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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公共圖書館”的版權保護困境及突破

2017-04-11 06:55
四川警察學院學報 2017年4期
關鍵詞:數字化數字圖書館

張 力

(西南政法大學 重慶 401120)

“互聯網+公共圖書館”的版權保護困境及突破

張 力

(西南政法大學 重慶 401120)

數字化在大大拓展圖書館復制、傳承與傳播人類精神文明成果的同時,也改變了傳統版權法運作所依賴的“以人就書”的作品信息傳播模式,從而引起來自版權法調整方法的調整,以在圖書館的公益性,與版權保護之間求得新的平衡。圖書館合理使用對其已不適用,法定許可使用也存在諸多限制,第三方在圖書館數據平臺上的侵權行為也可能牽涉到圖書館的相關責任。為兼顧版權方、作品使用方、網絡信息服務提供方之三者利益,公共數字圖書館應當對作品作出適當審查與分類,拓展授權渠道合法獲得相應版權和鄰接權,避免因遺漏或不當行為引發的侵權責任。

互聯網;公共圖書館;版權保護

數字文獻信息資源的擁有量和利用水平,已經成為當前評價一個國家或地區信息基礎水平的重要標志。我國數字文獻建設與利用的基礎較為薄弱,但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建設的突破而呈現快速發展,后來居上的態勢。不容忽視的是,當今數字文獻建設與利用體制(也稱為“數字圖書館”),始終伴隨著“網絡版權侵權”的高度法律風險。這一風險自北京海淀區法院判決“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公司侵害陳興良版權案”敗訴以后,更是日益“無差別”地由商業數字圖書館擴散至公益性數字圖書館領域,甚至形成“數字圖書館規模、公共性與法律風險成正比”的所謂“數圖版權悖論”(本文中版權與著作權同義)。這尤其值得引起正大力發展公共數字文獻建設的圖書館界的注意[1]。

一、“互聯網+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的理想化法律環境

(一)互聯網技術對公共數字圖書館事業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在互聯網環境下,數字圖書館服務的提供方,既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數字圖書館,也包括商業性的網絡信息服務主體,例如中國知網(CNKI)、萬方等商業性數據庫,百度文庫、騰訊空間、新浪微博等數據平臺。對于網絡信息服務提供方,維持一定的用戶訪問構成其存續的基本理由?!肮嫘詳底謭D書館,是指由國家投資興辦的,只追求社會效益,以服務于社會公共利益為生存目的的數字圖書館”[2]。公益性數字圖書館建立的初衷即是為滿足和實現公眾的閱讀和學習權、促進知識的傳播和文化的發展。數字化在大大拓展圖書館復制、傳承與傳播人類精神文明成果能力的同時,也極大的沖擊甚至改變了傳統版權法運作所依賴的“以人就書”的作品傳播模式[3]。從而必須對其與傳統版權法之間的整體關系加以重述。

2000年8月,世界圖書館界的代表組織“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簡稱“國際圖聯”)的“版權與其他法律事務委員會”,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交了《國際圖聯關于數字環境下版權的立場》的報告等一攬子文件,強調其事業在互聯時代面臨的新挑戰。該文件批評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不斷擴大的版權技術保護措施對讀者合理使用信息及學習權的嚴重威脅;同時痛陳,本應促進信息的無障礙溝通的互聯網信息技術,卻越來越多的被版權人、鄰接權人用以構筑公眾與數字化信息之間的技術壁壘,且獲得法律的認可。例如版權人單方給定在線點擊使用許可合同,對數字化信息復制的直接禁止與限制,進而是將許可與收費捆綁,成為對公眾中的弱勢群體接觸所急需知識信息的經濟壁壘。尤其讓人憂慮的是,在傳統背景下令圖書館界引以自豪的,面向社會公眾的無償(至少是非贏利的)出借等方式的信息傳播服務,在數字化背景下正越來越多的受到圖書館無法控制的,版權人、鄰接權人操縱的,通過圖書館向社會公眾收費(多有贏利目的)而有償“出售”信息的新傳播方式的替代,等等[4]。

(二)國際圖書館界希望獲得的法律支持

針對上述問題,“國際圖聯”重申在版權人與讀者間維持版權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圖書館在這一維持機制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關于版權保護與限制的觀點與措施,以期在新世紀的頭十年中,初步建構起國際化的數字化圖書館信息服務的合法性基礎[5]。為此需要在法律上獲得一系列針對版權人的數字化權利行使方式的限制,同時擴大公共圖書館在代表“社會公共求知權權”的方面的活動自由與法律責任豁免:

