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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術權力的壟斷及其治理

2017-04-07 15:32謝凌凌
高教探索 2017年3期
關鍵詞:權貴場域精英

謝凌凌

摘要:學術權力的運行狀況一直是反映大學內部治理結構的核心所在。近年來基于政策驅動、制度約束與體制松綁等“組合拳”作用,我國大學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關系已經由原來沖突與制衡的“顯性表現”過渡到交融與聯盟的“隱形延伸”。其中,以學術權貴為代表的學術生態情境成為學術權力異化邏輯的集中體現。窺探基于“知識—權力—資本”交織的學術權貴現象,詮釋學術圈子江湖化、學術位階行政化、學術管理市場化、學術資源私利化以及學術風氣庸俗化所展現的學術權力尋租本質與壟斷趨勢,有助于從學術權力配置、優化學術組織形態、建立獨立學術評價體系、形成法理規約與學術退出機制以及知識精英本位文化構建等多維度認識及設計治理學術權力“變種”的路徑。

關鍵詞:學術權貴;學術權力;壟斷;治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和學校辦學自主權,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1],實際上既是在為中國高等教育深化改革提供方向和思路,也是對破解大學權力配置難題作出的積極回應,即通過政府的簡政放權和優化辦學自主權來推動大學權力的健康運行。然而,我們必須認識到的是,當前我國大學的學術權力是在政府試圖為大學創造一個非行政化的外部環境中來運行,但實際卻膠合著大學組織內部的行政權力的強力作用,這極易使得基于學者權威和學術組織為基礎的學術行為活動產生權力變種,學術權貴就是其中一種頗為隱秘且典型的代表。剖析和治理學術權貴問題,不僅是優化大學學術生態的著力點,同時也可為大學權力分類、規范大學權力運行以及推進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提供現實素材參照。

一、學術權貴探視:一種學術權力的亂象

法國社會學家布迪厄認為,任何社會都存在著多個相對獨立的場域,比如文學場域、藝術場域、宗教場域、大學場域等等[2],盡管任何一個場域都受到元場域(如權力場域)的制約與影響,但基本都會經歷一個自主斗爭以擺脫受制于政治經濟權力的歷程。無論是中世紀大學積極尋求逃離教會控制,還是德國洪堡試圖走出國家權力干擾,都彰顯了對大學場域學術獨立性的根本訴求。由此可以斷定的是,任何一個場域越是具備自主性,其內部的邏輯越能得到共同體的遵守,外部權力越難以滲透。

然而反觀當下中國的大學場域,盡管政府在逐步地給大學賦權,但是行政權力延伸和轉移的性質決定了無法形成真正獨立意義上的大學邏輯。相反,這些改革還形成了新的困境:由于長期受到政治經濟邏輯的制約與影響,我國大學組織內部缺乏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的理念,加之權力運行的機制不健全,自身“發育未足”的情況下若再承接過多的自主權力,很容易形成權力亂象?,F實中的一些知識精英成為權勢和資本的附庸,甚至主動投懷送抱,把學術作為利益交換的砝碼,由此所產生的基于“知識積累—權力集聚—資本集合”的過程,成為了學術權貴化的重要表征。那么,學術權貴的特質到底是什么?有學者則指出,“學術權貴是指那些占據學術系統的要津,對學術資源具有分配權和對學術活動具有主導權的學者”[3]。從本質上而言,這是一種大學權力“變種”后的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混合體,看似行政權力被削弱,學術權力被強化,實際上削弱的是無關緊要的“權力轉移”,強化的則是無關痛癢的“權力承接”,諸如官學互動、學商協同之類的在程序合法、制度合理外衣下的“權力變種”過程,即所謂的學術權貴化特征傾向。

顯而易見,學術權貴并非獨處于大學權力場域,這種權變型的學術權力是依附于政治經濟權力邏輯而存在的。更為嚴重的是,當學術權力接受行政權力“供給”演變到學術權力“反哺”行政權力時,學術權貴必將以更隱秘的方式滲透到大學的權力決策系統中去,進而以非正常的手段擠占學術空間,攫取學術資源,最終會弱化和碎裂學術共同體。因此,厘清學術權貴的不同存在形式,揭示其形成的不同路徑,是匡扶學術生態、避免學術生存兩極分化以及優化學術權力健康運行的前置性條件。

