的實踐表明,分類所得課稅模式既缺乏彈性,又加大了征稅成本。從現實條件來看,可以考慮逐步實現從分項稅制到綜合稅制的過渡。

(二)課稅模式的制度完善

1.將現行的分項征收制度改為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相結合、以綜合征收為主的混合所得稅征收制度。屬于勞動報酬所得和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等項目,宜實行綜合征收。將不同性質的各項所得求和,扣除法定的費用后,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課征,以實現稅制公平,確保征收的明確簡便,降低征收成本。屬于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宜實行分類所得征稅,并統一股息、利息、紅利等資本所得稅率,增設“實物和有價證券”項目,以杜絕企業事業單位借向個人發放實物福利之名而侵蝕稅基的行為,防止這類隱性收入破壞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原則。

2.改革按月和按次征收的方法 ,實行以年度為課征期。同時,在推行綜合征收制的時候,必須處理好平時預繳(扣繳)稅款和年終匯算清繳的關系,盡量照顧低收入階層,提高征收效率,降低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和納稅人的納稅成本。要處理好由于納稅人的納稅地點與所得來源地不一致而引起的地區之間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問題。為此,根據各國通常的做法,個人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電子計算機系統,全國聯網,所有納稅人必須實名申報納稅,以便實行支付款項時預扣稅款、年終匯算清繳制度。

3.綜合征收制可以先在有條件的地區試行,然后逐步推廣。在經濟發達的地區先進行綜合課征。在個人所得稅仍屬于地方稅種的情況下,可以授權地方改革操作。第四,條件相對具備后,實行綜合課征。適宜的條件有:人均GNI達到中等收入國家的水平;社會上交易的實現大多使用轉賬支付;銀行、稅務、海關等之間實現計算機聯網,能夠實現對納稅人的信息共享;納稅人的法律意識有極大程度的提高;對違反稅法的處罰相當嚴厲,且行之有效。這是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長期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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