1.力求免費獲得與傳播數字化信息;

2.圖書館應進一步發揮促進信息資源共享的中介作用;

3.限制在線點擊合同與反復制保護技術;

4.圖書館不承擔侵犯版權的間接侵權責[5]。

二、數字化公共圖書館中的版權保護困境

距離國際圖聯正式公布立場已經過去了十六年。該立場在國際圖書館界、知識界與社會公眾中均產生了廣泛影響。于此同時,這一立場與關于數字時代版權保護的國際公約與國內法的傳統立場之間的分歧甚至沖突也日益凸顯,從而形成了某種新的版權保護困境。

(一)與部分國際條約的出入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將過去作品發表權、出版權與復制權的數字化整合成新的權利形式——“公共傳播權”,從而將版權保護向數字環境延伸,但又在WCT第10條針對上述權利進行了限制。WCT認為“數字化”并未根本改變版權法的價值取向與技術特征,也并未自動帶來互聯網環境下的知識共有公用。國際圖聯在這里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對WCT中的“數字化沒有什么不同”的法律意義進行了不當的擴大性解釋。這樣得出的數字環境下的圖書館使用與傳播館藏信息的行為模式,同樣應適用傳統時代“圖書館合理使用”的結論,就喪失了邏輯前提與合法性基礎。

(二)與部分國內法的沖突

美國《千年數字化版權法》。相對于美國1995年《版權白皮書》將網絡瀏覽形成的暫時復制作為版權項下復制權內容的規定,《千年數字化版權法》對該問題未為規定,這對圖書館及起所代表的讀者群是有利的。如果版權人不能通過復制權控制讀者在瀏覽圖書館提供的數字化作品時,有關作品暫時“復制”進入讀者終端系統的“行為”,就不能認為有關瀏覽行為,以及圖書館對有關瀏覽行為的支持(將作品數字化與上載到自己的網站)行為侵害了版權。但是,“該法卻明確要求對數字環境下的圖書館在傳播信息過程中的合理使用地位進行嚴格而分段的評估,并將圖書館在數字環境下的合理使用,限制在了館內網際傳播的狹小空間范圍內”[5]。

歐盟《關于協調信息社會版權與鄰接權某些方面的指令》對數字化圖書館有利的是,“指令”第5條第1款的規定,某些暫時性復制被排除在復制權的范圍之外。同時,“指令”第5條第3詳細列舉了15種可以就復制權、向公眾傳播權和向公眾提供權的免責情形,其中即包括為了研究或個人學習的目的,通過設在圖書館、教育機構、博物館和檔案館的終端,向公眾中的個人傳播或提供其收藏的作品和其他受保護客體[5]。然而,這種版權限制的限度止于“設在圖書館等公益機構內”的態度,也是非常明確的[6]。

我國法律界的態度與美國、澳大利亞基本相同——數字化引起了圖書館法律地位的不同。

綜上,根據WCT及其指導下的主要實施法,傳統時代圖書館相對自由的傳播館藏信息的權利,同時也是對著作權保護的限制,在數字環境下正受到日益明顯的立法限制。一個至少對于圖書館傳播館藏數字化信息這一問題,數字化引起了著作權人、圖書館、社會公眾在作品保護與限制問題上原有利益平衡的打破,與新的平衡的建立。

三、數字化公共圖書館傳播自由加以法律限制的原因

問題的關鍵是,對作者而言,公共圖書館與信息的商業傳播人(如作者、出版商)間的區別,到底有多大?

事實上,一直以來對“公共圖書館對作者作品的使用,與公眾對圖書館館藏作品的使用都應是無償使用”的另眼相待,特別關照的態度早已發生了變化。也就是說,在傳統環境下,圖書館資料出借與復制行為的法律性質已經發生了嬗變?!吧鲜兰o70年代以來,一些國家(如荷蘭、澳大利亞等)將大規模的個人目的的少量復制,由過去的合理使用轉歸法定許可,并向集中提供這種服務的機構甚至復制設備制造者征收版稅,再容這些機構將之作為成本而最終轉嫁到個人復制者頭上”[5]。