二、學術權貴形成:學術權力的尋租壟斷

·教育管理·1大學學術權力的壟斷及其治理通過上述對學術權貴內涵及本質的分析,我們可以在現實大學場域中梳理出學術權貴成長的路線圖:例如一個較有潛力的青年學者,破格晉升職稱的同時,由于年齡的優勢,他很自然當選各類人才,即入了“學術圈”;正由于有這樣的資本,他比其他同事更有資格成為“政府津貼享受者 ”等特殊人才,更容易推舉為政協委員或人大代表,進而成為校(院)系領導、甚至成為國務院或部委某個專家委員會的委員,學術或行政位置“通吃”,各種項目經費和“成果”也在不斷地交替式向其涌來,此時,假使他利用所掌握的資源來擴大在學術界的影響力,那么形成學術權貴和學術貧民的強弱壁壘是非常簡單的。應該說,這是一個常規或比較簡單的知識精英積累、吸納、獨占資源發展成學術權貴的過程。從一個更系統、宏觀的視野來看,學術權貴的形成,其脈絡彰顯了學術權力異化變遷的五個閉合邏輯:學術圈子江湖化、學術位階行政化、學術管理市場化、學術資源私利化以及學術風氣庸俗化(見圖1)。本部分將詳細闡述從知識精英到學術權貴是如何完成“知識—權力—資本”膠合的。

(一)學術圈子江湖化:從知識外溢到利益結盟的網絡效應

學術圈子的形成路徑比較復雜,最初是與知識的外溢及鏈接有一定的關系,比如不同學者們依托一定的學術觀點及共同學術志向而形成學派,或者師出同門同宗,也比較容易形成小圈子。盡管最初各不相同的學術圈之間的“爭鳴”也關涉利益之爭,但大抵還是圍繞學術問題而進行的。隨著一部分學術圈學術聲譽的提升,學術行業的圈層生態顯現出來:類似于其他行業的上中下層人那樣,學術界自然就產生了諸如“著名學者”、“普通學者”等等的劃分和評判,如此基于不同知識稟賦的學術精英和學術大眾相應地就形成了不同的地位和權力。假若這些知識精英是以尊重學術領域獨特的師承與馬太效應為己任,那么形成的必然是良性循環的學術生態。但很多現實情境卻恰恰相反,一些學術權威沒有以學術責任感為導向,卻是通過“學術結盟”的形式來獲取更大的學術話語權,以壟斷學術資源獲取更多利益。于是,缺乏監督、競爭單一以及贏家通吃的特性直接導致了學術資源分配的計劃性[4],基于學術權貴為內核的學術圈便以網絡更多的知識精英加入學術江湖為目的,從而形成更大更強的利益同盟。顯然,從本質而言,破除學術圈子江湖化的核心就在于知識精英如何去偽精英化。

(二)學術位階行政化:從學術趨附到行政賦權的實然取向

相較于其他場域,大學場域、特別是學術組織是一個弱勢領域,它通常極易受到政治經濟領域的干預。特別是在當前的中國語境下,學術場域可以粗略地劃分為體制性學術和非體制性學術兩類,前者可以看作是官方學術,后者則可以稱之民間學術。體制性學術包含了符合現行體制運行“邏輯”的各種因素,而非體制性學術則意涵民間的產生和認可。最初的知識精英往往具備非體制學術的共同特征,但隨著學術派別的確立以及界限的顯現,一些知識精英為了維護“小團體”的利益,盡管是“小無私卻大自私”[5],卻逐步把學術作為牟取小團體利益的工具。相應地,體制性的力量也借助此“機會”,合法合理地將各種“誘餌”或“自主權”賦予了非體制性學術主體,現實大學場域中的知識精英被吸納進院長、處長乃至校長崗位上的“螺旋式上升”圖景,完美地詮釋了行政體制影響學術力量成長的深刻性。值得指出的是,非體制性學術的核心并不是處于體制之外,也并不在于其非官方性,而是在于其“趨附不規矩”,不是遵照通行的學者學界“評判邏輯”,學術權貴正是在這樣一種疏離體制通行規范甚至“越軌性”的學術行為下應運而生??梢?,學術去位階化的關鍵是如何構建非依附式的獨立學術評價系統。

(三)學術管理市場化:從資源排他到交換分配的現實訴求

在學術場域,信息的非對稱性是普遍存在的,大多數情況下知識精英比一般學者擁有更多的學術信息資源,再加上學術作為一種準公共產品,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特征,也就意味著從技術層面來看不可能將拒絕為它支付費用的個人或購買者排除在學術成果受益范圍之外,特別是當前中國學術資源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各利益相關者極容易“助推”學術成果投向市場。就如同社會理論所指出的“市場病態型”那樣,即“試圖為一切事物定價的社會”[6]。顯然,在這樣的社會情境下,對每一位學者和每一個成果必定都會采取“定價”數量化的評價方式來衡量其價值,而且這種“定價”也如同市場為商品定價那樣具有“效率”以及形式上的“公平”。特別是近十余年的時間里,盡管學術監管體制在進一步完善,但學術腐敗的懲罰成本依然很低,以至于利益驅動不斷倒逼學術“資源定價”:現實中的職稱評審“關系價”、學術大咖“走穴價”、項目評審“分成價”、學歷學位“購買價”等等,知識精英們把“學術”嵌入到“市場”的傾向愈演愈烈。質言之,在當今中國大學與市場、社會關系越來越密切之時,要形成一條隔斷知識精英發展成學術權貴的“屏風”來破除學術的市場化管理,前提就在于找出學術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真正鏈條。

