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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責任追究之困境

2017-04-01 08:36曹瑞璇
中國市場 2017年7期
關鍵詞:母國責任

曹瑞璇

[摘 要]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在武裝沖突局勢中開展行動,他們受國際人道法的約束,并需對他們的違法行為負刑事責任。但是,現實中鮮有成功追究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責任的案例,探究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違法行為責任承擔所面臨的現實困境,有利于彌補相關問責漏洞,制止有罪不罰情形的再次發生。

[關鍵詞]私營軍事安保公司;責任;領土所屬國;母國;國際刑事法院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7062

近年來,西方媒體大量曝光了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在海外開展業務時實施的一系列嚴重違法行為。例如,戴陽國際公司的員工在波斯尼亞被指控犯有強奸罪,CACI公司和泰坦公司員工在伊拉克參與虐囚的行為,以及黑水公司員工過度使用武力殺害伊拉克平民等。眾所周知,任何一類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嚴重違法國際人道法,特別是《日內瓦四公約》共同第三條(例如故意殺人和酷刑)的個人,都應當受到刑事起訴。理論上,通過國內法院和國際刑事法院可以追訴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的某些罪行,并且確保受害者獲得相應補救。但是,實踐中這些方法都存在操作性問題,對于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違法行為的問責不力是長期以來擺在國際社會和各國政府面前的一道難題。

1 領土所屬國追究的情形

領土所屬國是指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在其領土內開展業務的國家,如哥倫比亞、伊拉克、阿富汗等。通常情況下,領土所屬國享有屬地管轄權,對于在其境內發生的本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犯罪行為享有刑事管轄權。因此,領土所屬國對于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在其領土內所實施的違反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行為享有刑事管轄權。

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嚴重的刑事犯罪并不缺乏追懲機制,但是在實踐中,領土所屬國因為長期受戰亂影響,政局不穩,社會秩序混亂,無力對在其境內開展業務的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予以懲罰。通常,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大多在政局不穩定、飽受戰爭蹂躪的國家執行任務,這些國家司法運作機制往往本身就十分薄弱,缺乏有效應對違法行為的能力。例如,當南非執行結果公司為塞拉利昂政府提供軍事服務時,該國政府根本無法控制其國內局勢,更不可能對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實施有效監管和懲罰。因此,受武裝沖突影響的領土所屬國通常無法有效開展司法審判等工作,并且也缺乏執行法律的能力。

另外,一些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在海外執行任務享有某種條約項下的刑事司法豁免,從而減損了領土所屬國的管轄權。例如,2003年美國與哥倫比亞簽署一項協議,內容提到,任何為哥倫比亞工作的美國軍隊和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不得因哥倫比亞境內發生的任何違法行為而遭受調查和起訴;哥倫比亞政府也不得將上述人員在其境內違反國際人道法的罪行提交國際刑事法院。[1]此外,2004年6月,伊拉克聯軍臨時當局頒布的“17號令”規定,“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依據合同或者其他分包合同條款實施的行為不得被伊拉克司法機構起訴”。[2]“那蘇爾廣場事件”發生以后,豁免的存在使得黑水公司人員免予接受伊拉克法院的審判。2009年,美國和伊拉克重新簽署了《駐軍地位協議》,其中一項條款取消了在伊拉克境內的某些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的豁免。盡管它正式將美國國防部雇用的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及其雇員置于伊拉克法律管轄之下,但是該協議并不能適用于被美國其他聯邦機構如美國國務院雇用的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在阿富汗,私營軍事安保公司雇員完全免受當地法律的約束。2002年美國與阿富汗簽署的雙邊協議,阿政府同意給予駐阿美軍和國防部雇員刑事豁免權,并且無權逮捕和監禁此類人員。[3]可見,條約項下的司法管轄豁免是領土所屬國追究私營軍事和安保公司雇員個人刑事責任的一大障礙,極大地損害了受害人伸張正義和獲得有效補償的權利。

