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冊審評審批工作細則(2016年版)》出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出臺了《保健食品注冊審評審批工作細則(2016年版)》(以下簡稱《細則》),以規范保健食品注冊審評審批工作。
《細則》適用于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新產品注冊、延續注冊、轉讓技術、變更注冊、證書補發等的審評審批工作。
《細則》要求,對申請事項屬于保健食品注冊范圍并已完成保健食品注冊申請系統填報的,受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向注冊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簽收單》,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注冊申請表注明的申請材料清單,逐項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進行審查。
(吳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