(四)學術資源私利化:從精致利己到權力變種的利益驅動

一般而言,絕大部分學術資源是呈現一種公共產品的形式向整個社會供給的,嚴格來說所有的社會成員都能夠共同享用其效用,這與消費私人物品時各自分割享用其效用是完全不同的。既然是向社會全體成員提供的公共產品,那么學術資源的邊際成本為零,就意味著每增加一個學術資源的消費者,其生產成本并不會因此而相應地增加。換言之,當某個人或群體在享用這種資源時,既不排斥他人對其的享用,也不會減少他人享用該資源的數量和質量,更不會影響他人從學術資源中受益,理論上受益對象之間不存在利益沖突關系?,F實中恰恰相反的是,迫于學術資源的緊缺而導致的資源供不應求狀況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獨特性的學術資源往往引發各類沖突關系:高級別項目遴選、特殊人才爭奪、權威刊物發表、重要崗位競爭,等等,這些現象遠遠沖破了學術資源消費的非競爭性特征,其內在的資源分配邏輯是:一部分知識精英在接受或“索取”政府賦權后,往往以化解學術利益沖突分享學術資源效用為名,將讓渡給學術組織和專業群體的“集體自主權”精致包裝成“個人支配權”,進而把大多數學術資源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據為己有??梢灶A見的是,揭開知識精英精致利己“外衣”必然是斬斷其成為學術權貴的一把“利劍”。

(五)學術風氣庸俗化:從追名逐利到協同應然的悖論邏輯

盡管近年來對優化學術環境和凈化學術風氣的呼吁與日俱增,但行政權力仍然是學術資源分配的實際主體,特別是在行政權力攫取資源隱性化的情況下,各種學術權力的“變種”行為時有發生。尤其是一些不學無術、鉆營有道的知識“精英”混混,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混跡于學術界,慷國家之慨以換取個人名利,不僅嚴重侵犯了學術公正和學術的純潔性,更污染了年輕學者的學術良知[7]?,F實中學界的知識精英不僅以會議學術、職稱學術、項目學術、媒體學術、關系學術、泡沫學術來勾連學術、政治、利益三者之間的關系[8],更甚者則通過“邪術”成為學術資源的管理者后,處處拉幫結派形成利益共同體,并采取各種手段阻撓學術資源配置的合理化改革,以達到防止資源分配格局的調整傷及自身利益的目的。實際上,學術行政化還不僅僅是學術權貴形成的唯一要素,特別是當道德情懷、法治觀念與制度約束失效時,學術風氣的庸俗才是“驅動”學術權力異化發展的內在因素。上述種種現象恰恰說明學術權貴的理念和行為邏輯是:學術資源不僅成為其“私人物品”,甚至還通過“知識匹配—權力結盟”的協同共生模式不斷形成固化利益鏈以致集體壟斷資源。誠然,破除“潛規則運行支配下的明規則運行機制”對于倡導民主自由獨立的學術風氣很有必要。

三、學術權貴規約:學術權力的多維治理

基于以上對學術權貴表現及形成路徑的剖析,可以看出知識精英對學術權力的壟斷主要存在兩種特性:一是某些其實還沒有進入學術狀態的或早已過時的“學者們”欲通過知識與權力的交換占領學術制高點,進而“合情合理”形成學閥、學霸乃至學術寡頭;二是各類行政官員或權力“變種”的學術官員通過“合規合法”途徑獲取學術支配權以謀求更多的學術資源。這表明,當前大學組織內現行的制度和規則試圖與外部(行政)權力相結合而對學者及其學術活動施加規定的訴求,不僅容易給遵循自身運行邏輯的學術場域引入“異性要素”(如權力變種),而且還會為其他權力(如行政權力)干預甚至破壞學術活動打開方便之門。如同《科研道德:倡導負責行為》中所指出的那樣:“規章管理模式若不加限制就容易強化科學的行政化色彩,徒增成本而未必見成效,還有可能減少學術機構和研究者面對研究機遇時的靈活性?!盵9]其實,學術權貴的產生和發展絕不僅僅源于外部性的權力,而且還源于學者個人對它的承認,以及學術共同體對違背這些制度和規則的行為所實施的道德譴責和懲罰效度。這同時也意味著,單以管理制度來治理以學術權貴為代表的學術濫權行為,還存在一定的限度和邊界,因此基于學術權貴的多樣化特征,有必要設計多維路徑,走出學術權力運行的“制度性困境”(見圖2)。