近年來,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在阿富汗和伊拉克實施了諸多侵犯人權的行為卻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國際社會要求嚴厲打擊上述現象的呼聲日趨增強。然而,依靠領土所屬國對在其國內開展業務的私營安保公司雇員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路徑并不理想。由于一些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享有領土所屬國的司法豁免權,該國不能對其雇員的犯罪行為實施有效管轄。對此,各國應放棄在雙邊協定中將在國外工作的本國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列入豁免的規定。易言之,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的刑事豁免權不應當包括違反雇用合同條款、濫用權力的行為,也不應包括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的行為。

2 母國追究的情形

母國是指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的國籍國,即該公司登記或注冊的國家。目前,大多數私營軍事安保公司都在美國、英國和南非注冊。根據屬人管轄原則,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的母國對其違反國際法及國內法的犯罪行為享有刑事管轄權。相對于司法體制不健全的領土所屬國,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的母國行使管轄權不失為一種更為科學的途徑。

但是,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的犯罪行為大多發生在海外,母國往往缺乏對本國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在海外違反國際人道法、人權法行為進行域外管轄的政治意愿,除非該國自身也是雇用國。私營軍事安保公司雇員活動的跨國性經常導致起訴困難,因為母國為確保成功地起訴需要在領土所屬國收集必要證據和證人證言,這項工作不僅程序復雜、難度較大,且成本高昂。

盡管少數國家規定了有限的域外管轄權,但其適用存在著嚴重的監督機制缺乏問題。例如南非1998年《對外軍事援助法案》和2006年《禁止雇傭軍活動和國家武裝沖突中某些活動的監管法案》均規定了對在海外提供軍事服務的私營軍事安保公司雇員享有域外管轄權,但是負責解釋《對外軍事援助法案》的南非官員坦言:“南非需要依賴記者的幫助來執行該法律?!盵4]

鑒于現實中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的國籍國一般不愿或無力監管該類公司的海外行為,這可能會造成違法行為無法被發現和不受懲罰的后果。這樣有罪不罰的現象將進一步增加了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發生的可能性。[5]有學者主張在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執行任務的東道國建立臨時法庭,用來審判本國國民的違法行為。[6]這種臨時法庭靠近犯罪行為發生地,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審判效率。[7]英國的法律制度遵循屬地原則,即個人在國外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在本國予以起訴。英國已經在其海外軍事基地(例如德國和塞浦路斯)建立了臨時法庭,它有權審判伴隨武裝部隊的人員。[8]但是此種法庭是否能適用于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仍然有待實踐。

3 其他國家追究的情形

世界各國均有義務確保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尊重人道法,且有義務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在其領土上或來自于其領土上的個人或實體違反國際人道法,并對違法行為予以懲處。依據普遍性管轄原則,如果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的犯罪行為普遍地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全人類的利益,那么所有國家均有權起訴這些公司或人員,而不論這些行為發生的地點和行為人的國籍。盡管如此,通過普遍性管轄原則追究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的國際罪行也存在著諸多困境。

一方面,并非所有國家都通過國內立法對犯下國際罪行的人進行普遍管轄。盡管有些國家建立了普遍性管轄制度,但其還要求滿足某些條件時才能啟動訴訟程序,例如行為人在該國有居所或者與該國有實際聯系等。因為在法院地國之外的國家收集證據是一項復雜且耗資巨大的活動,且需要借助于其他國家,特別是犯罪行為發生地國的合作與配合。

另一方面,一國缺乏政治意愿對另一國家國民在第三國領土內的犯罪行為實施管轄。[9]例如,2004年,美國“憲法權利中心”組織(the Center for Constitutional Rights)曾在德國法院以戰爭罪起訴美國國防部部長拉姆斯菲爾德以及其他卷入虐囚事件的上級。因為德國法律規定了普遍管轄制度,允許對發生在世界各地的戰爭罪和相關罪行提起訴訟。但考慮到案件的政治敏感性,德國檢察官并沒有受理該項指控。[10]

除缺乏政治意愿外,在國內層面確保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的責任得到有效追究還存在諸如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司法豁免權以及領土所屬國國內司法體制機制普遍較弱等問題,這些都成為追究私營軍事安保公司責任的障礙。另外,私營軍事安保公司活動的跨國性質造成了在國家層面起訴不法行為的司法障礙及實際困難,因為一國為確保成功起訴而在另一國收集必要證據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在國內層面追究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的責任也是有限的。這種現象變相鼓勵了更多的違法行為,并且形成了有罪無罰的不良氛圍,使得受害人應得的賠償也難以兌現。因而,必須探索其他路徑以建立對私營軍事安保公司雇員的問責制度。