另一方面,商業模式對數字化公共圖書館的滲透,也是數字化公共圖書館傳播自由須加以法律限制的關鍵性因素。長期以來,數字化公共圖書館建設受制與巨大的前期成本,日益高昂的版權索賠風險,而常常被假設為入不敷出,存在強大的財政依賴。這又提高了社會對公共政府部門相對不足的文化事業財政預算投入,逼迫公共圖書館事業巨大赤字的“開源節流、自行解決”的種種灰色行為模式容忍度:例如向數字文獻讀者的收費程度逐步超過基本成本維持、為讀者代收版權使用費等等公益性范疇,而具有了自收自營的營利性特色。但而今,這種容忍度正逐步被擴張到嚴重侵害作者版權財產利益的傾向。這是因為,一來對公共圖書館事業的公共財政支持近年來已大幅提高,基本運營之成本早已不是問題。更重要的是,公共圖書館基于前期建設積累的海量文獻數據庫,已日益發展出分類精細檢索、搜集、查重等云數據技術能力,從而發展出具有廣闊市場前景的衍生與增值信息市場。僅以我國最大的學術文獻平臺“中文知網”為例,其海量數據庫事實上已常態性的與各類經營性或非經營性主體構成聯合關系,為其有償提供論文學術不端的網絡監測比對服務,收取高昂的適用費,由此形成了巨額收入,早已突破其非營利性范疇。衍生市場的巨大收益建立在前期作者文獻極其廉價甚至無償的數字化建設的基礎上,對此,廣大文獻作者理應參與衍生增值收益的分享。而數字圖書館事業的運營主體的公司化,也在佐證著這一判斷。雖然公司必須以營利為目的,但公司法的調整方法本身就承認了所調整主體的強大的營利潛力與訴求的的合法性。那么,公司化的公共數字圖書館就更難以證明代表廣大讀者,集中對作者文獻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四、互聯網圖書館版權保護困境的突破

國際圖聯的理想也許過渡超越了版權法的歷史發展程度:任何時代的作品傳播者在最能涉及作品商品化的,聯系作品最終使用者的場合,都較之作者擁有更強的對傳播事業的控制力、創造力及牟利能力。這使版權在語源(copyright)及利益歸屬上一開始“既不是作者的權利,也不是不依賴于王室的權利,而是統治者授予的作為對印刷商的賞賜的獨占性特權”[7]。雖然這在1710年英國《安娜女王法》頒布而引發的出版商還權、還利于作者的,版權“回歸”運動以后有了決定性扭轉,但作品傳播者基于社會分工及信息統治的政治需要,而取得對傳播業手段的優勢壟斷地位,使我們在探討作者對信息的壟斷與信息共用的公益價值間沖突的協調時,應以作者——弱者——為思考基點。三百年來,無論作者對作品壟斷能力的消長,上述傳播能力的不同并無實質變化。而每當傳播技術革命的時代,保障作者利益的手段與方法,標準與幅度的調整,將成為那一時代版權法制演進的最為重要的課題之一。圖書館界在質疑當代信息中介傳播商業主體的“惟利是圖”,令圖書館運營成本負擔日重的同時似乎忘記了,它所代表的圖書館,特別是新興的數字化圖書館不也是某種傳播主體嗎,如果關于“數字化沒有什么不同”的公益性訴求,最終帶來的僅僅是其自身對于其他傳播主體的競爭優勢乃至逐步替代的結果,而把作者撇在一邊,這與當代已經普遍存在的,各類商業、準商業中傳播主體傾軋作者階層的狀況相比,就真的沒有什么不同了。故圖書館界的立場也應改弦更張,以更符合法制社會要求的面貌,指引各國圖書館事業的發展[5]。

(一)作品的審查與分類策略

從法律權屬角度來看,數字圖書館面對的海量作品可以被分為已過版權期限作品、所有權明確的版權作品、所有權不明的版權作品的三類。數字圖書館應當先行的首要工作,就是按照上述標準對作品進行區分。

對于已過版權期限作品,數字圖書館只要澄清該作品已處于公共領域,同時注意保護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性權利,就可以無障礙地獲取和使用——既無須向版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取得授權、支付報酬,也幾乎不會涉及侵權的法律風險?;诖藘瀯?,各國公共數字圖書館都非常重視公有領域的資源開發。以意大利國家圖書館為例,其于2010年與谷歌達成一項圖書掃描協議,將館藏的1870年以前出版并進入到公有領域的圖書交由谷歌公司進行掃描數字化處理,其中包括伽利略手稿、草藥文稿等珍貴文本,極大地促進了意大利文明的保存與文化的傳播[7]。我國國家圖書館也一直注重開發進入公共領域的古籍文獻,截止2013年底古籍文獻數字資源已經超過6萬種。

對于所有權明確的版權作品,數字圖書館一方面應當澄清版權持有人(包括作者、出版者、有權傳播者等),從而實現這些作品的數字化檢索。另一方面,由于這些作品內容的復制與傳播需要得到作者的授權,所以不可以直接進行數字化處理并向公眾開放,但卻不妨礙數字圖書館提供檢索服務以及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的有限數字展示。

