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編輯部
住建部印發《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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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關于發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的要求,規范管理國家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住建部制定并印發了《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分五章二十條,分為總則、申請、評審和認定、管理和監督、附則等部分內容。
《辦法》確定了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概念,即: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以下簡稱產業基地)是指具有明確的發展目標、較好的產業基礎、技術先進成熟、研發創新能力強、產業關聯度大、注重裝配式建筑相關人才培養培訓、能夠發揮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的裝配式建筑相關企業,主要包括裝配式建筑設計、部品部件生產、施工、裝備制造、科技研發等企業。
《辦法》規定了申請產業基地應符合的六個條件:一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是具有較強的裝配式建筑產業能力;三是具有先進成熟的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體系,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水平高;四是管理規范,具有完善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市場信譽良好;五是有一定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實踐經驗,以及與產業能力相適應的標準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領作用;六是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辦法》規定了產業基地評審內容主要包括:產業基地的基礎條件;人才、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實力;實際業績;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目標和計劃安排等。同時強調,各地可結合實際細化評審內容和要求。
《辦法》強調,產業基地應制定工作計劃,做好實施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向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發展報告并接受檢查。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產業基地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檢查和考核。住房城鄉建設部對產業基地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計劃安排的完成情況等進行抽查,通報抽查結果。未完成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的產業基地,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商當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產業基地認定。住房城鄉建設部定期對產業基地進行全面評估,評估合格的繼續認定為產業基地,評估不合格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其產業基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