(一)以增加利益相關度來合理分配學術共同體之間的學術權力

現代大學囿于學科分化、學術功能復雜以及學術單位多元的因素,實際上僅僅依賴于學術委員會的集權式管理已經很難實現學術治理的全部職責,在學術治理體系中將學術權力分化為專門的委員會是必然趨勢。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學術權力在學術組織結構中的分配主要有四種形式:縱向完全分權模式、橫向完全分權模式、完全集權模式和統分結合模式[10]。因此從總體上來看,當前我國大學應該以擴大學術治理基礎為出發點來增強師生利益相關程度,比如在大學治理結構中增設學生代表和普通職員代表來進一步鞏固學術共同體,強調從單一的教授治學、教授治校轉化為民主參與及群體共治。而關鍵的前提還在于,需區分不同類型、層次、規模以及學科的差異來分類定位學術共同體的功能和職責,通過制度建設和統分結合及細化需求模式來增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相關度,以滿足不同學術主體的學術利益訴求,規避學術權貴壟斷風險,從而提高學術治理績效。

(二)基于優化學術架構和合理遴選成員促進學術權力的組織形態科學化

學術權力的運行歸根結底落實在學術成員的行為活動上,因此學術載體的建立和學術成員的遴選是關鍵前提。大學的學術自由理念和組織結構特性決定了大部分學者都是集中在組織的“底層”,也就是說應該對這個“層級”賦予更多的學術權力,因為這才是大學組織中最接近知識探索的場域。所以,從減少行政對學術干預以及隔離學術“趨權”傾向的角度看,應從學校章程上明確下移權力重心,逐步增強基層學術組織的學術話語權和學術資源調配權,斬斷科層式學術治理模式的結構鏈條。此外,大學作為社會組織的重要成員已經不可能再獨守象牙塔,不可避免要與其他社會組織進行交流與合作,也就是說如果平衡雙肩挑的學術成員是學術權力組織必須考慮的“數量要素”外,那么基于堅守學術組織的理念來遴選學術成員就是更為重要的“質量要素”。特別是當前學術組織所面臨的知識生產功利化、學術利益本位化、學術權力同盟化等復雜情況,在遴選學術成員進入學術權力組織時,除了要考慮學術聲譽、學術成果、學術成就外,還應該對學者自身所處的內部學術組織口碑和其外部學術組織公共空間中的信譽做出綜合評價,確保從輸入端增強學術肌體的純潔性。

(三)推動學術權力運行過程制度化以程序制約權力“變種”

托夫勒曾指出:“經濟的快速發展,新時代浪潮的形成,關鍵不在科技、不在于人,而在于制度?!盵11]對于學術組織而言,學術權貴的形成與發展,受權力干預等外部環境因素和學術主體價值異化的影響,制度的缺失或不足則進一步加劇學術不良行為的產生。因此,從制度上來進一步細化學術權力運行的程序化,不僅是固化權力地位,抵制行政權力過度干預的前提,同時也是是防范學術濫權的有效手段。例如,對不同層次、類別的學術權力組織配套自身相應的章程規范,在保證學術權力的法律和學科的合法性以及學術決策公平公正基礎上,明確學術權力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等要素,適度擴大師生參與面,以程序公開求實效,增強學術權力組織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特別是要為學術權力弱勢群體維權開辟申訴和仲裁渠道,對越界的學術行為進行相應懲戒,建立學術稱謂或學術聲譽的“學術身份退出機制”,開展學術權力異化風險評估,從制度上杜絕學術權力“變種”。

(四)從法理上規制學術權力及規范學術權利綜合矯治學術精神回歸

學術風氣的庸俗與學術精神的異化緊密相關,盡管法律只能規范或調整人的行為,但其可以通過改變或培養人的意識來影響人的行為。換言之,由于學術權力和學術權利亦屬于法律范疇,也就可以通過法治層面建立相對獨立的學術評價體系對學術行為進行“監督介入”。例如,就學術權力規制而言,可以在全國層面成立一個獨立的學術托管機構,具體承擔學術資源的配置職能,并在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學術行為規范和學術濫權制裁方面進行立法,切實改變當前學術立法主體分散、立法效力不高以及協同聯動機制不力等格局,從管理和服務上為學術權力的健康運行提供外部環境;就學術權利規范而言,首先在立法層面整合目前零散的有關學術法規資源,形成國家層面的學術準則,其次可以在國家逐步下放大學自主權的背景下,高校在不違反上位法的原則基礎上,制定自身的學術規則,以解決大學內部學術權力和內部行政權力關系重構,防止權力越位,同時,在省級層面可以考慮成立專業獨立的學術監管機構,目的在于防范大學背離學術精神、學術權貴濫權、學術權力“同盟”等問題,為規范行使學術權利保駕護航,以不斷優化學術生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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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第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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