對于所有權不明的版權作品,目前我國尚未有成型的處理方法。然而,“孤兒作品”的處理并非小事,它關系到私人利益與版權法固有的公共利益平衡問題。如何處理孤兒作品,應該由法律來規定,而非由法院或某一組織單獨決定。就未來立法走向看,可以參考美國《2008孤兒作品法案》和谷歌修訂版和解協議(Amended Settlement Agreement,以下簡稱ASA)中的孤兒作品版權策略。其基本思路是設立一個獨立的受托人對孤兒作品進行統一管理。該受托人要有足夠的代表性,能為一切所有權不明作品的權利人主張權益,因此極有可能由版權集體管理組織擔任。確立受托人后,還需制定孤兒作品的認定方法與作品許可費用的處置規則。作品信息經受托人公布之后,一定年限內若無人認領則可認定作品為孤兒作品,相關費用由受托人代為保管并可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用于合理而勤勉地搜索權利人。屆時,數字圖書館就孤兒作品的版權授權與使用問題,可直接與受托人商談。在此之前,對于孤兒作品,數字圖書館很難獲得合法而正當的使用權,因此只能如同上述所有權明確而又未能獲得作者授權的版權作品一樣,標示已有的相關權利信息,并至多進行有限的數字展示。

(二)針對數字化圖書館建立簡便的授權許可與計價體制

“首先,圖書館可以與版權集中管理機構協商,爭取為讀者取得合理使用地位;其次,在對版權人付費總量相對恒定的情況下,允許數字化圖書館面向讀者實行區分性收費標準,對不同用戶發放含不同收費標準的網絡閱讀磁卡;再次,對作品信息的經濟價值加以區分;最后,還應當發展數字化圖書館的自主版權”[5]。

(三)建立健全版權信息管理系統版權信息管理系統

其本身的主要目標是實現館藏作品信息、授權信息和合同信息三位一體的登記、版權代理與管理[8]。實行“中國版本圖書館—國家數字圖書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統一管理模式[9]。在此基礎上提供和開展相關信息的查詢、檢索和統計服務,建立各種資源間的版權關聯,以及版權與館藏資源間的授權關系,同時與數字圖書館的其它業務功能和系統間保持順暢的數據交換關系[10]。其所涵蓋的信息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其一,版權作品信息,包含該作品的唯一標識符、作品名稱、責任人、出版信息等。其二,作品授權信息,包含授權使用的地域范圍、時間期限、所獲權利種類(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授權類型(專有使用授權、非專有使用授權、轉授權)、授權用戶范圍、提供服務方式等。其三,相關合同信息,包含合同編號、名稱、主體、類型、時間、變更與續約狀況等。其四,系統接口信息,包含各采集系統、組織系統、發布服務系統、館藏管理系統中輸入和輸出的緩存數據。其五,系統維護信息,包含系統配置信息與用戶管理信息、日志統計信息等。

版權信息管理是貫穿于數字圖書館建設和利用數字文獻全過程的基礎性措施,也是整個數字圖書館運行的法律支持與核心構件。其信息系統的健全與準確性,是發生法律風險后迅速作出反應的前提。本文中所提及的版權聲明、合理注意義務等法律措施,也依托于這種信息管理手段。舉例來說,圖書館對作品進行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都須依靠版權信息,在判別無權利瑕疵或侵權嫌疑的前提下才得以安全實行。否則,極易被認定為“知道”侵權事實而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又如,圖書館可以通過信息管理監控本館IP流量情況,當發生異常時可以及時采取凍結IP賬號、“通知移除”等程序來減小侵權行為的負面效應,避免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風險。

[1]王斌英.信息資源共享模式下數字圖書館版權問題研究[J].蘭臺世界,2016,(10):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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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賴文智.圖書館與著作權法[M].臺北:臺北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2002:163.

[4]胡大琴.數字圖書館版權問題應對策略探討[J].數字圖書館論壇,2014,(3):55-60.

[5]張力.數字化沒有什么不同?——評國際圖聯(IFLA)關于數字環境下版權的“千年立場”[J].情報資料工作,2006,(3):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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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plight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public library in the “internet+”era and its solution

ZHANG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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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ternet;public library;copyright protection

DF5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5612(2017)04-0001-06

(責任編輯:賴方中)

重慶市教委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重慶市數字文獻建設與利用中的版權管理策略》(KJ080106)

2017-04-17

張 力,(1976- ),男,重慶人,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學比較私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比較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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