4 ICC追究的情形

1998年7月17日,國際社會在意大利羅馬召開外交全權代表會議通過了《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以下簡稱《羅馬規約》),并于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羅馬規約》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對國內刑事管轄權起補充作用。根據《羅馬規約》第25條第2款規定,只要是在ICC管轄權內犯罪的人,應依照本規約的規定負個人責任,并受到處罰。鑒于國家通常不愿或不能追訴的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有學者主張在滿足管轄權的條件下,通過ICC的補充性管轄權來追究其刑事責任。[11]

但是,ICC的管轄權是特定的、有限的。從《羅馬規約》第13條的規定來看,ICC的屬物管轄僅限于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的國際犯罪,包括滅絕種族罪、反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尚不能覆蓋私營軍事安保公司雇員實施的其他罪行。在這些國際罪行中與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實施的罪行最為相關的是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和反人類罪?!读_馬規約》第6條所記載的滅絕種族罪要求行為人意圖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個人種、民族、種族或宗教團體。第7條所規定的反人類罪要求受指控的行為必須伴有特定的意圖,即針對任何平民實施廣泛或系統地攻擊的一部分,并且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積極追求此種效果??紤]到近年來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在武裝沖突中開展業務的實踐,相較于種族滅絕罪和反人類罪,他們更容易滿足《羅馬規約》第8條戰爭罪的要件。根據《羅馬規約》第8條第1款,ICC有權管轄戰爭罪,特別是“作為一項計劃或政策的一部分所實施的行為,或作為在大規模實施這些犯罪中所實施的行為”。在武裝沖突中,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直接參與敵對行動、虐待囚犯的行為原則上都可以構成戰爭罪。

此外,ICC只有在特定前提下才能行使管轄權?!读_馬規約》規定ICC的管轄權只是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補充,在國內“不愿意”或“不能夠”對案件進行調查和起訴時,ICC才對案件進行管轄。在屬人和屬地管轄權方面,只有犯罪行為人是一締約國的國民或者犯罪行為地在一締約國領土之上,ICC才能行使管轄權。例如,ICC對于伊拉克虐囚事件中的CICA公司和泰坦公司的美國雇員沒有管轄權,因為美國和伊拉克均不是《羅馬規約》的締約國,它們也沒有通過提交聲明的方式接受ICC的管轄。此外,聯合國安理會也沒有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章的規定,向ICC檢察官提交相關情勢。因此,ICC對于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中的美國國民在伊拉克犯下的戰爭罪沒有管轄權。然而,對于美國雇傭的其他國籍的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在滿足管轄權條件的前提下,ICC能夠對其實施管轄。

5 結 論

近年來,將傳統的由國家武裝部隊所執行的國家職能外包給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已成為一種趨勢。在阿富汗和伊拉克戰爭中,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被廣泛地使用,但是對這些私營行為體的違法行為則缺乏問責機制。究其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由于受到法律、政治等因素的影響,國家不足以確保所有的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受到適當監督和制約以及問責制度的管束;二是國際層面對于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的監管和問責也存在缺陷。如根據《羅馬規約》,針對平民的蓄意和直接襲擊構成戰爭罪行,犯罪者將被追究這些罪行的責任。但是在實踐中,ICC行使管轄權面臨諸多困難。迄今為止,尚沒有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因為犯有戰爭罪的行為而受到ICC的追訴。

由于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的活動日趨廣泛,而問責與受害者補救機制方面的發展嚴重滯后,因此必須在這方面建立健全相關國家立法和國際管制框架。在國內層面,重要的是不存在法律空白和法不治罪現象。一旦發生不法行為,受害者能夠尋求到有效的救濟方法。此外,國際層面也應當就就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的相關最低標準達成一致,盡快通過一項內容涵蓋問責和監督機制以及受害者補救等問題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只有各國以及國際社會共同承擔確保遵守人權、執行問責和追究個人責任的義務,才能逐步扭轉現實中針對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的法不治罪的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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